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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的尴尬和希望
中国律师的尴尬和希望
(一)
政治上的尴尬:
失落
许多人都知道,美国的总统超过一半以上是律师出身。
美国的议员,大多也是律师出身。
欧洲各国的总统、总理、首相、议长,都不乏律师出身者。
由此许多人自然而然地认为,律师在政治地位上是非常之高的。
然而,在中国,从律师业恢复至今已经超过了四分之一个世纪,我们还从没有听说过有一位律师出身的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市长,甚至连县委书记、县长都没有听说过。
倒是有了几位律师出身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相对于各行各业的代表和委员来说,仅仅几名律师代表和委员根本发不出什么声音来。
由于律师业的流动性比较大,而且律师关系的流动是与户籍分离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许许多多的律师甚至多年都从没有行使过任何选举权,更不用说被选举权了。
笔者就是如此,自从1993年离开原籍从事律师职业以来,至今没有行使过任何选举权了。
如此的中国律师,政治上还能有什么样的地位呢?
现在连看守所的一些在押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参加选举,而许多律师就此却失去了选举权,两相比较,实在滑稽。
经济上的尴尬:
难堪
过去许多媒体报道,在西方国家最赚钱的有三种行业:
律师、记者、医生,有报道称这三者的收入甚至比总统、首相还要高。
事实可能的确如此。
但这毕竟是在西方国家,而且西方国家也有着几百年的法治的历史。
在中国,律师服务同许多行业一样,任何商品和服务在供不应求的阶段,总会产生暴利。
所以中国律师行业的确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期间曾经好过了一阵,产生了一些有着相对较高收入的律师。
然而随着律师数量的增加,尤其是非律师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等的大量增加,再加之大学扩招之后每年数十万的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进入市场,律师业已经与“高收入”三个字越来越远了。
如今,许多刚刚入门做律师的人员,如果没有家庭的支撑,恐怕连生计都将成为问题。
这已经是残酷的现实了。
网络上流传着一个年轻律师的感叹:
“如果再没有人找我打官司的话,我就告老婆离婚,替自己开张。
”读了之后,只有辛酸。
文化上的尴尬:
还没有形成律师文化
中国各行各业都有着自己的发展历史,也有着自己的行业文化。
由于中国古代并没有律师这一职业,新中国成立之后律师业短暂维持了几年却又遭遇“反右”的冲击,所以中国没有律师的传统和文化。
律师业恢复二是多年来,也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至今仍没有形成固定的、良性的律师文化。
上世纪八十年代,大学教师曾经被认为是“穷教师”甚至没有毕业生愿意留校,所以许多大学教师下海当了律师。
现在由于大学教师不仅有着自己的讲台,而且还有着“教授”等等职称,结果他们不仅享受着“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和待遇,而且还有着充足的时间和条件“兼职”(其实对于许多大学法学老师来说几乎已经成为专职了)承办律师业务,结果不仅抢了专职律师的饭碗,还落下了不少的美名。
而律师业却只能望洋兴叹,无可奈何。
社会地位的尴尬:
降低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律师业刚刚恢复的时候,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仍然属于国家干部。
但由于没有如“公、检、法”的所谓“实权”,律师只能算作三等干部,但毕竟还是干部。
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发展,忽如一夜春分来,市场需要成就了律师身价的提高。
那个时候,律师不仅比大多的机关干部自由,更比机关干部收入高出许多。
笔者那时即使在企业,当时的工资也几乎是内地法院同学的十倍。
所以,当时不仅各行各业都有人改行做律师,甚至还有许多的法官、检察官辞职做起了律师了。
那个时候,无论以前的背景是什么,无论是否真的上过大学,无论以前什么身份地位,无论出自哪里,只要是律师,几乎就是身份的象征。
