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治体制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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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治体制纲要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际环境
西方一体化作为外交政策的基本支柱
⏹在冷战时期建立国家
-二战德国的完全失败
-战败前的德国
-战败后的德国、柏林︽︾
-四大国管理委员会
⏹历史事件
-1947:
遏制政策
-1948:
德国马克
-1949:
北约
-1948:
德国社会主义统一党、退出四大国管理委员会、封锁柏林
在安全政策上需要依靠
⏹军事上“特别易受伤害”
⏹安全的两根支柱
-威慑政策(没有核武器,与美国结盟,对西方大国的根本性依赖)
-缓和政策
⏹苏联解体后德国的外交政策环境
-统一后的德国重新回归地缘政治的欧洲中心地位。
-由于缺乏外来压力,北约开始出现“联盟凝聚力”问题
-因为导弹技术和大规模杀伤武器传播威胁存在的缘故,遭受可能的军事打击的距离缩短了。
具有贸易国家风格的外交政策
⏹经济上的巨人和政治上的侏儒
⏹德国是经济极为发达的国家。
以美元汇率计算的话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以购买力平价计算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
德国也是欧洲最大经济体。
⏹德国为出口导向型的经济。
出口对德国经济有着重大影响。
几十年来,德国贸易出口额高居世界第一,被誉为“出口冠军”。
⏹德国使用欧元。
欧洲央行的总部亦设在德国的法兰克福。
⏹农业
⏹全国土地面积一大部分用于农业,但德国从事农业工作的人口,仅占从业人员的2%至3%。
⏹工业
⏹德国是全球八大工业国之一。
鲁尔区是德国的传统煤钢工业区。
慕尼黑(宝马汽车总部所在地)、汉堡、斯图加特(奔驰和保时捷总部所在地)、沃尔夫斯堡(大众汽车总部所在地)也形成了强大的制造业集群。
柏林、莱比锡、德累斯顿则是德国东部的工业重镇。
新兴工业集中在慕尼黑一带。
⏹德国的主要工业部门有电子、航天、汽车、精密机械、装备制造、军工等。
德国产品以品质精良著称,技术领先,做工细腻,但成本较高。
德国的工业品在世界享有盛誉,而德国也是西欧最大汽车生产国。
外交政策特点
⏹外交上谨小慎微
⏹核心利益----自由贸易
⏹外交政策行为模式-----贸易国家
⏹实施影响手段-----经济和财政手段(支票外交)
从德国问题到德国的统一
⏹通向德国重新统一之路
-《基本法》的序言中要求德国人民“实现自主的、自由的国家统一”。
-老联邦德国:
对犹太人的特殊责任、旧德国的国外债务、对役工的赔偿等等。
-苏联实力不断增长、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建立
-1969年东方政策
-1989年民主德国社会主义统一党政权的垮台
-1990年10月3日国家统一
民族国家大厦的新秩序
⏹二加四条约
-德国承诺承认与波兰的奥德—尼斯河边界
-德国强调放弃核生化武器,承诺把德国军队的规模控制在37万人以内。
-德国保证在其宪法中声明,所有扰乱和平或者是对侵略战争的准备行为都应受到惩罚。
欧洲一体化的目标
⏹欧盟的动机和发展
-外交政策的重要目标:
融入欧洲
-基本国策:
欧洲一体化
⏹三种动机
-在20世纪上半期,欧洲民族国家相互隔阂并最终兵戎相见,欧洲一体化是欧洲国家从这种历史教训出发得出的保障和平的方案。
-西欧国家面对苏联集团的挑战因而需要稳定。
-经济上的利益驱动,大区域经济合作的优点在于能够为参加者带来更多利益。
-1951欧洲煤钢共同体
-1958欧洲经济共同体
-1958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1967欧洲共同体
-1992欧洲联盟
欧盟的机构制度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欧盟统计属、欧洲中央银行、地委员会和经济与社会政策委员会
德国法
德国法宪法
⏹德国宪法德国资产阶级成文宪法的产生、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18世纪末~19世纪中
1.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
2.1850年《普鲁士王国宪法》
3.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19世纪中期~一战期间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一战结束~1937年二战全面爆发
1919年《魏玛宪法》和纳粹德国的根本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德国法宪法第一阶段:
18世纪末~19世纪中
1.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
1848年德国革命爆发后,德意志邦联国民议会在法兰克福召开了制宪会议,以微弱但多数通过了法兰克福宪法。
但是,由于受到各邦议会的抵制,这部宪法最终流产,未获施行。
2.1850年《普鲁士王国宪法》
1850年在德国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普鲁士国王颁布了钦定宪法,规定施行君主立宪制,其实质是以维护普鲁士国王的绝对权威为核心,同时加强了军国主义的势力
3.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1866年普鲁士在普奥战争中胜利,成功地将奥地利排挤出德意志邦联,巩固了其在德意志北部和中部的霸主地位。
