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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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及评价方法
编制说明
(网上征求意见稿)
2009.10
目次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根据国防科工委科工计[2008]532号文《关于下达2008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负责组织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船级社、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修船分会、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天津修船中心、浙江省经贸委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浙江省船舶检验局、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中远船务工程集团公司、中海工业公司、华润大东船务工程公司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
项目号为B01。
二、立项背景
1、规范船舶修理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
几十年来,我国船舶工业快速发展,船舶修理企业从改革开放前的几家发展到现在的约上千家。
在修船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船舶修理及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近年来,全国船舶修理企业特别是乡镇中小型船舶修理企业的数量剧增,“滩涂修船”、“违规修船”现象在部分地区呈蔓延趋势,有相当数量的船舶修理企业在不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情况下从事船舶修理。
这些船舶修理企业不仅使所修理的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也严重干扰了整个船舶行业的正常修理经营秩序。
因此,有必要及时制定船舶修理企业的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标准,以规范整个船舶修理市场。
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
为有效解决目前船舶修理及船舶运行安全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船舶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修船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规定,结合船舶工业行业管理的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开始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发展条例》(草案)。
为保证《条例》的实施,需要编制相关标准。
此前,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已经批准发布实施,作为姐妹标准的《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也是《条例》的重要配套标准之一。
3、落实船舶修理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编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进一步明确“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注:
即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要求“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工作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同时,建立船舶工业长效管理机制需要有相应的标准为依据,以实施正确监管。
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
1.总体思路
(1)标准性质
为体现我国船舶修理企业的整体水平,且标准使用面主要为全国船舶修理行业,制定后的标准其性质为船舶行业标准。
既要考虑国内大型修船集团,与国际先进的修船企业看齐,在修理和管理上达到国际修船企业的先进水平,又要兼顾国内大多数中小型船舶修理企业的实际情况。
(2)标准用途
本标准是对民用船舶修理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是对船舶修理企业进行准入管理的评价标准,是与《条例》配套使用的标准。
它的制定,将有利于在分级分类的条件下对船舶修理企业实行行业监管。
(3)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对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修理企业的评价,包括了修理交通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的企业。
从事其他材质的船舶修理可参照采用。
这在标准第1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标准编制原则
根据以上所述的总体思路,本标准的编制原则为:
(1)全国统一标准,兼顾地区差异
按照目前“统一归口、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将全国上千家船舶修理企业的评价考核标准浓缩到这一个标准之中。
在沿海、沿江等水域发达的地区,修船企业的水平相对较高,设施设备比较齐全,修船流动资金也比较雄厚;而在内陆非水网地区,修船企业的水平相对较低,部分设施设备有所欠缺。
标准既要考虑整体提高我国的修船水平,也要考虑地区修船企业的差异。
这样就需要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对不同级别的企业提出不同的条件要求和评分方法。
(2)体现“基本要求”,兼顾发展需要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基本要求”的思想,不管是对级别较高的企业,还是对级别较低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都是这一级别的企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比标准的要求高当然更好,但标准不再对更高的要求做出规定或限制。
同时,企业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可能会引进新的修船工艺和修船设备,可能会出现外协外包的专业化修理加工方式,这些内容都需要在标准中作出规定,还需要给企业留有发展的空间,在设备选择、加工工艺选择方面留有灵活性。
(3)评分尺度合理,满足操作需要
对企业各项要求的评分尺度要合理,各类现场评价要素扣分比例适当,单项扣分也需掌握比例,对特别关键的项目要在扣分方式上体现单项否决的原则。
部分单项扣分也需要给出扣分范围,以体现与标准符合程度上的差别,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
(4)相关要求协调,术语规范明确
标准规定的内容应与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协调一致,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发展条例(草案)》的要求。
除了规定个别单独适用于本标准的术语外,均应按照标准编制的有关要求对语言进行规范。
四、编制过程
1、资料收集和整理
任务下达以后,有关人员进行了相关调研和资料收集,主要收集和分析的材料包括:
Ø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发展条例(草案);
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Ø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Ø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Ø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可现场审核标准;
Ø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ØDB34-2004安徽省地方船舶修造厂等级评定标准;
