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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
博尔与法
BOER&LAW
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BOERLAWFIRM
(二00五年十一月)
博尔与法
主办单位:
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
地址:
汕头市金砂东路汕融大厦十一楼
(二00五年第五期)编辑:
武传莉张燕芬
(总第五期)邮编:
515041
电话:
0754-8162376
E-mail:
boerlawyer@
新法速递
个人信用不良将上黑名单………………………………………………………1
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三个月………………………………………………1
买二手车也要提供“质保”…………………………………………………2
具备五项条件可申请廉租房…………………………………………………2
三部法规细化纳税管理………………………………………………………2
台港澳人员就业环境更宽松………………………………………………3
业界论坛
律师仅仅是同行吗?
…………………………………………………………4
司法链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0月1日正式实施
司法鉴定管理走向统一………………………………10
☆部分统一鉴定人和机构的登记管理…………………………………11
☆统一调整鉴定机构…………………………………………………………11
☆统一规定执业活动……………………………………………………12
☆评论…………………………………………………………………13
☆案例…………………………………………………………………14
域外法象
从虐囚文化看美国的人权……………………………………………………15
◆法院不干预主义…………………………………………………………16
◆法院插手主义…………………………………………………………16
◆法院限制主义…………………………………………………………18
经典案例
鱼刺卡喉整五年公平责任不公平…………………………………………19
博尔一问
律师同行应如何彼此对待……………………………………………………21
留言榜
您的建议……………………………………………………………………21
新法速递
2005年10月1日,已有40部新法规、规章开始实施。
其中,国家级法规18部,地方级法规22部。
涉及信贷、税收、消费、住房、车辆、就业以及商检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规,将深刻影响公众的经济生活。
个人信用不良将上黑名单
为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保存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出现无能力还贷或拖延还贷等现象的客户将进入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黑名单。
为保证个人隐私安全,《办法》严格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商业银行通过该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个人认为自己的信用报告存在错误信息时,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三个月
为配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方便群众生活,公安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公安部1989年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较,《办法》规定,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上的号码是公民身份号码,不再使用临时身份证编号。
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从以前的一年和二年两种,统一规定为3个月。
《办法》降低了办证年龄,明确规定未满16周岁的公民也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卖二手车也要提供“质保”
与原国内贸易部1998年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相比较,此次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二手车经营权完全放开,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打破了原来只能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垄断局面。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向消费者隐瞒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销售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根据《办法》的规定,除国有资产外,二手车不再要求强制做评估。
具备五项条件可申请廉租房
为保证居者有其屋,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等五项条件才可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还需提供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
《办法》还规定,如果发生廉租房连续空置6个月的;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的;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6种情况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此外,《办法》还要求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年一报。
三部法规细化纳税管理
为严堵个人所得税征管上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提出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细化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管理。
税务机关将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纳税人个人基本信息、所有收入、纳税信息都能在一个档案中查询。
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办法》还明确各地要将金融、保险、证券等高收入行业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加大对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交纳情况的日常检查。
同时,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备案类纳税人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不再层层审批。
《办法》在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的同时明确指出,对于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情况,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明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卷烟生产企业不再享有减半优惠,依法全额缴纳教育费附加。
台港澳人员就业环境更宽松
10月1日起,台港澳人员在祖国大陆求职就业环境将更加宽松。
与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放宽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限制,包括取消工作经历和岗位限制、取消收取就业服务费、简化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手续、取消就业证年检、强化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备案手续等。
业界论坛
律师仅仅是同行吗?
律师是做什么的,这个地球人都知道。
律师与律师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好说,“同行”呗。
可自古就有“同行”是“冤家”一说。
律师与律师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我们老祖宗创造的语言很有意思,也很有讲究。
同一个词可以有不同的读法,又可以引申出相似或相近而不同的意思。
譬如:
“同行”既可念成“同行(háng)”,又可念成“同行(xíng)”,至于究竟应该怎么念就看你用在什么地方、表达什么含义。
又如:
同在一个学校读书叫“同窗”或“同学”,同在一个单位任职称“同僚”或“同事”,受业于同一个老师是“同门”,效忠于同一个政党为“同志”,有共同爱好的人叫“同好”,是志同道合的人称“同道”,同父母或同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是“同胞”,同在一个单位或同一个行业的人为“同人”(或“同仁”),还有,“同辈”,“同行”也称“同业”……
那么,律师与律师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美国有一位农场主,由于他的勤奋与智慧,使得他所种的农作物每一年都获得了当地农会竞赛的最高荣誉“蓝带奖”,而得奖后他也一定将他获奖的最佳品种分送给邻近的农场主。
有人觉得奇怪:
“难道你不怕别人获得了你得奖的品种,因而在下一次比赛中胜过你?
