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铜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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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铜买卖合同
粗铜买卖合同
篇一:
铜购销合同
篇一:
铜精矿购销合同
铜精矿购销合同
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需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欲出售铜精矿吨(毛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
最终依据。
二、品质:
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以下。
如超过%,每吨扣10元;超过1%,扣1个系数,以此类推。
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货物。
三、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拾壹万陆仟柒佰元整(¥)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20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市场最近铜价相关计价标准执行,乙方在结算以70%系数计价,品位在20-25之间,每个品位加人民币150元;品位在20~18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200元;在18~15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300元;15~10每个品位扣500元;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140元每吨)。
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检验方式:
甲、乙共同现场取样,遵循单车单样的取样原则,取样一式
四份,一份送检,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一份作仲裁样;共同指定化验单位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有色化验为主,如化验结果品位出现差异,则按国家有关矿产品化验品位超差相关规定执行;品位化验如产生争议,以仲裁样和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标准。
(双方共同取样---双方指定送样单位---分析结果---分析误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超差---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担保人:
年月日篇二:
铜精矿购销合同
铜精矿购销合同
供货方(甲方):
需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欲出售铜精矿500金属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最终依据。
二、品质:
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以下,如超过%,每吨扣10元;超过1%,扣1个系数,以此类推。
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货物。
三、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壹仟贰佰万元整(¥120XX000元)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10
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每个金属吨位万元为准。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140元每吨),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20XX乙方:
月29日年12篇三:
电解铜购销合同t2
卖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经办人:
注册登记号:
卖方委托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经办人:
注册登记号:
买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经办人:
注册登记号:
买方委托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经办人:
注册登记号:
买卖双方就购销进口电解铜xx吨,经协商达成一致条款如下:
货物名称:
买方根据合同中条款2所描述的规格和质量购买进口电解铜铜板,(以下简称“货物”)货品规格:
货品规格:
符合lme品质标准。
原产地:
中国。
规格标准:
a等级,纯度最少为%—%以上的铜含量板块尺码:
914x914x(6-12)mm(36’x36’xn)化学成份表:
成份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交货基础条件:
卖方不负责运输货物,但由卖方协调相关运输部门协助买方,分批送达买方指定地址:
一切运输费由买方承担。
双方正式签约后,买方可x天内提完货。
超过期限买方将承担仓库租赁和管理等费用。
货物数量:
本合同的计量单位是吨。
本合同的数量是xx吨。
货物重量计价根据实际净重,买方有权按实际净得量计算货物支付货款。
质量要求:
本合同货物是%—%以上的铜含量。
如果货物不符合最低要求的含量%—%,(参考化学成份表),买方有
权拒绝接收货物。
货物价格和合同价值:
买方使用人民币(rmb)支付货款给卖方。
本合同中的价格:
¥xxxx元/吨(增值税票),金额:
¥xxxxxx元。
本合同双方签署后,货物价格将被锁定不变,交易双方都必须履行本合同的条款。
交付及接受货物:
交易双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和内容交付和接收货物。
每批货出货前(不含货到当天)买方和卖方均有权委托当地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货物作重新检验,及提出异议,检验费由申请检验方承担,检验符合规格标准买方在收到卖方出货通知文件后,3天内必须付款及提货。
当收到买方货款后,卖方即时交货给买方,不得借故推迟交货。
当事方义务:
卖方保证货物已办理合法的手续并缴清税款,所有费用由卖方全部承担。
签约条款和流程:
买方出具签约当天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金额在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左右),并复印作附件。
卖方出具该批货物的中国商检报告原件,证实铜含量纯度最少为%—%和货物的数量。
买卖交易双方签署购销合同。
买方对交易货物检验、确认后,买、卖方在买方银行的主持下进行货物交接,买方直接将货款转入卖方银行,并取得货权。
