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程体系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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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程体系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XX商业银行流程体系: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I[XX]XXXX-XXXX
编制部门:
编写:
XXX
审核:
批准:
版次号:
A/0
生效日期: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促进个人授信业务的发展,降低个人授信业务风险,提高个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各项监管要求,同时结合XX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自身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授信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合规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展开进行。
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及信贷工作相关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个人授信是指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为了购买房屋或消费等以自用或以投资为目的的授信业务。
依据申请人的自身经济条件,以个人财产作为抵质押品或个人自身信用额度作为担保,进行的授信项目。
第四条个人向我行申请授信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港、澳、台居民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籍人士。
同时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要求;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警官证、军官证和护照(外籍人士);
3.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授信本息的能力;
4.年龄加授信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借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授信期限;
5.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意并授权我行从其账户中扣收授信本息及应由授信客户承担的相关费用;
6.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7.其他我行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个人授信的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保证等。
根据授信客户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授信担保方式。
在授信期间,经我行同意,授信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授信担保方式。
第六条我行可接受的抵押物必须是我行认可的以及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授信客户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1.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授信客户承担;
2.授信客户以所购住房作为授信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授信抵押,其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80%;
3.我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授信客户承担;
4.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由我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我行收到上述文件后,将向抵押人出具保管证明;
5.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我行的监督检查;
6.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授信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7.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七条我行可接受的质押物包括:
1999年以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有价证券。
1.客户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其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50%;
2.我行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并将有价证券质押的事实书面通知出具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3.我行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质押权利凭证交付我行,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授信客户还清全部授信本息之日止;
4.我行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我行承担相关责任;
5.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授信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在质押合同中注明: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授信;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转换为我行认可的有价证券继续用于质押;
4)用我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5)用我行认可的财产替换质押权利用于抵押;
6.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授信期限。
第八条我行可接受的保证式担保方式中。
保证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授信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授信本息的能力,并在我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1.保证人应与我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我行客户提供的授信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如发生变更、撤销或破产等,授信客户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行,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保证人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
如我行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我行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如发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借款人应立即通知我行,我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3.我行授信客户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担保;