”他以微笑和坦荡解开了大家的疑惑。
他说:
“我无法避免因风吹而使邻居的花粉飘到我的田里。
倘若我不将好的种子分享给每个邻人,那么飘过来的花粉不好,也必然会使我的田地产出不好的品种,唯有在我周围的品种都是好的,才能保证我的田里产出最好的品种。
而你在得奖之后,不会就此松懈偷懒,坐享其成,反而仍然继续努力研究改良,所以,我能连续不断地获得最高荣誉。
因为当别人赶上我去年的水准时,我早已又往前迈了一大步。
所以,我从来不担心别人超越我。
相反,若有人超越我,将带给我精益求精的动力,让我追求更大的进步空间。
”
听到如此自信的说明和解释,同业与同仁自然会肃然起敬。
大家为此不得不赞叹他是真正有大智慧的人,是名副其实、实至名归的优胜将军。
因为他告诉了同业与同仁一个浅显而又深奥的哲理:
成功的种子固然可以分享,成功的快乐更加可以分享。
当我们分享给别人的越多,我们自身也必将获得更多。
一位深谙此理的律师曾经也跟他的同行说过一番异曲同功的话。
在全国律协举办的律师业务培训班上,来自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吕红兵律师被安排讲授“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技巧与发展趋势”。
思路清晰、逻辑严密、口才极好的吕红兵讲起课来自然是内容丰富、形式活跃。
在讲课接近尾声的互动交流中,有一位律师同行递上纸条不解地询问吕红兵律师:
“你这样毫不保留把你的技巧、诀窍乃至秘诀告诉我们,你不怕我们成为你的对手,抢你的饭碗吗?
”对此,吕红兵律师坦率地作了如下回答:
“如果我的执业经验能对大家有帮助,我当然高兴。
如果能因此成为我的对手,我将更加高兴。
因为只有我们对手之间的共同发展,才有证券法律业务的发展,才有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我们只有把业务做好,把队伍做大,才能使整个律师业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显然,这样大度、这样坦率、这样在理的回答,自然获得了在场律师同行如潮的掌声。
其实,这不仅仅是一个回答,而是一个境界、一个高度、一种眼光。
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课题:
作为一个职业,律师之间如何相处?
作为一个专业,律师之间如何相助?
作为一个行业,律师应该如何管理?
作为一项事业,律师应有怎样的境界和眼光?
众所周知,作为一个职业,每个律师自然会有自己的同事;作为一个专业,每个律师自然会有自己的同道;作为一个行业,每个律师自然会有自己的同行;作为一项事业,每个律师则必然会有自己的同仁。
但律师与律师之间如何交往、怎样交流、如何配合、怎样合作,却并非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一个非同小可的课题。
律师队伍的特殊性就在于:
一是从职业属性看,律师是一个有较高的工作自由度,完全靠自律管理的职业;二是从专业属性上看,律师是一个有较强的学习主动性,主要靠自我探索的专业;三是从行业属性上看,律师是一个有较大的管理自由度,基本靠自我约束的行业。
当下,我国实行的是司法行政的宏观指导与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两结合”管理模式。
应当说,这是我国律师业管理实践中的过渡模式。
也应当说,我国律师业的管理还主要依赖律师的自我管理与自我发展。
更应当说,律师的自我管理与自我发展已开始渐渐过渡到依靠或倚重文化管理。
换言之,我们要开始研究和学会运用律师文化来加强和完善我们的管理。
关于律师文化,现在是各种说法很多,研究成果不少。
张福森同志在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曾代表司法部党组对律师文化作了如下定义:
“律师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它主要是指律师的价值取向、职业操守、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等等,同时也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理念、专业品牌、团队精神、协作意识。
”这是一个高屋建瓴、总揽全局的概括和总结。
在这个概括和总结的前提下,律师文化还可延伸为弘扬正气、聚集人气、显示朝气、营造和气的传统和习惯、理念和意识、环境和氛围、追求和目标。
一言以敝之:
强调律师文化就是为了加强和提升律师从职业到专业的认知、从职业到行业的认同、从职业到事业的认识。
