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发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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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发文稿
巨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巨鹿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巨鹿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巨鹿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0〕38号)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民〔2011〕83号)文件要求,为查清全县地名基本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名称(含标准名称、别名、曾用名和简称)、语种和读音(包括标准读音、方言读音和土俗、特殊读音)、书写形式(含规范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罗马字母拼写和使用生僻字、土俗字等问题),由来、含义及历史沿革,相对位置和绝对位置(经纬度)、类别、多媒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无通名、使用生僻字或特殊读音、重名和含义不好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为国家地名数据库提供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完成对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做好普查成果验收上报,为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重要依据。
二、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包括地理实体地名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按照本县情况,共分10个大类、36个子类。
(一)行政区域名称。
包括县、乡镇、经济开发区;
(二)非行政区域名称。
包括农业示范区、林场、苗木场、果园、大型养殖场、工业区、开发区、地片(野外小地域名称)、区片(城市中的小区名称);
(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
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四)居民点名称。
包括城镇型居民住宅区(县、镇)、农村型居民的自然聚落(自然村、片村—若干小自然村的总称);
(五)单位名称。
包括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含文化楼堂馆所、各类学校、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幼儿园等)、企业单位(具有独立、自主产权、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外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军事单位,其他(如法院、检察院等);
(六)交通运输设施名称。
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街巷(含城区街、巷,农村主干街)、汽车站、停车场、桥梁(省市县三级公路通过的桥梁,无名称的桥梁不普查)、加油站;
(七)水利、电力、通讯设施名称。
包括井、池塘(主要是较大的鱼塘、蓄水池等)、蓄(泻)洪区、水渠(含人工修筑的、干渠、支渠等)、堤堰、其他(如抽水站、排灌站、变电所、通讯设施等);
(八)纪念地名称。
包括纪念地、遗址、公园、其他(含宫、观、寺、庙、庵、祠、教堂等名胜古迹);
(九)建筑物名称。
包括房屋(一是指8层以上有名称的高楼大厦,不含居民小区内高楼;二是指有名称的大型建筑;三是指有特殊意义的房屋);碑、塔、广场(是指城镇中平坦宽阔的公共活动场地,不含某某高楼大厦称广场的);其他(如批发市场、百货商场等交易市场);
(十)水系名称,县域范围内的河流。
三、实施步骤
本次地名普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
2012年2月中旬,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工作人员培训会。
(二)全面普查。
2012年2月下旬—2012年5月31日,以各责任单位为主,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
1、收集资料。
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调、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物考古、边界书画、统计等资料及有关地名志、录、词典、图、碑刻和政府机关、专业部门下发的有关地名方面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等。
2、编写地名普查目录。
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普查目录,标注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并登记造册。
3、填写地名登记表。
根据地名普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填写地名登记表。
4、组织地名调查。
根据地名普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采取部门协作分类调取资料、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收集、召集当地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现场踏勘对照核实等方式组织地名调查,设置地名标志,使用GPS测量地名及标志位置,采集地名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标注工作草图。
5、进行地名标准化处理。
将历史资料、现势资料与外业调查成果相结合,进行核对、分析、论证,依据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更名;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读音的地名进行审音定字;对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地名标志设置,并对部分临近交通主干道的村庄设置村门式的地名标志牌。
(三)信息处理。
2012年6月1日—7月31日。
1、采集信息处理。
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和室内收集的资料,对地名登记表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在室内计算机上对实地采集的记录、照片、录像、录音进行检查、整理、编撰,处理为标准内容。
根据实地标注工作草图、新增和变化地物的测量结果,标绘整饰地名普查工作图,并标绘到矢量图上。
2、建立地名数据库。
将乡镇级、县级行政区域界限标绘到国家地名数据库1:
5万矢量地形图上;依据地名登记表等资料将地名信息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将地名在图上的位置、名称注记和有变化的重要地物在国家地名数据库图形数据进行标绘、修改,对地名普查数据进行图形匹配,建立连接关系;将普查工作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数据处理,形成扫描数据,导入数据库,将地名标志照片、普查中产生的音像等导入数据库。
(四)验收上报。
2012年8月底前完成地名普查总结,上交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推行地名普查成果应用。
把普查成果报送省、市主管部门。
四、职责分工
(一)县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职责:
