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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安全培训讲义
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第一版:
安全基础知识]
编制人:
审批人: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知识
一、坚持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又曾称为劳动保护方针,是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总的要求和原则。
在国际上,“安全第一”的口号是美国一家钢铁厂的厂长提出来的,并以此来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的相互关系。
这个口号很快被许多企业家所采用,被认为是20世纪安全科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在我国,正式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最早是航天工业部于1979年7月提出来的。
此后,国家在有关文件中开始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并在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将其确定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中,又对这个方针进一步予以明确。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体现以下两个含义: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对此应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理解这个“第一”的问题。
不能把“第一”简单理解成是一种顺序关系,是生产第二或效益第二等等,而是说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保证,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大事。
特别是当生产经营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好安全问题,使经营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2.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做好预防工作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这种理念体现了一种正确的方法论。
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十分复杂,具有普遍性、多发性和偶然性等特点,稍一疏忽就可能酿成事故。
所以,在各种经营活动中要切实做好预防工作。
如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对机具设施提高其完好程度和自动化水平,对生产经营环境认真搞好安全检查等,从而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真正实现生产经营的安全.做到安全第一。
二、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由众多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构成的系统。
根据其颁布机关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法律。
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来制定、审议通过和公布的。
其中有综合性的,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有专业性较强的,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电力法》、《建筑法》等。
2.行政法规。
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3.部门规章。
是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保障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而依法制定的,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等。
4.地方性规章。
是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是实施于本辖区内的法规。
如《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等。
5.技术标准。
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有关科技单位拟定,经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并经过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技术规范。
如《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
因标准具有技术性强的特点,在体系中另列一类。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标准的层次依次为:
国家标准一行业标准一地方标准一企业标准。
列入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主要是前两种。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又可成为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
为确保安全生产,每位从业人员不仅要合理行使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更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技术能力,认真履行好应担负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所明确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
1. 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 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既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检举、控告;
4. 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6.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从业人员负有的义务
1. 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火场自救九诀
第一诀,熟悉环境,临危不乱。
对自己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建筑物的结构和行走路径做到心中有数。
身处新的环境时,如进入娱乐场所、入住酒店,应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的方位,留意消防器材和救生器具的位置,以便在关键时刻提供帮助。
第二诀,扑灭小火,险而无灾。
消灭火险,就是最好的保护自己。
小火初起,在报警的同时,应奋力将小火控制、扑灭。
如电器起火先切断电源,燃器设施起火及时关闭阀门,办公室设施起火马上用灭火器扑救等等。
千万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置小火于不顾而酿成大灾。
第三诀,撤离险地,不贪财物。
在火场中人的生命最重要。
火灾有初起、发展、猛烈、减弱和熄灭五个阶段。
火灾一旦难以控制,就要尽快撤离,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搬离贵重物品上。
第四诀,保持镇静,明辨方向。
确定撤离时,要强令自己保持镇静,要根据平时对环境的熟悉情况,迅速判断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决定逃生办法。
不要盲目的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乱冲乱撞;要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的地方跑;尽量往楼层下面跑,若通道口已被烟火封阻,则背向烟火方向离开,也可通过阳台、窗台等逃生。
第五诀,简易防护,匍匐撤离。
为了防止火场浓烟呛人,可采用湿毛巾、口罩蒙住口鼻,也可采用向身上浇水的办法,或者用湿毯子将身体裹好,再冲出去。
烟雾很大时,最好采用匍匐前进的方法。
第六诀,选择通道,慎入电梯。
规范标准的高层建筑,都会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疏散楼梯或通道,火势一旦起来,就要及时选择相对安全的通道撤离。
有消防专用电梯的,可乘消防电梯逃生。
无消防专用电梯,千万不要去乘普通电梯。
因为普通电梯的供电系统在火灾发生时会随时断电,或因热的作用导致电梯变形而将人困在电梯内。
同时,由于电梯井犹如贯通的烟筒般直通各楼层,有毒的烟雾会直接威胁被困人员的生命。
第七诀,缓降逃生,滑绳自救。
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一般都备有高空缓降器或救生绳、救生带,人员可以通过这些设施安全地离开危险的楼层;或用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可用水打湿,从窗台或阳台沿绳缓降到下面楼层或地面,安全逃生。
第八诀,避入房内,固守待援。
如逃生通道已被切断,或房门用手摸时已烫手,这时若再开门,火苗与浓烟就会迎面扑来。
此时应关闭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湿布堵塞迎火的窗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然后不停地用水淋湿房间门窗等可燃物件,防止烟火渗入,固守在房内等待救援人员的到来。
第九诀,巧示信号,寻求援助。
被烟火围困暂时无法逃离的人员,应尽量在阳台、窗口等易于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
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动颜色鲜艳的衣物等;晚上,则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者敲击盆子等声响大的东西,发出求救信号,引起救援者的注意。
日常生活中多掌握一些自救的方法,知道自救的路径,关键时刻,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拯救自己,获得第二次生命。
五、火灾的分类和级别有哪些?
