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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上诉书范文
抚养权上诉书范文
监护权上诉1
上诉人(原原告):
刘××,女,汉族,19岁××年××28日出生,户籍:
江西××城市××县××城镇××村庄××448组,身份证号码36××××19××××28××27。
被上诉人(原被告):
张××,男,汉族,19岁××年××7日出生,户籍:
河北××城市××县××城镇××XX村,身份证号码13××××19××××033013。
上诉人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关于(xxx)深圳宝发少民初字第号的判决×××一号民事判决,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xxx)的裁定×××民事判决号;
二、一审、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将子女抚养权转移给被上诉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合法有效”的错误定性错误
(1)协议形成的背景:
XXX年1月5日前,被上诉人没有支付任何赡养费,也没有来看望上诉人及其子女。
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上诉人在怀孕、去医院分娩和独自抚养孩子上花费了大量金钱。
为了保证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上诉人想向被上诉人索要赡养费。
由于他以前去过被上诉人家,所以孩子满月后,上诉人就把孩子带到被上诉人家里,但被上诉人不让。
被上诉人的亲属接待了上诉人,并安排上诉人入住酒店。
当被上诉人家属闹了很多困难,上诉人当时留下的钱不多时,为了孩子的健康等考虑,他们临时把孩子交给了被上诉人家属,签了所谓的“协议”,带着所谓的5万元赔偿金走了。
(2)该协议是在上诉人被迫自由表达意愿时签署的,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该协议不仅不能真实反映上诉人的意图,而且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首先,协议不是双方协商的。
由被上诉人家属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并要求上诉人签字。
然后被上诉人加签。
当时,上诉人为此感到不安,孩子个头小,钱所剩无几,只好答应暂时把孩子放在上诉人家里,先拿到一些费用。
因为孩子小,上诉人的家人肯定照顾不了,然后他会把孩子还给上诉人。
收到孩子的抚养费后,孩子也会回来。
谁知道,结果适得其反。
试想,哪位母亲忍心把刚刚满月的孩子交给别人?
其次,协议中孩子的名字是张某××,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出生证明的名字是刘××,从协议的角度来看,仅仅确定两人是同一个孩子是不够的。
按照生活常识,协商后形成的协议应该解释这种情况,但协议并不能解释。
可以反映出这一协议是被上诉人家属利用他人的危险单方面签发的,没有与上诉人达成协议。
最后,协议没有对抚养子女作出具体和适当的安排。
“乙方不再主张张XX抚养权”的约定,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德,不具有法律效力。
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父母也应该照顾孩子。
抚养人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或者不利于儿童成长的,有义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抚养权在内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措施。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辩称,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赔偿了上诉人5万元。
上诉人接受5万元赔偿金是权宜之计。
二是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司法公正,违背了相关法律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属于婚姻关系或离婚纠纷。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自愿】离婚作出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仅凭貌似合法的约定来判断案件,极为草率,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本案有其特殊性。
法院要从儿童身心健康的利益出发,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双方的支持能力和条件,突出司法公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本案中,上诉人负责抚养孩子,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子女。
此外,上诉人母亲已退休,愿意帮助上诉人照顾孩子。
(2)被上诉人缺乏道德责任。
被上诉人当庭承认,他在认识上诉人之前已经结婚生子,但他隐瞒了上诉人,并与上诉人有关系。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结婚时就知道自己有婚外性行为,在上诉人怀孕、生育、独自抚养子女期间,没有探望和照顾上诉人母女。
因此,被上诉人的不良行为和极度缺乏责任感是可以解释的。
(3)如果上诉人没有子女,被上诉人结婚有两个子女,然后双方的子女由被上诉人抚养,那么被上诉人一共有三个子女,这严重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这样,家庭负担沉重,双方子女的生活质量无法保证,子女不受不公平待遇在所难免。
因此,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且孩子属于女孩,因此在生理上或心理上更适合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4)不满两岁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和抚养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提出。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不清,案件性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相关法律精神。
他要求二审了解一位母亲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实,变更判决,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真诚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月××白天
监护权上诉2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张XX,男,出生年月日,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街金融中心x栋XX室。
电话:
1366100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XX,女,XXX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街金融中心x栋XX室。
电话:
1371798x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06xxx号),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06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部分;
2、依法由上诉人对张XX行使监护权,被上诉人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
三、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将张某某的监护权归被上诉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行使监护权的理由是“考虑到孩子还小,与母亲同住比较有利,故张XX最好由原告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子女由哺乳期母亲抚养。
