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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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
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本质;
一、宪法与其他一般效力的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1.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
2.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2、普通法律的规范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二、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宪法的制定
1、宪法制定权:
又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利。
(制宪权高于一般国家权力,而不是以一般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权利。
制宪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在于,有权创制宪法来决定一般国家权力的具体形态)。
2、制宪主体:
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也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国民)
3、制宪机关:
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之为制宪机关。
(我国真正行使制宪权的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4、制宪程序:
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④通过或批准宪法草案。
⑤公布宪法(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第三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1、宪法典:
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是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的。
(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典是美国1789年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欧洲大陆最早的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补充:
宪法修正案:
是指宪法修改机关不直接改动宪法文本的规定,而按照年代将对宪法修改的内容顺序排列在宪法典之后,另起序号,以“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新修改的内容代替与之相抵触的原条文。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2、宪法性法律:
是指调整有关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其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一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
二是指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像选举法、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法等)。
3、宪法惯例:
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会引起违宪审查。
宪法惯例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
第一、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
第三、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
)
4、宪法判例:
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
5、宪法解释:
是指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
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6、国际条约:
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各国的违宪审查一般不对国际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
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宪法典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宪法的结构:
宪法一般是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①宪法序言(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主要有以下六点内容:
一是简述国家的斗争历史;二是记载了20世纪以来中国发生的四大事件;三是规定今后的国家任务;四是肯定四项基本原则;五是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内外条件;六是确认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
②宪法正文:
第一总纲,也有称之为“基本原则”、“总则”或“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如国家性质、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结构形式、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社会经济制度,以及作为国家象征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我国现行《宪法》的总纲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法制、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等内容】;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国家机构【现行宪法规定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四宪法保障;
第五宪法修改;
我国历部宪法的结构变化:
我国历部宪法的变化主要集中在公民权利上,表现为前三部宪法将公民权利放在国家机构的后面,而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总纲的后面,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
第四节、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
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和宪法制定的不同之处:
制宪权决定国家的性质,在国家政权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么进行变化,都不会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
从实质上说,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的国家权力。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2.是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宪法的修改限制:
1.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①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②国家的领土范围;③共和政治体制;】2.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①消极限制分为:
一是规定在宪法颁布实施或者修改后若干年不得修改;二是在特定的时期不得修改宪法;②积极限制,即明确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葡萄牙10年修改一次,波兰25年修改一次。
)
宪法的修改方式:
1.全面修改,即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两大特征①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这是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区别;②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
】
2.部分修改:
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基本特征:
一是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是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修改,这是部分修改和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二是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和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
引生:
宪法修正案有以下三个功能:
一是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
二是变动宪法中的规定。
三是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议【①代表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我国实践通常由中共中央委员会首先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案,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再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草案;②行政机关;③混合主体】2.先决投票;3.公告;4.议决【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5.公布【在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
第五节、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
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在对宪法规范的含义不确定的情形下,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理解和说明活动。
【广义的宪法解释:
除有权机关的宪法解释外,还包括社会团体、学者等主体对宪法的解释。
狭义的宪法解释:
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进行的理解或说明。
】
宪法解释机关:
1.立法机关解释,是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对宪法进行正式解释的宪法解释制度。
【我国采取由立法机关来对宪法进行正式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2.司法机关解释【采取被动解释的方式,由其他国家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在具体案件中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性的对宪法作出解释;不具有普遍性,只针对个案】3.特设机关解释【通过设立特定的机关来专门对宪法进行解释】4.公民团体解释【主要存在于有公民复决制度的国家】。
宪法解释的原则:
1.解释宪法应以符合制宪目的为原则。
2.解释宪法应以依法解释为原则。
3.解释宪法应以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
4.解释宪法应以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为原则。
宪法解释的程序:
1.宪法解释的提出【我国宪法解释的提出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2.宪法解释的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直接对宪法解释的请求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事先审查,审议结束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具体的审查报告】3.宪法解释的决议【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决议必须过半数通过。
表决的方式可用举手的方式也可以运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4.宪法解释的公布【我国宪法解释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
其与刑法规范、民法规范、诉讼法规范等并列,都属于法规范的范畴。
宪法规范的特点:
1.根本性【是指宪法规范一般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2.最高性【是指其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效力上的优位性,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活动】3.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一般对调整范围内的问题只规定基本原则】4.相对稳定性【是指相对于法律等其他规范的稳定性而言的】5.政治性【宪法规范主要调整国家权力的地位与职权,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规范在适用过程中难免地表现出其所具有的政治性】6.制裁性【宪法规范是一种法规范,具有法规范的特征】
第七节、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
是根据宪法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上的社会关系,其以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
宪法关系的特点:
1.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是宪法关系的主体之一。
2.宪法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诸多社会领域。
3.宪法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具有基本性。
4.宪法关系具有政治性。
宪法关系的种类:
1.国家机关之间关系。
其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我国国家权力的横向分工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国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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