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4考勤休假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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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4考勤休假管理办法修订
北京新奥和元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考勤考纪制度,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办公室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工作时间
(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二)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安排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日常考勤管理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派专人负责本部门考勤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考勤员填写,经员工确认,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于次月2日(遇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考勤表及“请假单”等相关资料送交人力资源部。
(三)凡未按时上报考勤表或未交考勤表的,该部门当月薪金顺延至次月发放。
(四)公司副职以上领导(含副职)考勤记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三条出勤违纪处理
(一)迟到、早退。
下列情况视为迟到、早退:
1.迟到:
未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含外出办事未经主管领导同意);
2.早退:
未按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含外出办事未经主管领导同意)。
(二)旷工。
员工旷工以日工资的200%为标准扣发工资,并相应扣发奖金和补贴;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予以辞退并扣除当月薪金和补贴。
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1.凡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岗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视为旷工一天;
4.无故迟到、早退超半小时不足三小时的计旷工半天,超三小时的计旷工一天;
5.不服从公司分配,不到工作岗位者;
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并已休病事假者;
7.利用工作时间进修、学习上课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等。
第二章准假权限及请假程序
第四条批准权限
(一)公司领导请假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集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公司副职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三)中层干部请假由主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
(四)员工(含主管)请假3天以内(含3天),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3-5天以上还需由本部门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门主管领导审核、5天以上需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请假程序
(一)员工请假需提前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逐级批准后有效。
如因重病、急事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可向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打电话请假,上班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二)工伤假、计划生育假、病假超过3天均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保指定范围的医院或加盖急诊章的医院证明)。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申请续假,上班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四)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考核工作日扣发年终绩效。
第三章休假类别及待遇
第六条病假
(一)员工因病必须治疗和需要休养,可以请病假。
员工看病、治疗每月不超过1天(含)的,可不计病假。
每月超过1天则累计计算。
假期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病假按以下比例扣发薪酬:
1.参加工作1-5年者,每天按日工资的40%扣减病假期间内工资。
2.参加工作6-10年者,每天按日工资的30%扣减病假期间内工资。
3.参加工作11-15年者,每天按日工资的20%扣减病假期间内工资。
4.参加工作16-20年者,每天按日工资的10%扣减病假期间内工资。
5.参加工作21年以上者,每天按日工资的5%扣减病假期间内工资。
(三)病假累计超过3天(不含),按考核阶段工作日扣发奖金和补贴。
(四)病假时间跨年度的累计计算,休病假6个月以上者,符合上班条件,需由指定医院开具证明,上班后一个月内因同一种病继续病休,病假连续计算。
(五)因较重疾病,需长期(病假时间6个月以上者)连续病休者,公司参照《劳动法》,结合实际,按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七条事假
(一)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可以请事假。
(二)事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当月事假2(含)天以内的,按事假天数计扣基本薪酬;超过2天者,除计扣基本薪酬外,按考核阶段工作日扣发奖金和补贴。
第八条公假
员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领导批准,可以申请公假。
(一)员工凭学校通知开家长会,给假半天。
(二)凭保健站通知带子女接种疫苗,给假半天。
(三)员工迁居属国家占地拆迁的,给假2天。
(四)女员工按计划生育规定进行产前检查者,给假半天。
(五)女员工按照计划生育指标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给哺乳时间两次,每次半小时。
因上班路远可合一次使用(具体安排须经部门领导批准)。
(六)晚婚员工结婚前按规定进行婚前检查,给予婚前检查假1天。
(七)假期内不扣发薪酬和补贴。
第九条婚假
(一)在法定年龄结婚的员工婚假为3天;员工本人为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且为初婚,以登记时间为准),增加奖励假7天;员工本人为再婚,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不能享受奖励假待遇。
员工本人为三次(含三次)婚姻以上的,原则上不给予婚假。
(二)假期不含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三)婚假当年有效,一般情况下要求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一次不能休完者,可在年度内补休,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休假。
(四)假期内不扣发薪酬和补贴。
第十条丧假
(一)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公婆、岳父母去世的,给予慰薪唁假3天,超出时间按事假处理。
(二)丧假时间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假期内不扣发薪酬和补贴。
第十一条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正式员工,根据工作实际,经批准可安排享受探亲假。
(一)探亲假期
1.已婚员工与配偶不居住在一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配偶出国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员工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员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未婚员工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员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
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5.探亲假不能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
6.探亲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7.假期内按考核阶段工作日扣发岗位工资、奖金和补贴。
(二)探亲假管理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及本人家庭实际情况考虑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一)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员工享受产假98天。
(二)晚育女员工(晚育是指初婚夫妇女方满24周岁后初育)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员工一个月基本薪酬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再婚夫妇一方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虽符合晚育条件,也不享受晚育待遇。
(三)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16周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五)产假超过规定部分按事假处理。
(六)假期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七)假期内发放基本薪酬,生育津贴报销后扣除假期公司已支付部分其余返给员工。
(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公司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奖励费,休假期间发放基础工资。
(九)员工施行绝育和节育手术,按照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给假,假期内不扣发薪酬和补贴;
(十)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休假期间停发全部薪酬和补贴。
第十三条工伤假
凡因工致伤、致残,经指定医疗部门鉴定后,按国家规定休工伤假。
第十四条年休假
公司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可休年假。
(享受年假后第一年年假天数=当年实际工作天数/365*当年应休年假天数)
(一)按标准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工龄满1年不满5年者,每年休假5天;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龄1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按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工龄满1年不满5年者,每年休假3天;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工龄1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9天。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已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的员工,仍可享受年休假。
(四)员工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20天。
2.占用工作时间学习,当年内累计超过3个月(属公司或组织部门安排的除外)。
3.旷工2天以上。
(五)申请年休假的员工须将本岗位工作安排好,并按程序审批。
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使用不得跨年度。
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可以分次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年休假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假期内不扣发薪酬及补贴。
第十五条日工资计算
(一)标准计算工时制日工资=基本薪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21.75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日工资=基本薪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15天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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