火灾系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火灾大多数是一种社会现象,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含放火);二是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三是工艺技术的缺陷。
而人为的不安全行为是最主要的因素。
火灾依据物质燃烧特性,可划分为A、B、C、D、E五类。
A类火灾:
指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产生灼热的余烬。
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
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
指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D类火灾:
指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铝镁合金等火灾。
E类火灾:
指带电物体和精密仪器等物质的火灾。
按照国家《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可划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
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
重大火灾:
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
一般火灾: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六、灭火器的设置
灭火器是重要的消防器材,对消除火险或扑灭初起火灾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灭火器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在设置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1.放置明显。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位置.如房间的出入口旁、走廊、车间的墙
2.便于取用。
要把灭火器放在易于取用的地方,不能将灭火器放置在物品堆里.更不能仅是安全检查时才摆放好,平时弃之不管。
3.不影响疏散。
这不仅指灭火器本身,而且还包括灭火器的托架和灭火器箱等附件都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有指示标志。
对于那些必须设置灭火器而又确实难以做到明显易见的特殊情况,如大型房间,或存在视线障碍的场所,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来突出灭火器的设置位置,使人们在紧急情况时能及时地取到灭火器。
5.放置稳固。
手提式灭火器要防止发生跌落等现象:
推车式灭火器不要设置在斜坡和地基不结实的地点。
6.铭牌必须朝外。
这是为让人们能方便地看清灭火器型号、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和用法等铭牌内容,使人们在拿到符合配置要求的灭火器后.能正确使用。
7.设置要合理。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要竖直向上。
对于那些环境条件较好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在地面上。
8.应有保护措施。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设置在室外的要竖放在灭火器箱内,箱底距地面不少于0.15m。
还应特别注意防冻,确保在低温情况下不影响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使用。
七、安全重地“严禁烟火”
工作和生活中,常常会看到“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
此时,我们应当明白:
已进入公共聚集场所或是消防重点区域。
一、“严禁烟火”标志通常出现的部位
1.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如化工厂、燃气储罐站、加 油站、纺织厂、油厂等。
2.影响较大的重要场所,如发电厂、变电站、通讯设备机房、历史文献储藏室等。
3.物资集中、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较大的地方,如物资仓库、原材料库、油库、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实验室等。
4.人员集中、发生火灾伤亡大的场所,如影剧院、会议室、俱乐部、商场、医院、图书馆、展览馆等。
二、进入防火重点部位的要求
按防火的重要程度,将公共聚集场所或重点区域列为防火重点部位,进入其中时必须做到:
1.不在这些场所吸烟和随意使用明火。
2.不将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带入防火重点部位。
3.严格遵守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服从消防保卫人员的管理。
4.车辆或物品不压占消防设施,不堵塞消防通道,不损坏消防器材和报警设施。
5.劝阻违章人员,制止违章行为,共同维护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
八、正确识别消防安全标志
关注自身的安全,就应该注意识别不同形状和颜色的消防安全标志。
因为它可成为你身处危险境地和危险时刻的安全“向导”。
安全标志有不同的形状和颜色,代表不同的含义,要注意识别。
每到一个新的地方都要看一看有无安全标志。
如果有就要按标志的要求去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全。
