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监局关于深入推进辖区银行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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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监局关于深入推进辖区银行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青岛银监局关于深入推进辖区银行业
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银监会银行业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辖区银行业改革,提升市场竞争力和金融服务能力,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改进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为指引,根据银监会的统一部署,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坚持金融创新与稳健经营和有效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实现辖区银行业治理完善、管控有力、竞争有序、服务有质、监管有效的良好局面,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引导辖区银行业适应新常态下的趋势性发展变化,根据资源禀赋实施差异化战略,推进银行业转型发展,力争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
辖区银行业运行效率和经营水平明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金融创新能力更加突出,普惠金融服务功能更加完善,银行业监管更加有效,推动青岛银行业建成国内一流的现代银行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银行业治理体系改革
1.推动公司治理体系改革。
督导辖区法人机构进一步完善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和制衡有效、激励兼容的运行机制,改进绩效考评办法,按照公司治理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治理架构,重点提升公司治理运作实效,强化对董事、监事履职管理,优化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进一步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尤其是风险管理委员会、内审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具有自身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2.推动业务治理体系改革。
支持辖区法人机构在巩固前中后台分设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分别探索实行子公司制、事业部制、专营部门制等改革,推动管理模式、业务模式、服务模式和绩效考核模式的深刻转型。
督促辖区法人银行机构在总结评估前期理财事业部制和同业专营部门改革成效的基础上,推进由“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转变,探索建立更加契合中小商业银行的运营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3.推动风险治理体系改革。
进一步完善“双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全面落实银行机构的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和风险防控的监管责任。
推动辖区法人银行机构落实《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强化资本约束,逐步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风险防控责任体系,以及与资产负债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偏好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优化现有分散型风险管控体系,逐步构建集中、垂直的风险管理体制,加强跨部门整体联动和相互制约,探索建立并表全面风险管控,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督促辖区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统一的风险管控框架下,结合辖区经济特点及业务结构,细化风险管控措施,提高风险管控有效性。
4.推动行业治理体系改革。
进一步发挥银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完善各专业委员会运行机制,加强对各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推动,在规范竞争行为、披露产品信息、评估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引导会员单位认真落实“青岛市银行业抵质押权人利益维护公约”,消除会员单位在诉讼程序中消极、不配合等损害同案银行权益的行为。
组织会员单位细化特定客户债权人联席会议机制,积极防范化解风险。
(二)推进银行业组织体系建设
5.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地方法人机构重组改制、增资扩股等方式进入银行业,稳步提高民间资本在法人机构股权中的占比。
按照股权本地化、多元化和民营化的原则,在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前提下,引导新设村镇银行引进优质民间涉农资本,支持开业3年以上、主要监管指标良好、经营发展稳健的村镇银行通过转让股权和新引进优质民间涉农资本等方式,提升民间资本持股比例。
根据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组建的相关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完善民营银行组建方案、确立特色化发展战略,设计风险兜底机制,争取民营银行试点政策。
6.积极引进各类银行机构。
鼓励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青设立地区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机构。
继续大力引进全国性、区域性银行和外资银行在辖区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山东省内城商行在青设立分行。
持续引进外资银行机构,支持外资银行在辖区健康发展,提升我市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
支持符合条件的异地农商行在辖区县域等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7.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
鼓励信托公司拓展业务范围,提升行业地位和市场影响力。
支持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营能力,推动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试点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
(三)支持银行业创新发展
8.增强法人机构经营实力。
推动青岛银行在H股上市,青岛农商行发行合格二级资本工具,进一步充实资本金。
支持青岛银行、青岛农商行在省内设立异地分支机构,进一步提升金融辐射能力。
支持青岛农商行在全国部分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在条件成熟时探索设立村镇银行管理服务子公司。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卡、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发行三农、小微等专项金融债。
完善辖区村镇银行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探索建立辖区村镇银行承兑汇票辖区流转机制。
9.推进银行业转型发展。
引导辖区银行业适应新常态下的趋势性发展变化,根据资源禀赋实施差异化战略,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银行机构体系。
指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应利率市场化、社会融资需求多元化,加快业务战略调整,主动对接资本市场,积极发展财富管理、财务规划、咨询顾问等中间业务。
通过金融债、大额存单、要约交易等多种手段筹集资金,提升主动负债能力。
在风险可控、期限匹配、合规经营的前提下,积极开辟新的盈利渠道,实现信贷业务和非信贷业务均衡发展。
10.积极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指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支持银行机构依托高新区、产业园、企业孵化器新设或者改造部分支行成为专司科技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鼓励条件成熟的法人银行建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事业部。
支持辖内银行机构探索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新金融业态建立投贷联动机制,探索形成适合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银行服务模式。
11.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
支持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把握金融信息化发展的契机,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通信等科技手段,打造数字化金融平台,巩固物理经营渠道,延伸虚拟经营空间,积极改进体制机制和运营流程,创新与“互联网+”时代特征相契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广度、深度和能级。
鼓励银行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深度合作,加快形成传统金融与创新金融互补发展的良性格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12.积极发展跨境金融。
顺应人民币国际化趋势,鼓励银行机构适应市场需求开发创新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产品,综合运用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外汇衍生品等业务,促进企业国际化发展。
创新发展避险保值、财富管理、咨询顾问等增值服务,满足企业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围绕留学、商务、置业、投资、移民等需求,创新跨境支付结算、资金交易、投融资等产品,延展跨境服务链条,满足客户在跨境金融方面的需求。
13.积极发展新兴产业金融。
引导辖区银行机构加大对海洋经济、生命健康、文化创意、高端装备、信息网络、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完善新兴产业融资模式,推动产融结合。
指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业务模式、机制、流程和产品创新,建立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生命周期和经营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业务,提供更多适合战略新兴产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推进普惠金融改革
14.强化农村金融服务。
密切关注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在继续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抵押贷款。
指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力度。
督促银行机构切实落实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和涉农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督促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做好主要股东、“三长”的支农服务承诺工作,科学合理设定本机构相关涉农指标最低值。
进一步优化涉农银行机构专项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指标。
