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拟赋予省直接管理试点县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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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拟赋予省直接管理试点县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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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拟赋予省直接管理试点县市
第二批拟赋予省直接管理试点县(市)
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征求意见表(37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相关法律规定
涉及部门
备注
1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
发展和改革
2
高中、职业高中毕业证书验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教基二〔2011〕133号)第二十七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教育行政部门鉴印、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出具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合格证书后生效。
教育
3
教师中级职称评审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2、《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发〔2007〕71号)第三条:
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
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
其中,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43号)
一、评审委员会管理职责: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
二、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
市(地)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或授权相应部门组建。
教育
4
保安服务公司(含武装守护押运公司)设立初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公安
5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设立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公安
6
保安培训单位设立初审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公安
7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初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0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八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82项:
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初审。
公安
8
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员证发放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
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
10
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
委托
11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
委托
12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调查处理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
委托
13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司法
委托
14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司法
委托
15
处级干部工资审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75号)参加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需填报《机关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审批表》(样表附后,一式二份)、《机关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审批名册》(样表附后,一式三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基金审批表》(样表附后,一式三份),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携带公务员登记手续和单位的职务职数核定手续,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垂直管理单位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省委管理的干部报省人事厅履行审批手续。
按本实施意见第五条十九款规定,可高定工资档次人员,需带原《获得荣誉称号人员晋升工资奖励审批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6
中级职称评审和评委会组建的审批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第十一项:
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应由包括中、青年专家在内的具有本专业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
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7
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
《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5〕94号)第六条:
由市(地)、系统劳动保障局承担本市(地)、系统社会保障卡的发行管理工作。
所属县(市)社会保障卡发行由市(地)劳动保障局负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8
评比、达标、表彰申报
1、<人事部关于印发<实行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申报制度>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57号)第五条:
各地向国务院工作部门推荐的系统表彰对象,必须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
2、《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黑办发〔2011〕3号)各市(地)委和政府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其设立和调整由省委、省政府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申报类
19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9号)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并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第二十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后,应当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的违章和计分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中的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计分汇总,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加盖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
交通运输
20
设置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审批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七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
(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
(二)二级医疗机构和地、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康复医院,二百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疗养院,以及县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
21
介入放射学诊疗许可证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卫生
22
将有争议的节育手术并发症申请直接申报省级再鉴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
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
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
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
23
纳税信用等级A、D等级的审定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228号)三、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标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办法》中要求的内容和标准,本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
为了体现公平、公正、规范、统一,省局对各项目分值进行了细化,请各地遵照执行。
参加纳税信用评审的纳税人评定标准分为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其中,A级为良好纳税信用等级,B级为一般纳税信用等级,C级为较差纳税信用等级,D级为不良纳税信用等级。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拟评为A、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评审资料由县(市、区)级评定委员会初审,报市级评定委员会审定,报省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B、C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权限由各市、地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税务
24
推荐省著名商标初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99号)第八条:
市(地、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辖区申请人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申请;
(二)对申请商标进行初审,做出推荐或不予推荐的意见;(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
25
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3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
26
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五十九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质量技术监督
27
“黑龙江名牌”的审核、推荐和管理
1、《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黑龙江省“黑龙江名牌”申报审批管理办法》(黑质技监质发〔2011〕11号)第四条:
黑龙江名牌”的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由企业自愿申请,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通过社会评价,省名牌审定委员会审定后确定。
第六条:
各市地技术监督局会同本地有关部门,做好“黑龙江名牌”的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名牌战略”规划,明确目标,找出差距,落实措施。
指导企业开展创名牌活动。
(二)根据“黑龙江名牌”条件,对“名牌”产品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三)负责本地区“黑龙江名牌”的推荐和管理。
(四)负责本地区“黑龙江名牌”生产企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分析。
质量技术监督
28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第十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本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市(行署)、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
29
企业生产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
《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市(行署)、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将其执行的产品标准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
30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备案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
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
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
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71号)第二十二项:
实行担保机构备案制度。
现有及新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现有的担保机构在本意见下发后1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到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金融办
31
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审批,由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 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
32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国主席令第75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字〔2009〕13号)第五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测绘地理信息
33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材料审查和转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字〔2009〕13号)第十九条: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
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测绘地理信息
34
地图出版、展示、生产、登载或者引进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第十二条第二款: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2、《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十二条:
出版、生产、展示、登载或者引进下列地图以及地图产品的,应当将试制样图(样品)一式两份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
公开展示本行政区内绘有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由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第一批公布保留的中直单位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通知》(黑政法发〔2011〕6号)第77项:
省、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展示、生产、登载或者引进审核。
测绘地理信息
35
销毁保密测绘成果审批
1、《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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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赋予 省直 接管 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