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集中教育活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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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集中教育活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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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集中教育活动
“师德师风集中教育活动”学习辅导材料
团结协作是实现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的
必 由 之 路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
教师集体是大家志同道合进行创造性合作的团体,在这里,每个教师都能为集体的创造作出自己的贡献,每个人从集体的创造中吸取精神力量,同时也以精神力量去丰富自己的同志。
在教师群体中,每个教师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益,可以通过比较、鉴别,分出优劣,激励先进,督促后进。
同时,教师也可以吸取别人的长处和经验来丰富和对照检验自己,达到互帮互学,共同提高。
新时期的人民教师,在同一个集体中,在同一个教育方针的指导下,在各自的岗位上从事着同一个目标--培育人才的工作。
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各司其职、并肩作战的关系,又是一种同心同德、团结协作的关系。
这种关系对于实现教育目标,形成教师个格、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形成良好校风,有利于学生良好品德的养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团结协作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
现代教育担任培育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任务,这一伟大而艰巨的教育工程不是哪一位教师所能独立完成的,它需要各专业学科教师、思想品德课教师、班主任老师和少先队、共青团及各行政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教职员工的通力合作。
特别是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学生学习和掌握更多、更新的知识和技能,一个教师即便是知识再渊博,他也只能完成其教学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全部。
只有全体教师团结一致,相互协作,形成集体的智慧和教育的合力,才能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才能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接班人和新型劳动者。
可见,一个团结协作的集体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关键所在。
(二)团结协作是教师人格的必备要素
教师作为精神文明的培育者和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传授知识、传播文化、繁荣学术、弘扬科学、教书育人的神圣而光荣的任务,起着开启发智、哺育人才、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
正是教师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教师的特殊要求,使得教师在教育实践活动中修养成品德高尚、智力和才能优秀的人,具有完美的人格特征。
这种完美的人格形象对学生起着言传身教和潜移默化的作用,成为学生模仿、效法的的楷模和榜样。
教师的这种人格是由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行素质、优秀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突出的能力素质等构成的。
而团结同事、互相协作正是教师高尚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能力等素质的综合表现。
俗话说:
"大度集群朋",教师之间只有在相互尊重、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团结协作的基础上去展开自己的从教活动,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同事关系,才能化艾怨为理解、信任,变文人相轻为文相亲,改心存芥蒂为相互支持。
(三)团结协作是提高教师自身能力的有效途径
团结协作不仅有利于教师群体形成合力,也有利于教师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一名教师,仅凭一腔热情来教书育人是不够的,或拥有一个文凭,甚至饱读诗书、满腹经纶而缺少教育经验是难以取得成就的。
必须加强与同事间的教书和育人的交流,虚心学习他人的长处,只有这样,才能尽快地提高自己,才能进入优秀教师的行列之中。
反之,一个教师如果缺乏谦述诚恳的取人之长,补已之短的态度,缺乏与人团结协作的品质,仅靠井底青蛙的视力,单个人去闯、去拼,很难做出成绩,更难提高自身的能力。
(四)团结协作是形成良好校风的重要保障
良好的校风是办好学校的精神力量,它能对全校师生员工起着潜移默化的教育和熏陶作用,并能长久地影响教师和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学生在这样的氛围中就会如沐春风般的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并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个性品质;教师在这样的氛围中,更能发挥聪明才智,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教育质量。
而良好校风的形成离不开教师团结协作精神,因为教师集体的风气是构成校风的主体,只有团结协作的教师集体才能培养出良好的学生集体,才有形成良好校风的基础。
这里说的教师集体的风气,其核心是教师之间的人际关系氛围。
教师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团结协作、共同发展,人际关系必然和谐,教师集体的风气必然正,学校的校风也必然好。
反之,教师间如果缺乏团结协作的精神,就会出风头,拉帮派、闹矛盾、闹纠纷、人际关系紧张,不可能形成良好的校园风气。
(五)团结协作有利于学生良好品质的形成
由于中小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具有突出的向师性特征,大学生们也很尊重、崇拜德才兼备的好教师。
教师们具有大度集群朋、团结友爱、协作的优秀品质,使孩子们看在眼里、记在心头。
特别是当前的在校中小学生中独生子女占主体,他们在智力、才能等方面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又存在家庭生活空间与心理空间的狭小,在很大程序上促成他们的"自我专注",使得他们处理人际关系及利益关系的能力较差,合作意识不强等。
