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 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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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详细版
合同法
第一节
一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
二.分类
1、按照合同名称的不同划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合同条款产生方式的不同划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立法的权限
6、公序良俗原则:
“鬼屋案”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经过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含义:
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
2、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商业广告的性质?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我考虑”与“我愿意”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
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5)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
(1)定义: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
顾客甲和售货员的一番对话
甲:
这件衣服多少钱可以卖?
售货员:
你出多少买?
甲:
400,你卖不卖?
售货员:
少了800不卖!
那些是要约邀请?
(2)形式: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两首案),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4、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
到达:
受要约人能控制的地方即为达到。
二.承诺
(1)定义: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例:
甲方给乙方要约,乙方收到要约后未置可否,丙方到乙方处,发现该要约对乙方非常有利,于是以乙方的名义发一承诺给甲方,是否是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在约定的期限;未约定期限,对话方式下应即时做出,非对话方式下,在合理期限做出。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基本一致。
若对要约做出实质性改变,则是新的要约。
注意:
对要约做出非实质性改变,原则上仍是承诺,但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明确规定不得做出任何改变除外。
(3)承诺方式:
原则上采取通知方式;也可以以行为做出。
(4)承诺迟到和承诺迟延
1)承诺迟到:
受要约人逾期发出的承诺。
规则:
原则上不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除要约人表示同意除外。
2)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依照通常情形可是到达要约人,但因第三人原因未到达要约人。
规则:
原则上仍是承诺,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除外。
第三节缔约过失责任
一.定义:
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对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恶意磋商而导致合同不成立
(2)订约欺诈: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适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反诚信原则
第四节合同效力
1.有些合同成立即是生效,但有些合同附加了条件和时间,等条件和时间成就后才能生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
)
2.效力待定合同
(1)定义:
合同虽然成立,但主体有瑕疵,不完全满足生效要件规定,致使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2)类型
A.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B.代理权有瑕疵的合同
C.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D.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
(1)定义:
是代理人虽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的第三任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因此与无代理权人为一定民事行为,该代理的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效力:
是有效的合同,由被代理人承担后果。
被代理人的损失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第五节无效合同
一.定义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任利益
3、以合法行使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种类
1、受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3、显示公平订立的合同
第六节.合同履行
一.后履行抗辩权定义:
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他方未先给付义务,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1)定义:
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2)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一方有先给付的义务
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界期满
4、他方有难为给付的风险:
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丧失商誉信誉等。
5、他方未提供担保
第七节.合同保全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履行自己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构成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合法并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到期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人身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如退休金,养老金,安抚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5、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例:
乙方欠甲方到期债务10万,一直没有偿还,丙方欠乙方11万元债务,丙方一直未向丙方主张,但乙方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问甲方可否代位?
三、代位之诉的当事人
1、原告是债权人,债权人要以自己名义起诉
2被告是次债务人
3、债务人是第三人
四、诉讼当事人的关系
1、次债务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
例:
乙方欠甲方债务10万,到期未还。
乙方无其他财产,但丙方欠乙方15万,到期亦未还,乙方未主张。
甲方诉至丙方到法院,标的10万元。
庭审中,丙方提出,乙方交付给丙方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扣除瑕疵部分,该货款应为8万元,法庭查证,丙方所言不虚。
问丙方能否只向甲方履行8万元?
2、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事先债权中优先支付
3、代位之诉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4、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
如:
上例中,甲方起诉丙方,请求标的额是15万,法院如何处理?
五.撤销权:
当债务人放弃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一)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合法到期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并受让人知情的。
3、债务人上述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债权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
债权人
被告:
债务人
第三人:
受益方
第八节.合同标的物提存
一.含义:
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付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二.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免除
2)除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债务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有关债权人。
3)标的物提存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由债权人所有
5)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6)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公司法
一.控股股东:
其出资额站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以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经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三.股东的权利的撤销权: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四.公司分类
1.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
五.发起人责任:
1)公司筹备期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性质,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有连带责任
2)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转为股东间合作关系,发起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时,交付该财产的股东补齐差额,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其已经认缴的股本,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5)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三种资本模式
(1)法定资本制:
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认缴出资的总额。
股东的出资可以在公司成立前或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付的公司资本制度。
特点:
1)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注册资本;
2)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成立前全部认足;
3)发起人的股款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在公司成立前或成立后一定时期内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成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维持公司的资信
(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资本一旦确定,在存续期间不得随意的改动,如需要增减,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2)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要认足或缴足部分股份,公司就可以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既要载明注册资本又要载明公司成立前第一次发行的资本数额
2)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授权资本同时存在;
3)发起人只需要认购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数,公司就可以成立
(3)认可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行驶的公司资本制度。
七.公司设立的方式
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八.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限制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满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九.公司负责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易
5、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所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十.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1、为了保持公司资本真实,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应当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2、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依法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十一.公积金作用
1、弥补公司亏损。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十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是在一个公司基础上订立分立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分解为两个或以上的公司法律行为
2、分立程序:
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保持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达成协议的除外。
十三.公司资本增加与减少
1.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减少资产之日起10日内,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十四.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于解散时,清理公司财产与债权债务,进行公平分配,以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程序
1、组成清算组:
除上述第3点外,其他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则称
3)法院指定:
逾期不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4)清算组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十五。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3万。
2)首次出资额依法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则为5年内)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公司住所
1)公司名称里要表明有限责任字样
2)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住所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十六。
股东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不得出资的形式: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依法应当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否则验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依法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有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份转让的股份的权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无须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且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视同同
转让;
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优先购买,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购买。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份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购买。
十八。
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十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资本的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出资人投资一人有限公司数量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部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于其他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在举证责任方面,一人有限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二十。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三会健全)
6、有公司住所。
二十一。
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一般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3、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认股人填写认股书
5、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主持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
1)创立大会作用: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报告;
讨论通过发起人制定的章程;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审核公司设立费用;
发起人低作股款的财产作价。
2)通知时间: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或公告各人古人
3)表决方式: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退还认股人股款情况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至日期尚未认足的;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退还股款+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6、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十二。
公司不能成立的两种情况:
①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至日期尚未认足的;
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二十三。
股东大会的形式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转让,受让财产,提供担保等其他。
二十四。
股份公司董事会----决策和管理机关
1、股份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法》规定股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董事会决议的决议方式: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否则,由副董事长、董事顺次进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五。
董事对关联关系表决的回避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3)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4)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六。
股份转让的限制(重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例如发起人认购的35%)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内幕交易禁止)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十七。
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也即股票期权制度)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权买回请求权,退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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