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历史演进的国际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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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历史演进的国际比较
信托业历史演进的国际比较
内容提要:
当今世界各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发展既有共性又有特性,这些性质是在漫长的信托业历史演进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其中以英国、美国、日本的进程最有代表性。
对这些国家信托业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分析比较,有利于理解不同的时代、实际情况对信托业的制度、特点和发展方向的影响,也有利于正确理解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和问题。
关键词:
信托、历史演进、比较、制度theinternationalcomparisonoftrust’sevolutionkeywords:
trustevolutioncomparisonsystem一、引言我国信托业自诞生之初就显得有些怪异,为数众多的信托公司有信托之名却无信托之实,打着信托公司的旗号经营着与银行相类似的业务,并孕育了大量的金融风险。
但是一味指责信托公司的行为也有失公允,信托公司的金融风险大多是服从地方政府指令的结果,信托公司业务上的“出位”倒毋宁说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要解释当时我国信托公司的不规范行为,还要从培养信托公司的土壤中寻找滥觞。
我国信托业发展中的许多问题曾经也在日本信托业发展的历史中出现过,比较两国的制度基点会发现许多相似之处。
对比日本信托业如何度过当时的混乱阶段并确立自己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分析我国信托业的现状。
另一方面世界信托业发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只有理解英美信托业演进的制度基点和发展方向,才能认清信托业的本来面目。
本文以下就首先从英美信托业演进的制度基点谈起,分别按照时间和国别的顺序考察世界信托业的历史演进,希望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能够有所借鉴。
二、信托业演进的制度基点比较各国的信托制度是在经济和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确立的,带有不同的时代特征。
英国和美国信托制度的确立过程是一条典型的制度需求引致制度供给的路径。
信托最初起源于变相英国教徒馈赠教会土地这一特殊事件1,随后不断地被效仿,并扩散到一般的遗产继承及其他的财产管理方面。
英国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的,主要处理公益事务和私人财产事务。
采用这一规则的人数逐渐增多,以至于达到了一定数量的临界点,信托成为社会的一种内在制度2。
信托的业务量和业务范围不断增长,信托内部关系协调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也越来越明显地显露出来,政府感觉到有必要以规范的法律来协调信托的内部关系。
随着有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作为外在制度3的信托产生了。
英国政府1893年颁布《受托人法》,开始对个人充当受托人承办的信托业进行管理。
美国信托业的开端则更加市场化,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4等公营机构,基本上都是民办信托机构。
美国一方面继承了公民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另一方面一开始就创造性地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
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1853年在纽约成立了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美国联邦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发展历程中有里程碑的意义。
英美的信托制度发展走的是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路线,信托制度和信托业的发展都比较平稳。
日本的情况与英美有所不同。
在日本,信托的制度供给并不是建立在制度需求充分发育的基础之上,而是以一种突发的制度供给方式建立起来的。
日本最初建立信托制度,源于明治维新后全面学习西方的浪潮,随后为了解决工业化过程中资金缺乏的问题,迅速转化为一种资金筹集的工具。
但是没有制度需求的基础,制度供给难免显得单薄,伴随着信托业表面上的快速发展,一系列的深层问题不断生长出来:
信托活动极不规范,信托业务特征不明显,多从事中介、信贷、保险等非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不足,信用度低,容易造成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
我国信托业的开端与日本有相似之处,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信托公司过多过滥却极少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成为孕育风险的温床,最主要的原因也在于制度需求的不足。
信托的制度需求得以发生,有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社会财产的分散所有,而且社会财富积累程度较高;二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保值、增值需求非常强烈。
在80年代我国仍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即使到了2002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表明,居民储蓄存款已达8.7万亿元,但其分流方向主要集中在住房、消费、国债、股市等方面,基本没有对信托产生需求。
在制度需求发育不足的情况下,一方面信托公司主业不明,作为替代的其他金融业务却很快生长起来。
信托公司从事的所谓信托存贷款、信托投资与银行业务无本质差别;信托公司所从事的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与券商主营业务相冲突;信托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租赁业的业务相重合,信托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中基本没有真正体现信托本质的业务5。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的投资倾向和方式体现了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利益和意志,许多地方政府办的信托公司变成了地方政府的附属物,便利了地方政府自筹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项目,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的行政干预,利润和经营绩效被置于次要地位。
这些以前通过出卖政府声誉作抵押来获取国内外客户信任的机制一旦被打破,政府不在充当最后的贷款人时,信托业的信任危机就在所难免。
三、信托业演进方向的比较 不同的制度基点导致各国信托业步入了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
其中英国的变迁路径比较保守,美国的变迁路径比较开放,日本的变迁路径则经历了剧烈的震荡。
在各自路径依赖的背景下各国信托业逐渐确定了不同的模式作为发展方向。
英国信托业自建立之初就走向了以个人信托为主的模式,主要包括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
民事信托以承办遗嘱信托为主;公益信托指人们将捐赠或募集的款项交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用受托资金或财物兴办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
从个人信托的标的上来说又以土地信托居多。
这种特点是与英国的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分不开的。
英国人一般比较绅士和保守,不愿意把财产进行较高风险的证券信托和金钱信托;英国的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如日美活跃,没有形成证券信托和金钱信托的氛围;另外,英国曾经是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拥有很多的殖民地,财产多以不动产表示。