4.仅提供保证担保方式的,只适用于授信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的授信,其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商品价值的50%。
第九条客户办理个人授信过程中,如果用财产作抵押担保条件的,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
1.客户可到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委托我行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保险费用由客户承担;
2.保险的期限不短于授信授信期限,投保金额不低于授信本息;在保险单中注明我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我行指定的账户;
3.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我行保管;授信授信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4.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我行收到保险赔偿金后,可以将该保险赔偿金依照如下几种方法处理:
1)提前清偿授信;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5.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授信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我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一十条我行个人授信相关抵押物,必须经我行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接受外部非认可评估公司意见:
1.抵押物为住房的,采取现值评估;抵押物为商业用房,采取净值评估,即在评估现值的基础上扣除变现时的各种税费;
2.授信审批前,可以提供所购房产的正式评估报告,也可以提供预评估报告;
3.授信发放前要补充提供总行相关文件要求的正式评估报告。
该报告评估结论与授信审批前所提供评估结果相差5%以内的,可以按照原授信审批结论发放授信;若该报告评估价格低于原评估价格5%的,必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一十一条如客户需变更原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我行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变更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后,授信余额与重新提供的抵押品或质押权利的价值之比值不得高于原抵押品或质押权利的抵押率或质押率。
第一十二条承担担保责任的法人(以下简称“担保方”)必须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必须经我行内控合规部门审查通过。
合作协议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证责任。
担保方必须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
原则上担保方应在授信本息拖欠3个月内履行担保责任,担保方代偿时,要求其代偿逾期授信拖欠本息。
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可要求担保方其一次性将授信拖欠本息及未到期本金全额代偿。
若担保方为单笔授信累计代偿的拖欠本息超过6期的,我行有权要求担保方一次性代偿,结清授信;
2.保证金。
担保方必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户,按照授信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证项下授信余额的3%,具体比例由有权审批人审批确定。
在担保方履行保证责任时,可由担保方向我行赔付,也可由我行直接从保证金户中受偿。
保证金被扣划后,担保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齐;
3.保证金额及期限。
保证金额须为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授信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另加两年;
4.保证责任履行。
须明确在借款人拖欠规定的期数后,担保方以何种方式,在多长时间内履行保证责任,原则上担保方须在接到我行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履行其保证责任;
5.承担保证责任的法人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后,须在我行预留签章样本,供我行在放款前核对;
6.在单笔授信办理中,担保方还必须按照我行合同签订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签章确认担保行为的有效性。
第一十三条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个人最大还贷年龄不超过60岁,且授信期限+客户年龄≤60年。
第一十四条授信期限的具体要求与规定还包括:
1.授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在借款期内,经我行同意,客户可以提前结清全部授信,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实际使用期限结计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2.授信期限在1年以上的,我行授信客户可采用固定等额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先息后本还款法。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1)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还款时,按照授信客户的借款余额和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2)在授信授信期内,授信客户向我行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后,经我行同意,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清偿全部授信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授信利息也不再调整:
3)提前清偿全部授信的,经我行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授信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4)部分提前归还授信后,剩余本息的偿还可按以下方式偿还:
●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不变,缩短借款期限。
提前还款缩短借款期限后,剩余本金按本合同规定的原档次利率计算;
●期限不变,减少每期还本付息金额,利率不变。
第一十五条我行授信客户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如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授信,可向我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书面申请:
1.借款延期申请经我行批准后,签订个人授信授信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
1)抵押物、质押权利、保证人发生变更的,担保人应与我行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2)抵押物、质押权利、保证人未发生变更的,担保人只须与授信客户和我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意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而无须与我行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2.授信客户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
3.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4.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授信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一十六条利率。
利率的确定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七条还款方式。
我行根据客户实际需求,结合其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与客户协商确定还款方式,包括:
1.固定等额还款法:
客户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授信本息。
此类授信偿还方式每期还款金额相同,有助于客户提前做好还款规划;
2.等额本金还款法:
客户每月偿还相同数额授信本金,授信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此类授信偿还方式在初期还贷压力较大,后期比较轻松,但所付利息的总额相对较少;
3.先息后本还款法:
客户初始每月只偿还授信利息,一定时间后开始偿还本金。
此类授信偿还方式在初期还贷压力较小,后期压力较大,且所付利息的总额相对较多。
第一十八条我行个人授信业务月还款额的计量可采取以下方法:
1.以单人,夫妻二人、夫妻二人及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单位,个人授信的月还款总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2.任何不持续稳定的奖金和投资所得利息,按照(年度总额/12)X50%的方式计入总收入;
3.如果客户所在公司为我行公司业务或中个人业务客户的中高层管理者,且可提供相应所属客户经理推荐信,则月还款额可调整为最高不超过家庭月收入65%;
4.如果客户所在公司为我行公司业务或中个人业务目标客户的中高层管理者,且可提供相应业务支行行长的推荐信,则月还款额可调整为最高不超过家庭月收入65%。
第一十九条授信合同需要变更的或授信客户将授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在担保期间内的,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公证、保险手续。
第二十条我行客户按授信合同规定清偿全部授信本息后,授信合同终止,我行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的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我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我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各承担50%。
第三章授信前调查
第一节原则
第二十二条客户向我行申请个人授信业务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警官证、军官证、护照(外籍人士);
2.婚姻关系证明资料:
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客户已婚的,需提供婚姻证明、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共同还款的承诺函或声明。
客户如未婚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客户如离婚应提供离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至今未再婚的证明材料;
3.授信用途证明资料:
用途证明材料可以是购买商品的发票、购销合同、协议或借款人保证用途合法的个人声明等;
4.经济来源收入证明资料。
如客户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公积金缴存凭证、工资账户对账单等;以家庭收入偿还授信的,还应提供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材料,同时出具共同还款的承诺函或声明。
我行可以接受的持续性收入证明包括:
1)工资开户行最近连续3-6个月的银行对账单或电子对账单;
2)税务局开立的过去一年或半年的个人所得税报税清单;
3)客户所在公司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薪资证明,且具有公司正式印章;
4)奖金收入银行对账单或证明,但需要按照去年平均每月奖金数目乘以50%,以此计入正常收入;
5)任何有价证券带来的利息收入,按照奖金的方法计算加入正常收入。
6)其中1、2、3条材料任选其一,为必须提供材料,4、5条材料则为客户自愿选择性提供。
5.抵押、质押、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文件、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质)押物评估报告等;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
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
第二十三条授信前调查是指客户经理受理授信申请后,与风险经理一同对授信申请人及拟授信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风险性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与核实,分析、评价、认定授信申请人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及存在的风险,写出情况真实的授信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个人授信前调查坚持双人调查制度,由授信评审部指派一名风险经理会同客户经理,对个人授信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和考察。
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进行实地调查并辅以其他调查形式。
在授信调查阶段,客户经理主要针对申请人的收入、偿债能力、还款意愿进行业务分析,而风险经理则主要针对授信项目本身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并单独出风险评估报告。
贷前调查报告需要在受理客户申请后3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授信前调查的要点包括:
1.对借款人身份的调查。
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
2.查询系统,调查人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我行信贷管理系统,并打印查询记录,提出查询意见;
3.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调查。
核实借款人收入材料的真实性,家庭成员月收入、支出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调查借款人原有银行债务是否能按期偿还,有无银行不良记录。
4.对担保情况的调查。
核实抵押物的真实存在性,权证的真实有效性、证物一致性、抵押物的流动性、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损毁状况,是否符合贷款行规定,是否已设定抵押,对抵押物价值需要确定的,由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在完成贷前调查后,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提出调查意见。
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提出调查意见,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成数、还款方式等。
第二节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七条客户经理主要职责包括:
1.对向我行申请个人授信授信业务的客户,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指导,使之能够选择更加适合客户自身经济条件的授信还款计划;
2.负责告知符合条件的客户授信申请的基本程序和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3.负责受理客户资料,指导客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合同、借据等;
4.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个人授信及客户基本资料信息,包括合作项目信息和个人贷款信息;
5.负责对客户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第一还款来源、抵质押物价值及可处置程度;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提出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贷款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调查责任。
第二十八条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风险经理配合客户经理进行前期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实地考核分析授信项目的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合理性和风险性;