然而,进入了新世纪之后,随着机关干部连连提高工资,随着“权力”的附加值越来越大,更随着律师以及非律师法律从业人员的暴增,公务员、大学教师都重新成为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就业的热门,而律师却几乎堕落成拉保险的业务员一样的人员了,社会地位一落千丈。
“单位”的尴尬:
落空,缺乏后盾
在中国,过去没有了“单位”几乎就没有身份。
由此可见“单位”对于中国人的重要性。
早期的中国律师,说自己是“律师事务所”的,许多人甚至还不好理解,那就说是“司法局”的,外人一听立马尊敬三分。
现在的律师,除了极少数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公职律师之外,都已经与司法局彻底“脱钩”了。
而“律师事务所”呢,现在基本上都像个体户联合会。
虽然都挂名在一个所里,但各人找各人的案件,各人办各人的案子,同在一个所的律师,都可能连面也难得一见。
大多的律师都陷入了单打独斗的境地。
对于公、检、法、司哪个部门来说,如果有人胆敢对这些部门的人员寻衅滋事,都可能被以妨碍公务给予拘留甚至判刑,而现在对于律师来说,只能自己小心翼翼从事,即使遭遇到一些蛮不讲理的无赖之徒,也只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因为背后已经没有了“单位”可以为你撑腰。
虽然有律师协会,但作为协会毕竟与原来的“单位”的概念还是有所区别的。
心理上的尴尬:
压力特别大
做律师,许多人是追求“成就感”的。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律师是有着一些成就感的。
然而,如今作为律师,更多的却是心理上的压力。
这种压力也已经远远地大于成就感。
律师没案件的时候,有了时间,有了自由,同时也就意味着没有了收入,所以心理压力非常大,要为没有案件发愁,根本无法轻松。
律师有案件要办的时候,心理压力更大。
律师不仅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应对当事人的催问,而且还得调查取证,还要研究案情、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最后还得为案件的审判结果担惊受怕。
生怕案件败诉,难以给当事人交差。
有的风险代理,如果案件结果当事人不满意,很可能自己就是辛辛苦苦一场空,收不到分文报酬。
早几年,就有听说律师出家的故事。
近几年,又频见律师改行,其实都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
武器的尴尬:
法律武器时软时硬
律师的武器就是法律,但法律这个武器却又不掌握在律师的手里。
在中国,有人戏称“法律就是个红苕,生了就硬,熟了就软。
”面对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事实也的确如此。
律师打官司,由于接到每个案件的当事人不同,受理的法院不同,案件的性质各不相同,甚至所在的地区都不同,所以没有律师能够认识所有的法院的所有的法官,而且还不知道对手是否与相关法院或法官“相熟”,这样的情况下,一旦法律这个武器在法院或法官手里不能够“硬”起来,律师便失去了几乎唯一的“武器”。
如果当事人理解的话,尚可安慰。
如果当事人不能够理解的话,那么律师的麻烦就大了。
市场的尴尬:
不找律师找市长
过去在谈到经济改革的必要性的时候,说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厂长往往“不找市场找市长”,由此论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现在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不找市场照市长”是不存在了,但是当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发生诉讼的时候,许多企业老板,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却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找律师找市长”的情况。
这就是为什么执行着同样的一部法律,却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根源所在。
如果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都找律师而不找“市长”,那么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绝不会如此严重,“市长”们发生腐败犯罪而落马的也绝不会如此之多,中国的法律必将严肃许多。
在“不找律师找市长”盛行的情况下,不仅企业家等当事人找“市长”,许多律师也不得不找“市长”。
当“市长”找不到的时候,就只能退而求其次,改找“处长”、“科长”等等的了。
只要手中有点“实权”,无论“处长”、“科长”、“秘书长”什么的,个个都比律师管用。