按照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的规定,可将其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和指令标志三大类。
禁止标志共有8种,表示在某种情况或某类场所不允许出现的危机消防安全的行为。
其图案为白底,红、黑色图形。
如下图所示:
警告标志,共有3种,用来提醒人们要当心火灾危害。
其图案为黄底,黑色图形。
下图所示:
指令标志共有21种,用来指示在火灾情况下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或逃生自救方法。
其图案为红底或绿底,白色图形。
如下图所示:
九、预防雷电危害
雷电是自然界的放电现象。
带有电荷的雷云与地面的突起物接近时,它们之间就发生激烈的放电。
在雷电放电地点会出现强烈的闪光和爆炸的轰鸣声。
这就是人们见到和听到的闪电雷鸣。
雷电发生时产生的雷电流是主要的破坏源,其危害有直接雷击、感应雷击和由架空线引导的侵入雷。
如各种照明、电讯等设施使用的架空线都可能把雷电引入室内,所以应严加防范。
一、雷击易发生的部位
1.缺少避雷设备或避雷设备不合格的高大建筑物、储罐等;
2.没有良好接地的金属屋顶;
3.潮湿或空旷地区的建筑物、树本等;
4.由于烟气的导电性,烟囱特别易遭雷击;
5.建筑物上有无线电而又没有避雷器和没有良好接地的地方。
二、预防雷电的方法
1.建筑物上装设避雷装置。
即利用避雷装置将雷电流引入大地而消失。
2.在雷雨时,人不要靠近高压变电室、高压电线和孤立的高楼、烟囱、电杆、大树、旗杆等,更不要站在空旷的高地上或在大树下躲雨。
3.不能用有金属立柱的雨伞。
在郊区或露天操作时,不要使用金属工具,如铁撬棒等。
4.不要穿潮湿的衣服靠近或站在露天金属商品的货垛上。
5.雷雨天气时在高山顶上不要开手机,更不要打手机。
6.雷雨天不要触摸和接近避雷装置的接地导线。
7.雷雨天,在户内应离开照明线、电话线、电视线等线路,以防雷电侵人被其伤害。
十、防止触电:
防止触电的常用技术措施要有:
绝缘、屏护、间隔、接地、接零、加装漏电保护装置和使用安全电压等。
在完善技术措施的前提下,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1.认真学习安全用电知识,提高自己防范触电的能力。
注意电气安全距离,不进入已标识电气危险标志的场所。
不乱动、乱摸电器设备,特别是当人体出汗或手脚潮湿时,不要操作电器设备。
2.发生电气设备故障时,不要自行拆卸,要找持有电工操作证的电工修理。
公共用电设备或高压线路出现故障时,要打报警电话请电力部门处理。
3.按设计规范和操作规范施工,保证安装质量。
不用质量低劣、破旧损坏的电线和电器设备。
4.电器设备一定要有保护接零和保护接地装置。
并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5.根据线路安全载流量配置设备和导线,不任意增加负荷,防止过流发热而引起短路、漏电。
更换线路保险丝时不要随意加大规格,更不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6.修理电器设备和移动电器设备时,要完全断电,在醒目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安全标示牌。
未经验电的设备和线路一律认为有电。
带电容的设备要先放电,可移动的设备要防止拉断电线。
7.使用中经常接触的配电箱、配电盘、闸刀、按钮、插座、导线等要完好无损。
绝缘老化、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8.机床工作灯、手提临时照明灯,要使用不超过36伏的安全电压。
9.雷雨天应远离高压电杆、铁塔和避雷针。
避雷针要完好无损,并定期进行检测。
10.各项施工中要避开高压线的保护距离。
2004年4月8日,广东揭阳石某公司20多人抬铁架时触到空中的万伏高压电线,导致12人死亡。
此类血的教训一定要牢记。
11.高压线落地时要离开接地点至少20米,如已在20米之内,要并足或单足跳离20米以外,防止跨步电压触电。
12.发生电器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黄砂、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切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一、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
1. 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等;
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司机、司索工,安装与维修工等;
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 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等高、拆除、维修工等;
6.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水质化验工;
7. 压力容器作业。
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等;
8. 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操作、维修工;
9. 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侧风侧尘工等;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信号工、拥罐(把钩)工等;
14.采掘(剥)作业;
15. 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运输押运工和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亦列为特种设备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年龄满18周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无证上岗的,将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十二、安全色
