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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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管,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泰州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泰审改办〔2018〕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机关一次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在上述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外商投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新能源汽车维修、清洁能源汽车维修除外),在办理经营许可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第四条(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四)《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六)《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8189);
(七)《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DB32/T343)。
详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四)。
第五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详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四)。
第六条(申办材料)
申请机动车维修告知承诺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审核表》(见附件三);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厂房、场地平面、布局示意图原件及复印件;
(五)厂房、场地有效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
(六)设备明细表及主要设备来源证明复印件(见附件三);
(七)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八)允许外协设备的承诺书和允许外协检测设备合同书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名册;
(十)人员来源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汽车维修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中级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复印件);
(十一)管理制度目录;
(十二)环保、消防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遵守环保、消防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四)。
第三章许可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七条(申请)
在试点区域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承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办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程序(详见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六条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十、第十二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30日内,按约定期限将承诺的材料提交许可机关。
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许可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信用档案)
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2日。
附件一: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审核表》(见附件三);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厂房、场地平面、布局示意图原件和复印件;
五、厂房、场地有效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
六、设备明细表及主要设备来源证明复印件;
七、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八、允许外协设备的承诺书和允许外协检测设备合同书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名册;
十、人员来源证明(包括身份证、汽车维修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中级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复印件);
十一、管理制度目录;
十二、环保、消防部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遵守环保、消防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十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四)。
附件二:
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及法定
代表人)名称
申请人住址及邮政编码
申请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申请的交通行政
许可事项及内容
申请材料目录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及停车场租赁协议、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措施等制度文本。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
或盖章
附件三:
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审核表
(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业户名称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企业电话
经济类型邮箱传真
法人代表电话手机
具体负责人电话手机
二、经营范围:
请在“□”内划“√”
经营规模: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经营范围:
□小型车□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其他:
□3S店□4S店(品牌:
)□特约服务站
□燃气汽车维修
三、声明
本人声明所提供相关材料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本人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所取得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将被撤销,本人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守法经营。
申请人签名:
企业盖章:
人员条件
从事岗位
标准
数量
企业负责人
各岗位一类至少1人,不能兼职,二类允许一人二岗,兼任一职
技术负责人
业务接待员
价格结算员
质量检验员
至少2名
机修工
一类至少2人,二类至少1人
电器维修工
一类至少2人,二类至少1人
钣金(车身修复)
一类至少2人,二类至少1人
涂漆(车身涂装)
一类至少2人,二类至少1人
专职作业、检验人员(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至少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附:
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从事岗位
职称或级别
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验员
质量检验员
业务接待员
价格结算员
机修工
电器维修工
钣金(车身修复)
涂漆(车身涂装)
表格不足时可另附页
组织管理条件
序号
内容
是否符合
1
基本要求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
2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
应有现行有效的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
4
经营管理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上墙公示)
5
应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
6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7
质量管理
应建立并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汽车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和人员培训等制度。
8
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
9
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登记及台账、索赔等要求。
10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11
安全生产条件
应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12
应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13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14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平面图上标注设置地点)
15
应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16
环境保护条件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17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8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19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设施条件
