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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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
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本规划编制的依据由三部分构成:
(1)国家、省、市关于文物保护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文化部令2006年第41号);
5.《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
6.《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018号)
7.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办法》;
8.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3年第119号)
1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河南省人民政府[2004]151号文件);
11.《河南省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12.《郑州市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管理条例》;
13.《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5.《河南省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16.《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1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19.《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20.《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21.《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22.《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
23.《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GB/T10001.1-2000)》
2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2)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历史地段保护和文化旅游的重要国际准则:
1.《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国ICOMOS委员会);
2.《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ESCO);
3.《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
4.《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UNESCO);
5.《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ICOMOS);
6.《历史园林保护宪章(佛罗伦萨宪章)》(ICOMOS);
7.《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ICOMOS);
8.《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ICOMOS);
9.《关于文化旅游的国际宪章(第八稿)》(ICOMOS);
10.《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UNESCO);
11.《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UNESCO);
(3)已经批复实施的相关的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专项规划:
1.《登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登封市建设管理局、郑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3)
2.《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3-2020》(登封市人民政府,2003)
3.《登封少林景区规划》(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3)
4.《河南省登封市东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6)
5.《登封市告成镇总体规划(2005-2020)》(告成镇人民政府、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05)
6.《河南登封嵩岳寺塔文物保护规划》(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004)
7.《河南登封少林寺塔林文物保护规划》(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004)
第二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所辖登封市境内,北到嵩山北部山脊线以及卢店镇北1000米;西到嵩山西部山脊线,南到洛少公路以南的东金店县县界及阳城工业区南边线,东到告城镇以东2000米,共计228.8平方公里。