卖方货款收到后即办理货物移交手续给买方,买方自行提走货物,交易完成。
必须交付凭证:
卖方开具¥xxxx元/吨的增值税票。
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免除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责任:
战争,敌对活动,任何性质的军事行动,国内骚动,破坏活动,检疫封锁,政府活动,火灾,水灾,爆炸事件,传染病,罢工以及其它超出人力控制范围的,。
对已经交付单证之后,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能免除买、卖方的责任。
检验货物:
电解铜:
%—%以上标准,须由国际或国内认可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合格证明书,其质量必须根据本合同内的条款,符合进口电解铜a级标准,纯度不能低于%—%,重量和取样则按照国际惯例执行。
法律和仲裁:
合同正式签章后双方约定:
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货款总金额2%的违约金;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在守约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保密协议:
交易各方对待任何一方提供的数据应严格保密,交易各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它保密资料被误用或披露或公布,除非为了顺利地完成此合同所需要或避免权利冲突。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一方都要支付赔偿金给守约方。
(依据法律)交易各方的保密义务由签字之日起五年期限。
合同总则:
合同正式签定后,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签章的电子邮件、扫描件、传真件有效,合同补充、修改经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后有效,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本合同替代此前的所有磋商、陈述和协定。
本合同自交易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所定数量货物提取结束止。
此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两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20XX-11-20XX-11-
卖方委托方(签章):
买方委托方(签章):
合同签订地: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20XX-11-20XX-11-
篇二:
铜杆买卖总合同
货物买卖总合同
出卖人:
(简称:
甲方)合同编号:
买受人:
(简称:
乙方)
甲、乙双方以诚实信用、共同发展为原则,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结合自身需求,订立铜杆(丝)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所使用铜杆(丝)月用量不低于吨,年总用量不少于吨。
每月基本均衡提货。
如特殊情况下需减少月用量,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每次交货前乙方用传真或电话告知甲方数量、规格或订立分合同,分合同是总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供货过程中,若因甲方生产设备检修等原因,电话通知乙方,可以延期交货。
二、在上述供货数量范围内,以双方确认的分合同为依据,用下列方式订货:
①现货铜:
按订货当日上海现货平水电解铜到厂价+加工费。
②按期货订货,订货价格按订货当日所订月份成交价+加工费(因订货涉及时间差,所以加工费应双方协商确定),并视点价时间长短支付相应的定金,该定金在最后一批提货时可以作为货款抵偿。
双方所接受的时间、价格等条款在甲方的《买卖合同暨结算单》上予以标明,作为结算和履行依据。
φ3mm铜丝在φ8mm铜杆单价上加100元/吨。
三、货物在甲方仓库交付,由乙方自提或甲方代办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已包括在价格内,无需乙方另行支付。
四、甲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乙方在收货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验收合格。
如有不合格产品,甲方负责调换。
乙方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和销售。
如乙方因产品需要调换也可以到甲方处进行调换,未标明质量问题的,双方调换的产品不视为有质量问题。
五、乙方未付清约定的全部货款,甲方可停止供货;乙方如需恢复供货应书面通知甲方,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协议或甲方认可原合同后继续供货。
若乙方拖欠
甲方已到期资金并经催讨无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乙方未付清货款的货物,甲方仍保留所有权。
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按原价执行。
造成甲方诉讼的,还应承担实际支付的催款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
六、付款方式:
1、货到乙方按《买卖合同暨结算单》约定的时间内付清货款,如未付清货款,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农村商业银行当月贷款利率计算)。
如乙方仍未付清货款,逾期超过十八天,乙方应在原有利息上递增50%,期货超过30天的,按双倍利息计算。
2、未经甲方财务开出的现金收据或特别书面授权,乙方在任何情况都不得支付现金及承兑汇票,否则甲方将不认可。
七、其他约定:
1、如年总用量减少,则乙方应承担减少部分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买卖合同暨结算单》条款为双方认可,签收或接收发票即视为收到货物。
八、到20XX年12月31日止时,乙方应付清所有款项。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签订后生效,有效期自签订日起至20年月日止。
出卖人:
买受人: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20年月日日期:
20年月日
篇三:
铜杆买卖标准合同
货物买卖总合同
出卖人:
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简称:
甲方)合同编号:
买受人:
(简称:
乙方)
甲、乙双方以诚实信用、共同发展为原则,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结合自身需求,订立铜杆(丝)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所使用铜杆(丝)月用量不低于吨,年总用量不少于吨。
