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笔记分析.docx
- 文档编号:11189869
- 上传时间:2023-02-25
- 格式:DOCX
- 页数:39
- 大小:44.87KB
刑法总则笔记分析.docx
《刑法总则笔记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总则笔记分析.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法总则笔记分析
刑法概论
一、刑法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表现形式(渊源)有:
1、刑法典:
(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
(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我国刑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2、单行刑法,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指规定在其他性质法律(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孤立罪刑条文。
(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本质在于限制国家制定和执行惩罚国民的权利。
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必须遵循的原则。
禁止给予权利但可以剥夺权利。
基本内容:
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有利被告人的新法可以溯及既往。
(且从旧兼从轻原则)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法律主义立场:
凡是刑法,必须是被立法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的方式所表现。
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虽然可以对法律进行解(对现有法律的含义进行发掘),但不能创制犯罪与刑罚。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法官的判例、国际条约...都不是刑法的渊源)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类推,是一种对法条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方法。
注意:
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也是被现代的罪刑法定原则允许的。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
罪刑法定要求明确性,明确性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罪的法定)
(3)禁止不绝对不定(期)刑(刑的法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解释方法
1、刑法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不是刑法的渊源。
包括立法中对术语的解释(张明楷教授认为这是立法,而非解释)
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学理解释最大的区别就是制定主体不同,所以效力等级不同,但同样不可以类推解释。
2、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法学方法上的解释方法
(一)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语言的正确意义。
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和界线,超出法律文义的外延和内涵,就进入类推的范畴。
(二)论理解释,就是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发现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在文理解释不合理或者有多种结论时,需要论理解释予以补充。
判断:
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
解释的理由(不相互排斥)--论证这个结论
1.文理、体系(含当然解释)、历史、比较、目的。
2.当然解释:
当一个刑法条文把一个轻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比这个轻的行为性质相同的更重的行为,更应认定为犯罪;当一个刑法条文把一个重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比这个重的行为性质相同的更轻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犯罪。
E.g.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的结论可能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刑法解释的解释方法(相互排斥)--制造结论
注意:
方法判断错误或结论判断错误,整个命题都是错误的。
1.平义解释。
如,持枪抢劫的“枪”,指真枪。
是平义解释不是缩小解释。
2.扩大解释。
如,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注意:
通过解释出来的结论如果是国民可以接受的,是扩大解释;如果国民通过自己思维发现不能得出这个结论,是类推解释。
如,把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括骨灰,是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
3.缩小解释。
只有一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4.反对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未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5.补正解释。
如,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后者中的“以下”就不能包括本数。
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一定正确,也有可能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判断:
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注意:
被罪刑法定原则认可的解释方法,仅仅是方法得当,不一定得出的结论就是正确的。
运用合理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否能够被接受,最终取决于刑法(法条)的目的。
文理解释
1、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就没有必要采取伦理解释;
2、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伦理解释
伦理解释(伦理解释既包括解释理由也包括解释技巧)
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将字面意思扩大,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缩小解释,又称限缩解释,即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判断:
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反对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目的解释......
......
第四章刑法的适用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适用效力
国内犯
属地管辖
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我国刑法,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1.我国领域内:
旗国主义:
我国船舶、航空器(挂有或涂有我国国旗、国旗标识、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
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中国驻外使领馆不是我国领土。
2.我国领域内犯罪:
行为、结果有一项或者行为、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1)行为:
预备、实行、教唆、帮助行为。
(2)结果:
实害结果、危险结果。
3.例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不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
港澳台地区、特别刑法、少数民族地区。
注意:
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国外犯
属人管辖↓
1.属人原则: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中国国民:
既包括行为时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3)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行为没有触犯所在地国的刑法,我国也无管辖权。
保护管辖↓
2.保护原则:
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其适用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
(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
法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
(3)行为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基础上,我国刑法可以追究犯罪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称为“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网络案件基本用属地来处理,刑法不承认虚拟空间)
普遍管辖↓
(1)条件:
①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公约或条约。
(声明保留的除外)②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内容必须被转化为我国刑法的规定。
在我国境内必须抓,是义务。
(2)在适用普遍原则时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规定。
一直未考
如,劫持航空器罪。
国际公约规定的航空器仅限于民用航空器。
我国刑法规定的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如,韩国人甲跑到印度尼西亚,劫持了印度尼西亚的一架轰战机,飞到菲律宾没有经过南海,降落在菲律宾的马尼拉机场。
为逃避菲律宾警方的追捕,逃到中国。
我国无管辖权。
(3)法律适用:
虽然管辖的依据是国际条约,但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实体法根据仍然是国内刑法,而不是国际条约。
2、对外国判决的承认我国刑法对外国判决采取了消极承认的态度。
既坚持主权独立的原则,又兼顾了刑罚的目的。
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适用效力——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1、首先,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当时的法律规定。
2、其次,适用新法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
处刑轻重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轻重为依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定刑轻重如何鉴别?
