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器具及电动工具管理规范R10南通电厂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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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器具及电动工具管理规范R10南通电厂S
华能南通电厂本质安全体系
安全管理规范
SHEOS-010
安全工器具及电动工具管理规范
2011-05-31发布2011-06-01实施
华能南通电厂发布
目录
前言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职责1
5流程与风险控制2
5.1流程图2
5.2风险控制点2
5.3风险分析2
6管理内容与要求2
6.1安全工器具2
6.1.1安全工器具种类2
6.1.2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领用与报废程序2
6.1.3安全工器具的台帐、号码牌和设备卡2
6.1.4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3
6.1.5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和维护3
6.1.6安全工具器的使用规定4
6.2机具6
6.2.1机械设备现场使用安全规定6
6.2.2各类液压工具6
6.2.3电焊机7
7检查与考核8
8相关/支持性文件8
9记录8
附录8
附图1:
安全工器具管理流程图9
前言
为规范华能南通电厂工器具的采购、使用、验收,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人员安全,按照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手册》的规定,结合南通电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华能南通电厂安委会提出。
本规范由华能南通电厂安监部组织编制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
华能南通电厂
本规范编审人员:
编制:
郑国强、周利庆、郁浩、邢培新、陈立新、耿志荣、陈勇华、张跃、李泉生、周夏萍、廖志承等
初审:
陈育森
复审:
李宝奎、施志峰
审定:
顾进
批准:
朱鸿远
本规范由华能南通电厂安监部负责解释。
本规范于2010年5月31日首次发布。
安全及电动工器具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华能南通电厂安全及电动工器具、机具的购置、检验、保管、检查、维修、使用及报废应遵守的制度及安全事项。
本规定适用于华能南通电厂安全及电动工器具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华能集团《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GB15578-1995《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6095-85—GB6096-85《安全带》
GB5725-85《安全网》
GB7059.1-86《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
GB7059.2-86《移动式木折梯安全标准》
GB7059.3-86《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
GB12142-89《两节轻金属拉伸梯安全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电气安全工器具:
指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或被电弧灼伤的工器具,如接地线、绝缘手套等。
3.2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
指登高往返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或高处作业时防止高处坠落的防护用品用具,如金属梯、安全带、安全绳等。
3.3起重安全工器具:
指起吊重物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如卷扬机、千斤顶等。
3.4固定式电动工具:
是指固定安装于某一固定场所(如金工车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无法移动的专用工器具,主要有铣床、铳床等。
3.5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
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手持操作或可以手动移动的专用工器具。
如手持电钻、冲击电钻、多功能电源线盘、电动吹尘器及电吹风等。
手持式电动工具按触电保护分为以下三类:
3.5.1Ⅰ类工具是指,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还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线连接起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成为带电导体。
3.5.2Ⅱ类工具是指,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仅依靠基本绝缘,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Ⅱ类工具标有“回”标示符号)。
3.5.3Ⅲ类工具是指,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安全特低电压:
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不得超过交流(50~500Hz)最大有效值50V)]。
3.6液压工具:
本规范所涉及的液压工具规定为小型的(可以移动或不移动)、不需借助其它动力驱动而纯人力操作的液压工具。
本规范不适用于大型液压机械设备。
4职责
4.1生产副厂长对安全及电动工器具、机具的购置计划实施审批。
4.2安监部对全厂使用的安全及电动工器具、机具有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和职责。
4.3物资部门应按审批的采购计划,按时完成采购,并对质量负责。
4.4使用部门对安全及电动工器具、机具的保管和正确使用负责。
4.5厂内有检验能力的检验部门对安全及电动工器具、机具的检验结论负责。
4.6需外送检验的安全及电动工器具、机具由使用部门负责外送,并对检验部门的检验资质进行审查,对检验结果进行监督,以确保正确的检验结论。
5流程与风险控制
5.1安全工器具及电动工具流程图
管理流程见附图1。
5.2风险控制点
本标准中的风险控制点:
到货验收、到货检验、定期和使用前检验。
5.3风险分析
工器具采购到货后,没有进行及时有效验收、检验,以及在使用中没有进行检查可能发生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安全无保障的安全用器具和电动工器具。
6管理内容与要求
6.1安全工器具
6.1.1安全工器具种类
6.1.1.1电气安全工器具:
接地线、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绝缘夹钳、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等。
6.1.1.2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
金属梯、软梯、升降梯、高凳、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减速器、脚扣、登高板等。
6.1.1.3起重安全工器具:
卷扬机、手拉链条葫芦、千斤顶、滑轮及棕绳等。
6.1.1.4机械和化学防护用品:
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护服、耐酸手套、耐酸围裙及耐酸靴等。
6.1.1.5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近电报警器、便携式接地线、速差防坠器、升降板、脚扣等。
6.1.1.6固定式电动工具:
铣床、铳床等。
6.1.1.7手持式电动工具、手持电钻、冲击电钻、电锤、电磁座钻、电动扳手、电剪、电刨、电动磨光机、电动磨头、手持砂轮、角向砂轮、电动往复锯、电动割刀、电烙铁、行灯(手持照明电灯)和行灯变压器、移动式碘钨灯架、多功能电源线盘、电动吹尘器及电吹风等。