他们所得到的“辛苦费”往往也要比“律师费”丰厚许多。
面子的尴尬:
没钱得装有钱样
作为律师,如果不显得很有成就的样子,是无法取信于当事人的。
但要装出很有成就的样子,就必须付出很大的代价。
许多律师,根本无力买房买车,却也得想尽办法去买,或者哪怕没房,也得有车。
与法官、检察官的同学、朋友在一起消费娱乐,有钱没钱都得抢着买单。
在当事人面前,哪怕身上只有几块几十块钱了,也得张口百万十万的聊天,而且还得显得毫不在意、见多不怪的样子来。
所以有关媒体报道的律师的所谓的“高收入”以及所看到的种种律师的“潇洒”,其实不乏太多的泡沫成份。
理想的尴尬:
在矛盾中煎熬
在许多弱势的老百姓眼里,律师无疑就是“正义”的化身。
他们会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律师的身上。
然而,如果从经济收入的角度考虑,律师无疑又都愿意成为强势的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够支付得起较高的律师费。
追求正义往往是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的。
律师为弱势的一方办案,往往不仅可能得不到合理的劳动报酬,甚至还要补贴费用。
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最终正义得到了维护,当事人有句感谢的话,律师也可勉强知足,多少还有一点“成就感”。
但如果尽了最大的努力,正义仍然得不到维护,律师就要为法律或者某些执法人员背负恶名,心理上就不仅仅是“失落感”、“挫折感”可以简单形容的了。
为强势的一方办案,有时即使赢得了官司赚到了钱,但是当明知这一切是建立在法律被“强奸”的基础之上的时候,虽然别人不能追究律师什么,但是却隐瞒不了自己的良心,内心的“罪恶感”会时时噬咬着自己的良心,内心的自责会让尚有正义感的律师寝食难安。
社会评价的尴尬:
律师的主流被“两极”的律师所淹没
中国律师中,真正赚钱的律师只是极少数。
他们赚钱的门路,有的是早年从事律师抢占了一定的市场;有的是能力突出的确技高一筹;有的是依赖某种背景和关系垄断了某个企业或某个行业的市场;也不乏一些人勾结某些机关或者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利用……这些人毕竟都是律师中的极少数人,他们造成的影响却相当大。
许多人认为律师“有钱”、“有关系”也往往就是由此而引起。
这些人虽然有钱甚至“有势”,但代表不了中国律师的主流。
中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业资格考试,也是最为正规的职业资格考试。
由于早期对于中国律师的模糊认识以及媒体的一些不正确宣传,吸引了包括未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员在内的各行各业的人员来报考。
许多其他行业的人员甚至视考取律师资格为“鲤鱼跳龙门”一样。
如此以来,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素质难免参差不齐。
一些奔着赚钱的目的而来的人进来之后,结果发现律师这行的钱其实并不比其他行业好赚,于是坑、蒙、拐、骗的手段也就用上了,由此给许多当事人不仅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更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
极个别律师,几乎堕落到了“天天都是愚人节”的地步,甚至把“办案”变成了“作案”。
这些少数律师败类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律师群体的形象,结果使社会上少数人把律师统统视为“骗子”、“没用”……
中国极大多数的律师,其实都只是凭着自己的知识和劳动,辛辛苦苦地赚着一份基本能够维持养家糊口的费用。
有的人可能比机关干部的工资高点,但他们没用人给养老金,没有人给退休金,没有人给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没有任何权力可以谋取私利,算来算去,其实许多人是在消费自己的未来和福利充作表面的“成功”。
甚至有的律师入不敷出也不足为怪。
这样的律师,才是中国律师的主流,但却被媒体甚至整个行业都忽视。
职业风险的尴尬:
职业风险时时存在
许多人误意味律师是一个最没有职业风险的工作。
然而,他们却意识不到,律师的职业风险却时时刻刻的像一支达摩克莉斯之剑高悬在律师的头上。
最早的职业风险,是律师在国家基本没用投入的情况下,自己赚取的律师费如果私自占用、使用了一些,就会被当做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案例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并不鲜见。