所谓“认知”,绝非仅仅是指律师职业的认知,而是指整个法律专业人士即涵盖所有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人的共同认知;这个“认同”,即意味着一个律师就代表着一个行业,一个律师与社会各界(含当事人)的交往代表着律师行业在社会上的形象展示和职能表达;至于“认识”,则说明律师绝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一项事业,一项值得追求付出并能够改变他人命运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事业。
从“认知”到“认同”乃至“认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的结论:
律师与律师、律师与法官或检察官绝非仅仅是同行(háng)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同行(xíng)的关系。
有鉴于此,随着“认知”的深化,我们要学会互相包容。
诚如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认为:
“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法律职业。
法官与律师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
可以说,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舞台。
”所以,在现阶段的特有国情环境下,我们不必一味地去指责法官、也不宜绝对地去抵触法官。
法律人之间关系的改善,与法治环境的改善一样,需要时间、修养、眼光乃至境界;因为“认同”的加深,我们要善于互相分享。
我国律师制度起起落落,历尽波折。
如今,恢复重建刚刚20多年,管理制度尚未成熟,社会认知还很浅显,行业认同还很幼稚。
所以,在目前的执业环境和发展态势下,作为同事、同行乃至同道,只要有谁取得了成绩、得到了成就、收获了成功,就是我们律师业的快乐和喜悦;由于“认识”的提升,我们要真正互相支持。
我们清醒地意识到,有不少人还只是视律师为职业、为饭碗、为谋生的手段,还只是抱着“大不了当律师去”的观念踏入律师业。
所以,凡是把律师当成事业的人,我们就需要为他加油助威、摇旗呐喊,就需要与他同甘共苦、同心同德,就需要给他雪中送炭、锦上添花。
有人说,对律师来说,一个人执业可能需要奋斗,两个人执业可能需要配合,三个人执业可能需要分工,四个人执业可能需要协调,五个人执业就必然需要管理。
管理,大有文章可做,大有潜力可挖。
管理是什么,恐怕分歧不大。
但怎样管理、用什么来管理、具体管什么理什么,则是一个人人都在研究、个个都在探讨的问题。
我们不能否认,行政管理是一种宏观指导和监督协调,行业管理是一种微观指引和具体操作,但我们同样不能忽视而且必须看到的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管理的大势所趋和无穷魅力。
在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实践中,我们目睹了不少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的分分合合,我们听说了一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的争争吵吵,我们耳闻了有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与律师的恩恩怨怨。
原因何在?
结论就是:
文化背景杂乱,文化理念零乱,文化管理混乱。
一位智者经研究得出结论:
一个团队在三、四年时,可能靠的是机会;在五、六年时,可能靠的是领导;在七、八年时,可能靠的是人才;在九、十年时乃至更长的时间,必然而且必须依靠文化。
我国律师业发展到今天,是否需要律师文化?
律师文化究竟是什么?
我们需要构建一种什么样的律师文化?
这对律师来说,是问题,也是课题,还是命题,更是主题。
对一个律师来说,如果说做人是做律师的第一个层次的话,做律师自然是第二层次,而做律师平台就是第三层次,最后一个层次则是做律师业。
但不管你是属于哪个层次、哪个阶段,每一个律师自然而然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我要做一个什么样的人?
要做一个什么样的律师?
我要做或者我能参与做一个什么样的律师平台?
我能为整个律师业做些什么?
我能为整个法律共同体做些什么?
在律师队伍里,面对同事,面对同行,我们如何搭台?
我们怎样补台?
在法律共同体中,面对同属法律人的同道,面对同操法律语言的同业,我们能做什么?
我们该做什么?
对此,我们怎么回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怎么想,我们怎么做。
也就是说,我们能否抛弃相互指责、相互埋怨的傲慢偏见?
我们能否舍弃急功近利、见利忘义的自私短见?
我们能否摒弃同行相轻、同道相斥的传统浅见?
