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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例
夏俊峰案例
夏俊峰案是近年来城管与小贩大战中一个非常极端的案例。
由于媒体的报道,此案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同情夏俊峰的声音一度很高,特别是在我国当前这种特定的城市管理社会生态中,人们的感情天平会更加自然地偏向于作为弱者一方的夏俊峰。
人们期望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会给夏俊峰一线生机,但法理昭昭,不为情动。
对于每每以情感为判别取向的社会心理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司法的逻辑永远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以,我们不妨理智地对案件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一番冷静的梳理。
此案从发案到最终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历经4年多时间,而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中间经过长达两年多时间。
如此漫长的时间至少说明各级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时的态度是非常审慎的。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定案的基本标准。
相信如果没有对案件每一个细节、每一个证据、每一个事实、每一个疑点的反复论证、反复核实,没有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是不会最终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和熟知的一个原则。
然在碰到一些具体事例时,有些人却往往将其忽略、在评论人和事时不那么“平等”了。
譬如最近对沈阳夏俊峰被判处死刑一案,有些媒体和网友在“同情弱者”的说辞下,为其“说情喊冤”,希冀对夏俊峰“网开一面”。
“同情弱者”,这是对的。
但由此而做出缺乏理性的评说,则是不应该的。
倘若真如上这些人所说,人们不禁要问:
难道因为夏俊峰是个体摊贩,即使杀了人,就该“免死”吗?
难道因为夏俊峰面对的是城管人员,就该“同情”吗?
这显然不是冷静、理性地看问题,而是情绪化、片面性的表现。
勿庸讳言,这些年来城管的名声确实不那么好,个中原因很多,这里且不去说它。
但即便如此,在看待夏俊峰一案时也不应将城管这个因素看得过重。
大家都知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审判案件的唯一出发点和落脚点。
也就是说,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夏俊峰致使城管人员两人死亡、一人重伤,难道还不该判处死刑吗?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世间大理”,老百姓都认这个“理儿”,怎么一些媒体和网民在这个问题却糊涂了呢?
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过去我们说此话时,往往在针对某些“特殊人物”方面用得比较多,强调不管事涉何等人物,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犯了法,必须与“庶民同罪”。
然这只是问题的一面,还有另外一面,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处于何等的社会地位,不管是做什么的,包括个体户、街头摊贩等,只要是犯了法,同样也要一视同仁,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决不能在“弱者”等说辞下有所“偏袒”。
法律公正无情。
它不畏惧犯罪人的狂傲,也不同情犯罪人的弱势,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都是“一把尺子”。
案件审判是件严肃的事情,法院面对的只是“事实”和“法律”。
它不允许参杂其他因素,既不为某些人的说法所疑惑,也不为媒体、舆论所左右。
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也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时下我国正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这对于更好实现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举措。
为此,对于一些案件的审判,当持冷静态度,做出富有理性的评说,不能任由那些似是而非的说法、议论影响人们的视听。
(作者为人民日报高级编辑、人民日报海外版原副总编辑)
夏俊峰案尘埃落定,带给我们诸多思考。
夏俊峰,一个普通而又平凡的人,普通到他只是在街边摆小摊卖小吃的下岗工人,平凡到他也和其他平凡人一样有一个家庭,上有老下有小。
他靠摆卖小吃养活一家老小,过着平淡而拮据的生活。
但是就在2009年5月16日的那场冲突之中,他用随身的小刀刺死了两名城管——申凯、张旭东,还致另一名城管重伤,这场冲突将小摊贩与城管之间的对立关系推到了舆论的尖端。
不知道从何时起,城管与小摊贩之间就演变成了极端对立的二元关系,二者在管理与生存、驱逐与逃跑的对立中不断循环。
直到某地城管殴打小贩、某地城管暴力执法见诸网络后,将城管蛮横粗暴的形象推到了极端,又将小贩为生存疲于奔命的弱者形象推向了另一个极端,两个极端之间迸发出尖锐的矛盾而不可调和。
舆论的导向总是倾向弱者,他们同情弱者,对于强者的行为口诛笔伐,更有甚者,极端的批判处于强者地位的城管,认为不他们所做任何的工作都是错误的,必须声讨的。
所以在夏俊峰一案中,作为小贩的夏俊峰比起早已殒命的两城管获得了更多的社会同情。
但是笔者认为,夏俊峰致两死一重伤,造成重大伤亡,确实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惩处,我们看到的是一出悲剧,但是我们不能够在悲剧中忘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法律的惩处力。
这一起案件,三条生命的陨落是三个家庭的悲剧,这三个家庭都损失了一个儿子、一个丈夫、一个父亲,都值得社会的同情和深刻的思考。
城管为了城市治理忙前奔后,周旋在各个违章摆摊的小摊贩之间,确实,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城管确实用简单粗暴的手段强行的驱逐小摊贩,但是我们也不能够简单粗暴的将这类城管的形象覆盖在我们国家的每一个城管身上,被缠上恶名的那些城管,他们也还是在兢兢业业的为城市环境的治理而工作着,他们也苦口婆心的在劝说着小摊贩接受城市综合规划,到规范的地点摆摊,他们因为舆论的偏向而更难展开工作,他们才在现实工作中更处于弱势的地位。
但是小摊贩也同样是弱势群体,他们为了生存才尽可能的节约开支俭省成本,在街边摆小摊赚取生活所需的费用。
但是有些小贩确实存在着乱摆摊、乱扔垃圾、食品安全等问题,也确实应该进行整治。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是否应该思考如何改善和改进整治的方法,如何协调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关系,除了工作上必要的步骤引导之外,社会舆论是否还应该进行协调,而不是一味地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去激化二者之间的矛盾,我相信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悲剧再重演,看到这样的家庭再破碎。
夏俊峰死刑案,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与众不同的吸引力,媒体及公众舆论始终伴随着案件的始终,甚至可以说,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并影响着案件的审判。
那么舆论的声音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事实的真相呢?