包括太室阙、少室阙、启母阙、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初祖庵、观星台、会善寺、中岳庙、嵩阳书院及大唐嵩阳观纪圣德感应之颂碑(以下简称"大唐碑")、少林寺常住院,共计11处文物建筑单体和建筑群。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06至2020年。
其中2006年至2009年为近期;2010至2020年为远期。
第二章规划框架
第四条规划原则与目标
(1)系统性原则
将嵩山地区不同时代、类型的重要文物建筑视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统一的系统,各处的具体保护措施都是这一系统工程的一部分。
(2)真实性与完整性原则
保持嵩山古建筑群文物建筑本体及其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的历史真实信息。
(3)可识别性原则
保证历史原有遗存与后人添加物具有明显区别。
(4)最小干预原则
在保护嵩山古建筑群不受各类灾害侵袭及有效实施管理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小对文物建筑的扰动。
(5)科技保护原则
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
(6)注重保护管理的原则
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必须保障规划实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7)远期的前瞻性和近期的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以保护为中心综合协调的原则
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嵩山古建筑群的教育、科学和文化、宣传作用,不断提高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地方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9)以人为本的原则
保护文物建筑与环境的工作,皆应以人文本,展示工程注重人性化服务设施的设置。
第五条规划重点
(1)突出嵩山古建筑群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特性
对嵩山古建筑群中的14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整合,对这一群体的社会、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以及周围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的科学保护;在保护工作中一定要将真实性、完整性放在首位。
(2)对文物建筑所处环境进行科学保护
对文物建筑周围的环境进行必要的整治,保证景观与文物相协调;完善基础设施,消除不利于文物本体的各种隐患;达到世界文化遗产对于环境景观的要求。
(3)提高文物建筑保护的管理水平
加强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管理,建立人才培养与资质考核制度;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建立良好的保护管理体制。
第六条规划基本对策
(1)完成空间的整合
将11处保护单位与城市总体规划通盘考虑,解决其中的矛盾,治理环境存在的安全和景观问题。
并以现有道路为基础,规划一条"文化遗产景观大道",将嵩山古建筑群在空间上串联成整体。
(2)完善保护工程并将其纳入"十一五"规划
完善观星台、太室阙、启母阙、少室阙、少林寺常住院、初祖庵等7处的保护规划,调整会善寺、中岳庙、少林寺塔林、嵩岳寺塔的保护专项规划。
提出文物本体保护、环境保护与整治和文物管理的相关措施。
并将这些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整治措施纳入郑州市的"十一五"规划。
(3)完善嵩山古建群的保护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郑州市文物管理局和登封市文物管理局应当建立更完备的监测体系和制度,加强和完善档案资料管理基础工作和研究工作;建立制定保护管理的专项法规,强化有效管理。
其中对于"文保部门如何管理好宗教部门使用的文物"问题应当制定出具体的措施。
(4)展示遗产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有机结合
在保护文物本体,改善文物环境的基础上,提出对嵩山古建筑群的展示功能,使文物保护、展示、利用与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相辅相承,充分发挥嵩山古建筑群的社会效益。
并应将其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有机的结合。
第七条总体布局
根据各文物保护单位的空间分布、文化属性、环境特色和本体保护要求,构建"一线三核十一点"的全方位、立体型的文化架构和展示格局。
(1)依据各文物保护单位的空间分布,构建一条文化遗产链条
以文化遗产景观大道为纽带,将11处文物保护单位串连起来,加强它们在空间形态上的整体感,形成东起观星台、西至少林寺塔林、以太室阙中岳庙为中部结点的文化遗产链条,将嵩山古建筑群的群体性特点整体展现出来。
(2)依据各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构建三个不同文化的核心
中部形成以太室阙和中岳庙为核心的"中岳"山神祭祀和儒家礼制建筑文化展示区;东南部形成以观星台为核心的科技建筑文化展示区;西北部形成以少林寺为核心的佛教建筑文化展示区。
其中儒家礼制建筑文化展示区从文化性质上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主导地位,又是位于景观大道的中部,在一级游客中心附近,通过游客一级中心的展示活动和儒家礼制建筑文化展示区,使旅游者对于嵩山整体文化有所了解,进而形成对三个文化区的综合认识。
(3)显示文物本体与环境的和谐交融的空间特色