该宪法承袭了1850年普鲁士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并为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制定提供了蓝本。
德国法宪法第二阶段: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背景
2.主要特点
(1)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
(2)国家政体---君主立宪制,实际上权力集中在皇帝和首相手中,帝国议会(下院)从属于联邦参议会(上院),下院无行政监督权
(3)普鲁士邦的领导地位
(4)普遍义务兵役制,军国主义
3.评价
(1)积极:
促进和巩固国家统一,发展生
(2)消极:
封建残余,军国主义
德国法宪法第三阶段:
《魏玛宪法》
1.序言:
1919年8月11日,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进化,爰制兹宪法。
2.结构:
第一编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第二编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内容:
(1)仍采联邦制,联邦权力优先;
(2)实行议会制,但总统权力异常强大,尤其是强制执行权、独裁权;
(3)全面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
(4)全面规定经济制度,有“经济宪法”之称
4.评价:
(1)反映了资产阶级宪法的现代发展,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政原则的确立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2)为其他各国现代宪政原则的确立和宪法制定提供了模式和范例
德国法宪法第三阶段:
纳粹德国根本法
1.1933年3月22日《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
即“授权法”这项法律把国家立法权、行政权集中于希特勒一人手中,从而确立了他对国家的个人独裁,是法西斯独裁的根本大法
2.1933年4月7日《文官任用法》
这是一项典型的种族主义和排斥异己分子的立法。
《文官任用法》的矛头是针对纳粹党以外的一切社会力量的,其目的在于以纳粹党一党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清洗国家机关。
3.1933年12月1日《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
该法规定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的法西斯主义是德国国家的指导思想,党和国家相结合,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党魁即为各级行政首脑。
这就把国家完全控制到了法西斯政党党徒手中。
4.1923年7月14日《禁止组织新党的法律》
它宣布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是惟一合法的政党,凡维持其他政党或组织新政党的人都以谋叛论罪。
这项法律颁布后,本来已经名存实亡的国会,其议员又全部换成了清一色的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党徒。
5.1934年8月《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律》
这是希特勒乘兴登堡去世,总统职位空缺之机颁布的旨在巩固个人独裁统治的法律
6.有关废除联邦制的法律
主要有《联邦摄政法》、《德国改造法》及其施行令等。
《联邦摄政法》和《德国改造法》这两项法律把邦政府变成了联邦政府的下属机构,联邦制的德国成为由纳粹党一党控制的中央集权国家
评价:
德国法西斯统治时期所颁布的根本法对历史的反动作用是极为明显的,它是人类法
律制度史中最黑暗的法律制度之一
德国法宪法第四阶段:
军事占领和管制时期的根本法
1.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
(1)《联合声明》签订于1945年6月5日,苏、美、英、法四国
(2)1945年8月由苏、美、英三国政府首脑签署,《泼茨坦协定》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内容:
a.公民权利与自由更加全面
b.恢复联邦制,联邦权力更加扩大
c.总统权力受到限制,议会制得到贯彻
d.限制国家主权、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优于国内法
e.设立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2)评价:
a.“临时过渡”,却有事实宪法作用
b.总而言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过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本大法
(3)历程:
a.新发展:
“占领法规”正式宣布废除,联邦德国完全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德国西部地区所适应的根本法也只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b.修改:
随着德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乃至欧洲和世界政治格局的不断变化,已经被修改了三十多次
c.后续影响:
1990年8月31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宣告统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适用范围扩大
⏹简称GG,是联邦德国的宪法,1949年5月23日公布,1949年5月24日起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后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
⏹基本法分为前言和14个章节。
它规定了德国的国家制度是议会民主。
国家元首为联邦总统。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基本法》共有146条,可以概括为4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19项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第二部分确定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即联邦与各州间的关系,第三部分描述了最高国家机关的职能与任务,第四部分叙述了国家的职能,例如实施联邦法律等等。
⏹德国是一个宪制联邦民主国家,拥有一个两院制的议会,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
但大部分的实权由德国总理掌握(Bundeskanzler)。
总理是政府首脑,并执行联邦政府的行政权利。
总理往往是议会多数党的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
总理之下的副首脑为外交部长(Außenminister),其次联邦议会会长(Bundestagspräsident)。
各州有在教育、警察和其它方面上高度的独立主权。
⏹德国的议会由两院组成:
拥有598席的下院或称联邦议会(Bundestag),以及拥有69席的上院或称联邦参议院(Bundesrat)。
下院的代表由直选或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上院代表则来自16个州(Bundesländer)。
两院一起组成了德国政府的立法机构。
基本权利
⏹放在宪法首要位置的是关于基本权利的条文以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职责。
这一保证由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这一条加以充实。
它给予公民以广泛的保护使之不受国家违法的侵犯。
德国人和外国人同样可以要求有尊重人的尊严以及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
基本法列举的传统的自由权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以及保证财产权。
此外还有艺术和科学自由、结社自由、结盟权、书信、邮件及电讯保密权、自由迁徙权、职业自由、从根本上防止劳动义务制和强迫劳动、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出于良心的原因拒绝服兵役的权利
⏹德国国民的公民权
-政治上的参与权
-自由从事职业的权利
-集会自由、
-建立协会社团的权利、
-在联邦境内自由迁徙(包括入境)、
-选择与从事职业的自由、
-不受引渡
-选举权
-法律
-婚姻
-家庭
-教会
-学校
-避难权
-来自欧盟国家或“其他的安定的第三国”,即日内瓦难民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的运用已在那里得到确保的国家的外国人不得引用避难权;也不存在(暂时的)停留权。
-来自“安定的由来国”(即那些看来保证那里既无政治迫害也无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对待的国家)的外国人被认为是未受政治迫害的。
-缩短避难申请审理程序。
-防止滥领、多次领取国家的救济款项。
-原则上以支付实物来确保申请避难者的生计。
国家制度的基础
⏹国家制度的5项原则
-德国是共和国
-民主制国家
-联邦制国家
-法治国家
-社会福利国家
基本法的修改
⏹只有在联邦议院(议会)2/3议员同意以及联邦参议院(各州议会)2/3票同意的情况下方能对基本法进行修改。
⏹基本法的几项规定是不得修改的。
这些宪法准则包括联邦制的国家制度、三权分立、民主制、法治和社会福利国家等原则。
不可触犯的还有信奉人的尊严以及基本权利方面的平等与自由法的核心。
⏹《基本法》前后经过60是多次修改,1949年是146条,最新版仍然是146条,扩展部分只是在条目下面分段,如120条a,b,c……。
1956年、1968年曾作过较大修改。
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
最近一次修改在2009年3月19日,并于2009年3月26日生效。
政治过程中的利益团体
利益团体
⏹利益团体是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政治的组成部分,当代政治已经是一个团体和集团政治的时代
⏹与利益团体相近的说法还有压力集团、院外集团等
⏹利益团体既是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可能变成民主的威胁
⏹利益团体扮演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
⏹一个具有共同态度的群体,通过影响政府而向社会中的其他群体提出一定的利益要求或某种声明
