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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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新会计准则下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企业收到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应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属于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主要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企业应当根据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或根据文件精神由某个单位持有或享有。
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企业收到的大部分财政资金如粮食定额补贴、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的奖励款、贷款贴息、税收返还(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关闭小企业补助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应在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递延收益”。
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不再予以递延。
第四,企业收到的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等。
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第五,企业收到的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
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等。
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企业收到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税收返还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第七,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二、财政资金的税务处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如果属于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投入的资金、政府转贷项目需要偿还的资金则不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增值税出口退税是国家对出口货物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返还,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范畴。
其他财政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论该项财政资金在会计上如何进行处理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实务中收到财政专项拨款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收到财政拨款会计处理的规定 目前,在许多国有企业或者是其他一些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为了扶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往往会给企业拨付专项科研经费,用于进行专项科学技术研究。
而对于收到的财政专项经费以及专项经费的支出,无论是旧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新版的企业会计准
研项目应应承担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这些公共的费用,只有能直接对应到各个项目的才能冲销专项经费,对于科研场所的房屋以及企业自有仪器设备的折旧等等都不能作为专项经费的减少项目列支。
因专项科研项目需要而采购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可以直接冲减专项经费,同时因为采购而增加的固定资产,企业要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而对于科研项目中因实验而生成的存货资产,并且具有商品价值的,企业应作为存货入账,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三、实务中对于财政专项拨款的收付实际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
企业收到拨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专项应付款——×××项目
收款的处理一般都没有问题,关健是专项拨款实际实用时的会计处理,可能各个企业各不相同了,有的企业甚至一笔分录就把专项拨款冲销掉:
借:
专项应付款——×××项目
贷:
管理费用——科研费
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往往是在项目开展的时候,将所有项目经费支出全部在“管理费用——科研费”子目归集,等到一个专项研究项目完成了,再直接减少当期的管理费用,同时冲销专项拨款。
这种作法的最大弊病就是对当期利润会造成很大影响。
以本人所在的公司为例,2003至2006四年间,公司年平均收到国家以及省市级财政专项拨款580万元,而这四年的公司年平均净利润为2500万元,由此可见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妥当,对净利润造成的影响可想而知了。
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是,在支出对应专项项目的人工以及办公费、差旅费、原材料时:
借:
专项应付款——×××项目
贷: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银行存款(包含办公费、差旅费、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因为项目审计、核销时要求专款专用,所以耗用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最好单独采购并且直接冲销专项财政拨款)
专项研究项目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
借:
固定资产
贷:
银行存款
借:
专项应付款——×××项目
贷:
资本公积
无论是在专项研究项目进行之中还是在项目完成之后,该固定资产的折旧都应视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处理。
而对于专项研究中形成产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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