是否能够不失偏颇地影响甚至代替司法审判呢?
不得不承认,在自媒体时代,舆论的力量是巨大的,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群众的声音,并能够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使事情向着大多数人期待的方向发展。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诸如夏俊峰这类事件上,舆论却呈现了一边倒的形式,那么为什么舆论会一边倒地站在夏俊峰一边,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受害城管一家也在承受着巨大的悲痛呢,原因很简单,在城管和小贩的关系中,人们过多地把关注和同情放在了弱势的小贩一方,认为强弱之间产生矛盾,必然是弱者吃亏,再加上部分媒体对夏俊峰家里孤儿寡母的夸张报道,在这一事件中,夏家便充满着悲情色彩,更有某艺人收义子的事情发生,这使得人们过度地关注了强弱交锋中的弱者,却忽视了事情的起因和真相,更忽视了作为强者一方的城管一家,他们作为受害者家庭,同样是悲剧的。
被刺死的城管也有家庭,也有妻儿老小,他们也同样值得同情。
然而,在这两个家庭的悲剧中,我们最应该做的是整理情绪,遵循法律的公正判决。
而在一边倒的舆论倾向中,人们似乎淡化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似乎给人们这样一种感觉,舆论是可以代替司法审判的,舆论认为夏俊峰一家是可怜的,夏俊峰就可以不用对他的犯罪行为负责。
然而,司法最终是公正的,夏俊峰案在历时四年的多次审判中落下帷幕,法院最终裁定夏俊峰因为故意杀人罪而判处死刑。
这一判决彰显的是法律的公平公正,任何人只要做了违背法律法规的事情,必定收到惩罚。
那么,这件事对于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
正如网上评论所说“莫以同情的名义助推暴戾”。
作为现代公民,我们不该让同情代替理性思考,更不应被情绪左右而失去客观的分析和判断。
同时,我们的媒体也应该认清自身的责任,还原事情真相,做一个不是偏颇的传播者,社会正能量的传递者。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等,这些说法在理论上任何人都会接受;但是,当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引起民众同情的时候,就应该考虑这种“犯罪行为”本身的“动因”是否具有很大规模的“社会背景”。
夏俊峰杀了两位城管、重伤一位城管的事实,从法律角度来审定是犯罪行为,并且经过长时间的审理被判裁,夏俊峰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因为中国目前城管的形象在民众视野里并未被看好,一些城管人员粗暴执法甚至以执法为名鱼肉小商小贩的现象经常发生,这些看似来自极少数城管的拙劣行径,却给整个城管的形象抹了黑、在民众中造成极坏影响,这正所谓“一块臭肉腥了满锅汤”!
不能排除因为这样的一种原因,那些极少数的城管已经成为一般百姓“恨之切齿”的人!
夏俊峰杀伤城管这一案,在此意义上引发相当规模网民的同情,并且很多人主张要对夏俊峰“网开一面”,从情理上说是可以理解的!
这也是“人治社会”的一种必然思维!
但是,“情理”不同于“法理”;“人治”与“法治”不能同日而语。
再怎样地有理,既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那也要绳之以法!
即便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当”,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此问题上“情理”再怎样地深刻,也比不过“法理”的强硬和神圣!
如果我们的城市执法都是按照要求文明执法,都在秉公办事,那么诸如“夏俊峰案”就很难出现,这样的惨烈悲剧就会避免。
因此说,人们同情夏俊峰,以为夏俊峰不该被判死刑,至少能说明两点:
一是进入法治社会的中国,要想让法治思想成为中国社会的统宰,一切都以法律为准绳来行事,尚还有很多的“人情障碍”要平除;二是当下的中国城管引起民愤的事件时有发生,那种动辄以权代法、粗暴执法、滥用法制手段抑或假借执法而行一己私利的城市执法人员是有规模地存在着,对这样的城管人员必须从执法队伍队伍中清除,在这点上应该毫不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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