⏹利益团体的活动针对政府的决策和执行开展的活动,所有的利益团体都是企图对决策施加影响力的团体
⏹利益团体非公共性组织,不对公众负责
⏹法国拿破仑曾有一名言:
“十个说话的人能够比一万个沉默的人发出更大的嗓音。
”在工业社会中,未经组织的人民是难以发挥影响力,利益团体往往成为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主要桥梁之一。
⏹研究利益团体的政治学者,对专门用语缺乏共识。
例如在美国,“利益团体”(interestgroups)一词泛指所有组织化的团体,例如杜鲁门(DavidB.Truman)在《政府过程》(TheGovernmentProcess)一书中将之定义为“一个具有共同态度的组织”,而在英国则仅以这一名词指称目的是在增进和保护其成员利益的团体。
英国通常偏爱使用“压力团体”(pressuregroups)。
⏹利益团体是根据参与者的自由创议,试图在市场、或其他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的进程中,对国家决策施加各种精神的、物质的影响,而不准备通过接受政府责任而直接参与政治进程。
利益团体与政党的分别
⏹在一个发达的代议制国家中,利益团体往往提供政府所需的信息和技术上的建议,而在政策成形的过程中,利益团体甚至有“入幕之宾”的地位,影响力比许多政党还大。
不过,利益团体和政党还是大不相同。
⏹政党的目标是要获得执政权,而利益团体通常只希望影响决策的制定。
⏹政党为了胜选,都希望寻求最大可能的支持,因此会把不同利益的人拉入党内。
相对的,利益团体的成员更富选择性,可能享有共同的生活环境、工作条件、教育文化背景等等。
⏹经过选举的过滤和其它资源条件,一国的政党数目不可能没有限制的,一般的多党制国家,也不会超过十个政党。
但利益团体的增长没有选举上的问题,所以数目可以没有任何限制。
理论上,几乎有什么利益,就可以形成什么利益团体。
利益团体迅速发展的原因
⏹《基本法》继承民主宪法的基本原则,保障自由与平等,保证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意志的确立,保证诉讼规则的遵守,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明确规定:
所有德国人都有结社的权利。
⏹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干预加深;以及在政治上也愈来愈多地干预,促使公民组织起来自我保护的意识愈来愈强烈。
⏹人民对政党政治淡薄,而对利益集团兴趣日益浓厚。
⏹二次大战后,德国的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
⏹基本法提供了自由结社法律保障,第9条第1款规定:
所有德国人均有结社的权利。
⏹联邦议院和联邦政府的议事规则也都强调了利益集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利益团体的分类
⏹一、经济和劳工领域的利益团体
1.企业和独立经营者组织
-行业协会德国工业协会BDI、德国手工业者中心协会、德国农民协会、银行业协会
-商会
-雇主协会
2.就业者协会
-德国工会联盟DGB:
建筑、农业和环境行业,矿业、化工和能源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教育和科学研究,服务行业,五金行业,餐饮酒店行业,警察
-其他各种工会和就业协会“德国公务员联盟和劳资联盟”“基督教工会联盟”“联邦天主教就业者运动”“联邦边界保卫者协会”“德国记者协会”“联邦国防军协会”“飞行员协会”
3.消费者和顾客组织
-消费者中心
-“铁路旅行”
-全地病人协会
-德国邮政通讯协会
4.职业协会
-“德国工程师协会”
-“德国高校教师协会”
-“德国外科医生协会”
⏹二、社会领域的团体
1、和战争遗留问题有关的团体:
“德国社会协会”“战争牺牲者、受伤害者和退休者社会福利协会”“关心德国军人坟墓协会”“德国战俘、战争失踪者协会”“被驱逐者协会”“德国士兵协会”
2、福利团体:
“红十字会”“劳工福利”“工人志愿者同盟”“德国(天主教)慈善同盟”“福音教会慈善协会”“人民团结”
3、其他社会团体:
“纳税者同盟”“德国租户同盟”“房屋和土地所有者协会”“德国失业者协会”“德国父母协会”“德国安乐死协会”“白圈协会”“儿童保护协会”“单亲父母协会”“预备役军人协会”“园丁协会”
⏹三、公民倡议组织
☐倡导型团体的活动通常都是为了推动理念,促进政策或特定价值。
例如在堕胎的议题上,就有“支持选择权”和“支持生命权”的抗争。
☐前者是女权运动的中坚,支持堕胎合法化,后者是以宗教界或卫道人士为主体,认为生命始点在精子和卵子接触的一剎那就已存在,因此堕胎形同谋杀。
⏹四、业余休闲协会:
“德国体育联盟”“德国歌唱者同盟”“全德汽车俱乐部”“德国汽车俱乐部”“学生协会,如天主教学生协会”“德国阿尔卑斯协会”
⏹五、政治和思想性团体:
“德国自然保护同盟”“绿色和平组织”“大赦国际”“国际人权协会”“被威胁民族协会”“德国以色列协会”“德国和平协会”“德国政治科学协会”“我一些民主”
⏹六、公共领域的团体:
“德国城市和乡镇同盟”“德国城市议会协会”“德国县议会协会”
德国利益团体的特点
⏹机构化
⏹多样化(BDI,BDA,DIHT,DGB)
⏹法制化、规范化
利益团体社会功能
⏹第一、利益结合作用
⏹第二,利益聚集与选择作用。
⏹第三,利益协调作用。
⏹第四,利益监督作用。
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手段
⏹正面建议和咨询
⏹直接游说和间接游说,
⏹抗议和诉讼
⏹通过联邦议员施加影响
温和的两极政党体制
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
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
德国:
政党国家?