向县领导小组提出地名普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地名普查任务的落实;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会议的组织;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和论证;组织地名普查的业务培训,掌握地名普查工作的进展;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汇总;完成地名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职责:
分别抽调5-10名工作人员组成地名普查队,普查登记辖区内行政区域名称、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然村、居民点(小区、新村)、街巷(包括城中村内的街巷)、文化场所、企事业单位等地理实体概况。
其它地理实体概况以县直相关单位普查为主。
城区范围内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然村、居民点(小区、新村)、街路(村内)等地理实体概况普查以巨鹿镇为主。
城区内主要街路巷(一级)、学校、医院、企业、商场等地理实体概况以县直相关单位普查为主。
(四)县直相关单位分别抽调1-2名工作人员对全县范围内的水利、电力、交通设施,教育、医疗机构,农业场所等地理实体概况逐一普查、登记。
财政局职责:
负责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足额到位。
交通运输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交通运输设施地名资料。
包括:
巨鹿辖区内的公路、汽车站、公交车站点、停车场、公路桥梁以及其相关设施地理实体概况。
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办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农业示范园、苗木场、果园、林场、养殖场名称以及其它相关设施地理实体概况。
水务局、供电公司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水利、电力设施和陆地水系以及其它相关设施地名资料。
包括:
池塘、水库、水渠、堤堰、水利桥梁、变电站、河流、河滩、湖泊、水井以及其它相关设施的地理实体概况。
文广新体育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范围内文物、古迹、遗址、纪念地、文化部门、文化团体、有一定规模的私营文化场所及其相关设施地理实体概况。
教育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各类学校,包括电大、技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各类民办学校等相关单位地名资料,以及城区范围内各类学校地理实体概况的登记。
卫生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各类医院、防疫单位、卫生院、卫生所、私营医院、私营诊所等相关单位地名资料,以及城区范围内卫生场所地理实体概况的登记。
规划局、住建局职责:
负责提供城区街、路、巷(一级)的图文信息资料及测绘设备、技术支持;提供8层以上建筑物、广场、公园以及其它相关地理实体概况;
国土局职责:
负责地名普查相关土地信息图文资料及技术支持。
工商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工厂、企业等相关单位地名资料,以及城区范围内工厂、企业地理实体概况的登记。
质监局职责:
负责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地名资料,对基本单位名称、编码的审核。
统计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配合地名办公室做好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民政局职责:
负责县行政区域、烈士纪念地、社团和民非单位名称进行调查登记;负责全县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负责将地名成果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负责将地名成果拷贝后逐级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制作安装地理实体标志;根据地名普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并做到从紧掌握、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
要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责,明确专人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填报工作,并及时提供地名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保障普查经费。
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民〔2011〕83号)文件要求,要将地名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经费。
县民政局要根据地名普查工作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经费预算,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三)明确工作责任。
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要求比较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县统一部署,严格按时间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力求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
各相关部门要按时完成基础调查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所有上报资料必须符合要求,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减少和避免工作的反复。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精通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的提供和各乡镇上报有关地名普查信息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县民政局要按照每一个工作阶段的要求,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五)建立普查成果验收制度。
本次地名普查信息实行逐级验收上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对村、居进行验收,县对乡镇、经济开发区及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汇总,形成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同时,工作中要认真仔细,防止遗漏、重复登记,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无误。
附:
巨鹿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巨鹿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董振录县政府副县级干部
副组长:
马志强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李振普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薄立华县民政局副局长
成鉷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敬瑞县教育局副局长
党跃强县土地资源储备中心副主任
赵廷博县住建局主任科员
薛春峰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朝磊县水务局副主任科员
宋西瑞县农业局副局长
武景华县卫生局党支部书记
杨胜军县统计局副局长
薛友利县工商局副局长
王国标县林业局主任科员
武彦峰县质监局副局长
甄丽县畜牧办副主任
薄建圣县规划局副主任科员
李汉涛县文广新体局副局长
王兴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薄立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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