如今的职业风险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稍不注意就可能被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又有新的案例,广州一律师收取了当事人100万元人民币,结果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拘押。
另外,随着许多民事纠纷争议标的的加大,或者矛盾的激烈程度的加大,为一方代理的律师经常被对方当事人殴打或者辱骂时有发生。
所以有人认为律师职业最安全,完全是一场误会。
分配上尴尬:
被排除在公有制之外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所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生产利润也归国家所有,国家利用国有资产为全起社会主义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福利以及必要的社会保障等等。
在我国,机关有机关的除了货币工资之外的各种福利及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也几乎有着与机关差不多的待遇,国有企业有着国有企业类似的待遇,农民还有着祖先遗留下的一块土地可以自由耕作,小商业者、个体户等等也都有着自己的一些必要的资本可以经营。
只有律师,除了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可以提供一些支助之外,没有任何人愿意为你投入。
先投入巨资上完大学,大学毕业了,还得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参加司法考试,考试通过了,还得拿低得可怜的工资甚至没有工资去实习,实习完了终于拿到《律师执业证》了,还得租用办公室,配置办公设备,投入宣传资料到处去揽活。
终于揽到活了,看你年级轻、资历浅,别人能收一万元律师费的案子你也许只能收到三、五千元,当事人还觉得给了你很大的面子似的。
做了律师之后,你不可能享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以享受到的福利房,甚至连个微利房你也没有资格购买。
你得自己买房、买车、买保险、承担医疗、养老等等的费用。
总之,公有制下所有的一切除了公共马路、公交、免费公园这些之外的其他所有的分配方式都与你无关。
但你的义务却不小。
社会上都说“律师高薪”,那么你就得为你所赚的每一分钱纳税。
哪怕你全年只办了一个案子,只收了三千元钱,你仍然得为那可怜的三千元纳税。
除了税之外,你还得交费。
上交律协管理费、工会费、执业风险保险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等等等等。
自由的尴尬:
无奈的“自由”
许多国家都把律师视为“自由职业者”,在中国,许多人也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对律师的“自由”很是羡慕。
所谓自由,包含几个方面的意思。
包括思想的自由、表达的自由、活动的自由、工作的自由,生活的自由等等。
从一些律师的表现来看,似乎中国律师都拥有了这些自由,可以不用定点上下班,可以随便说话,可以自由流动执业,可以不受限制的花钱……
其实却完全不然。
中国律师可以说都有着思想的自由,但思想的自由如果不能自由表达或者化为行动,往往只能是一场空。
由于条块分割,中国各系统、各部门几乎都有着自己的媒体、出版机构等“喉舌”,向社会表达着自己的声音。
单单中国律师却既没有自己的媒体(虽有《中国律师》这样的杂志,但本质上仍属于司法部管辖),更没有自己的出版社。
律师一个人可以在私下畅所欲言,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但却难以在社会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因此也就造成了其他媒体都说“律师有钱”似乎律师都很有钱似的,某些媒体说律师腐蚀了法官法院立马就采取措施隔离律师与法官接触,其实到底怎么回事,只有律师自己知道,但却无法发出律师自己真实的声音。
工作上,律师去不去办公室无所谓,这是社会上普遍看得见的律师的“自由”。
然而,虽然可以不去办公室,但每一个律师却都不得不为自己的饭碗发愁,为“明天的早餐在哪里”发愁。
即使不去办公室,但并不等于不是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许多地方和单位已经不足八小时了)、每周五天工作制,而许多律师却几乎常年没有休息天,每天十几小时工作,却未必人人都看得见。
自由,是有前提和条件的。
当中国律师整天为了案源四处奔波、为了胜诉四处求人、为了生活四处流浪的时候,所谓的“自由”放在你面前,你能真正地享受这“自由”吗?
