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电大刑事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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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电大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广义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2、刑事诉讼法: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
4、当事人:
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
5、被害人:
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6、自诉人:
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7、犯罪嫌疑人:
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8、被告人:
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9、诉讼代理人:
是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诉讼参与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
10、辩护人:
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1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12、立案管辖:
又称部门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或者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3、管辖:
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4、审判管辖:
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简言之,就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15、地区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6、专门管辖:
其全称是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17、回避:
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18、自行回避:
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19、申请回避:
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20、指令回避:
指存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的,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21、辩护权:
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2、自行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3、指定辩护:
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4、委托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25、证据:
广义的证据概念,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作为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能在诉讼中起证明作用的事实而收集来的,无论其在最初阶段是否依照合法程序所得,也无论其是否被证明为真实,在某些叙述中被直接称之为证据,或证据材料。
狭义的证据概念,是指它除了要具备广义证据所具备的条件之外,还要合法性,即:
这类证据必须在法定证据的范围之内,经过合法的人员按照合法的程序收集,并在法庭上经过双方的质证,最后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
26、物证:
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7、书证:
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28、被害人陈述:
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29、鉴定结论:
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30、勘验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31、检查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32、原始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
33、传来证据:
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以下的材料。
34、言词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法律条文中规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35、实物证据: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
36、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37、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38、证明对象: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39、证明责任:
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40、强制措施:
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41、拘传: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42、取保候审: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承受传承受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3、监视居住:
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44、拘留:
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45、逮捕:
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46、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47、立案:
即立案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发现和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48、不立案决定:
是指在立案阶段经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而确定刑事案件不能成立的一种诉讼活动。
49、侦查:
是宋、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50、勘验和检查:
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51、人身检查:
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活动。
52、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为了查明在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53、搜查:
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隹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
54、鉴定:
是侦查机关或部门为了解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55、通缉:
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56、侦查终结:
是侦查机关或者部门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已经清楚,可以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57、起诉:
是指法律限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
58、公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活动。
59、自诉:
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活动。
60、审查起诉:
主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即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61、不起诉:
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体处理的一种方法。
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不起诉的报备案,对不起诉的申诉、复议和复核等,构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
62、第一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63、法庭审判:
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开展辨认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64、简易程序:
是基层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65、判决:
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66、裁定:
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67、决定:
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68、第二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一切判决或裁定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权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扩。
69、第二审程序:
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拂 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70、上诉:
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时,邻里法定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71、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是行使检察权的一种方式,属于法律监督的性质。
72、上诉不加刑:
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3、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74、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75、申诉:
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请重新处理的诉讼行为。
76、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77、暂予监外执行: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78、证明标准:
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问答
2.(1Z)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法规有那些区别?
答:
①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各个部门法的规定,均须依据宪法,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而制定的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②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贯彻实施的,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
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要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要有刑事诉讼法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才能正确地实施,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从司法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执行,刑法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就成了一纸空文。
同样,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刑事诉讼的内容和标准,刑事诉讼法的一切规定,也就是失去了目的和意义.③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三个诉讼法同是程序法,所以,在三个诉讼法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
例如,公开审判、两审终审、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等等。
但是,三大诉讼法各自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性质不同,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
三大诉讼法的任务、目的的差异,使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
1、什么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它的特点是: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它是贯彻落实国家刑罚权,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一项特定的国家活动。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如何?
答: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是正确执行刑法的保证。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贯彻实施的,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各自独立成为一个法典,但并非自古以来就是这样。
在我国古代,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在一起的。
3、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宗旨。
答:
其宗旨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律,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规范刑事诉讼程序所要达到的目标。
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
其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5、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诉讼地位。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唯一的审判机关。
它的职责就是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懂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等)、行政诉讼案件,实现自己的任务。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着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最基本的诉讼职能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的关键阶段。
在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除行使审判权以外,为了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还具有下列主要职权:
(1)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为了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6)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等。
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诉讼地位。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它的基本职能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行使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
其主要表现是:
(1)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
(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起诉权;(3)是诉讼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
7、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是什么?
答:
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的重任。
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管辖的案件立案侦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实施鉴定、查询和冻结涉嫌犯罪的存款及汇款、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执行逮捕,有权决定和实施通缉。
8、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
其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
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9、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
犯罪嫌疑人权利有:
申请回避;在侦查阶段,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依法提出申诉等。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侦查和审查起诉,服从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申请回避;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申请回避;对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参加事实和证据的法庭调查和质证,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与控诉方相互辩论;进行最后陈述;对未生效物裁判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被告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审判,执行生效物判决和裁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辩护方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因而是刑事诉讼围绕进行的核心人物。
他们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
(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
(3)是证据的重要来源;
(4)是辩护权的主体,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10、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
其权利主要有:
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其义务是:
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亲自参加诉讼。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11、简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
其原则是: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12、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答:
其原则是: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13、简述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答:
其原则是: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它既是办案的专门机关,又是诉讼监督机关。
14、简述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答:
其原则是: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15、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答:
其原则是指具有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6、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
(1)贪污贿赂犯罪。
(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17、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8、什么是级别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其规定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间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9、试述回避的理由。
答:
其理由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20、试述辩护人的责任。
答: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5、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6、试述拘留的条件。
答:
其法定情形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热线电话人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空中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1、试述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
其权利主要是:
(1)依法执行辩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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