依据各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特色和本体保护要求,完成十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景观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展陈手段的改善;全面的展示各处文物建筑卓越的建筑艺术、技术成就,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和谐交融的空间艺术,以及建筑本体所蕴含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第三章保护区划
第八条保护区划与等级
本次嵩山古建筑群的总体保护规划中,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范围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河南省人民政府[2004]151号文件)的文件如下。
这里所称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当于申遗文件中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观星台
保护范围:
东自大门东山墙向东260米(至马路东侧70米),西至大门西山墙向西246米至职业中专东围墙,北自量天尺北端向北265米(至马路北侧80米),南自照壁向南200米(至马路北侧)。
占地25.0公顷。
建制控制地带:
自保护范围边线向东、西各扩100米,南扩300米,北扩500米。
占地125.9公顷。
考古发掘勘探区:
帝尧殿以北50米。
(2)太室阙
保护范围:
自原有保护房东壁向东150米,西壁向西150米(纵向中轴线向东、西各160米),南壁向南200米,北壁向北150米接中岳庙保护区(横向中轴线向南200米至玉案山山脚,向北155米接中岳庙保护区)。
占地11.5公顷。
建制控制地带:
自保护区边线向东、西、北各外扩380米,向南400米(至郑登高速公路北侧)。
占地135.0公顷。
(3)中岳庙
保护范围:
东自东围墙外皮向东330米处,西自西围墙外皮向西330米处,南自翁仲亭南台明向南350米接太室阙保护范围,北自北围墙外皮向北至黄盖峰亭北至青岗坪。
占地397.0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
自保护范围边线向东、西各外扩350米。
(北至太室山脊,南接太室阙建设控制地带。
)占地356.0公顷。
(4)启母阙
保护范围:
自保护房东壁向东300米,西壁向西至崇福宫东围墙,南壁向南250米,北壁向北至启母石以北200米处。
占地40.4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
自保护范围边线向东、南各外扩150米,向北至万岁峰。
占地:
108.9公顷。
考古发掘勘探区:
保护范围以北、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区域。
(5)大唐嵩阳观纪圣德感应之颂碑与嵩阳书院
保护范围:
东自嵩阳书院东围墙向东130米处(至登山步道东15米),西自嵩阳书院西围墙向西130米处,南自"高山仰止"坊南台明沿向南100米处(至马路南侧),北自嵩阳书院围墙向北270米至山根。
占地:
27.8公顷。
建制控制地带:
东、西、北自保护范围边线各外扩500米(北至盘山路南侧,东至范家庄内部道路),南自保护范围边线外扩150米。
占地115.4公顷。
考古发掘勘探区:
嵩阳书院北墙以北100米。
(6)嵩岳寺塔
保护范围:
①现存院落:
自东围墙外壁向东200米处,自西围墙外壁向西300米处,自北围墙外壁向北200米处,自山门前墙向南400米处。
占地40.1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
自保护范围边线向西150米处,向南至石坊南150米,北至太室峰顶,东至东灵台山脊。
占地235.9公顷。
(7)会善寺
保护范围:
①常住院:
东自斋堂院东围墙向东100米,西自西围墙向西至净藏禅师塔东壁,南自嵩阳书院至207国道旅游公路向南150米至山脊,北自大殿后墙向北300米;②常住院东南两座清楼阁式式砖和一座清琉璃塔因相距较近,划为一个保护区:
西以西侧楼阁式砖塔的西壁向西300米接会善寺保护范围。
东以东侧楼阁式砖塔东壁向东100米,北以两楼阁式砖塔北壁向北100米,南以琉璃塔的南壁向南100米;③性洁和尚塔:
自塔身四壁各外扩50米。
占地:
68.2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
①常住院:
自保护范围边线向北至积翠峰山脊,向东150米,向南至207国道;②清塔:
自保护范围边线向北300米,向东200米,向南300米。
占地162.9公顷。
(8)少室阙
保护范围:
自保护房东壁向东250米(即自少室阙中轴向东260米),西壁向西250米(即自少室阙中轴向西260米),北壁向北250米(即自少室阙中轴向北255米),南壁向南1500米至少室山南麓(即自少室阙中轴向南1500米至少室山南麓)。
占地84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
自保护范围边线向东、西、北外扩150米,(即自少室阙中轴向东、向西410米,自中轴向北405米。
)南至少室山脊。
占地222.4公顷。
考古发掘勘探区:
向南过河沟至少室山麓。
(9)少林寺常住院
保护范围:
北自寺院北围墙向北200米,南自寺院山门前墙向南250米,东自寺院东围墙向东600米,西自寺院西围墙向西300米至塔林东围墙。
占地115.9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
东自法如塔东保护范围边线向东150米,西至五华坪,南自二祖庵元塔南保护范围边线向南至少室山脊,北自萧光塔北保护范围边线向北至五乳峰顶。
占地870.0公顷。
(10)少林寺塔林
保护范围:
东自寒灰喜公塔(清)东壁向东接少林寺常住院西围墙,西自成公寿塔(元)西壁向西300米,南自小山的尚塔(明)南壁向南500米至少室山麓,北自法玩禅师塔(唐)北壁向北300米。
占地19.0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
自保护范围边线向西1900米至五华坪,向南至少室山脊,向北至五乳峰。
占地681.0公顷。
(11)初祖庵
保护范围:
自东围墙向东100米,自西围墙向西100米,自山门前墙向南200米,自北围墙向北100米。
占地47.7公顷。
建制控制地带:
自保护范围边线向东、西、南各外扩500米,向北至五乳峰。
占地388.6公顷。