(1)首先比较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是重法条;
(2)法定最高刑相同的,比较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高的为重法条;
(3)一个法条(罪)有数个法定刑幅度的,在案件该当的幅度内比较刑罚的轻重。
A1997.10.1B▲—————▲————————▲—————————————————
A时间点的犯罪行为,在B行为点时被审判,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3、对于已决犯(判决生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时,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原审时适用的法律。
4、追诉时效、立功、自首、累犯、缓刑、假释等刑罚适用,也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例外:
禁止令和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从新原则)。
(二)跨法连续犯、跨法继续犯、跨法累犯、跨法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行为跨越新旧两部法律,但需要从整体上解决最终的刑事责任时,一律按照新法处理。
A1997.10.1B▲—————▲————————▲—————————————————犯罪行为从A点开始,持续到B点;或者发生在A点的犯罪影响对B点行为的量刑。
都要适用B点的刑法。
(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当行为发生后,审理时出现新的司法解释时:
1、行为时没有解释,审理时有解释的,适用解释;2、旧解释规定某种行为有罪或罪重,新解释规定为无罪或罪轻,适用新解释;3、旧解释规定某种行为无罪或者罪轻,新解释规定为犯罪或者罪重,适用旧解释。
第二编犯罪论
第1章犯罪构成
1、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
(现实、危险)
※“不认为是犯罪”是立法上不认为是犯罪,司法上也不能认为是犯罪,而不是成立犯罪但不处罚,或成立犯罪但不作犯罪处理。
(13条最后)
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1.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不是提起公诉,被害人可以撤诉。
构
成
要
件
的
分
类
一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责任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注意:
为……的:
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素;受贿罪中“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要素,是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描述。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违法的要素。
如,行为、对象、结果、身份。
二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就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
如,妇女、贩卖、毒品、假币。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不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人们的经验常识具体分析具体判断。
(来自法官评价)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
三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否定犯罪性构成要件要素。
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注意: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不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任何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如,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部分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如,身份与目的。
五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违法)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1)自然人犯罪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不满14周岁
绝对无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
(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绑架)
(2)对任何过失犯罪无论危害后果如何都不负刑事责任。
(3)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4)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或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16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减轻刑责时期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
(1)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责,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身份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而言,教唆犯与帮助犯不受特殊身份限制。
(2)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主体实施的犯罪,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主体
(一)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
(二)以单位分支或内设机构、部门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也归分支或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按单位犯罪论处
(三)以下三种情形以自然人犯罪论:
1、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2、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客观要件
(1)有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实施
(2)自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不是单位犯罪
处罚
1.追究单位(罚金)和自然人的责任。
2.只追究自然人的责任。
注意:
1.所有的单位犯罪都会处罚自然人。
所以诬告单位犯罪,由于可能使自然人受到刑事追究,行为人可能成立诬告陷害罪。
2.单位涉嫌犯罪后,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撤销或者破产的,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3.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定单位犯罪。
五、身份★★
(一)身份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取得的跟定罪或者量刑具有关系的,具有永久性或者临时性的某种资格或者状态。
(二)构成身份(定罪身份):
真正身份犯
加减身份(量刑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
(三)构成身份是针对实行犯而言,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3)
一、危害行为★★★★★
(一)特征
1.有体性:
人的身体动静。
思想、观念不构成犯罪。
2.有意性:
有意识、有意志支配和控制下实施的行为。
3.有害性:
具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如果一个行为在客观上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实行行为:
1.具有法益侵犯紧迫现实危险。
紧迫现实危险:
行为人自己创造的或者行为人有义务防止的。
①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一个减少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避免危险发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甲和乙在聊天,甲看到楼上掉下一个花盆,按正常轨迹花盆将砸在乙头上。
