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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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的质量和使用率,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增产节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备的选型、购置和验收
1、大、中型机电设备
由机电科组织技术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使用条件进行设计选型,提出设备购置计划,报分管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和论证,择优选用,经矿领导批准后,由供销科购买(机电部门协助)。
大型成套设备要经矿主要领导同意后购置。
2、小型设备由机电科根据设备周转情况,或需用单位的申请,提出设备购置计划,报分管矿领导审批后由供销科购买。
3、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机电科、供销科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选型和购置,确保其性能符合规定。
4、机电科、供销科对购回的设备共同清点说明书、图纸资料、随机工具和备品配件,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由机电科办理存档,妥为保存,产品“四证”(即:
防爆合格证、煤炭安全标志准用证、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由供销科办理存档,并交机电科复印件一份。
需要下井使用的机电设备,无“MA”标志和“四证”不齐全的,不准购置和下井使用。
5、设备由分管矿领导组织验收组验收。
二、设备的安装、移交和回收
(一)、大、中型设备
安装前由分管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安装方案和技术措施,安排有关单位实施安装,机电科或运输科提供有关安装图纸资料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报机电总工批准。
安装结束后,由分关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必要时可特邀外单位人员)和安装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管理和使用,矿上将根据工程大小和施工困难成度等因素,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二)、小型设备
1、采煤工作面的设备
新工作面
(1)、新工作面安装前,原则上由生产科提前15天,提供有关图纸资料给机电科,由机电科安排技术人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有关设计和计算,编制设计说明书,绘制出安装图纸,上报总工审批。
(2)、新工作面由分管生产矿长组织生产科、机电科、安全科、通风队及掘进施工单位对材溜两道及有关辅助巷道共同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交机电系统安装。
(3)、新工作面所需设备,由生产科、机电科、安装单位根据使用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共同确定设备布置,由机电科负责统一调配设备。
(4)、巷道及切眼中的原有机电设备,备品配件由原施工单位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交回单位(由调度会安排)限期回收上井,由机电科安排检修备用。
设备回收之前,未经机电科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乱丢乱用,否则按“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5)、安装单位无特殊情况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安装工作,允许一次返工,但必须在投产前两天移交,质量标准以原煤炭部《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为准则。
(6)、由分管生产和机电矿领导组织机电科、生产科、安全科、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进行7天时间的试运行,在此期间发现问题,由安装单位负责处理。
使用单位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损坏的,自己处理,并追究责任。
(7)、工作面设备验收后,由机电科负责将全部设备登记造册,并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签字办理移交手续,各持一份清单备查,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时,第5天自动生效。
(8)、工作面设备自试运行结束之日起,所有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
生产工作面:
(1)、工作面退出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回收运到指定地点,无特殊情况,超过5天未运到指定地点的,每超1天罚款20元/台件。
任何单位在设备回收过程中,因拆除、装卸、运输不当造成损坏的,按“处罚细则”处罚。
回收设备装车后,由回收单位运到车场,运输队在48小时内运到地面,每超1天,对运输队罚款50元/台件。
装载回收设备的车辆未运到地面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使用车辆和零部件,擅自翻卸或拆用设备,否则每台件罚款50元。
如有损坏则按“处罚细则”处罚。
(2)、设备在使用中损坏需要更换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电科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领取。
损坏设备的零部件,由使用单位72小时内交到地面指定地点,由维修单位和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查验清帐,超期不运上井的,每超1天罚款50元/件,如有人为丢失,按“处罚细则”处罚。
(3)、宗保、五小电器,使用单位自装自用,用完带走,不得乱丢,否则每台件罚款20—100元(其他单位也按此执行)。
掘进工作面的设备:
(1)、新开窝的掘进头,生产科提前5天向机电科提供开窝位置及有关图纸资料,由机电科负责供电设计及设备调配。
新开窝的掘进头,电源线路、总开关、风电闭锁开关及瓦斯断电仪均由机电队负责安装,机电科验收合格后移交掘进队使用。
(2)、掘进迎头平时要用设备,原则上应提前3天向机电科提交申请,批准后办理手续领用,自己负责安装、保管和维护。
需要迁移工作地点时,必须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如不办理,按擅自拆用处理。
(3)、以上单位设备使用结束后,除留用设备外,闲置设备一律5天内回收到指定地点并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
使用单位在结束施工后,,如不办理移交手续,机电科停发其申领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原设备不许挪用。