在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兴起建设的热潮,筑铁路、开矿山的公司纷纷成立,所需的巨额资金大部分通过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来筹集。
同时随着产业资本的发展,社会上涌现出大批富人,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量也日渐增多,客观上需要有更多的代理经营机构。
于是有价证券逐渐取代了原来以土地为主的信托对象,美国信托业渐渐确立了以证券信托为主的模式。
美国证券信托的繁荣缘于美国的经济环境和风俗习惯:
美国较盛行股权制,财产中转化为证券的比例很大,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和成熟完善的法制也为美国的证券信托提供了依据和空间。
在美国几乎各种信托机构都办理证券信托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特别是通过表决权信托代理股东执行股东的职能,并在董事会中占有董事的地位,从而参与控制企业。
英美的信托业是在内在制度充分发育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因此很自然地可以找到自己的发展方向。
日本的信托业制度需求先天发育不足,所以在发展的道路上难免要多经历一些波折。
众多的小信托机构大量开展非信托业务,从微观上看符合公司的盈利要求,但从宏观上看不利于整体的金融秩序,迫切需要变更外在制度加以协调。
特别是1920年后欧、美各国的经济衰退波及到了日本,使日本信托业初步发展时所形成的各种弊病暴露无遗,信托公司倒闭现象迭起。
日本使用了分业经营6这一利器,并对信托机构的规模做出要求,淘汰了大量资金不足的小公司,信托业迅速摆脱了主业缺失、混乱竞争的困境。
整顿后的信托公司资本雄厚,信誉良好。
但是日本信托业的实际进程也并没有完全按照预期的模式发展:
分业经营的政策确立之初,人们是希望日本的信托业能够回归“本业”,即回到英美模式的路子上去,但是实践中开创了金钱信托这一具有日本特色的业务品种,业务量迅速攀升,信托公司开始执行长期金融的职能。
日本以金钱信托为主,是与日本的国情有关的。
日本居民的财产以货币形态为主,证券及其它资产较少加之没有以其它财产形式交别人管理的习惯,信托机构经营的对象只能是货币形态的金钱信托;金钱信托的收益比商业银行的利息要高,对委托者很有吸引力;而且这种以长期形式存在的金钱信托,又通过贷款信托的方式运用于国家的基础产业项目,适应了日本国民经济的发展的需要。
我国信托业的起点与日本相似,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日本相似,解决问题的手段也与日本相似。
2001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信托业开始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原则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保留一至两家信托公司。
截至2003年3月,全国239家信托公司,应彻底退出信托市场、摘去信托机构牌子的有160家左右,已对外公告摘牌的公司达118家;剩下的80家左右将合并保留为60家左右,其中80家中的44家已经经过重新审核登记,合并保留为42家7。
分业经营、兼并重组能够更好地监控信托公司的资金投向,控制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是整顿金融秩序、规范信托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是信托业下一步到底向何处去,并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我国目前拥有大量财富的个人,往往也是一个成功的企业经营者,本身就是理财的强者,委托信托公司理财的愿望不强,同时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使得这些拥有大量财富的个人,本身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没有长期闲置的资金可供信托公司管理,我国仍然缺乏民事信托的基础;信托公司虽然可以从事证券的委托发行,也可以组织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但相对于一般的证券公司与基金来说并没有什么特殊的优势,短期内走英美模式比较困难;日本信托业兴起之初,银行业也是刚刚发展,因此信托业有可能从银行业手中分得长期金融这一蛋糕,但我国银行业的根基比信托业牢固的多,即使在长期金融方面信托业也很难占据优势地位,因此也不可能照搬日本的老路。
我国信托业的突破口到底在什么地方,确实是一个比较难以回答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全面整顿之后信托业的亮点主要集中公共项目上。
这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有关。
我国正处在政府职能转型的特殊时期,公共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正在逐渐脱钩。
银行能够为公共项目融资却难以插手公共项目的具体管理,同时进行筹资和管理却正是信托公司的优势所在。
并且这些项目一般都有政府信用做担保,较容易取得委托人的信任。
目前我国发展势头旺盛的集合资金信托大部分集中于公共项目,如上海外环隧道项目、长春生态环保项目、长春基础设施项目、滨海新区管网设施、建设绍兴文化街开发等。
四、现代信托业演进特点的比较在确立了各自的发展特色之后,世界信托业向更为成熟的方向发展。
在这一阶段,各国信托业之间个性方面的发展逐渐停止,代之以共性方面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信托业出现了相似的演进趋向。
我国信托业虽然还位于发展方向的初探阶段,但毕竟处在世界信托业的大环境之下,所以不可能不留下这种大趋势的印记。
1.共同趋向在信托业内部表现为信托财产的集中。
英国信托业集中在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巴克莱银行,米特兰银行和劳埃德银行等四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中,这四家占了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90%。
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已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专业信托公司很少。
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国信托财产的80%左右,处于无可争议的垄断地位。
1950年之后,由于政府严格信托业的审批,日本的信托业便一直集中在主要七家信托银行手中。
近年来随着日本经济、金融持续萧条,日本的信托业不断合并重组,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如东京三菱银行和三菱信托银行合并,合并后总资产达87万亿日元,成为世界第五大银行,2000年1月1日,td银行完成了对ct财团的收购,建立了道明财务集团。
由于我国信托公司历史上多数基本是由国家创办和经营的,许多地方政府办的信托公司甚至演变成地方政府的附属物,主要服务于地方政府自筹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所以信托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承担了一部分政府的职能。
政府职能强化的效应就是信托机构业务发展空间的条块分割,地域性极强,各信托机构之间基本没有合作,同时也较少竞争。
通过清理整顿,我国信托公司由1998年的1000多家减少到60家,数量上有了大幅度缩减,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信托公司的数量还是明显偏多,行业的集中度较低。
目前大多数信托机构对股本结构、企业模式、内控机制、管理体系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市场化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基本消除了以前行政干预严重,按行政命令办事的现象,实现了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信托业的兼并重组正在由政府推动转变为市场导向,不分行政区域的全方位竞争态势初现雏形,新疆金新信托、新疆国投、厦门联合信托、青海庆泰大举入驻上海就是这种跨地区竞争信号之一。
2.共同趋向在信托业外部表现为信托机构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同性化。
现在国外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机构交叉,紧密融合,使信托机构这一独立的金融机构概念变得模糊了。
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日本,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和信托机构从事银行业务十分普遍,有的是银行内部有信托,有的是信托银行化。