(12)文化遗产景观大道
城市建成区内的路段:
根据登封市总体规划,景观大道A、B路段,道路宽33米,建筑红线间的距离为50米,建筑高度在3层以下。
自建筑红线各后退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非城市建成区内的路段:
景观大道E、F、G、H、I等路段(自启母阙以东至净藏禅师塔以西),这个区域位于嵩山山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归属为山林区,道路本身宽度控制在11米,自道路红线向外6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自道路红线向外30米为建筑后退线。
(13)景观协调区
为了从整体上维护整个嵩山古建筑群的环境氛围,在更大的良好环境中展示文化遗产面貌,本次规划特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加设两个类别的景观协调区,对山体和城市进行原则性的控制。
a一类景观协调区
文化遗产景观大道与少室阙东南侧道路以西,中岳庙东北侧道路以北,至登封市域北界,包括太室山和少室山的大部分山体。
占地88.1平方公里。
在此区内需要保持原有自然环境,以减少对于文物建筑的影响。
在城市总体规划上应作为山林区,避开城市发展。
b二类景观协调区
本次规划范围内,除以上各级保护区、控制地带、协调区之外的区域。
占地140.7平方公里。
此区为登封市民居住生活区,城市建设主要是居住及旅游、文化类建筑。
第九条对保护区的管理规定
(1)对保护范围的管理
保护范围内以文物保护单位为中心,除必要的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和基础办公设施、服务设施外不得增加其他建筑物。
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划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进行其他对文物保护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2)对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包含民居、办公建筑、旅游服务设施、学校建筑、停车场、广场、农田、山林等。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所有新建或改建项目必须得到文物部门的批准,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如使用坡屋顶则屋顶坡度不得超过1:
1;在建筑颜色、风格、体量上与传统建筑的历史氛围相协调,不得使用饱和度高的颜色,不得使用反光性强的表面材料。
禁止进行违反保护规划的拆除和开发,禁止对文物格局和风貌造成不良影响的改建,禁止进行其他对文物保护和文物环境保护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3)对地下埋藏文物的管理
在嵩山古建筑群中,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有一些区域存在古代遗址,属于未进行考古发掘勘探区。
此区内不得在未探明地下遗址分布情况的前提下,进行任何类型的建设活动,已经划在保护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勘探区,允许作为农田或绿地使用,但不得种植根系在50厘米以上的植物。
(4)对景观协调区的管理
一类景观协调区内的建设活动需符合山体景观的要求,不可使用过于明快的颜色,建筑高度不可过高,在朝向文物建筑方向的景观面上的建设活动其颜色、风格需与传统历史氛围相协调。
二类景观协调区内的城市建设与发展、村镇建设与发展、道路建设等活动需为文化遗产营造一个整体性的协调氛围。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条针对文物建筑本体的保护工程
根据文物建筑价值和现状评估,嵩山古建筑群保护措施分为以下三级:
(1)A级,日常维护保养。
约占文物建筑总量的50%,主要是对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文物建筑,实行连续监测和记录存档,如进行:
木结构干湿度变化状况检测、木结构腐朽变化状况检测、木结构变形状况观测、砖石结构所在区域受到大气污染、酸雨浓度的检测、结构沉降变形观测等;并按照有关规范实施保养工程。
(2)B级,现状修整。
约占文物建筑总量的45%,主要工作是在基本保持原状的前提下减轻文物建筑本体所受的伤害,规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局部残损部分,清除无价值的当代添加物。
(3)C级,抢救性维修。
约占文物建筑总量的5%,主要工作有:
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补缺失的部分。
(2)、(3)两类文物保护工程,所采取的措施要考虑可逆性、可识别性的原则;实施前必须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详细勘测,确定最终应实施的保护措施等级,制定专项规划或专项设计,依法审批;计划采用的特殊保护措施还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并建立详细的工程记录档案,由河南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一条针对文物建筑环境安全的保护工程
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防护加固措施,不得对原有文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环境特征。
(1)建造保护性建筑:
对太室阙已残破的保护性建筑进行改建,兼作博物馆,集中展示登封汉阙文化;对少室阙已残破的保护性建筑进行改建;并改造启母阙现有保护性建筑;
(2)对文物本体所在环境的治理:
a更改少溪河河道,解除少溪河对少林寺塔林的洪水冲击威胁;
b对存在洪水隐患的少室阙后部河道进行治理,在上游加建防水坝;
c在观星台周边沿保护范围边界,在考古勘探确定没有阳城遗址的地段修建地下隔震带,隔绝采煤活动对观星台台体的震动。
