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内资企业年检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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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资企业年检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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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2010年度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时间:
2011-02-25 来源: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年检的对象
凡2010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检的时间
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三、年检的方式
2010年度企业年检,继续实行网上报送年检资料,经初审通过后再到年检窗口办理盖章手续。
企业可凭往年的上网密码报送年检资料,未领取密码或密码已丢失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市工商局或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年检窗口重新领取上网密码。
凡参加2010年度年检的内资企业,均应通过工商红盾网(网址:
)填报年检资料。
另外,广州市工商局试行无纸化年检。
所谓无纸化年检是指通过数字证书技术,免于提交纸质年检材料,实现企业年检全过程网上完成。
今年属试行阶段,仅限于广州市工商局机关本部发照的企业(具体操作细则,请上工商红盾网,点击内资企业年检服务,无纸化年检)。
各工商分局发照的企业待试点成功后再推广。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2010年度企业年检登记表(向年检窗口工作人员索取,或在工商红盾网下载);
(三)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向年检窗口工作人员索取,或在工商红盾网下载);
(四)其他材料:
1.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分支机构与所属法人在同一登记机关注册的,与所属法人一起办理年检;分支机构与所属法人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的,分支机构除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外,还要提交所属法人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加盖所属法人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3.一人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等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去年被工商部门责令办理重新验资或减资的公司,今年年检时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
4.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须提交有效期内的相关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或由企业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5.已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只需提交
(一)、
(二)、(三)项材料及《清算小组备案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先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才能办理年检确认。
(二)请私营企业申报年检时填报本企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表格可在工商红盾网表格下载区下载。
(三)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年检材料真实性负责,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12315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
85539229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度企业年检公告
穗工商管公告〔2011〕1号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2010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检对象:
凡2010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和下属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年检方式:
2010年度企业年检继续实行网上报送年检资料,经初审通过后再到年检窗口办理盖章手续。
企业可凭往年的上网密码报送年检资料,未领取密码或密码已丢失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我局或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年检窗口重新领取上网密码。
凡参加2010年度年检的企业,均应通过工商红盾网(网址:
)填报年检资料。
没有电脑设备的企业可到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年检大厅自助录入区免费使用。
2011年,我局试行无纸化年检,通过数字证书技术,企业免于提交纸质年检材料,实现企业年检全过程网上完成。
本年度属试行阶段,仅限于我局机关本部发照的企业(具体操作细则可上工商红盾网查询)。
各工商分局发照的企业待试点成功后再推广。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请登录工商红盾网,查阅《广州市工商局内资企业年检须知》、《广州市工商局外资企业年检须知》。
业务咨询电话:
12315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
85539229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网上年检办法简介
时间:
2011-02-25 来源: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度工商企业年检,继续实行网上填报资料的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一、通过互联网报送年检资料
(一)获取年检上网密码
企业可凭已有的上网密码报送年检资料,未领取密码或密码已丢失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市工商局或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年检窗口重新领取上网密码;外资企业可以到窗口领取上网密码,也可以直接从网上获取。
(二)填写年检报告书
运行IE浏览器,访问广州工商红盾网()进入网上业务大厅的“网上年检”栏目。
输入企业注册号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企业年检网上办事窗口,首先通过“阅读年检须知”了解本年度年检情况和规则,然后点击“填写年检数据”根据系统“助理小提示”和“帮助”按照要求和步骤填写数据。
填写完成当前事项后,点击“下一步”即可保存当前事项申报数据。
如果点击“下一步”弹出提示信息时,请按提示的信息进行修正后再继续。
(三)提交年检报告书
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申请”,即可将报告书内容发送到工商局年检审核系统中。
提交后企业不能再对年检数据修改。
若初审不通过,企业可以再次修改填报数据,完成后再次“提交申请”。
(四)查询年检初审结果,办理确认手续
材料发送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访问广州工商红盾网()进入网上业务大厅的“网上年检”栏目,在“查询反馈意见”中查询年检结果。
若“初审不通过”,可依据工商业务人员的意见修改报表重新提交。
若“初审通过”,请点击“打印登记表”打印《企业年检登记表》(或外资年检报告书)及《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盖上单位的公章及财务章,并按《企业年检须知》要求带齐年检必须提交的材料,到指定年检窗口办理确认手续。
二、通过自助录入方式报送年检资料
(一)获取年检上网密码
企业可凭已有的上网密码报送年检资料,未领取密码或密码已丢失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市工商局或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年检窗口重新领取上网密码;外资企业可以到窗口领取上网密码,也可以直接从网上获取。
(二)填写并提交年检报告书
在工商局受理大厅免费使用工商局提供的年检专用计算机,通过IE浏览器访问计算机上设置好的“网上年检”页面链接,输入企业注册号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后,按照要求填报数据,填报完毕后申请提交并退出即可。
(三)查询年检初审结果,办理确认手续
材料发送后五个工作日内,可使用工商局大厅指定的年检专用计算机,通过访问计算机上设置好的“网上年检”页面链接,输入企业注册号及密码登录系统后,点击“年检结果查询”。
若“初审不通过”,请依据工商业务人员的意见修改报表重新发送。
若“初审通过”,请填写《企业年检登记表》(或外资年检报告书)和《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盖上单位的公章及财务章,并按《企业年检须知》要求带齐年检必须提交的材料,到指定年检窗口办理确认手续。
三、委托代录点代为录入年检资料
(一)获取年检上网密码
企业可凭已有的上网密码报送年检资料,未领取密码或密码已丢失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市工商局或各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年检窗口重新领取上网密码;外资企业可以到窗口领取上网密码,也可以直接从网上获取。
(二)委托代录点代为录入年检资料(代录点设在工商局及分局受理大厅)
向代录点索取年检报告书自行填写完成后,连同企业注册号和年检密码交由代录人员进行录入申报。
(三)查询年检初审结果,办理确认手续
年检材料发送成功后,可通过代录人员查询年检初审结果。
初审通过后,请填写《企业年检登记表》(或外资年检报告书)和《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盖上单位的公章及财务章,并按《企业年检须知》要求带齐年检必须提交的材料,到指定年检窗口办理确认手续。
四、逾期年检只能通过自助录入方式或代录点代为录入方式报送年检资料。
五、办理无纸化年检的办法请查阅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
业务咨询电话:
12315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
85539229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时间:
2006-02-24 来源: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 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
(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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