6.1.2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领用与报废程序
6.1.2.1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安监部、策划部、财经部审核,经分管副厂长审批后实施。
安全工器具的采购由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使用部门和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到货后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产品责成采购部门退货。
6.1.2.2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计划、审批程序统一使用电厂信息管理系统-物资管理软件程序。
6.1.2.3物资采购部门必须采购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的合格产品。
严禁采购不合格产品。
6.1.2.4安全用具的数量由安监部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定额配置,电动工具的数量根据班组的实际工作需要由班组提出,经物资审批同意后配置。
6.1.2.5安全工器具的领用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
具体程序是:
设备到货——物资部门通知使用部门——使用部门领取——交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部门建档——上报安监部备案——使用。
6.1.2.6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检验部门应给出处理意见(修理、报废),经过修理的安全工器具,经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报废的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同时在档案上作报废说明。
6.1.3安全工器具的台帐、号码牌和设备卡
6.1.3.1各部门、班组应按统一的格式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规范、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检验人员、处理意见等。
6.1.3.2安监部与各班组建立的安全工器具台帐在格式和内容上必须随时保持一致。
在发生设备的增减、更新、检验后各使用部门应报安监部,安监部应同步修改设备台帐。
6.1.3.3安全工器具必须贴有牢固的号码牌。
6.1.3.4安全工器具的摆放地点必须悬挂标识设备的设备卡。
6.1.3.5号码牌和设备卡由使用部门会同安监部统一设计,各部门、班组依样制作。
6.1.4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6.1.4.1除个人长期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个人保管外,班组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使用班组保管,使用部门和班组安全员负责检查工作。
6.1.4.2安全工器具不准私人借用,部门或班组间相互借用时,必须经部门或班组长同意并办理书面借用手续。
6.1.4.3运行部公用安全工器具由部门安全员管理,运行各值交接班时应作检查。
6.1.4.4电气绝缘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
6.1.4.5在潮湿和温度变化频繁或条件恶劣的地方应相应缩短工器具的检查周期。
在梅雨季节前对工器具应及时进行检查。
6.1.4.6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必须室内存放,存放在工具架、橱柜、箱、袋等适当位置,并对号入座分类存放保管,室内应干燥、通风。
6.1.4.7对不合格的或无合格证的工器具不准使用。
该报废的,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的工器具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防止长时间存放班组,临时存放班组的必须与合格的工器具分开存放,防止误用。
6.1.4.8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实物应与设备卡一一对应。
6.1.4.9放置于同一间隔的安全工器具,应按设备类别分类造册后,将打印件贴于明显可见的位置。
打印件以表格形式,以体现设备名称、型号、编号、制造厂家、上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合格证号、检验人员等信息。
6.1.4.10工器具的检验合格证应明示于设备器身的明显位置,并在工器具清册中登记、管理。
6.1.4.11安全工器具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手持电动工器具每6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电动工具在借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例行检查;未经专门校验检查的电动工具、超周期的工具均不准使用。
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气人员修理。
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
6.1.4.12定期检验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6.1.4.13检验合格的大型器具的合格证按设备类别集中保管,并将复印件贴于设备器身。
手持电动工器具应将校验合格证贴于器具的明显位置。
合格证应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并由检验人签名。
定期检验工作如由本厂进行,应编制检验台帐,填写工器具的所属班组或部门、名称、型号、编号、检验日期、检验项目与结果,由检验人签名。
所有检验记录应在工器具台帐中及时更新、维护。
6.1.4.14高处作业用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85—GB6096-85《安全带》的规定;脚手架用组件(木杆、竹竿、金属管、木板、脚手架专用接头等)必须符合集团《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机部分)第12.2.2、12.2.18条的规定,并放置在固定地点,由专人负责维护、检查;安全网应符合GB5725-85《安全网》标准,并妥为保管,防止霉变;生产用梯子必须符合GB7059.1-86《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GB7059.2-86《移动式木折梯安全标准》、GB7059.3-86《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GB12142-89《两节轻金属拉伸梯安全标准》的规定。
6.1.4.15安全工器具的检验、维护工作由所拥有的部门、班组安全员负责组织、协调,安监部监督。
6.1.5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和维护
6.1.5.1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6.1.5.2安全工器具如有损坏,应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门,定期检验、日常检查不合格的,班组征得检验部门同意后,协调修理事宜或办理报废手续,严禁继续使用。
6.1.5.3安全工器具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部门或单位进行。
6.1.5.4安全工器具使用部门和维修单位不得任意更改工器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6.1.5.5修理后的安全工器具经复检合格,方可使用。
如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能达到应有的安全技术指标要求的,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6.1.6安全工具器的使用规定
6.1.6.1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使用者应认真学习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6.1.6.2电气安全工器具的使用
