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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泰安监发[2006]33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泰安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密组织,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要在省许可办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保证发放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省、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办证程序,严格条件审查,严格发证标准,对不符合定点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各地要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颁发工作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对不具备定点生产条件的企业和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
1、泰安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实施方案
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受理通知书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不予颁发通知书
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变更申请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证书发放通知
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1:
泰安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申报、审批和定点证书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3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证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和制造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包装物、容器的分类和范围见《实施意见》)。
二、发证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确保定点证书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省安监局成立了定点证书发证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工作组)和定点证书发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工作小组)。
省工作组设在省安监局危化处;省工作小组设在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科,小组成员为市县(市区)安监局和市高新区经发局分管局长、科长。
具体职责分工:
省工作组负责指导全省定点证书发证工作,受理省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发证申请,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办理定点证书发证工作。
省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市以下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发证申请,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见附件1)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发证机关主管处室意见”栏中填写意见,经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工作组。
三、发证基本条件
定点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
2、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3、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5、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6、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四、生产条件评价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评价机构应按照原国家安监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要求,对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五、申请、受理
(一)申请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3份),附电子版一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6、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7、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应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还应当出具中国包装总公司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生产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和《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可不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单位按照填表要求,可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
)中的"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栏目,进行在线填报、打印。
也可就近到省工作组或省工作小组领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各种表格(见附件)。
表格按统一样式印制,纸张尺寸为A4,与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装订成册。
申请企业按发证职责分工向省工作组或省工作小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申请人到受理机关申请等方式。
(二)受理
省工作小组对受理的企业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决定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并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审批、发证
省工作小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不予颁发通知书》(见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申请材料报省安监局存档,市安监局及各县市区安监局各留存一份。
七、定点证书登记事项的变更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企业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场所,扩大定点生产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定点证书。
生产定点企业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别、经济性质,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定点证书。
申请定点证书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八、定点证书的延期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应当于定点证书有效期满前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定点生产申请表
申请企业
经办人
填表日期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
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二、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
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信箱填写全称。
三、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
四、本表中的“经济性质”栏和“生产场所”栏中的“产权”目,可在□上划“√”。
五、本表中的“申请定点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栏目的填写要求名称、类别、生产规模和包装危险化学品品名、品种:
1.“包装物(容器)名称”目,应当填写《办法》所称容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所列的各类包装容器)和《办法》所称容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不适用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净重超过400公斤、容积超过450升的包装容器,包括汽车、火车、船用槽罐和溶解气体钢瓶。
)。
2.“类别”目,应当填写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94),《办法》所称包装物、容器的分类划分为三个类别,即:
Ⅰ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3.“生产规模”目,应当填写包装物、窗口年生产能力。
4.“包装危险化学品品名、品种”目,应当对应包装物(容器)填写要包装的剧毒化学品品名、成品油(液化气)品种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六、本表中的“核准定点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栏目,应当按照核准的“申请定点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栏目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
七、本表中“定点证书”栏,由发证机关填写。
1.“发证日期”目,应填写盖公章日期;
2.“定点有效期”目,应自发证日期起始,至第4年发证日期接受1日,如:
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19日。
3.“定点编号”为“鲁安包字[YYYY]QQQQQQ号”,其中:
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
鲁安包字[2002]000005。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电子信箱
企业类型
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私有制□
法定代表人
主管负责人
职工人数
技术管理人数
安全管理人数
注册资本
固定资产
上年销售额
生产场所
地址
产权
自有□承包□租赁□
申请定点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包装物
(容器)
名称
类别
生产规模
包装危险化学品品名、品种
包装物(容器)名称
类别
生产规模
包装危险化学品品名、品种
企业法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发证机关主管处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核准定点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包装物
(容器)
名称
类别
生产规模
包装危险化学品品名、品种
包装物(容器)名称
类别
生产规模
包装危险化学品品名、品种
定点证书
发证日期
定点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定点编号
附件3: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二联)
鲁安危包定受字〔A〕B号
C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工作(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档)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二联)
鲁安危包定受字〔A〕B号
C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工作(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交申请单位)
附件4: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二联)
鲁安危包定不受字〔A〕B号
C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
经审查,有:
一、
二、
三、
四、
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工作(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档)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二联)
鲁安危包定不受字〔A〕B号
C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
经审查,有:
一、
二、
三、
四、
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工作(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交申请单位)
附件5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二联)
鲁安危包定不字[A]B号
C:
你单位提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年月日受理后,经审查,有如下方面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定点证书。
一、
二、
三、
四、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公章)
年月日
(第一联存档)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二联)
鲁安危包定不字[A]B号
C:
你单位提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年月日受理后,经审查,有如下方面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定点证书。
一、
二、
三、
四、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公章)
年月日
(第二联交申请单位)
受理、不予受理、不予颁发通知书说明
A-表示年份。
如2005年受理,即填写“2005”;
B-表示顺序号,从000001起编;
C-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附件6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定点生产变更申请表
申请企业
经办人
填表日期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电子信箱
企业类型
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私有制□
法定代表人
主管负责人
职工人数
技术管理人数
安全管理人数
注册资本
固定资产
上年销售额
生产场所
地址
产权
自有□承包□租赁□
申请变更事项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企业负责人
企业类别
经营性质
定点生产
范围
企业法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发证机关处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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