Ø《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现场审核标准》;
Ø《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可现场审核标准》。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有关建议,主编单位分别起草了“船舶修理企业生产基本条件评价要求编写设想”和“船舶修理企业生产基本条件评价要求编写方案”,并向全国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多次汇报,然后起草了“船舶修理企业生产基本条件评价要求编写大纲”,并以此为基础起草了标准顶层设计方案。
2、召开标准顶层设计座谈会
2007年10月19日,主编单位组织召开了“船舶修理企业生产基本条件评价要求”标准顶层设计座谈会。
原国防科工委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中国船级社、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江苏省国防科工办、湖北省国防科工办、中远船务工程集团公司、中海工业公司、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公司等16家单位共19位代表领导和专家出席了座谈会。
原国防科工委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陈颖涛副处长首先从实施行业管理的需要出发,对编制修船企业准入标准制定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意见:
1)科工委对船舶行业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制订行业准入标准的基本思路是按造船与修造两大类企业分别提出要求并实施评价、管理。
其中,造船企业准入的标准CB/T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已经发布并实施,从配套角度,科工委领导对修船企业准入标准非常重视,要求尽快制定。
2)CB/T3000自发布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好评,说明其科学性、适用性很强,希望在编制《修船企业准入标准》的过程中能够借鉴CB/T3000思路和经验,既立足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既能够引导优秀大型企业快速发展,又要给中小企业留有生存空间,要使标准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能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3)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修船业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应发挥各自经验和优势,集思广益,共同将标准制定好。
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提出了标准草案。
李传明研究员结合草案就标准编制的基本思路和初步框架等问题向与会代表作了说明,希望通过与会专家对草稿内容的研讨,进一步完善标准框架,明确工作思路。
与会专家结合标准草案,围绕《修船企业准入标准》的编制思路和基本框架,进行了认真而又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会议取得了建设性进展。
会议就标准的规范对象是修船总厂而不是各专业化公司、环保要素应作为关键要素纳入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
但由于时间的限制,加上修船企业分级分类指标的复杂性,关于“修船企业分类到底是按船型分还是按修理科目分类”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调研和探讨。
经过讨论,会议主要形成的意见如下:
1)明确本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修船总厂。
这是在分析修、造船企业的差异和共通点以及对修船的复杂性和行业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
来自一线企业的专家一致提出:
修船企业与造船企业最大的不同就是修船行业中专业化修理公司特别多。
该标准规范的对象应为修船总厂、还是各个专业化的修理公司,或是两者兼有?
经过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专业化公司与修船总厂的关系是“毛”与“皮”的关系,本标准所指的修船企业应指具有提供船舶靠泊、进坞或上排的码头、岸线、船坞、船台等设施的修船企业。
承担船舶专项或专业修理的企业不在本标准对象范围;
2)环保问题应作为关键要素纳入标准。
由于修船的特殊性,某些修船项目带来的污染比较严重,有些污染甚至不可逆转,所以在标准制定中应重点考虑这个问题。
经过热烈讨论,大家认为环保的问题至关重要,应被纳入标准,但在环保内容的设置、指标的确定上还需进一步调研和讨论,既要保护环境,同时也要促进企业发展;
3)修船企业分级分类的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明确。
如何对修船企业进行分级又分类,与会专家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
大多数专家赞成按照企业所能承接修理船舶的船长来分级,以体现船厂在规模和能力上的区别,主要是在硬件上,包括船坞的大小、岸线的长短等。
在如何分类的问题上,有的专家认为,按照船舶的品种来分比较合理,能够承接什么样的船舶可以体现船厂的技术水平;有的专家认为,按照修船项目来分更为合理,能够承接什么样的修船项目更能体现修船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还有专家认为,按修理项目划分,看似合理,但可操作性不强,主要是修船项目繁多且在不断的淘汰更新,难以得到完整的修船科目,且修船项目一般与工艺紧密相连,这涉及到企业技术秘密问题,以此作为标准进行规范不合适。
建议会后再进行深入研究确定。
4)标准内容选取涉及设施设备等五个方面。
针对标准草案中基本框架结构及评价要素的问题,上海华润大东总工常洪对草案初稿中的具体条款如职业卫生、安全修理、技术人员等问题提出较为详细的修改意见。
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多数专家认为,标准的评价要素可以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环保/安全/管理等。
3、成立标准编制组
2008年10月25日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并召开了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
标准编制组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中国船级社、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等10个单位的14名技术人员组成。
会议明确了标准制定原则,落实了编制组成员单位的分工和工作进度。
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组成员分别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针对所承担的任务分别进行了广泛的调研,起草了标准草稿。
部分标准草稿还在一定的范围内征求了意见。
各部分的标准草稿由组长单位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了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
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先在标准编制组内部进行征求意见,形成了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5、第二次征求意见
2008年10月22日,主编单位以船综院标船产〔2008〕177号文“关于发送船舶行业标准《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的通知”向40多家单位征求意见。
到12月底,共收到11家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回复,我们认真汇总处理了这些意见(详见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二稿。
6、完成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
2009年2月,主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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