2.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记载核实的过程和结果,信息收集与核实同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零售业务专营支行行长/零售业务部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对客户贷前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对于需要外部资产评估公司对抵(质)押物品进行评估的授信项目,客户经理负责按需安排、联系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资产的预评估。
第三十一条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授信,客户经理负责联系、协调担保公司进行联合贷前调查或者独立贷前调查。
第三节操作流程及流程描述
第三十二条个人授信业务流程描述:
1.个人客户根据自身的需要,向我行客户经理提出个人授信业务的申请;
2.客户经理与客户进行初步沟通,客户经理有责任为客户解释清楚申请所需一切相关材料,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协助客户准备整理一切所需证明和材料;
3.客户根据我行的相关要求,准备齐全一切授信申请相关资料,递交给客户经理;
4.客户经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与风险经理进行授信前调查;
5.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分别出具业务调查报告与风险评估报告,出具授信前调查意见,并将客户相关材料进行整理,递交零售业务专营支行行长/零售业务部经理审核;
6.如审核没有通过或需补充材料,则返还相关材料给客户经理,由其对客户进行材料的增补等措施;
7.如果审核通过,则进入授信放款审批流程。
第四章授信审批
第一节原则
第三十三条个人授信审批是指授信审批部门或有权审批人依据法律和我行授信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客户资料和授信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合法性、授信事项的可行性进行审查与审批,提出授信与否、授信额度、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风险防范措施等意见。
第三十四条个人授信审批,应遵循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
对于符合我行授信制度的业务,应进行及时审批,原则上应为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独立出具审批意见。
第三十五条异地授信业务总行授信评审部派驻专职审批人进行审批工作。
同城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异地支行、异地分行主管行长具有审批仲裁权及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六条审批仲裁权是指在专职审批人审批意见不一时,仲裁人具有最终审批权。
一票否决权是指仲裁人根据分支机构信用额度、风险等总体情况,有权否决专职审批人审批通过意见。
第三十七条异地支行、异地分行行长并不具备直接审批权,是指不能越过专职审批人直接进行个人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三十八条我行授信业务实行差别化的流程体系及差别化的授信审批体系,各有权审批人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不得违反程序或者减少程序授信,不超越权限审批授信。
各授信有权审批人员出具书面的审批意见应明确提出授信品种、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担保条件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授信审批实行严格的审贷分离制度,防止授信风险过度集中,有效识别和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
对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或亲属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相关的调查人员、审查人员、授信决策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由其他人员代为进行处理,以此保证授信审批结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条各授信审批人员应独立完成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提出客观、真实的意见,审批标准不应因追求规模、短期利润和外部压力而降低。
审批人员对业务的决策负责。
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重新决策或者变更授信。
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二节职责与权限
第四十一条客户经理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时刻保持对授信审批整体流程的关注,协调促进审批程序的顺利进行;
2.将个人授信申请相关材料递交给相关专职审批人;
3.告知客户我行关于授信申请的批复。
第四十二条授信审批流程中,有权审批人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发现调查有缺陷需要重新补充调查的授信报告,应及时退回相关客户经理安排重新调查;
2.对个人授信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是否顺应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合规条例;
3.对审查未通过的授信项目,应签署相关意见,并将相关资料退回客户经理;
4.对权限内审批通过的个人授信项目,给出可以授信的具体批复意见,并明确具体放款意见;
5.权限外业务提交其它权限审批人进行审查和审批。
4.有权审批人包括(但不限于):
专职审批人,异地分支机构主管行长,总行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总行主管行长。
有权审批人权限参照我行同期授权文件。
第三节操作流程及流程描述
第四十三条授信审批操作流程步骤包括:
1.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将授信调查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提交两位专职审批人。
2.两位专职审批人进行平行作业,独立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3.如两位专职审批人均审批不通过,则将资料退还客户经理,并说明理由。
4.如两位专职审批人均审批通过,则报备相关部门后进入放款流程。
5.如一位审批人通过,另一位不通过,则由仲裁人进行仲裁并审批。
同城业务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仲裁并审批,超过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审批权限的交总行主管个人业务行长审批;异地业务则由分支机构主管行长仲裁并审批,超过分支机构主管行长审批权限的交总行主管个人业务行长审批。
6.同城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异地主管个人业务行长可对两位专职审批人同时审批通过的业务行使一票否决权,遭否决业务则将资料退还客户经理,并说明理由。
同意的业务则转入放款流程。
7.如果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异地分行主管行长审批未通过,则将相关材料退返客户经理,并通知客户授信申请拒绝;
8.如审批通过,则将相关材料以及最终审批意见的批复转交给客户经理,转入放款审核流程。
第五章放款审核
第一节原则
第四十四条放款业务流程是指已经通过授信前调查和授信审批流程的个人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或授信额度的提用。
客户的授信申请获得批准后,放款中心或各分支机构放款审核岗对个人授信项目应独立进行放款前的检查及核实。
第四十五条放款审核是信贷操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目的是控制授信放款时的操作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
放款审核应做到独立审核的原则,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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