因为,同行未必是冤家,也未必是敌人,而是亲家、本家、大家。
所谓同行,就意味着同样的责任和使命、相互的包容和分享、平等的竞争和追求。
在当今社会,能够看重同行作用的律师是有高见的律师,而有高见的律师必然是优秀的律师;能够珍惜同行缘份的律师是有远见的律师,而有远见的律师必然是成功的律师;能够弥补同行缺失的律师是有创见的律师,而有创见的律师必然是非凡的律师。
因为有了深刻的认知,吕红兵律师说,“只有律师互相之间共同的强大和发展才有整个律师队伍的进步和发展”;因为有了强烈的认同,岳成律师说,“不说其他律师的坏话,不说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坏话”;因为有了高超的认识,金斯伯格大法官说,“只有当律师不是只知收费的工匠或每天只为工钱而工作,而是一位公共福祉的奉献者时,他才能获得最大的快乐和满足。
”
一位当过律师,做过教授,荣任人人羡慕、个个仰慕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金斯伯格女士来到中国、来到北大给我们透露“秘诀”。
作为一个律师、一个法律人,我们要获得最大的快乐与满足,将取决于我们自己为律师同行、为法律专业同行、为整个社会、为那些需要我们的人做了什么、做了多少。
因为,作为律师,作为法律人,我们之间不仅仅是同行(háng)的关系,更是同行(xíng)的关系。
我们是同行,更是同创法治国家,共建和谐社会的同行者、同路人。
也许,这种理念和共识正是我们需要和追求的最直接、最直白、最直观的律师文化。
司法链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0月1日
正式实施司法鉴定管理走向统一
鉴定意见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对诉讼结果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尚无系统、单一的管理体制,也缺乏统一的明文规定
统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灵魂。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决定》填补了司法鉴定的立法空白,进一步确定了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
部分统一鉴定人和机构的登记管理
《决定》出台几天后,央视《东方时空》播出节目《女教师裸死案折射司法鉴定缺陷》,湖南省湘潭市年仅21岁的小学音乐教师黄静死亡案,经过警方3次法医鉴定、中山大学法学教授再次鉴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后,陷入僵持……
在该《决定》颁布前,我国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有两套系统,一是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一是法院系统的登记管理。
两套系统“各自为政”,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加剧了司法鉴定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降低鉴定的可信度。
按照《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一定范围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为什么限定范围呢?
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为常见的鉴定。
司法鉴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十分广泛,将各行各业的技术部门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不现实也不可能。
同时,《决定》增加了授权性规定,留有较大灵活性。
《决定》实施后,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成为国家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凡是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不能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如果对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必须在名册中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对于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决定》统一进行重新审核。
对于未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实际上已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依其申请,应按照新设机构的审核登记程序和条件优先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名册》。
统一调整鉴定机构
近年来,自审自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造成的冤案错案并不鲜见。
法院在审判中,常常会面临几份不一致的鉴定意见。
《决定》让审查、侦查、检察、管理与鉴定分离,保证了鉴定的客观公正,而这其中也必然面临如何顺利转型的问题。
在该《决定》中有两种鉴定途径可供选择:
其一,法院可选择业务好的、懂法律的鉴定人作为助理法官,使法院的鉴定机构的职能由鉴定向审判转变;其二,使现有的鉴定机构与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彻底脱钩,将现有的鉴定机构转变成中立的社会鉴定机构,并将其中的仪器设备和鉴定人员转让给这些社会鉴定机构。
侦查机关工作的鉴定人员是司法鉴定队伍的主干力量。
侦查机关的鉴定队伍转型后,会不会出现短暂的委托无门?
华东政法学院党委书记杜志淳说,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和鉴定能力的锐减,《决定》并没有禁止侦查机关之间相互委托和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统一规定执业活动
针对个别鉴定人弄虚作假,搞人情鉴定、关系鉴定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说,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决定》通过明确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条件,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利于杜绝虚假鉴定,减少重复鉴定。
依照《决定》,司法行政部门是司法鉴定行业的主管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当务之急是抓好队伍建设:
要全面推进司法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出发,挑选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复合型人才进入司法鉴定管理岗位。
《决定》明确提出: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为了加强该款的法律效力,《决定》还规定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轻则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是法律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下一步要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鉴定协会的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制度,研究建立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与各类技术鉴定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模式。
⏹评论
治“司法鉴定病”的一剂良药
鉴定结论是诉讼活动中由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呈现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主要表现为:
一是管理体制上,“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表现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准入条件不一,水平参差不齐;鉴定机构设置无序、重复浪费;鉴定技术标准、操作规范不统一,鉴定结论模糊,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无所适从;鉴定活动与侦查、检察、审判职能不分,存在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问题,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是鉴定程序上,“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久鉴不决”,表现为同一专门性问题在不同诉讼阶段,诉讼参与机关启动并采信各自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无限制地行使鉴定申请权,已知的最多达33次鉴定;同一鉴定事项多个鉴定结论,甚至相互矛盾,而审查制度不健全,法官难以采信。
10月1日施行的《决定》作为第一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法律,填补了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空白。
《决定》对诉讼参与机关依职权鉴定作了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确立了审判活动、司法鉴定管理活动与鉴定实施活动相分离的原则,明确侦查机关只能为满足侦查工作需要从事鉴定活动,而不得面向社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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