设施
标准
实际面积(m2)
接待室
情况
一类≥80㎡
二类≥20㎡
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停车场
情况
一类≥200㎡
二类≥150㎡
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并保证车辆行驶通畅,不得占用公共用地,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生产厂房
情况
一类≥800㎡
二类≥200㎡
与经营业务相适应,设有预检工位,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地面平整坚实;
燃气汽车维修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厂房周围5m内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应远离火源,明示防明火、防静电标志。
总成维修间
一类≥30㎡
二类≥20㎡
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设备条件
表1仪表工具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技术状况
1
万用表
2
气缸压力表
3
燃油压力表
4
液压油压力表
5
真空表
6
空调检漏设备
7
轮胎气压表
8
外径千分尺
9
内径千分尺
10
量缸表
11
游标卡尺
12
扭力扳手
13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14
便携式气体检漏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表2专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车
附加说明
型号
数量
1
废油收集设备
√
2
齿轮油加注设备
√
3
液压油加注设备
√
4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
5
脂类加注器
√
6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
7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
8
车轮动平衡机
√
9
四轮定位仪
—
—
√
二类允许外协
10
四轮定位仪或转向轮定位仪
√
√
—
二类允许外协
11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
—
12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
大货车允许外协
13
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
√
14
汽车举升设备
认证网站:
√
一类应不少于5个,二类应不少于2个。
汽车举升机或具有安全逃生通道的地沟
15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
16
冷媒鉴别仪
√
17
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
√
18
无损探伤设备
√
—
—
19
车身清洗设备
√
20
打磨抛光设备
√
—
√
21
除尘除垢设备
√
—
√
22
车身整形设备
√
23
车身校正设备
—
—
√
二类允许外协
24
车架校正设备
√
√
—
二类允许外协
25
悬架试验台
—
—
√
允许外协
26
喷烤漆房及设备
认证网站:
√
—
√
大中型客车允许外协
27
喷油泵实验设备(针对柴油车)
√
允许外协
28
喷油器实验设备
√
29
调漆设备
√
—
√
允许外协
30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GB/T16739.2—2014中5.5.4)
√
允许外协
31
氮气置换装置(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
—
√
32
气瓶支架强度校验装置(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
—
√
允许外协
注:
打√为要求具备,打—为不要求具备
表3检测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厂家型号
技术状况
1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2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3
侧滑试验台
(可用单板侧滑台)
4
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可用制动力、制动距离、制动减速度的检验设备之一)
5
申请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置满足GB/T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
表4通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1
计算机
2
砂轮机
3
台钻(含台钳)
4
电焊设备(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维修)
5
气体保护焊设备
6
压床
7
空气压缩机
8
抢修服务车(车身贴救援标识)
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审核表
(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基本情况:
业户名称
业户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具体负责人
业户组织形式(经济类型)
□国有□集体□私营□联营□个体
□股份□港澳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
□独资□合资□合作□其他
申请维修经营范围
□汽车综合小修
□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
□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
□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
□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通用条件
序号
内容
自查结果
备注
1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现场核查
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
提供文本
2.1
业务受理程序
上墙公示
2.2
服务承诺
上墙公示
2.3
用户抱怨受理程序
上墙公示
2.4
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
上墙公示
3
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现场核查
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现场核查
5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并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现场核查
6
设备配置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现场核查
7
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应有所需工种和所配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现场核查
8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现场核查
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业户,其组织管理条件还应满足:
9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现场核查
10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现场核查
11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现场核查
人员条件
序号
维修类别
从业岗位
标准
自查数
备注
1
汽车综合小修
企业负责人
1
技术负责人
1
质量检验员
≥1
业务接待员
1
价格结算员
1
机修人员
≥1
电器维修人员
≥1
2
发动机维修
企业负责人
1
技术负责人
1
质量检验员
≥2
业务接待员
1
价格结算员
1
机修人员
≥1
电器维修人员
≥1
3
车身维修
企业负责人
1
技术负责人
1
质量检验员
≥1
业务接待员
1
价格结算员
1
机修人员
≥1
钣金人员
≥1
涂漆人员
≥2
4
电气系统维修
企业负责人
1
技术负责人
1
质量检验员
≥1
业务接待员
1
价格结算员
1
电器维修人员
≥2
5
自动变速器修理
企业负责人
1
技术负责人
1
质量检验员
≥1
业务接待员
1
价格结算员
1
机修人员
≥1
电器维修人员
≥1
6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1
7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1
8
汽车润滑与养护
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1
9
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经过专业培训的柴油机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1
10
曲轴修磨
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1
11
气缸镗磨
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1
12
散热器维修
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1
13
空调维修
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1
14
汽车美容装潢
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1
车身清洁人员
≥2
15
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1
设施及设备条件
序号
维修类别
设施及设备
标准
自查数
备注
1
汽车综合小修
接待室(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面积≥10㎡
停车场
面积≥30㎡
生产厂房
面积≥100㎡
压床
√
空气压缩机
√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
温、湿度计
√
万用表
√
气缸压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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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机动车 维修 经营 许可 告知 承诺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