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资产拆除工程安全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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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产拆除工程安全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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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产拆除工程安全协议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
#4(1×135MW)、#5(1×125MW)关停机组
部分资产拆除工程安全协议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
2012年3月
甲方: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
乙方:
主合同名称: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主合同编号: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全过程的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安全协议。
1.总则
1.1.双方均应落实各自的安全责任,查找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文明、健康、环保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避免事故的发生。
1.2.双方应从组织上加强对防止违章、违规作业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共同遵守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标准。
1.3.甲方对乙方存在的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处罚,奖惩办法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
1.4.双方各级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华能集团公司《电业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份)、(电气部份)、《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份)、《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安全监察规定》和《长兴电厂工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手册》,以及甲方的安全技术管理规程、制度;特种工种必须持合格证上岗。
上述规定以最新版本为准。
上述电力行业发布的规程、规定,乙方必须自购并组织学习。
1.5.乙方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执行施工设备、设施的工艺技术规程与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使用操作规程。
1.6.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存在异议时,有国家标准的,以国家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以电力行业最新规程、规定、制度为准;没有电力行业标准的,以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最新规程、规定、制度为准。
1.7.双方指派安全代表负责与对方联系安全方面的工作。
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通知、传真、电话等方式联系对方,在接到对方的联系信息后,应于24小时内及时予以响应。
2.工程安全目标
2.1.总体目标:
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
2.2.具体目标:
人员零伤亡,现场零火灾、违章零容忍
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出现重大隐患;
3)不发生损坏或影响甲方设备正常运行的事故;
4)不发生现场火灾事故;
5)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
6)不发生建构筑物重大垮(坍)塌事故;
7)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8)不发生影响甲方年度安全绩效目标完成的其他事件;
3.甲方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
3.1.有权对乙方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1)有权审查乙方是否具备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2)有权审查乙方是否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3)有权审查乙方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4)有权审查乙方保证安全施工的工器具、防护设施、用具等能否满足安全的要求。
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安全防护用品,都应出具有检测、试验资质部门核发的检验报告。
5)有权审查乙方施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暂住证、健康证等身份证明。
6)有权审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2.开工前对乙方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涉及合同约定工作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作相关的记录。
3.3.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指存在触电、高处坠落、爆炸、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灼烫等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时,甲方有权审查乙方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现场要求并监督乙方实施。
按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要求乙方设专职监护人,必要时甲方派人到现场监督,乙方应积极配合。
3.4.落实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健康安全环保、劳动保护等事宜。
3.5.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向甲方交纳200万元(贰佰万元)人民币作为安全保证金,待工程全部结束后由甲方考核后付还乙方。
此保证金由甲方财务部门建立专门帐户管理,用于安全施工全过程的不安全事件及违章违纪的考核。
若乙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没有发生考核的,安全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全额返还乙方;若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考核的,安全保证金则依本协议之规定予以相应扣除。
3.6.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安规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负责监督乙方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经过乙方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
3.7.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监督乙方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其实施。
3.8.甲方有权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随时监督乙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甲方负责。
3.9.甲方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乙方应派有关人员参加,对查出的问题,乙方应及时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3.10.甲方或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可随时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监督乙方的安全工作,纠正违章行为。
对乙方人员在施工中的任何不安全行为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并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11.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抽考,对乙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3.12.乙方在施工中若发生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所规定的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直接或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书面材料及处理意见。
3.13.有关乙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各种有效资质副本、证件复印件、考试成绩单、安全保证金清算等资料,甲方负责保存至工程完工后十二个月。
3.14.项目完成后,甲方负责对乙方在本项目中的安全绩效进行考核并形成评价报告,把评价报告反馈给乙方。
4.乙方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
4.1.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对承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或因施工人员过错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火灾以及一切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不应为此延迟施工进度。
乙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胜任本工程的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技术等级必须满足本工程的需要。
2)能准确理解和执行甲方提供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和施工质量要求、工艺要求等技术文件,有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计划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3)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满足施工安全需要。
4)乙方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必须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业务素质、人员数量符合拆除工程的需要。
4.2.乙方必须提供如下安全资质材料供甲方审查,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3)符合本协议要求的乙方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满足安全要求的工器具、防护设施、用具等。
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安全防护用品,都应出具有检测、试验资质部门核发的检验报告。
5)乙方施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暂住证、健康证等身份证明。
6)乙方特种作业人员所持有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3.乙方应针对项目内容,制订安全体系、标准、管理程序和安全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变更,必须把变更内容书面报监理单位和甲方安全部门审查备案。
4.4.乙方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并向甲方通报会议、文件等内容。
4.5.在开工前,乙方必须按照安全管理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和甲方安全部门提交项目开工报告、安全计划书,安全计划书必须经监理单位和甲方安全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付诸实施。