甲想将乙的手砸断,对乙说:
“过来一点”。
乙往前走,花盆掉下将乙的手砸断。
甲不构成犯罪。
因为危险已经存在,是可能导致乙死亡的,甲的行为降低了危险。
②如果是使危险增加的行为,构成犯罪。
如,甲和乙在聊天,甲看到楼上掉下一个花盆,按正常轨迹花盆将砸在乙手上。
甲想将乙砸死,对乙说:
“过来一点”。
乙往前走,花盆掉下将乙砸死。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2.该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一个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正常的、允许的、合理的,不能因为这个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就认定为犯罪。
如,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驰汽车身亡,甲不构成犯罪。
甲为了杀害乙,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行,希望乙死于空难,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事故。
甲不构成犯罪。
甲为了杀害乙,劝乙在雨天散步,希望乙被雷劈死,结果乙果真被雷劈死。
甲不构成犯罪。
3.直接正犯:
行为人亲自实施犯罪,包括利用工具、利用动物。
间接正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控制他人行为进而实施犯罪。
包括:
(1)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利用死亡的工具:
如,甲拿枪对着乙说:
“把丙的腿打断,不然我打死你。
”在这种情况下乙没有自由意志,是甲的工具,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间接正犯)。
(3)利用没有故意的行为:
如,甲、乙二人去打猎,发现灌木丛中有动静。
乙以为是野猪,甲发现是仇人丙。
甲对乙说:
“是野猪,快开枪”。
乙开枪把丙打死。
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被利用的人缺乏成立犯罪的目的或身份,单独不能构成这个犯罪,有目的、身份的人利用这种人实施犯罪。
如,丈夫是国家工作人员,妻子是家庭主妇。
丈夫对妻子说:
“只要有人送钱来,你就收”。
结果钱全被妻子收了。
丈夫是实行犯,是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妻子是丈夫受贿的帮助犯。
(5)利用合法行为:
如,甲诬告陷害乙杀人,伪造很多证据向司法机关告发,司法机关根据这些证据判处乙死刑,立即执行。
甲构成诬告陷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由于自伤、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战时自伤除外),因此单纯教唆、帮助他人自伤、自杀的,不构成犯罪。
只有当教唆、帮助他人自伤、自杀的情形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支配、控制了被害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如,甲只是感冒,医生乙骗甲说:
“你得了不治之症。
”甲听过绝望至极,出医院后自杀了。
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危
害
行
为
分
类
作为
不仅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乃至自然力实施的举动。
不作为
具有保护义务而不救助,没有实行某个作为,违反命令性规范,也违反禁止性规范。
注:
即使存在某种“不作为”,但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认为是犯罪
真正(纯正)的不作为
不真正(纯正)的不作为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成立的犯罪。
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方式的犯罪。
成立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防止某种危险现实化的义务。
义务的来源:
A.行为人对危险的来源处于支配、管理地位。
B.行为人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危险具有防止义务
先前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C.行为人和脆弱的法益主体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行为人有保护对方的义务。
D.当危险发生在特定的、封闭的空间或者他人很难接触到的空间时,该空间的支配者、管理者、控制者具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义务。
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只要履行义务对自己没有生命危险,行为人应该尽其所能履行义务。
③结果回避可能性。
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构成犯罪。
④不作为方式实施与以作为方式实施具有等价性。
A.法益侵犯的等价性。
B.刑法条文使用的动词能包含不作为方式。
行为对象
因果关系
与刑事责任的联系
(1)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
(2)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状态
危害结果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如抗税罪。
不作为犯不是什么也没有做,而是没有实施法所期待的行为。
4.特殊的行为方式
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
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的,数罪并罚。
故意走私多种对象的,数罪并罚。
二、行为对象★★
(一)大多数犯罪要求有对象,极少数犯罪不要求。
(二)如果一个犯罪要求有特定对象的存在,就意味着在客观上必须存在或可能存在这种对象;如果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对象,不构成这个罪(包括未遂)。
如,以为是毒品去贩卖,但其实全是面粉,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也不构成未遂。
甲男与乙女串通,骗丙说乙是甲拐卖来的,将乙女卖与丙成婚,丙给甲10万元后,甲、乙双双逃走。
甲、乙构成诈骗罪,丙无罪。
(三)行为对象和其他几个概念的区别(张明楷观点,一直未考)
1.组成行为之物:
有这个东西才叫这个行为,没有这个东西就不叫这个行为。
如,没有赌资就不是赌博而是娱乐。
2.行为孳生之物。
(1)孳生之物:
没有这个物只要可能有这个物仍然构成犯罪,如伪造假币,假币没造出来,
构成伪造假币罪未遂。
(2)行为对象:
没有这个物不构成犯罪,如运输假币必须要求有假币这个对象存在,否则不构成运输假币罪未遂。
3.行为取得的报酬。
犯罪行为的报酬本身不构成犯罪。
4.犯罪工具。
犯罪工具如果属于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直接予以没收,如果工具是盗窃别人的,则应予以返还。
三、危害后果★★★★(包括实害结果,危险状态)
有危险结果成立犯罪,有实害结果成立犯罪既遂。
(一)结论:
任何犯罪都要求有危害后果。
(二)危害结果与法益之间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有法益侵犯肯定有危害结果,有危害结果
不一定有法益侵犯。
如甲把乙打死了,可能是正当防卫。
(三)危害后果仅指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结果。
如故意杀人的危害后果要么死亡、要么死
亡危险,如果导致轻伤、重伤跟成立故意杀人罪没有关系,只要人没死,构成未遂。
(四)侵害犯:
必须要求发生实害结果才成立犯罪的。
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属于侵害犯。
危险犯:
只要求发生危险结果就成立犯罪的。
侵害犯与危险犯是就犯罪的具体形态而言。
如,故意犯罪的既遂属于侵害犯,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属于危险犯。
1.具体的危险犯:
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判断。
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是在行驶、使用中破坏的,就有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在维修中的,就没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因为维修人员在交付前要检查一遍;但如果是维修人员在维修时破坏的,就有危险。
2.抽象的危险犯:
只要有这个行为就认定有危险。
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五)结果加重犯(法定刑升格的一个情形,还是成立基本犯罪的罪名,本身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法 总则 笔记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