1)绝缘手套:
在使用绝缘手套时,不得与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接触,戴绝缘手套时不准触摸尖硬,带水等物件。
对设备进行验电,电气操作,电气试验,装、拆地线等必须戴绝缘手套。
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2)绝缘靴鞋:
在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并要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
禁止绝缘靴移作它用(如当雨靴使用),更不能将耐油靴、耐碱靴、雨靴作为绝缘靴使用。
绝缘靴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破损严禁使用。
雷雨天气或系统有接地,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靴。
雷雨天气即便穿绝缘靴也不准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3)接地线:
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不得使用。
在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装设接地线接地端。
验电证实无电后,应立即接导体端,并保证接触良好。
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接地线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连接。
4)行灯变压器输出电压为安全电压。
一般的降压变压器即使输出电压与行灯电压相符合,也不能当作行灯变压器使用。
6.1.6.3安全带的使用见《SHEOS-032安全带管理规范》。
6.1.6.4梯子:
严格执行《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规定。
6.1.6.5起重安全工器具的使用见《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管理规范》。
6.1.6.6机械和化学防护用品的使用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
6.1.6.7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的使用
1)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工具的临时接线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2)电动工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1)保持电动工具清洁,电线完好,外壳、手柄无裂缝和破损;
(2)连接部分可靠紧固,无锈蚀、断裂或缺损;
(3)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碳化等现象;
(4)保护接地或接零线正确、牢固可靠,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5)软电缆和软线(电源线)完好无损;
(6)电源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陷、破损;
(7)电气保护装置和机械防护装置完好;
(8)插头完整无损,严禁以裸露线当插头使用;
(9)工器具转动部分转动灵活、轻快,无障碍;
(10)安装漏电保护器,动作正常;若手持、移动式电动工具装有的漏电保护器损坏时,禁止将漏电保护器线路短接或拆除后继续使用。
(11)进行定期检验和在有效期内使用。
3)手持式电动工器具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合理使用。
(1)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宜选用Ⅱ类电动工具。
如使用Ⅰ类电器工器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装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或1比1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使用者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工作;
(2)进入金属容器或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动工具,否则宜选用III类工具,如果使用
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
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
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3)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还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等级和安全技术要求。
4)现场使用电动工具,应有防止电线擦损的措施。
若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按规定重新经过检验,确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6)电气工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能放在湿地上,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7)不熟悉电动工具和使用方法的员工不准擅自使用。
8)使用电动工具时,不准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在使用电动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6.1.6.8行灯使用安全要求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
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锅筒、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筒、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宜使用三线插头。
6.1.6.9手电钻、冲击钻、电锤使用安全要求
1)塑料外壳应防止碰、磕、砸,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溶剂接触;
2)使用过程中突然停止转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严禁借用外力加压;
3)安装钻头时,必须断开电源,不得用锤子或其他金属制品物件敲击;
4)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握持工具的手柄。
移动工具时,严禁手提软导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5)较小的工件在被钻孔前必须先固定牢固;
6)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
6.1.6.10射钉枪使用安全要求
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均未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种后,再切断射钉枪击发动力,并取出射钉;
3)在更换零件前和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射钉枪击发动力,并取出射钉。
6.1.6.11高压清洗机使用安全要求
1)应注意高压水枪的反冲,加减压过程中应缓慢进行,不得突然加减压,工作人员要有固定的立足点;
2)严禁把高压水枪对准人或电气装置;
3)高压软管不应扭结、挤压和强行拖拉。
6.1.6.12便携式打磨机和切割机使用要求
1)软性材料(铝、黄铜、紫铜等),不能使用通用型的切割、打磨片;
2)角头或垂直式打磨机应安装保护罩,保护罩的覆盖角度不得小于180度,使用时应将保护罩放置于砂轮与操作者之间,切勿将头部暴露在磨屑飞溅范围内。
6.2机具
6.2.1机械设备现场使用安全规定