推动健全政府财政主导的多层次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体系,完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的配套机制。
15.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指导辖区银行机构继续执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承诺制度,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
督促银行机构制定小微企业业务的尽职免责办法和操作细则,提高基层员工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贯彻落实银监会续贷新政,积极开展续贷业务、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先行先试,不断扩大还款方式创新的适用对象。
推动小微企业信息体系、政策性担保体系、风险分担补偿体系建设,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外部环境。
1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督促辖区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考核。
加强存贷款定价管理,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准确反映每笔贷款的管理成本、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
继续落实“七不准”、“四公开”要求。
不得以借款人非自愿申请的承兑汇票代替贷款发放。
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杜绝层层加码加价行为。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7.推动完善便民金融服务。
督促辖区银行机构合理规划社区支行布局,按照“规划先行、内控优先、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设立社区支行,逐步实现城市社区和乡镇全覆盖,为社区居民提供错时便利服务,并根据“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创新符合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完善社区便民金融服务。
指导辖区银行机构下沉机构网点,进一步优化县域地区机构网点和布局,争取3年内实现全辖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
加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改进银行柜面服务水平,提高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18.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起成立青岛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层指导委员会,搭建监管部门和银行机构高层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推动辖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研究制定辖区消费者保护工作流程,强化银行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主体责任。
开展“送金融知识进小学”工作的试点,逐步探索金融知识纳入基础教育序列的可行路径。
推动强化特殊群体金融服务,提升特殊群体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措施,提高中小学生和农民工、农村留守老人等弱势群体金融认知水平。
(五)推进区域金融改革
19.支持青岛市落实“一带一路”战略。
指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金融合作,支持将“一带一路”战略纳入年度重点工作。
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一带一路”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单列“一带一路”业务计划,实行名单制管理,优先落实“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海外项目融资、并购贷款、国际银团、海外发债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20.支持青岛蓝色硅谷建设。
指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海洋科技创新主题,积极支持蓝色硅谷核心区海洋科技创新。
进一步扩大对海洋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和质押方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探索融资租赁、产业链融资、进出口融资担保等适合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特色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蓝色硅谷核心区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谷内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
21.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
借助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科技、国际航运、产业集聚、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发展优势,大力发展海洋金融,推动海洋经济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对接。
加强信贷资金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在信贷投放上向西海岸新区倾斜。
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支持西海岸新区内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分行,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22.支持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突出发展以财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金融业务,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加快发展高端理财业务,构建包括信托计划、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等在内的多元化财富管理产品服务体系。
围绕重点产业及关键领域强化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功能,实现财富管理从单纯地保值增值向综合金融服务功能转变,实现产融良性互动。
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探索对理财、私人银行等业务板块进行子公司改革试点。
23.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信贷市场融资主渠道作用,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的要求,优化信贷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重点领域信贷需求得到合理满足,进一步提升辖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指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支持民生工程和消费领域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发挥好政策性银行在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开发性贷款、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引导作用。
鼓励银行机构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技术改造等环节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优质企业先进产能建设,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24.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加强与地方政府工作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区市政府化解金融风险的考核机制,形成防控金融风险合力。
建立金融政法联动机制,完善金融审判与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加快构建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金融债权,打造辖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六)推进银行业监管改革
25.改进银行业市场准入管理。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根据银监会有关中资、外资、农金、非银、信托等五个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制定我局配套操作细则,统一准入标准,完善准入流程。
跟踪新准入政策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政策适用度,提升同类型机构准入流程的标准化和一致性。
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的总体思路,全面梳理市场准入管理项目,进一步清理、精简,确保总量只减不增,严格规范保留的项目,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建立“三个清单一张网”,公开审批流程,提高监管透明度。
26.优化非现场监管。
持续健全非现场监管制度体系,完善非现场监管工作框架,统一非现场监管流程和标准,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深度和针对性,指导银行机构前瞻性防控风险。
推动辖区银行业机构深化客户风险信息应用,提升风险预警水平,探索建立区域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建立各类法人机构风险预警体系、明确监管工具箱并设定预警触发值,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前瞻性、预见性和准确性。
27.提升现场检查质效。
持续完善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建设,强化现场检查组织管理,充实完善人才库、方案库、问题库和整改库等现场检查资源库,统一检查标准和问题定性。
加强现场检查立项管理和现场检查队伍建设,扩大EAST系统运用的范围和深度,提升现场检查质量和查处问题能力。
28.完善监管联动机制。
持续完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市场准入、创新工作和信息调研等5个跨处室委员会工作机制,优化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协作配合,进一步集成监管资源,统一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效率。
29.推进分类监管工作。
在研究借鉴国内外银行分类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探索建立法人银行机构分类监管的工作思路和机制,将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与监管评级挂钩,强化“高风险-高频度,低风险-低频度”的监管导向,提高监管集约化水平。
30.提升依法监管水平。
坚持依法行政的监管理念,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建立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法教育机制,试行银行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法律知识能力测试制度。
进一步落实查处分离原则,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惩戒力度,督促银行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促进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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