尽管在银行内部或信托机构内部,银行与信托的两个部门是明确分开的,二者在性质和业务重点上不同,内部结算也自成体系,但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而且信托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与银行所提供的也无明显差别。
在美国,几乎每家银行都有专门开展信托业务的分支机构,为人们提供多种多样的信托品种。
此外,信托与证券的结合也是前所未有的紧密,两者之间在证券业务上表现为既竞争又合作。
在日本,信托机构分担证券业务的倾向明显,证券投资业务日益扩大,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国民储蓄形式逐渐从存款和信托转向证券的趋势。
不少国家在信托机构经营证券业务方面,几乎没有什么法律限制。
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由于相关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还缺乏力度,金融机构本身的风险意识不高,内部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得以建立,所以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必要的。
但是经营上的分业并不阻碍业务上的合作,这种合作首先是体现在零售业务的互相配合上:
从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来看,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他金融机构的零售渠道推销产品,在目前其他金融机构零售业务品种单一、业务量小的情形下,将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
其次,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特别是基金业务,需要有托管银行和推介机构的强力支撑,这就构成了信托与银行的深层次的合作,在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进而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双赢。
再次,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于证券市场,必须要通过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渠道,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也是证券市场上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信托公司的多元化手段与证券公司的专属性资质相结合,必然会形成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
五、结语基于对英、美、日三个国家三个阶段信托业发展历史的回顾和分析,结合我国信托业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成长历程的思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制度需求是推动信托业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在制度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勉强推出制度供给,会使信托业偏离本来意义上的方向,这时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原有的制度供给。
2.信托业的发展方向是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市场机制确定的,各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则是决定信托业发展方向的深层次原因。
3.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混业经营和兼并重组已经成为潮流,我国信托业也已经表现出这方面的苗头。
根据比较分析,我国信托业在下一步的发展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完善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和推出机制,使信托公司的规模和数量由信托的市场需求决定。
2.根据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情况,相应地、及时地在制度上进行微调,让市场决定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方向。
3.为信托公司间基于市场行为的兼并重组提供制度便利。
4.为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1、13世纪英国颁布了没收法,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
为规避法律,13世纪中期英国教徒将其土地以转让为名而移交给社会上的某人,实际上却是委托该人为教会的利益而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
这种做法被称为use制,尽管不能使教会取得该被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却能使其享受由该土地所生的全部利益。
2、[德]柯武刚、史漫飞:
《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19页——130页3、[德]柯武刚、史漫飞:
《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30页——142页4、1908年英国成立“官营受托局”,实行以法人身份依靠国家经费来受理信托业务。
5、这与所谓的“金融百货公司”发展方向有所区别。
“金融百货公司”表现为各金融部门充分发展基础上的混业经营;而我国当时的情况是主业缺失基础上的混乱经营。
6、日本政府于1922年制定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谋求信托概念的明确和信托制度的健全,实现了信托业和银行业的分离。
此后一直到90年代,除了二战期间和战后恢复的短暂时期外,日本金融业实行的都是信托业与银行业相分离的政策。
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己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自2001年以来,我省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非税收入管理新途径,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通过调查研究,进行改革试点,我深深感到: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问题仍然突出,改革势在必行,出路在于创新。
一、问题仍然突出 近些年,我省在非税收入管理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积极推进收费征管体制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加快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缓解财政困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推进反腐倡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容忽视。
(一)思想认识不一,改革举步维艰。
主要表现为一些部门、单位甚至是一些领导同志,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及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认识不清,把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认为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有的把非税收入与“三乱”联系在一起,认为抓非税收入就难免出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也有的认为非税收入毛多肉少,不能有效增加政府的可用财力,花大力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得不偿失;还有的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在管理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单位既得利益,明“脱”暗“挂”现象较为普遍。
(二)征管主体不明确,执收行为亟需规范。