☐政党的范围和边界
-《政党法》赋予政党如下的任务:
。
通话推举候选人参加选举
。
制定纲领提出政治目的
。
影响公共舆论和公民意愿的形成
。
对政府和议会施加影响
☐政党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
-在宪法体系中的作用:
联邦德国的政党是国家宪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起着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中介作用。
-政党的选举作用:
联邦德国人民在实际中选出的是政党以及著名政治家,很少有单个议员被选出的情况。
-政党作为行动单位的作用:
政党没有能力去垄断公民意愿形成的过程。
-与政党决议的联系:
政党在处理问题和执行能力方面受到限制同时也是有缺陷的组织。
-培养政治人物:
政党是有意从政的人的唯一晋升渠道。
-挤入公共服务部门:
-国家对政党的财政资助:
国家资助在政党的财政份额中占50%一下。
《政党法》:
民主和机会平等
☐政党的竞争机会平等
☐政党禁令
-政党的内部组织结构必须符合民主原则
-检验政党的标准是看它与自由民主体制基本秩序之间的关系
-决定政党是否违宪以及是否禁止政党的权力由联邦宪法法院独享。
-稳固民主制的思想是把政党禁令作为针对反民主政党的手段。
政党资助的公平问题
☐政党资助的发展历史
-第一阶段:
1949-1958年有利于捐款的起始阶段。
-第二阶段:
1958-1967年的“疯狂”国家资助时期。
-第三阶段:
1967-1983年的选战费用主导阶段。
-第四阶段:
1983-1993年的捐款扣税增多阶段。
☐政党资助问题上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证政党的功能
-保证政党的机会平等和公民的平等参加
-保证政党独立于国家以及植根于社会
-保证政党的财务透明
☐资助政党和政党财政的新制度
-实行国家对政党直接拨付资金的绝对最高限额,即一开始每年2,3亿马克并且只能和物价发展相适应。
-降低公布捐款的数额至每年一万马克,捐助者的款额超过这一界限则必须在审计报告中具名。
-降低对捐款和党费飞税收优惠限额至每人每年1650马克。
-国家对政党的财政支持和政党的选民数以及政党得到的捐款、党费数量相关联。
-政党的财务统计报告应在次年的9月30日之前提交。
☐当今德国财政情况
-政党的功能发挥在绝对最高限额的情况下得到了保证。
-降低公开捐款数额的界限和对党产更加细致的规定促进了《基本法》要求的政党收入的透明度。
-减少对政治捐款的税收优惠有利于加强机会均等。
-依据选民数量的多少来分配国家的财政拨付和自我寻求经济资助的规定刺激政党扩大自身财源,在此种意义上,它增强了政党对国家的独立性。
政党体系的变化
☐1945-1951年的延续性和新的开端
-1945年产生了四个跨地区的政党团体
。
德国社会民主党
。
德国共产党
。
自由民主党
。
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巴伐利亚的基督教社会联盟
☐1952-1961年间的政党体制集中化
-基民盟、基社盟吸收其他小党的过程
-社会民主党持续扩大过程
-自民党的立场转变
☐1961-1983年稳健的两个半政党体制
-政党体制中党派林立现象的微弱使得组成政治多数比较容易。
-这种政党体制现在只是由两个冲突维度所决定,即社会经济维度以及传统-宗教和个人-世俗之间的价值观维度。
-政党格局中的两大派之间的距离在缩小,无论基民盟、基社盟还是社民党都把自己看作是全民党。
-随着非自主经营者中产阶级的增多,过去德国政党体制所立足的政治-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德国公民倾向于政治中间立场。
☐自1983年起的两个政党集团体制和东部的地区体制
-三个因素
。
绿党在1983年进入联邦议院
。
1990年国家统一
。
大的全民型政党的衰弱
政党体制的纲领维度
基民盟和基社盟:
基督教价值观和社会市场经济
-天主教社会学说
-新秩序自由主义
-保守的新教潮流
社会民主党:
德国现存的最古老政党,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大的政党之一。
社民党:
社会和生态转型、认同马克思主义
自民党的自由主义
-自由经济的原则
-自由主义法治国家以及议会制政府
生态主义的左派党:
绿党当今世界上成立最早、同时也是最为成功的绿党组织。
民社党:
由现实社会主义到民主社会主义?
德国政党
联邦议会政党
目前拥有联邦议会或欧洲议会席次的政党
德国社会民主党
●(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SPD),简称社民党,德国主要政党之一,它是德国历史最悠久政党,成立于1863年。
●该党是德国五大政党之一。
社民党来源于工人运动,起初明确社会主义性质;近年来在保持致力于社会福利的前提下,它接受了一些新自由主义的思想。
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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