每月基本均衡提货。
如特殊情况下需减少月用量,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每次交货前乙方用传真或电话告知甲方数量、规格或订立分合同,分合同是总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供货过程中,若因甲方生产设备检修等原因,电话通知乙方,可以延期交货。
二、在上述供货数量范围内,以双方确认的分合同为依据,用下列方式订货:
①现货铜:
按订货当日上海现货平水电解铜到厂价+加工费。
②按期货订货,订货价格按订货当日所订月份成交价+加工费(因订货涉及时间差,所以加工费应双方协商确定),并视点价时间长短支付相应的定金,该定金在最后一批提货时可以作为货款抵偿。
双方所接受的时间、价格等条款在甲方的《买卖合同暨结算单》上予以标明,作为结算和履行依据。
φ3mm铜丝在φ8mm铜杆单价上加100元/吨。
三、货物在甲方仓库交付,由乙方自提或甲方代办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已包括在价格内,无需乙方另行支付。
四、甲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乙方在收货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验收合格。
如有不合格产品,甲方负责调换。
乙方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和销售。
如乙方因产品需要调换也可以到甲方处进行调换,未标明质量问题的,双方调换的产品不视为有质量问题。
五、乙方未付清约定的全部货款,甲方可停止供货;乙方如需恢复供货应书面通知甲方,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协议或甲方认可原合同后继续供货。
若乙方拖欠甲方已到期资金并经催讨无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乙方未付清货款的货物,甲方仍保留所有权。
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按原价执行。
造成甲方诉讼的,还应承担实际支付的催款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
六、付款方式:
1、货到乙方按《买卖合同暨结算单》约定的时间内付清货款,如未付清货款,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农村商业银行当月贷款利率计算)。
如乙方仍未付清货款,逾期超过十八天,乙方应在原有利息上递增50%,期货超过30天的,按双倍利息计算。
2、未经甲方财务开出的现金收据或特别书面授权,乙方在任何情况都不得支付现金及承兑汇票,否则甲方将不认可。
七、其他约定:
1、如年总用量减少,则乙方应承担减少部分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买卖合同暨结算单》条款为双方认可,签收或接收发票即视为收到货物。
八、到20XX年12月31日止时,乙方应付清所有款项。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签订后生效,有效期自签订日起至20年月日止。
出卖人:
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买受人: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20年月日日期:
20年月日
篇四:
铜矿购销合同
篇一:
铜精矿购销合同
铜精矿购销合同
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需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欲出售铜精矿吨(毛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
最终依据。
二、品质:
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以下。
如超过%,每吨扣10元;超过1%,扣1个系数,以此类推。
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货物。
三、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拾壹万陆仟柒佰元整(¥)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20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市场最近铜价相关计价标准执行,乙方在结算以70%系数计价,品位在20-25之间,每个品位加人民币150元;品位在20~18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200元;在18~15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300元;15~10每个品位扣500元;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140元每吨)。
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检验方式:
甲、乙共同现场取样,遵循单车单样的取样原则,取样一式
四份,一份送检,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一份作仲裁样;共同指定化验单位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有色化验为主,如化验结果品位出现差异,则按国家有关矿产品化验品位超差相关规定执行;品位化验如产生争议,以仲裁样和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标准。
(双方共同取样---双方指定送样单位---分析结果---分析误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超差---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担保人:
年月日篇二:
铜精矿购销合同
铜精矿购销合同
供货方(甲方):
需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欲出售铜精矿500金属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最终依据。
二、品质:
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以下,如超过%,每吨扣10元;超过1%,扣1个系数,以此类推。
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货物。
三、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壹仟贰佰万元整(¥120XX000元)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10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每个金属吨位万元为准。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140元每吨),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20XX乙方:
