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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服务指南模板
FWZN-2020/0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
服务指南
2020-04-30发布2020-04-30实施
上海市水务局发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技术评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
三、中介服务依据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七条、第九条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二(三)规范审查审批”
二(三)规范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评审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水务规范〔2020〕1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工作;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第一款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四)《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办水保[2018]47号)。
四、中介服务范围
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水务规范〔2020〕1号)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
五、中介服务对象
中介服务对象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六、中介服务内容
中介服务机构对方案中涉及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定以及相关规划的内容、防治标准、防治责任范围、防治措施、监测内容、投资估算等进行评审,包括: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及阶段、设计水平年、方案服务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等应符合技术规范规定。
(3)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及工程布局等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应全面、准确;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全面,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合理。
(4)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应全面,方法应可行,参数的选取应合理,结果应可信,指导性意见应符合实际。
(5)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准确,分区应合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应合理、有效,防治措施体系应完整可行,应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6)监测范围、监测分区和时段划分应正确,监测内容、方法及监测频次应全面、可行。
(7)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应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项防治目标计算应正确、达到设计目标要求。
(8)水土保持管理应明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及后续设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测、监理及施工保障措施应全面、切实可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及竣工验收后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应合理。
(9)附件、附图是否齐全,图面是否清晰。
七、中介服务方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一般采用会审方式,遇特殊情形的,可采用书面函评方式,由中介服务机构书面征询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地形条件简单、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较小的生产建设项目,可通过视频资料了解现场情况,如需现场查勘的,由中介服务机构在会前组织开展现场查勘。
八、中介服务结论
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委托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主要的评审意见和建议,明确得出“论证(评估)报告”是否满足行业审批要求的结论,明确得出“通过”或“修改”、“复审”的结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报告结论还应包括:
(1)项目概况介绍是否清楚,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正确;
(2)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标准是否适当;
(3)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及依据是否准确;
(4)项目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是否合理、符合实际,预测结果是否可信;
(5)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工程措施是否合理、全面;
(6)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频次、监测点布设位置及监测方法等是否可行;
(7)项目水保投资是否合理,效益评价是否恰当;
(8)水土保持管理内容是否全面,组织管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施工、设施验收报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9)报告书内容是否全面,设计深度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结论是否全面、清晰等。
九、法律效力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报告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及方案编制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中介服务机构对评审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十、中介服务机构
(一)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应根据回避原则、专业对口原则及等级优先原则等,选择与技术评审事项无利益关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或咨询业务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政府采购通过竞争性方式入选。
(二)中介服务机构证件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详见附录1。
(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或咨询业务范围。
十一、中介服务合同
中介服务合同名称: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xxxx年度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专项协议书》,详见附录3。
十二、中介服务材料
(一)中介服务材料形式标准
(1)幅面尺寸及封面:
用纸采用标准A4型纸,附图、插图(表)可适当加大,但应为A4型纸的整数倍;
(2)印刷和装订:
单面打印,左侧胶装;可在“书脊背”印制报告书全称;
(3)电子文档:
1)技术文件的电子文档应为PDF格式(含正文、附件和附图)。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文件涉及的图像文件应为JPEG(JPG)格式。
(二)中介服务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材料来源/出具部门
要求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原件
4
纸质/电子
中介服务对象提供
(三)中介服务委托书名称
《行政审批委托评审任务单》,详见附录2.
