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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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forclassificationofurbanlanduseandplanningstandardsofdevelopmentland
GB50137–2011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年1月1日
(出版稿)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北京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
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
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
张立鹏韩华鹿勤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
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
苗春蕾田刚陈宏詹敏洪明赵书鑫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李先范耀邦
徐波耿慧志谭纵波潘一玲
目次
附:
条文说明17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1
2Terms2
3LandUseClasses4
3.1GeneralRequirement4
3.1TownandCountryLandUseClasses4
3.2UrbanDevelopmentLandUseClasses6
4PlanningStandardsofDevelopmentLand10
4.1GeneralRequirement10
4.2StandardofUrbanDevelopmentLandAreaPerCapita11
4.3StandardofSingle-categoryUrbanDevelopmentLandAreaPerCapita12
4.4CompositionofUrbanDevelopmentLand12
AppendixAFormatforStatisticsinUrbanComprehensivePlanning13
AppendixBBuildingClimateZonesinChina15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16
ListofQuotedStandard16
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17
1总则
2
2.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
2.1.2
2.1.3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2.1.4
2.1.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6
3术语
4
4.1.1城乡用地townandcountryland
4.1.2
指市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developmentland)与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land)。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2.2。
4.1.3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
4.1.4
指城市内居住用地(residential)、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andbusiness)、工业用地(industrial,manufacturing)、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andwarehouse)、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streetandtransportation)、公用设施用地(publicutilities)、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spaceandsquare)的统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4.1.5人口规模population
4.1.6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
4.1.7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urbandevelopmentlandareapercapita
4.1.8
指城市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4.1.9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single-categoryurbandevelopmentlandareapercapita
4.1.10
指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4.1.1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residentiallandareapercapita
4.1.12
指城市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4.1.13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landareapercapita
4.1.14
指城市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4.1.15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road,streetandtransportationlandareapercapita
4.1.16
指城市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4.1.17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greenspaceandsquareareapercapita
4.1.18
指城市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4.1.1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parklandareapercapita
4.1.20
指城市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4.1.2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ofurbandevelopmentland
4.1.22
指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4.1.23气候区climatezone
4.1.24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5用地分类
6
6.1一般规定
6.2
6.2.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6.2.2
6.2.3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6.2.4
6.2.5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6.2.6
6.3城乡用地分类
6.4
6.4.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6.4.2
6.4.3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6.4.4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续表3.2.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它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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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用地 分类 规划 建设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