6.2.1.1机械设备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的人员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严格遵守《SHEOS-00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SHEOS-011特种设备管理规范》,驾驶特种设备车辆的驾驶者必须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6.2.1.2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指定专门的安全负责人,由负责人检查保证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并监督机械操作人员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
6.2.1.3安全负责人有权决定工作现场是否有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施工的必要。
6.2.1.4施工现场不具有保证机械设备安全施工的条件时,严禁使用机械设备施工。
6.2.1.5安全负责人必须向指挥、操作人员交代施工现场采取的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并交待注意事项。
有条件的必须在施工现场适当位置放置醒目的安全标示及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6.2.1.6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具备一定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工作条件危及机械设备或人身安全的,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现场指挥人员和机械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
6.2.1.7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或检验虽合格但属于国家强制淘汰的机械设备。
6.2.1.8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对失修、失保或“带病”的机械设备严禁投入使用。
6.2.1.9各机械设备应在适当位置(如司机室、操作室)贴有保证人员及设备安全的保障措施,如:
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操作规程。
电厂安全监察部门、机械设备所属部门及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正常操作,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
6.2.1.10机械设备管辖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操作、使用、保养规程和管理制度。
主要机械设备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责任制。
所有机械设备都必须有专人负责。
多班作业时,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
6.2.1.11机械设备应挂有醒目的工作荷重标志牌,严禁超载运行。
6.2.2各类液压工具
6.2.2.1电厂使用的液压工具有:
液压拔盘器、液压弯管机、液压拉顶多用机、小型液压装载机、液压板手、液压拉马、液压升降机、液压千斤顶、液压联合冲剪机。
6.2.2.2液压工具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的人员使用,对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
6.2.2.3液压工具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液压工具安全操作规程,并具备一定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6.2.2.4液压工具所属部门必须针对具体的设备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使用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6.2.2.5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工作条件危及设备或人身安全的,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6.2.2.6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或检验合格但属于国家强制淘汰的液压工具。
6.2.2.7液压工具必须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对工具的使用情况,设备良好状况,检修维护情况负责。
6.2.2.8液压工具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无漏油、漏气现象,本体无裂缝、折痕;安全装置动作灵敏、可靠,锁定结实、牢固。
对失修、失保或“带病”的液压工具严禁投入使用。
6.2.2.9液压工具所属部门要建立、健全液压工具操作、使用、保养等方面的相关规程和制度。
6.2.2.10使用部门必须建立液压工具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多班作业时还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
6.2.2.11使用人员应根据实际负载情况,正确选择相应的液压工具进行工作。
6.2.2.12液压工具应在适当位置标有醒目的工作荷重标志,严禁超载使用。
上述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除按本标准执行外,还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管理程序》执行。
6.2.3电焊机
6.2.3.1电焊机的种类
电厂使用的焊机种类有:
交流电焊机、直流电焊机、氩弧焊机三种。
6.2.3.2电焊机的购置
1)电焊机的购买由使用班组提出申请,班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报厂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经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物资部门统一采购。
2)申请书应明确现有设备数量、采购原因、使用班组等信息,并附上新设备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应包括设备型号、生产厂家、产品价格、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采购部门必须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的产品。
4)设备到货后,由物资采购部门、使用部门(班组)、策划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产品责成采购部门退货。
6.2.3.3电焊机的保管
1)电焊机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仓库内不应含有腐蚀性气体。
2)使用部门应按统一格式建立电焊机的详细档案。
档案应记录电焊机的名称、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购买日期、检验情况、存放地点、专责保管人员等信息。
3)电焊机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编号与实物一一对应,每一台焊机一个编号。
4)电焊机机身除贴有厂家的参数铭牌外还应贴有由检验部门出示的检验合格证。
5)使用电焊机的部门安全员对电焊机的日常保管、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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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器具 电动工具 管理 规范 R10 南通 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