(3)保护设施的增设: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中均须增设、完善监控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数字化管理体系,制定防盗应急预案。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中均须增设、完善消防设施,制定防火、防洪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针对古树名木的保护
散生在各文物保护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均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进行日常保护管理。
(1)制定日常养护的措施:
对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需报告登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登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制定救治方案和实施治理。
(2)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禁止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禁止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禁止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禁止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禁止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3)对于嵩山古建筑群所在地段均须维护原有地形地貌
对已经遭到一定破坏的山坡进行植被修补;保持农田和山林原有的自然风貌;
第五章环境规划
第十三条环境与景观整治规划
(1)原有山体、水体环境的保护
在所有山体部分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发生开山采石、修筑隧道等破坏山体结构、山体环境的行为。
环山道路修建和改建的尺度、断面形式须与嵩山山脚下应有的环境氛围相协调,不能任意加宽。
在涧道中设置拦水坝,保证蓄水;设置统一的污水排放系统和垃圾处理处,防止污染水体。
(2)各个文物本体周围环境的保护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居民简易房、废弃的工厂等不协调建筑必须搬迁,不协调构筑物予以拆除。
(3)景观大道两侧环境的保护
对影响景观的简易建筑进行修饰整理,使其颜色、风格、体量与传统历史氛围相协调。
(4)保护区空间视廊景观的保护
各文物保护单位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需要保持的视线通廊和空间景观,与嵩山各山峰之间的视廊景观须予以保护,不得在其间任意添建建筑物。
必要的建设活动应当经过文物部门审批。
对于启母阙后部,在维护嵩山脚下原有地形地貌的前题下,解决与启母石之间的视廊关系。
(5)绿化景观调整的总体原则
整体协调,局部特殊,既保证整个嵩山古建筑群植物景观即有统一的格调,每个文物保护单位又有局部的独特性。
礼制建筑、佛寺内和近旁的植物配置需营造出肃穆的气氛,以常绿植物为基调树,搭配一些秋色叶植物;在教育建筑内和近旁需营造出淡雅清幽的氛围;在各处景点的游客活动区域和文化遗产景观大道两旁的街头绿地应选择四季景观效果鲜明,植物层次搭配丰富的种植设计手法;
a.合理保留利用现状有价值的树木,以延续历史环境信息;
b.以乡土树种的选择为主,保证植物景观的可持续性;
c.根据景观空间特质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植物品种;
d.合理选配树种,关注植物的形态、花色、及季相变化,营造丰富多彩的植物景观,以营造适合的气氛;
e.关注植物景观的近远期效果,合理搭配速生与慢长形树种;
f.常绿和落叶的植物比例控制在1:
3左右;
(6)文物保护单位内部和近周边的绿化种植
除规划中确定为主题公园、休闲公园者,应避免出现现代园林设计手法和过度公园化,以免破坏文物古迹的历史氛围,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
(7)文化遗产景观大道两侧绿化带
在建筑后退线以内设置行道树,树种可选择银杏、国槐、千头椿、元宝枫等;两侧现状是农田、果林的路段,应保留农田和果林。
第十四条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规划
(1)执行登封市总体规划中的登封市环城防护林建设,对嵩山山体植被采取天然林保护方式
嵩山的绿化与登封市、告成镇、卢店镇、唐庄等市镇建设相配合,形成市镇绿化面;以及城市外围的绿化屏障。
(2)遗产大道及文物保护点的绿化
对各处文物保护单位的绿化环境进行梳理,形成三级"绿化节点";对文化遗产大道两侧进行绿化整治,形成绿化线路;依托嵩山山林绿化面,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和生态框架。
(3)嵩山古建筑群区域内、外受到工业之类污染环境的治理
a执行登封市总体规划中对环境污染治理区的划定,以告成镇和阳城工业区为中心划为环境污染重点治理区,之外更远范围包括卢店镇在内划为环境污染治理区,综合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b对于太室阙南保护范围内被污染的奈河进行整治,奈河上游的啤酒厂予以搬迁。
并对奈河景观重新进行规划设计。
c嵩山古建筑群周围和景观大道两侧采取有组织的垃圾处理措施,不得随便进行焚烧。
(4)对嵩山古建筑群有影响的大环境也需进行监治测和理
告城以南的工业区内的发祥火电厂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废气等,对于观星台的保护有一定影响。
目前需由专业人员通过对观星台台体材料表面损坏原因分析检测,对火电厂排放标准提出要求,近期使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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