月29日年12篇三:
铜精矿合同范例
铜精矿购销合同
供方:
签订日期:
需方:
签订地点: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就铜精矿买卖达成以下协议:
一、计价:
1、铜精矿品位以含铜20%为基准品位,供需双方同意以提货日第二天起上海期货交易所当月期铜五个工作日期铜结算价的平均价作为基准p。
买断价=p×83%±品位等级价。
2、品位等级价:
当铜品位等价大于或者小于20%时,对应的品位价差为:
20%<铜品位≤25%,以20%为基准每增加1%加价150元/金属吨。
25%<铜品位≤30%,以25%为基准每增加1%加价100元/金属吨。
18%≤铜品位<20%,以20%为基准每减少1%减价150元/金属吨。
16%≤铜品位<18%,以18%为基准每减少1%减价350元/金属吨。
13%≤铜品位<16%,以16%为基准每减少1%减价750元/金属吨。
铜品位大于30%不再加价,小于13%价格另外协商解决。
3、铜金矿含金计算价:
铜精矿≥1克开始计价,以提货日第二日起黄金期货交易所%金五个工作日报价的平均价减去10元/克后乘以品位对应的系数后让利20元/克作为买断价。
计价系数表如下:
4、铜精矿含银计价:
铜精矿含银>50克开始计价,以提货日起第二天起华通铂银市场现货3#银五个工作日日均价的算术平均价乘以品位对应的系数作为买断价。
铜精矿含银计价系数如下:
二、杂志标准及扣款标准:
as%小于%,pb+zn%小于10%,mgo2%小于%,bi%小于%。
as%>%,以%为基准,每增加%扣款20元/吨(干量)。
pb+zn%>10%,以10%为基准,每增加1%扣款20元/吨(干量)。
mgo2%>%,以%为基准,每增加%扣款20元/吨(干量)。
%<bi%<%,以%为基准,每增加%扣款20元/吨(干量)。
bi%>%,以%为基准,每增加%扣款40元/吨(干量)。
三、交货方式:
需方到供方货场自取,供方负责装车,相应的运费由供方承担,从上海到需方货场所产生的运费由供方负责,运费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运价:
元/吨。
四、计量与取样方式:
供需双方共同参与过磅、取样,样分四份,双方各一份,一份副样,双方签字封存一份公样,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化验结果的平均值计算,如果误差较大,供需双方共同寄公样到北京矿业研究总院测试研究所仲裁,并以仲裁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费用由责任方负责承担。
(合理误差范围:
cu±%)
五、如果是袋装按6‰扣除袋重。
六、付款方式:
提货前按矿款的70%付给供方,待化验结果出来后,供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后(金子开普通发票),一次性付清剩余矿款。
七、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当地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日期起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供方:
需方:
供方代表:
需方代表: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五:
铜杆采购合同
篇一:
铜杆买卖总合同
货物买卖总合同
出卖人:
(简称:
甲方)合同编号:
买受人:
(简称:
乙方)
甲、乙双方以诚实信用、共同发展为原则,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结合自身需求,订立铜杆(丝)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所使用铜杆(丝)月用量不低于吨,年总用量不少于吨。
每月基本均衡提货。
如特殊情况下需减少月用量,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每次交货前乙方用传真或电话告知甲方数量、规格或订立分合同,分合同是总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供货过程中,若因甲方生产设备检修等原因,电话通知乙方,可以延期交货。
二、在上述供货数量范围内,以双方确认的分合同为依据,用下列方式订货:
①现货铜:
按订货当日上海现货平水电解铜到厂价+加工费。
②按期货订货,订货价格按订货当日所订月份成交价+加工费(因订货涉及时间差,所以加工费应双方协商确定),并视点价时间长短支付相应的定金,该定金在最后一批提货时可以作为货款抵偿。
双方所接受的时间、价格等条款在甲方的《买卖合同暨结算单》上予以标明,作为结算和履行依据。
φ3mm铜丝在φ8mm铜杆单价上加100元/吨。
三、货物在甲方仓库交付,由乙方自提或甲方代办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已包括在价格内,无需乙方另行支付。
四、甲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乙方在收货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验收合格。
如有不合格产品,甲方负责调换。
乙方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和销售。
如乙方因产品需要调换也可以到甲方处进行调换,未标明质量问题的,双方调换的产品不视为有质量问题。
五、乙方未付清约定的全部货款,甲方可停止供货;乙方如需恢复供货应书面通知甲方,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协议或甲方认可原合同后继续供货。
若乙方拖欠甲方已到期资金并经催讨无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乙方未付清货款的货物,甲方仍保留所有权。
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按原价执行。
造成甲方诉讼的,还应承担实际支付的催款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
六、付款方式:
1、货到乙方按《买卖合同暨结算单》约定的时间内付清货款,如未付清货款,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农村商业银行当月贷款利率计算)。
如乙方仍未付清货款,逾期超过十八天,乙方应在原有利息上递增50%,期货超过30天的,按双倍利息计算。
2、未经甲方财务开出的现金收据或特别书面授权,乙方在任何情况都不得支付现金及承兑汇票,否则甲方将不认可。
七、其他约定:
1、如年总用量减少,则乙方应承担减少部分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买卖合同暨结算单》条款为双方认可,签收或接收发票即视为收到货物。
八、到20XX年12月31日止时,乙方应付清所有款项。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签订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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