十三、工作程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中介服务工作程序为:
(一)接到评审事项委托单,了解委托需求
接到评审事项委托单后,着重了解委托评审的内容、重点、要求以及完成时限,及时与行政审批主办部门沟通,明确具体详细的项目评审要求。
(二)做好评审会议准备
做好评审会议准备主要包括:
组建专家组、协商确定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及会务保障等。
(1)中介服务机构接到《行政审批委托评审任务单》后,应及时与经办部门和申请人联系,确认会议时间和出席对象,并在接到《委托评审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
(2)中介服务机构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类型和项目内容,在“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确定评审专家,具体按照《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中介服务机构负责通知经办部门、专家、相关管理部门、申请人和其他需要参会的单位,确认到会情况,并在召开评审会议2日前将评审材料送达专家审阅。
(4)中介服务机构需对项目的现场做必要的调研判断,如现场地形条件简单、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较小的生产建设项目,可通过视频资料了解现场情况,如现场地形条件复杂、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较大的生产建设项目,由中介服务机构在会前组织开展现场查勘。
(三)召开评审会并形成专家组意见
(1)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主持召开评审会,会议主持人、报告编制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关工作经验。
(2)专家评审组人数为3~5名,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
(3)由专家组组长负责技术评审的审查工作,各专家及有关单位的代表发表意见。
(4)由专家组组长根据各专家意见与会有关单位代表的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
(5)若方案报告审查不通过,方案编制单位重新编制方案报告,并由中介服务机构重新进行评审。
(6)若采用函审方式,不召开评审会,直接由专家及专家组长出具书面专家意见汇总至中介服务机构,同时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其它工作程序一样。
(四)校核送审报告
申请人和论证编制单位应及时(原则上在评审会后二周之内)按专家组意见对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完善后的送审报告提交中介服务机构。
送审报告修改完善并提交中介服务机构后,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对送审报告进行校核,着重校核修改后的送审报告是否逐条落实专家组意见,是否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确认送审报告是否已修改完善。
(五)编制评审报告
中介服务机构负责汇总各方意见并在送审报告修改完善后,结合委托方的意见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要求格式规范,基本信息完整,观点客观公正,能科学、全面、准确地概括专家及与会各相关部门意见,具体编制要求参照《行政审批评审报告编制指南》。
(六)递交评审报告
中介服务机构在送审报告修改完善后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的评审报告提交给市水务(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中介服务流程示意图详见附录5。
十四、中介服务期限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中介服务期限:
按协议约定。
十五、中介服务文件
(一)中介服务文件名称
中介服务文件为:
《XXXX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报告》
(二)中介服务文件主要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前言
(2)项目概况
(3)主要评审内容
(4)主要评审意见
(5)主要结论和建议
(6)附件
(三)中介服务文件编制要求
参照《行政审批评审报告编制指南》要求编写。
编制内容要求详见附录4。
(四)中介服务文件格式与载体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报告的格式内容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正文及附件。
1)评审报告用纸规格应为A4单面打印。
2)封面左上角为“受理号:
×××”。
封面右上角为“编号:
×××”(单位简称+行业简称+年份+编号)。
封面正文标题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另起一行,“评审报告”。
封面下方为编制单位名称及编制时间。
字体和字号和其他内容不作限定,以整洁、清晰、美观为宜。
3)为了显示评审报告的结构,方便查阅,设置目录是必要的。
(2)评审报告应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服务收费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十七、主要义务和责任
(一)委托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1)委托单位应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服务;
(2)委托单位应与承担技术评审服务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委托单位应提供委托评审事项的基本信息,填写委托评审单;
(4)委托单位应提供具体详细的项目评审要求;
(5)委托评审组织过程中应随时解答承担技术评审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出现的疑问;
(6)协调有关生产建设项目的外部条件,尤其是生产建设项目方案建设、方案编制单位。
(二)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义务和责任
(1)中介服务机构接到《行政审批委托评审任务单》后,应及时与审批部门和申请人联系,确定会议时间和出席对象,并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
(2)中中介服务机构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类型和项目内容,在“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确定评审专家,具体按照《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中介服务机构负责通知经办部门、专家、相关管理部门、申请人和其他需要参会的单位,确认到会情况,并在召开评审会议2日前将评审材料送达专家审阅;
(4)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主持召开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报告,会议主持人、报告编制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关工作经验;
(5)中介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经办部门、专家、相关管理部门、申请人和其他需要参会单位的代表会前对项目现场查勘,对地形条件简单、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较小的生产生产建设项目,可由方案编制单位提供现场视频资料了解现场情况。
(6)中介服务机构负责汇总各方意见并在评审会后或送审报告修改完善后将最终的评审报告提交委托单位,评审报告要求格式规范,基本信息完整,观点客观公正,能科学、全面、准确地概括专家及与会部门意见,具体编制要求参照《行政审批评审报告编制指南》。
(7)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委托单位提供的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具体评审事项资料的整理和递交;
十八、中介服务禁止性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累计两次无故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2)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3)违规泄漏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
十九、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89号水务大厦一楼行政服务大厅1-4号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021)12345
(三)网上咨询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
长宁区江苏路389号水务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
********
二十、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通讯地址:
长宁区江苏路389号
邮政编码:
********
(二)电话投诉
(021)12345
(三)网上投诉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上海市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通讯地址:
长宁区江苏路389号
邮政编码:
********
附录1
中介服务机构证件示范文本
附录2
行政审批委托评审任务单
审批事项
受理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评审要点和要求