确切地说,中国律师的所谓“自由”,都是无奈的“自由”,尴尬的“自由”。
律师法的尴尬:
律师的权利没有保障
文章写到这里,我再次认真研读了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法第四章为“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该章从第二十五条到第三十六条共12条,其中律师业务占1条,律师义务占8条,律师权利仅占3条。
认真分析这3条权利,其实质内容少得可怜。
如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其实完全等于废话。
按照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都不受非法侵犯。
作为中国公民的律师,当然也不例外,而且不仅“在执业活动中”,就是不“在执业活动中”,律师的人身权利也不受非法侵犯。
所以这条所谓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纸空文。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的权利是“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这一所谓的“权利”附加了“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条件,其实就变成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利了,对于律师来说则是必须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义务了。
去掉上述两条所谓的“权利”,律师目前唯一的权利仅剩下律师法第三十条了,即“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而这一条,在实际工作中还是遇到障碍。
如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如果不服行政处罚需要提出行政诉讼,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前往行政拘留所会见当事人,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这种情形下,等当事人期满走出行政拘留所之后,他们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再看律师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这一章共5条,全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对于其他社会各界侵犯律师合法权益或者律师执业权利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
该章的“法律责任”,全部是约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仅仅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对其他社会各界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对律师的执业权利没有任何的法律保护措施。
如此律师法,简直是律师的枷锁,根本不是律师执业的保障。
这样的律师法,对于中国律师来说,不要也罢。
面对咨询的尴尬
咨询往往是律师承揽业务的开始。
所有虽说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规定了咨询可以收费,但绝大多数的律师为了承揽业务的需要,都提供免费咨询。
由于律师职业本身提供的就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服务,所以律师在解答咨询的时候,其实就已经开始了服务。
面对免费咨询,律师的尴尬便不可避免。
如果你对当事人解答得很清楚,当事人完全满意并接受了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可能撇开律师自己去操作了,这样律师可能赢得一句感谢的话,却白白失去了收费的机会,义务为当事人贡献了自己的智慧。
然而如果你有所保留、使当事人并未完全听明白的话,又怕当事人怀疑你的能力和水平,最终还是失去这单业务,仍然收不到任何费用。
如何把握好这种矛盾,对于许多律师来说,都是一件非常困惑和困难的问题。
面对收费的尴尬
由于律师业务的特殊性,律师的案件来源大多都是通过熟人介绍而来的。
而在做什么都讲关系的中国,既然是熟人介绍来的案件,你总得在收费上降低一些,熟人才觉得有面子,当事人也觉得高兴。
所以,虽然律师的收费标准有规定,但许多律师在许多时候都收费低于规定的标准。
否则的话,就可能既得罪了朋友,又失去了业务来源。
律师先收取了费用之后,如果案件比较顺利,很快以某种方式结案了,有的当事人就认为“律师赚钱很容易”,感觉自己“吃亏了”,于是就想方设法要求退还一部分律师费,甚至不惜投诉或者闹事。
但是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时间长、环节多,律师的投入产出明显不成比例,当事人绝不会增加一点费用,最多也就一句感谢了事。
现在又比较流行所谓“风险收费”,即律师在办案结束之后再根据案件的结果收费。
这种方式,律师更为尴尬。
如果结果不理想,律师不仅白白投入人力、物力、精力,甚至还要被当事人嘲笑无能;如果结果理想的话,一些当事人又不讲信用耍赖不予支付律师费。
总的说来,收取律师费往往是许多律师甚至比办案更为头疼的一件事。
对于许多律师来说,谈收费难,收取到费用更难;先收费难,后收费也更难。