因哺乳后子女抚养权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和劳动部《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为12个月,即从出生之日起至出生第一年。
在本案中,张XX已年满3岁。
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也不属于“尚幼”的范畴。
结合本次上诉的第二部分,足以证明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其次,上诉人的监护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未来的成长。
二审应当依法改判。
本案中,由于张XX已满三周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上诉人行使对张XX的监护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
原因如下:
一、上诉人工作能力强,收入高且稳定,具有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子女教育抚养能力。
在一审质证过程中,上诉人出具了《工资收入证明》和《公积金结息年报》,证明上诉人月收入为6000元,证明上诉人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和赡养能力,而由上诉人抚养教育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此外,上诉人具有教师资格(见附证),具有较高的辅导教育孩子能力,细心负责,愿意并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2、张某长时间与上诉人生活在一起,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自张XX于XXX年11月3日出生以来,一直与上诉人及其父母生活在一起。
然而,在XXX年6月,被上诉人无视自己的孩子,独自租住在西城区某乡某社区,没有履行母亲的责任。
如果孩子的抚养权最终判给被上诉人,显然会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二审法院应充分考虑这一重要事实,将子女的监护权交由上诉人。
3.张XX长期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爷爷奶奶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孙女,故上诉人有优先抚养权。
上诉人的父亲是一名退休教师,有较好的子女教育能力,有固定的养老金收入。
上诉人的母亲从工厂退休并有养老保险。
与被上诉人的父母相比,他们不是上诉人的负担,而是上诉人良好家庭和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诉人父母照顾张XX的事实,从提交的照片证据中可以看出:
有的带孩子去雪地里玩,有的带孩子出去玩,有的给孩子洗澡,有的去公园锻炼,有的带孩子看运动会,这充分证明了爷爷的奶水悉心呵护着张XX,也印证了孩子们与爷爷奶奶健康快乐成长的事实。
此外,上诉人还提供了相关照片证据,证明上诉人父母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他们为孙子倾注了大量心血。
他们的孙子孙女关系很深,上诉人的父母愿意也有能力继续照顾张XX。
4.被上诉人照顾子女的能力较差。
因为他是生意人,经常出差,和他一起住的时候,孩子没有好好照顾他。
张XX是男孩,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性别角色的认定。
因此,张XX不应由他抚养。
XXXX年春节期间,被上诉人在给孩子洗澡时烫伤了孩子的身体。
在给孩子喂食时,被上诉人不知道先试试温度,烫伤了孩子的嘴唇,导致孩子好几天不能进食。
12月中旬,虽然被上诉人能租到更好的房子,但他和母亲却挤到了一间小房子里。
因为没有好好照顾房子,孩子脸上、耳朵上都有冻伤,甚至身上还有多处血痂。
以上事项不能一一列举。
被上诉人没有基本的生活常识,所以抚养孩子,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如果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张XX早年缺乏父亲形象,会使孩子在性别角色认同方面出现困难和困惑,表现出“男性女性化”倾向,也会表现出敏感、偏执、自卑、胆小、心胸狭窄、依赖性强等特点,它会给儿童的人格塑造和未来的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结合以上两部分,无论从身体发育还是心理健康的角度来看,张XX的监护权都不应由被上诉人行使。
5.被上诉人家庭出身贫寒,父母患病,无赡养能力。
被上诉人的父亲常年卧床不起,没有时间和能力照顾孙子。
他的母亲,xxxxx,在10月份做了心脏搭桥手术,身体很差。
双方都没有能力帮助被上诉人照顾他的孩子。
此外,上诉人还提交了被上诉人家庭状况的照片,并补充确认其家庭条件较差。
与上诉人的家庭情况相比,由上诉人抚养张XX更为有利。
六、二审法院在变更上诉人行使羁押权的判决时,判令被上诉人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
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收入证明,被上诉人每月总收入为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被上诉人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月收入总额的20%-30%的比例支付抚恤金。
被上诉人应支付月收入总额(1500元)的30%。
综上所述,原判决将张XX的羁押权转让给被上诉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
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将张XX的抚养权变更为上诉人,子女抚养费由上诉人承担,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真诚的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张XX
年月日
如何分配监护权
1.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他们的母亲住在一起。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同住:
(1)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之共同生活的;
(2)有赡养条件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要求子女与子女同住;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无法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二、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同住,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良影响的,可以准许。
3.对于两岁以上的儿童,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处理:
(1)因其他原因绝育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
(2)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长寿;
(3)无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与其同住,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生活。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双方都要求他们的孩子和他们住在一起。
但是,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他们照顾孙子孙女,可以将他们视为子女与父母生活的优先事项。
五、年满十周岁的父母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有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子女轮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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