参加部门
资料清单
审批经办部门:
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
(以下由行政服务服务中心填写)
承担机构
单位名称
(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年月日(盖章)
说明:
此件一式两份,分别由行政服务中心、委托评审承担机构留存。
附录3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xxxx年度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专项协议书
根据“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xxxx年度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评审定点服务单位采购”招投标文件的约定,(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称“乙方”)承担委托评审工作,经双方确定协议如下:
1、基本信息:
受理号:
事项名称:
行业:
项目名称:
2、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行政审批委托评审任务单》以下简称“委托评审单”的具体要求,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包括组建专家组、协商确定会议时间及会务保障等),并根据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3、双方工作要求及责任:
甲方:
1)提供委托评审事项的基本信息,填写委托评审单;
2)提供具体详细的项目评审要求;
3)委托评审组织过程中随时解答乙方出现的疑问;
4)按时支付评审费用。
乙方:
1)乙方接到《委托评审单》后,应及时与经办部门和申请人联系,确定会议时间和出席对象,并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
2)乙方应根据评审项目类型和项目内容,在“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行政审批委托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确定评审专家;
3)乙方负责通知经办部门、专家、相关管理部门、申请人和其他需要参会的单位,确认到会情况,并在召开评审会议2日前将评审材料送达专家审阅;
4)乙方负责主持召开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报告,会议主持人、报告编制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关工作经验;
5)乙方负责汇总各方意见并在评审会后或送审报告修改完善后将最终的评审报告提交经办部门,评审报告要求格式规范,基本信息完整,观点客观公正,能科学、全面、准确地概括专家及与会部门意见,具体编制要求参照《行政审批评审报告编制指南》。
6)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具体评审事项资料的整理和递交;
7)以上期限要求,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委托费用:
委托评审项目总费用:
人民币xxxx圆整。
5、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支付本协议报酬的,应当按照银行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支付未支付报酬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委托事项的,或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累计两次无故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b、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c、违规泄漏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
6、其它约定:
1)乙方对完成的评审项目的有关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泄露,更不得将其公开或传播或披露;
2)本协议一经签约即具法律效力,双方不得随意变动,如有调整应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确定;
3)本协议纠纷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仲裁□法院起诉
4)因不可抗拒因素或政府行为,而影响本协议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付款方式:
1)甲方在乙方完成专家评审工作后付款;
2)本协议报酬已包括乙方提供的专家咨询、会场、会务等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乙方不再收受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8、本协议共贰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9、双方银行账户资料:
甲方:
乙方: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录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报告
1.前言
阐述论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法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形势,开展评审的意义与目的,以及项目委托评审的开展情况和评审过程等。
2.项目概况
应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类型、内容、进度等介绍清楚;对项目设计、评审过程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项目立项和审批时间、批复意见简要说明;对项目平面布置和项目组成、土石方量、施工工艺、施工措施等详细说明,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主要结论和建议作简要描述。
3.主要评审内容
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及审查重点撰写主要评审内容。
4.主要评审意见
评审会议上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总体评价和意见与建议进行归纳总结。
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需修改完善,可进行说明。
5.主要结论和建议
咨询评审单位根据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主要的评审意见和建议,明确得出“论证(评估)报告”是否满足行业审批要求的结论。
6.附件
a)评审委托单;
b)会议通知;
c)会议签到表(签到表打印件+签到表原件);
d)专家组签到表;
e)专家评审意见;
f)专家组评审意见;
g)会议现场照片;
h)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回复。
附录5
生产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报告书)技术评审中介服务流程示意图
附录6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
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社会上具有水利工程设计或工程咨询资信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审。
正确做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审批申请人付费行政审批评估评审事项的通知》(沪财预[2015]145号)的规定,中介服务机构由审批部门直接委托,相关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政府采购通过竞争性方式入选。
附录7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中介服务结论中“通过”或“修改”、“复审”具体指什么?
解答:
“通过”是指论证报告基本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的要求,达到内容全面、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资料翔实,数据可靠、方法正确、结论明确、附件齐全的基本要求,仅需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报中介服务机构;“修改”是指论证报告原则符合,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需经专家组长重新审核方可报中介服务机构;“复审”是指论证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论证单位需重新编制论证报告,建设单位需重新申报评审。
附录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报告服务依据目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12.25修订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标准规范、规定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
(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
(4)《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l90-2007);
(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15);
(6)《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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