4.6.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对甲方及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4.7.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由乙方负责,凡由乙方自身原因与过错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对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人身、设备等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等方式报甲方和监理单位,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报告流程如下: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甲方和监理单位,并积极配合调查。
2)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和当地安全监督、公安等相关政府部门,并由乙方归口统计上报。
3)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火灾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4.8.乙方在工作中要主动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对因乙方的责任造成设备停运、损失,以及火灾、人身伤害等,必须接受甲方的考核。
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工程项目合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4.9.乙方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计划必须经甲方和监理单位会审通过,否则不得开工。
具体要求如下:
1)乙方必须全面贯彻甲方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程序、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目标管理与控制,加强危险点的预测,严格控制危险点,消除危险源,密切注意危险因素,坚决杜绝危险事件的发生。
2)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须经乙方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审查批准,报甲方备案。
特殊项目的安全措施由乙方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经批准后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3)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交底,由乙方班组技术员进行全面交底,其余项目的安全措施全部由乙方专职工程师进行交底。
所有的安全措施的交底,要求做到100%交底和100%掌握,必须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
4.10.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乙方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交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备案,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监督其实施。
4.11.乙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头戴标有本单位标记的安全帽、身穿本单位的统一工作服装、胸前佩戴出入证,无证者、未戴安全帽者、穿戴不规范者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4.12.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
在施工中乙方应定期组织好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消除,对于单方面无法消除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甲方。
4.13.抓好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的到位和落实,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4.14.乙方必须及时足额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资金,满足在项目实施各阶段安全全过程管理的要求。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悬挂标明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与安全负责人的标示牌。
4.15.加强主要区域的安全管理。
主要区域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必须设有围栏只允许留一个进出口。
作业前,工作负责人负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各种安全设施和标志不得低于甲方《安全设施标志规范》的要求,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设置,不留任何死角、漏洞。
4.16.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志。
4.17.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要求必须立即整改,主动完善安全措施、设施。
发生危及人身、设备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
4.18.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
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4.19.乙方人员在施工中不认真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造成的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停工整顿(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自负),情节严重的有权终止合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4.20.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确需更换工作人员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本协议之约定履行安全教育、考试手续。
4.2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生产安全、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
不得雇佣童工、未成年工和老弱病残人员。
4.2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并在甲方备案。
乙方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品、用具。
4.23.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安全体系和安全计划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有毒有害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置,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
4.24.乙方应识别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计划,并组织人员开展培训、应急演习,保证应急救援计划的有效性。
4.2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并将证书复印件报监理及甲方备案。
工程施工区域范围内的行车、葫芦(电动、手动)等起重吊拉设备都已属报废机具,乙方不能进行使用。
乙方若需使用,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4.2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
5.违约责任
5.1.由于甲方或乙方过错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2.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损失,由受损方自行组织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5.3.凡在施工中由乙方原因发生不安全事故时,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责任由乙方负责的,除扣安全保证金外,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扣除安全保证金之前,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扣除的主要项目和比例如下:
1)发生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严重的环境污染和重大的垮(坍)塌事故,每发生一项次扣除乙方安全保证金总额的100%。
2)发生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重伤事故,每发生一次扣除乙方安全保证金总额的50%。
3)发生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轻伤事故,每发生一次扣除乙方安全保证金总额的20%。
5.4.发生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环境污染和垮(坍)塌事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5.对乙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甲方财务部门,逾期二个工作日尚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加倍处罚。
5.6.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7.当安全保证金扣款累计超过20%(40万元人民币)时,乙方须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如安全保证金一次性扣除50%(100万人民币)以上,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5.8.其它违约行为按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执行。
6.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
6.1.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生产设备损坏、火灾等事故,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6.2.发生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并按应急计划报告给甲方。
乙方对隐瞒、拖延报告事故负责。
6.3.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
6.4.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结论和责任认定,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负责统计、填写事故报告,处理善后事宜。
7.其他
7.1.以下七项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1)乙方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
2)乙方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
3)乙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乙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计划;
5)乙方大型独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6)乙方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卡;
7)甲方有关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管理程序、标准和规定。
7.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签署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甲、乙方经纪会员各执壹份,北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签章: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
代表:
(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章:
代表: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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