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热合同范本.docx
- 文档编号:11198512
- 上传时间:2023-02-25
- 格式:DOCX
- 页数:35
- 大小:37.64KB
居民供热合同范本.docx
《居民供热合同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居民供热合同范本.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居民供热合同范本
居民供热合同范本
篇一: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
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北京市小区(街)号楼单元层室。
甲方联络人,联系电话,手机。
2.采暖收费面积:
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无房产证的,以
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平方米。
甲方取得房产证后,
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
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
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
如遇采暖期时间调
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
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
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
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
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
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限
1.缴费标准
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
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
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
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
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注:
室内自用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
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
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检测、查表、收费或其他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进行室温抽测。
2.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中发现甲方的自用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及时整改。
3.受甲方委托对其户内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关费用。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
在收取采暖费后,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6.有义务按照北京市有关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
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1.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开始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因乙方的责任使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篇二:
新供热合同样本
HF-XX-0502
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填写说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
供热人(甲方):
用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
(一)用热种类:
()采暖用热;()工业用汽。
(二)用热地点:
(三)用热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平方米。
(四)用蒸汽量:
吨(吉焦),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
详见面积计算表。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有效期内,用热种类属于采暖用热的,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用热种类属于工业用蒸汽的,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的用热参数,非居民用户双方约定温度为℃。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时间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种类,按照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遇热价调整时,甲方按照新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按用热面积结算的,乙方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热费,或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
(三)热费金额:
元。
(四)热费缴纳期限: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由甲乙双方约定:
(五)按蒸汽用量结算的,乙方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计划用蒸汽量应付热费的50%,余款按实际用量在月底结清。
(六)蒸汽输配过程中产生的损由承担,按其实际用蒸汽量的%承担损热费。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分界点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疏通、清洗、除锈,分界点以内的用热设施由乙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乙方提供信息咨询及技术指导等服务。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新入用户,甲方有权在供热前对其用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五)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停止供热或终止合同,并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
2、乙方超合同约定范围用热或违法用热的;
3、乙方用热设施不符合供热技术要求、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损害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运行的,且在约定期限未能消除隐患的;
4、新入用户的用热系统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
(六)乙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用热量不符的,
伪造用热记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按照供热期内最高月用热量收取热费。
(七)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八)甲方因乙方违法用热,需要中断供热时;或者依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对乙方限热、停热、终止合同时,应当提前小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和使用范围提供热力。
(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甲方交纳热费,并有权对甲方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
(三)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
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复检。
(四)乙方需入用热、增加或减少用热量、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者终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热费结清。
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乙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办公地址和电话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六)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其所辖用热设施进行定期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工作,使之达到供热技术要求。
(七)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安全用热,并在入户装置处派专人值班,当用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用热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供热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投诉,甲方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篇三:
供热服务合同范本
供热服务经营协议
第一章总则
101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国新疆省(自治区)市(县)签订本协议。
102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遵守中国的法律;
b.公开、公平、公正;
c.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0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0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3[供热]由锅炉房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204[锅炉房供热设施]指锅炉房内供热设备、管道及阀门的总称(燃气系统除外)。
205[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06[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乙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207日、月、季度、年:
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经营权授予、期限
301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02特许经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70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401特许经营权地域
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下列地域的供热享有特许经营权。
402特许经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负责对该小区锅炉房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403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锅炉房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501锅炉房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确定权属。
502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锅炉房供热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维修权和收费权由乙方拥有。
第六章锅炉房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锅炉房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锅炉房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
乙方对供热设施的管理仅限于锅炉房内供热设备、管线及阀门;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锅炉房内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及更新的责任。
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第八章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应急预案
801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乙方进行锅炉房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
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用户。
802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九章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
供热采暖价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制定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
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章供热安全
1001安全责任
a.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
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
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b.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
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c.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
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d.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
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e.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定,及时应对
发生的紧急事故。
1002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
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003因安全原因的停热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查验,对认定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
第十一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101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的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1102特许经营的提前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a.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b.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其后果仍未消除,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
行本协议情况的;
c.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采暖的;
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
因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己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
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篇四:
供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热方和用热方在热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效力
供、用热双方对本合同无异议的,可视本合同长期有效。
对本合同有争议的条款,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从其约定。
第二条供热地点、交费面积
(一)供热地址:
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巷
____________号
(二)交费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双方认定面积为准):
______平方米。
其中:
住宅交费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交费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供热期限
供热期限为每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翌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止。
第四条供热标准
(一)本合同所指供热标准为
1.居民住宅在采暖期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在摄氏______℃(含______℃)以上为合格,低于______℃为不合格。
元旦、春节节日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______℃。
2.双方同意非住宅室内温度按不低于摄氏______℃执行。
(二)采用热计量方式供热的,双方约定的用热量为最小时,室内温度不得低于______℃。
第五条热费标准、支付方式、结算时限
(一)热费价格:
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标准收取热费。
住宅______元/建筑平方米;共计____________元。
非住宅______元/建筑平方米;共计____________元。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热费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热费结算时间:
每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期间用热方将当期热费全额支付给供热方。
第六条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向用热方收取热费;
(二)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三)有权检查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制止用热方超量、超范围用热;
(四)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
(五)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方有权限制或停止供热;
(六)负责维修用热方室内供热设施及所连接的室外管道系统。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属于供热方管辖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中断供热,应当提前以有效形式公告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热。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热或中断供热除外;
(八)供热方发现用热方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用热方。
如用热方未及时改正上述安全隐患,造成供热方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供热中断,用热方应当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和使用范围向用热方供热。
第七条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供热方出具收费文件及对确定的热价、计量表具等申请复核;
(二)监督供热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进行供热;
(三)对供热方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申请仲裁和提出上诉;
(四)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方交纳热费;
篇五:
天津市居民供热合同
JF-XX-053
天津市居民住宅
供用热合同
(按面积计费)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同监制
XX年4月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合同编号:
供热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用热户: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用热地点
第二条供热采暖费计算
(一)供热价格:
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
平方米。
计费面积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居民 供热 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