非税收入征管主体不明确主要表现在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征收,财政机关内部也没有一个统一归口的部门专司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这种多方征收、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分散了非税收入征管力量,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成本,造成了“收费养人”局面,更是形成编制人员膨胀的主要根源。
同时,现行执收执罚行为主要存在部门多、环节多、项目多、标准乱等问题。
单位和个人要办成一件事,在涉及的每个部门、每个环节几乎都要过“交费关”,一些部门和单位甚至将某些管理职能置于下属事业单位或团体协会,从而增加收费环节。
执收执罚单位一方面超范围、标准收费(罚款),甚至擅立收费(罚款)项目强行收费(罚款);另一方面则存在该收的不收,该罚的不罚,随意减免,收人情费,导致财政收入流失。
(三)资金管理不到位,政府难以统筹调剂。
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仍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加上传统的“重预算内轻预算外”习惯势力影响,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笼子”;加之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上采取的是先非税后预算,这样,单位甚至财政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往往不愿把非税收入基数编制过高,造成科学的部门预算夹带相当成份的人为因素,从而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政府统筹调剂乏力。
(四)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
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虽有一些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监督不严或不合时宜,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
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级财政的管理模式不一样,不同地方的管理办法不一致,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的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规约束。
二、改革势在必行 政府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代行政府职能的单位,凭借国家权力、所有权或政府信誉,依法取得的。
具体讲,一是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通过收费形式将部分具有明确受益主体的公共服务成本直接向受益者收取的收入;二是为了校正或制止具有外部负效应的行为,通过惩罚性收费和罚款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三是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通过资产(资源)收益的形式取得的收入。
因此,从取得收入的依据上讲,这部分资金的取得无不以国家的公共权力或所有者权力为依据,凭借这些权力取得的收入当然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
从世界各国的财政实践来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非税收入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财政收入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
如在加拿大,非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6.8%,占地方财政收入27.5%;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20%以上的来自于非税收入。
从我省来看,非税收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增长,已成为我省财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1年我省非税收入总额为278亿元,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205亿元的1.4倍,为同期地方各项税收收入125.2亿元的1.8倍;从增幅来看,1998—2000年,我省非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5.35%、9.2%、13.2%,分别比同期各项税收增幅高10.6、4.7、6.5个百分点。
(一)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意义重大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l、推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必然要求。
政府非税收入实质上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它与税收收入一样,必须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同时做到“征收有度、使用有规”。
当前非税收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说到底是分配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必须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消除非税收入分配与使用上的不合理。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非税收入的积极作用,支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从而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推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
实践证明,非税收入规模膨胀、管理无序、“三乱”屡禁不止,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恶化经济发展环境,影响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因此,2001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就明确将大力治理“三乱”、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作为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我们只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才能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根本好转。
3、推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促进财政支出改革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
财政支出改革的核心是要建立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统管全部财政性收支,做到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直达用款单位和商品劳务提供者。
而改革非税收入管理机制,是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为此,就必须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对包括非税收入在内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编制预算,统一集中支付。
把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的统一预算,是建立全面、准确、真实、完整的部门预算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必要条件。
4、推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强化财政职能、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的客观需要。
财政机关是政府管理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部门。
建立健全财政收入管理机制,加强对所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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