面对熟人的尴尬
律师的业务,大多来源于熟人或者熟人介绍。
一些熟悉的朋友,知道你是律师了,可能会经常请你吃饭、娱乐,并且在吃饭、娱乐的时候经常咨询你一些法律问题。
这种情况下,你实际上已经为他提供了法律服务,你却收不到他丝毫的律师费用,反而还似乎欠着他的人情。
如果哪天你提到了收费,那恐怕连朋友都没得做了,所以作为律师还必须维持着这种并不十分公平的所谓“朋友关系”,直到哪一天朋友的事情大了、复杂了,也许才可能收到一点费用。
熟人介绍来的案源,收费高了面子上过不去,收费低了自己吃亏甚至还得赔本,也经常让律师进退维谷处于两难的境地。
要真正地处理好这种矛盾和关系,实在是一种艺术,不是一般人随便可以学会的。
面对当事人的尴尬
许多当事人在最初遭遇法律纠纷或者急需法律帮助的时候,往往六神无主,见到了律师就像见到大救星一样,不仅对律师非常尊敬,也表现得非常诚恳的样子,律师说什么就是什么,甚至感激涕零。
然而,当他们在漫长的司法过程中逐渐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或者问题有了一定的进展之后,许多当事人就开始冷落律师,有的拖欠原先承诺支付的律师费,有的甚至还无事生非地找律师的不是,要求退还部分律师费。
许多当事人在律师办案的时候,口口声声要和你交“朋友”,其实说来说去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希望你少收费,并且重视他的案件。
但往往案件一结束,你甚至连这个所谓的“朋友”的人都找不到了。
所以有律师说,一些当事人就是“当时人”——“当时是人,过后就不是人”了。
此话虽说严重了点,但也并非没有道理。
许多媒体谈到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包括律师行业协会和主管机关都认为律师和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生怕律师欺骗了当事人。
殊不知在付费能力和付费的诚信方面,律师与当事人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当事人并不存在什么“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的约束,所以他们丧失诚信、欺骗律师、拒付或者耍赖延付律师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遭遇如此当事人的时候,律师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打掉牙往自己肚里吞,岂不尴尬?
面对死囚的尴尬
沈阳“1、18”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主犯张显光2006年8月落网之后,媒体报道说许多律师争相提出愿意免费提供辩护。
2006年11月9日张显光爆炸、故意杀人、故意上海、抢劫一案在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媒体报道,法庭上,张显光自认为自己罪孽深重死罪难逃,因此轮到张显光的辩护人质证时,律师刚刚开口,就被张显光厉声打断:
“你闭嘴吧!
我不用你辩护……我在看守所里就和你说了,我早知道自己罪孽深重……”张显光微微起身:
“审判长,我有个要求,我不用他辩护!
”当审判长让他自己申辩时,他只说了一句话:
“我没什么可辩护的。
”
果然,在下午的宣判中,张显光被判处死刑。
张显光之所以拒绝律师的辩护,一方面说明了张显光深知自己罪孽深重,另一方面,也表现了他对律师作用的轻视,再者,也毫无疑问地说明了他对自己难逃死刑的确信。
在庭下,张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说,他有些理解张显光。
他说,当初到看守所会见时,张显光就不愿意律师介入,后来还是听说是自己母亲请的才接受会见。
“我问他起诉书看了没有。
他说,没看,没意见。
光一个‘1、18’大案就够我死的了。
”据该律师理解,张显光已经知道自己必死无疑,根本就不相信律师能起什么作用,所以不想让律师为他辩护。
由此可见,如果法院判决经常都不出那些犯罪嫌疑人的预料之外,那么律师在他们眼里的作用就必然会显得可有可无。
这其实不仅仅是中国律师的尴尬,也无疑是中国法律的尴尬。
面对贪官的尴尬
王有杰,曾任河南省漯河市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被控收受贿赂款634万元、另有756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王有杰“对检方指控照单全收”,首先就讨好了检察院。
接着称“自觉对不起河南人民”,表示“向河南人民说声对不起”,以此讨好了河南人民。
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王有杰进行长达20多分钟的忏悔,他将自己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历程一一作了剖析。
王有杰还“奉劝”为官者:
“礼品包藏着祸端,错一步就是万丈深渊”,“把反腐防线筑得牢牢的,人际交往要慎之又慎。
”以此形式又讨好了纪委。
最后王有杰还表示,“将服从荆州中院的判决,绝不上诉。
”这样,王有杰又讨好了法院。
更加令人震惊的是,为了讨好公诉人,王有杰有惊人之举。
当律师正在就公诉人的指控为其作减轻处罚的辩护时,第一名律师说完后,王有杰突然对自己的辩护律师说:
“我对你们的司法学养表示景仰,并感谢律师的辩护。
”随后他要求律师停止辩护,对法庭表示,他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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