进入学校后,他们把教师作为学习的榜样,教师的言行也对他们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
因此,教师的团结协作精神对学生的良好品德形成产生重要的作用。
师德师风集中教育活动”学习辅导材料之二
强化六种意识,解决六个问题
1、强化依法执教意识,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着重解决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问题;
2、强化爱岗敬业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岗位,精心备课,提高教学质量,着重解决敬业精神不强,工作懈怠,教学标准要求低,课堂效益不高的问题;
3、强化学生为本意识,增强对社会和家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着重解决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和歧视侮辱学生的问题;
4、强化素质教育意识,认真执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课程,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着重解决学校和教师随意增减课程课时等违规办学行为;
5、强化清廉从教意识,为人师表,着重解决教师有偿家教、乱收费、乱订教辅资料等收取回扣行为及接受学生家长吃请办私事的问题;
6、强化终身学习意识,勤奋好学,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不断充实新知识,拓宽知识面,着重解决知识陈旧,不适应新形势教学需要和课堂效益不高的问题。
五井小学“师德师风集中教育活动”学习辅导材料之三
教师从教行为“八严禁”
1、严禁体罚学生;
2、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进课堂使用;
3、严禁酒后进课堂;
4、严禁在校内公共场所衣着不得体;
5、严禁在校内公共场所打扑克、下象棋,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
6、严禁在工作时间内私自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业务;
7、严禁推销、变相推销教辅资料谋取私利;
8、严禁私自举办辅导班、搞有偿家教
“师德师风集中教育活动”学习辅导材料之四
小学教师“十不”行为规范(试行)
一、不参加邪教组织和迷信活动;
二、不带手机、寻呼机进课堂,严禁酒后上课,不在教室内吸烟,不误课拖堂;
三、不穿奇装异服、戴奇特饰品、浓妆艳抹、留怪发型;
四、不说脏话、粗话;
五、不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六、不讽刺、挖苦、歧视残疾、弱智和后进学生,不得擅自将学生停课;
七、不得私自向学生收费和摊派读物及学习用品;
八、不得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礼品;
九、不训斥、责难和恫吓学生家长;
十、不托学生家长为自己和他人办私事,不得借用学生家长的车辆。
五井小学“师德师风集中教育活动”学习辅导材料之五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师德师风集中教育活动”学习辅导材料
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的20条建议
【按语】
教师专业发展不仅是社会发展对教师的期待,是教师自身成长的内在需要,而且是学生发展的榜样,是学生学习的活教材。
教师专业发展不仅仅是专业知识的学习,它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特有的范畴:
在自己的职业生活中不断增强自己的专业意识,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拓展自己的专业领域;完善自己的专业行为,适应新的教师角色的过程等。
它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教师专业发展对学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无论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推进,还是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将教育专家提出的《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的20条建议》推荐给各位老师,请认真学习、借鉴、应用。
1.每年拟订一份专业发展的计划,确定两三个要提高的领域,它可以是课堂管理技能或是业务知识进修等,以使你的专业发展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
2.坚持不断地学习,因为它能保持你的先进性,也是使你的知识得以不断更新的源头。
3.每天拿出一定的时间进行反思,记下你酝酿已久或突然产生灵感的教学思考。
4.加强集体备课,共享智力资源。
5.不要害怕其他教师走进你的课堂,你应该充分把握这个机会。
6.加强备课组建设,定期进行教学研究,以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
7.发展你自己的独立研究能力。
深入课堂了解学生,阅读书籍和杂志,访谈专家或者带领学生进行实地考察,提升你的专业技能。
8.选择一位导师,让他成为你的良师益友。
对于他的帮助,要及时地通过言语的感谢、象征性的礼物、花费时间帮助他处理特殊事务来表达你的感激。
9.在同事中确定一个你要追赶的对手,通过观察榜样的示范来学习。
10.如果有一个机会去参与学习,就抓住它——即使它需要一些财力的付出。
11.每年至少参与一次与你教学领域有关的省级或国家级的会议,带回经验和思想与感兴趣的教师分享。
12.至少订阅与你的教学领域有关的两三种刊物,及时更新你的教学思想。
13.教学凭的是一种热情,你有必要奉献业余时间去提高教学水平、发展新的技能以及对每日的课堂挑战进行反思。
14.带着一个开放的心态参加在职培训,接受新的教育教学思想,提高专业技能,拓展视野。
15.开发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
如果你只有一种方式来教一个概念或处理不良行为,那么,当你的手段不能发挥作用时,你将做什么?
如果你有多个可供选择的方法的话,你就能不断地试验,直到你找出一个成功的方法。
16.重视学生对你教学的评价。
要仔细而客观地阅读评估结果,看看学生怎样评价你教学的有效性。
虽然学生评估有一些局限性,但是,他们能提供一个有价值的信息来源,不要忽视他们的观点。
17.充分利用考试结果,辩证地分析学生成绩,及时纠正教学中的不足。
18.不要为学生成绩差进行没意义的解释。
比如“如果我有最好的学生我将是一个最好的老师”。
真正的优秀教师应该承诺,用技能和资源使学生获得最好的发展可能。
19.不要轻视他人对你教学行为的批评性反馈。
监督者或者领导者的观察评价是一个有价值的信息来源,虽然这不是唯一的来源。
客观地倾听,不要防卫。
如果你对他们的一些结论不同意,可以理性地出示一些资料和证据来说明你的观点。
记住,避免以争论或讥讽来保护自我。
20.要勇于创新。
不要年复一年地按照习惯重复相同的浅薄的讲授。
要试验、尝试新事物,不要害怕犯错误。
解除完美主义的枷锁,为最优化努力而不是保持完美。
“师德师风集中教育活动”学习辅导材料之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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