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意义。
应用安全色使人们能够对威胁安全和健康的物体和环境作出尽快的反应,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色用途广泛,如用于安全标志牌、交通标志牌、防护栏杆及机器上不准乱动的部位等。
安全色的应用必须是以表示安全为目的和有规定的颜色范围。
安全色应用红、蓝、黄、绿四种,其含义和用途分别如下;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
如禁止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停止按钮和停车、刹车装置的操纵把手、仪表刻度盘上的极限位置刻度、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液化石油气槽车的条带及文字,危险信号旗等。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
如警告标志、交通警告标志、道路交通路面标志、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砂轮机罩的内壁、楼梯的第一级和最后一级的踏步前沿、防护栏杆及警告信号旗等。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如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可以通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
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等。
国家标准GB2893—82《安全色》对安全色的含义及用途、照明要求、颜色范围以及检查与维修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国家标准GB6527.2—86《安全色使用守则》作了进一步说明,并给出了具体使用实例。
根据《安全色》(GB2893-2001),国家规定了四种传递安全信息的安全色:
红色表示禁止、危险;黄色表示警告、注意;蓝色表示指令、遵守;绿色表示通行、安全。
在民爆行业正确使用安全色,可以使人员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及时得到提醒,以防止事故、危害发生。
十三、溺水急救方法注意事项
溺水是常见的意外,溺水后可引起窒息缺氧,如合并心跳停止的称为“溺死”,如心跳未停止的则称“近乎溺死”这一分类以病情和预后估计有重要意义,但救治原则基本相同,因此统称为溺水。
急救方法
1、将伤员抬出水面后,应立即清除其口、鼻腔内的水、泥及污物,用纱布(手帕)裹着手指将伤员舌头拉出口外,解开衣扣、领口,以保持呼吸道通畅,然后抱起伤员的腰腹部,使其背朝上、头下垂进行倒水。
或者抱起伤员双腿,将其腹部放在急救者肩上,快步奔跑使积水倒出。
或急救者取半跪位,将伤员的腹部放在急救者腿上,使其头部下垂,并用手平压背部进行倒水。
2、呼吸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一般以口对口吹气为最佳。
急救者位于伤员一侧,托起伤员下颌,捏住伤员鼻孔,深吸一口气后,往伤员嘴里缓缓吹气,待其胸廓稍有抬起时,放松其鼻孔,并用一手压其胸部以助呼气。
反复并有节律地(每分钟吹16~20次)进行,直至恢复呼吸为止。
3、心跳停止者应先进行胸外心脏按摩。
让伤员仰卧,背部垫一块硬板,头低稍后仰,急救者位于伤员一侧,面对伤员,右手掌平放在其胸骨下段,左手放在右手背上,借急救者身体重量缓缓用力,不能用力太猛,以防骨折,将胸骨压下4厘米左右,然后松手腕(手不离开胸骨)使胸骨复原,反复有节律地(每分钟60~80次)进行,直到心跳恢复为止。
十四、人工呼吸
人工呼吸(artificialrespiration),用于自主呼吸停止时的一种急救方法。
通过徒手或机械装置使空气有节律地进入肺内,然后利用胸廓和肺组织的弹性回缩力使进入肺内的气体呼出。
如此周而复始以代替自主呼吸。
人的心脏和大脑需要不断地供给氧气。
如果中断供氧3~4分钟就会造成不可逆性损害。
所以在某些意外事故中,如触电、溺水、脑血管和心血管意外,一旦发现心跳呼吸停止,首要的抢救措施就是迅速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以保持有效通气和血液循环,保证重要脏器的氧气供应。
现场急救人工呼吸可采用口对口(鼻)方法,或使用简易呼吸囊。
在医院内抢救呼吸骤停患者还可使用结构更复杂、功能更完善的呼吸机。
人工呼吸是指用人为的方法,运用肺内压与大气压之间压力差的原理,使呼吸骤停者获得被动式呼吸,获得氧气,排出二氧化碳,维持最基础的生命。
人工呼吸方法很多,有口对口吹气法、俯卧压背法、仰卧压胸法,但以口对口吹气式人工呼吸最为方便和有效。
在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时,使病人仰卧平地或硬板上,两臂在身旁紧贴身躯,用手帕擦去口腔内异物,一手掌按前额,将另一手的食指和中指置于颏骨下,上抬下颏部,使头颅后仰,这样可使舌根与后咽壁分离,遮盖气管开口的会厌软骨翘起,上呼吸道得以通畅。
口对口吹气时,用按于前额手的拇指和食指夹住鼻翼,口对鼻吹气时,则可将上抬下颏手掌代替中、食指,以拇指、食指封闭口唇,抢救者作深吸气后,俯身以口唇包围病人口(鼻)部,用力缓慢呼气,将气压入肺脏。
吹气时应见到胸廓扩张。
每次吹气时间约1~1.5秒,气量800~1000毫升为宜,开始第1~2次量可多些。
每次吹气后,移开口唇,让病人肺内气随胸廓回缩排尽,再重复吹气,每分钟约12次左右,每次吹气务求用深吸气的前部分呼气,以保证最高含氧浓度;每隔5~10秒,测摸病人颈动脉搏动,如脉搏消失,胸前亦听不到心跳,即进行体外心脏按摩,与人工呼吸交替进行;每2次吹气后,以80~100次频率进行体外心脏按压15次。
人工呼吸和体外心脏按摩交替4次后,检查颈动脉搏动,若心脏跳动恢复,呼吸未出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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