(4)、以上各队领用设备和零配件,如有人为丢失,按“处罚细则”处罚。
正常使用中损坏更换设备或零部件时,按相关条文执行。
三、在用设备的维修、管理和奖罚
1、采、掘、开各队必须明确一名副队长分管机电,还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配合电钳工,负责设备和零部件的领取、移交、清帐等手续,有条件的应建立牌板管理。
2、设备移交后,一律由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各单位有能力维护和检查、修理的故障设备,借故退诿或拒不处理的,为保证正常生产,由矿领导或机电科、调度室安排其它单位代为处理,由维修责任人或单位支付临时代为处理单位人员工资(每工不低于50元)。
使用单位确实无力检修的设备,由机电科安排有关单位检修或派技术人员指导检修。
3、各队电钳工和设备管理员以及采、掘、开各队分管机电的副队长,机电运输系统各队主管队长,必须参加每月
2次的设备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参加者,给予20元/次罚款处理,并通报批评。
4、在用设备的完好标准,一律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执行,特殊老旧设备,参照移交时缺陷记录。
5、机电科、运输科负责对全矿在用设备组织每月2次的安全例查平时要组织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月终评比总结以2次安全检查结合平时抽查结果综合考核,要求固定设备台台完好,防爆设备台台防爆,井下设备不低于“90.5.1”标准,并据次予以奖罚。
6、处罚细则
(1)设备失爆,罚责任人(以下同)500—1000元/台次,五小电器失爆罚300—500元/台次。
不按时整改的,每天加罚300元/台次,性质严重的给予调离原工种、降级直至开除处理,机电科、运输科、安全科现场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未采取有力措施的,罚100元/台次。
(2)以下情况被发现后,给予不低于下列规定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
A、擅自调整馈电开关过流保护整定值的,罚300元/次。
B、擅自拆除或不装风电、瓦斯电闭锁的,罚300元/次。
C、开关内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符合要求的,罚300元/台次,保险丝配备过大的罚100元/台次。
D、电气设备没接保护接地的,罚100元/台次。
E、擅自改动综保内部线路或塞死接触器,致使综保失去保护功能的,罚
500元/台次。
F、使用综保(或配电点)不装辅助接地极或装设不合格的,以及现场试验检漏继电器、综保漏电试验不跳闸的,罚100元/台次。
G、电缆落地、埋压或使用铁丝等不合格吊挂物的,罚5元/米(动力电缆),2元/米(信号电缆)。
H、电缆打入棚腿中的,罚50—100元/棚。
I、拆除设备时,不按规定拆除接线而将电缆切断的,罚200元/台次。
J、煤矸或杂物埋压设备的,罚50—100元/台次。
设备积尘严重或积存喷浆灰较多的,罚20—100元/台次。
K、不按规定使用溜子连接销(尼龙销、木销)和传动销(保险销),擅自使用螺栓、链环等代替的,罚50—200元/台次。
连接销不齐全的,每缺一只罚20元。
L、皮带机托辊不能正常转动、缓冲托辊橡胶圈严重磨损,罚20元/个;皮带严重跑偏的,罚100元/部;皮带下积煤较多影响皮带运行的,罚20元/处;传动滚筒、张紧滚筒、卸载滚筒上积煤较多的,罚30元/个;扫煤器严重磨损,致使铁支承架磨皮带的,罚50元/处;皮带接头制作不合格的,皮带张紧不当,影响安全使用的,罚50—100元/处;皮带机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罚100—200元/处;人为原因致使保护装置失灵的,罚责任人300—500元/处。
M、小绞车使用的钢丝绳、压绳板、挡绳板、定位销、开口销、制动闸、钩头等不完好,造成安全隐患的,罚50—100元/台次。
N、井下私扒电缆芯线的,给予电缆原值5—10倍的罚款,影响安全生产的赔偿损失,并报矿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O、人为损坏(含不当装卸、回收过程损坏的)、丢失设备及零部件和擅自拆除设备零部件的,根据损坏程度和购配件的难易,按设备或零部件原值的30%—100%赔偿。
P、其它不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影响设备安全性能的,给予20—100元罚款。
Q、因制造、修理、安装不符合安全、完好规定及使用要求,影响安全生产的,罚50—200元/台次。
R、各单位下井设备(电机、开关、电缆等)必须在72小时内安装使用,否则每超一天罚款20元/台件(备用设备,经矿领导同意,到机电科办理备用手续的除外)。
7、月终、季度和年终评比奖励
(1)、矿设机电设备管理奖励基金(包括机电管理罚款),由财务科建帐专款专用,
由机电科根据检查评比情况,造表上报,由矿分管领导签发。
(2)、月终评比奖励
井下在用设备防爆率达100%,完好率达90%,待修率不超过5%,事故率不高于1%的,对机电管理和维护人员以及机电科、运输科有关管理人员不奖不罚,完好率每高1%,以上人员人均奖励10元,每低1%,人均罚5元(注:
其它两率不超标)。
(3)、凡在一个季度之内,流动设备每月防爆率达100%,奖励责任单位有关维护和管理人员人均50元,在此基础上,每月设备管理均达“90.5.1”的人均加奖50元;大型固定设备每月均达
“标准”要求的,奖使用维护单位200元,全矿流动设备防爆率达100%,三率达90.5.1标准时,奖机电科、运输科有关人员人均50元。
(4)、年终评比奖励
凡在全年度之内流动设备防爆率达100%,奖有关维护和管理人员人均100元,在此基础上,全年设备管理达90.5.1标准,人均加奖100元;大型固定设备达标,奖使用维护单位500元;全矿设备防爆率达100%,奖机电科有关管理人员人均100元,在此基础上,设备管理达90.5.1标准,加奖机电科有关管理人员人均100元。
8、设备的管理
(1)、设备的调拨、发放由机电科统一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调拨。
(2)、上井设备的修理由机电科统一安排,固定设备的大修和中修要提前做好计划,要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领导审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由检修维护责任单位自行安排。
(3)、检修过的大、中型设备必须经过技术人员验收并签发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验收人员要认真填写验收报告单,机电科存档备查,流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由验收人员签贴合格证(包括防爆性能)。
(4)、如因验收人员不负责任,致使设备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罚验收人员50元/台次,检修过的设备在正常情况下,因检修质量问题不能保证48小时使用的,罚检修责任人100—200元/台次。
(5)、机电设备必须经编号后方可发放使用,电缆编号由电缆班负责,其它设备编号由机电科负责,一旦发现使用设备未编号或帐、卡、物、图、牌、板不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20—50元/台次。
(6)、各单位在用设备正常使用中损坏,需要更换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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