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人民政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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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人民政府
姚家房镇卫生院关于
2010年新农合实施方案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2010年1月10日
培训地点:
会议室
培训内容:
2010年新农合实施方案
参加人员:
全体职工
主持人:
程海兵(副院长)
详细内容: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农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为使这项制度规范、健康、实施,根据《河北省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结合我区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为指导,通过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二)目标
1、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
通过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使新农合覆盖所有的乡村,农民参合率达到90%以上,其中五保户、低保户参合率达到100%。
2、提高医疗保障程度,抵御疾病风险。
通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医疗保障受益程度,减轻农民因疾病而造成的经济负担。
年内大病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住院实际补偿比达到40%以上。
3、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卫生服务质量。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合理调节病人流向,实现小病不出村、乡,大病不出县。
强化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常规和工作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
4、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
从重点保大病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比例,降低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负担。
(三)指导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合,实行个人筹资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较好的乡村或企业、社会团体等资助新农合。
2、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本着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采取大额医药费用补助与小额医药费用补助相结合,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3、方便就医,规范管理。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建立专门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财会审计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和社会公开,取信于民。
二、组织机构
(一)管理机构。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主任,主管副书记、常务副县长、主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卫生、财政、民政、农业、药监等部门负责人、各乡镇长和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协调、考核、奖惩和宏观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资金筹措、使用等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工作。
各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组织、动员和参合资金的收缴、登记等有关工作。
(二)监督机构。
县政府成立由县人大主任任主任,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任副主任,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和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负责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经办机构。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经办机构,隶属县卫生局管理。
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其职责是:
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新农合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核并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审批转诊;收集、汇总、分析新农合运行信息;参与新农合补偿方案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
在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结算处”,负责审核、兑付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汇总、上报相关信息资料等。
三、参加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一)参加对象
凡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对居住在乡村或因失地改为城镇户口的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新农合。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同时参加新农合。
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农民,可同时参加新农合,享受新农合的相应补偿。
(二)权利
参合农民参合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方案规定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享受相应补偿;对新农合政策有知情权并对运行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义务
以户为单位,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时限,缴纳个人参合资金;自觉遵守新农合有关规定。
四、基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
2010年筹资标准为每人14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人6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每人合计60元;其中:
市级补助18元,赵家蓬区省财政补助33元,县财政补助9元,其他乡镇省财政补助24元,县财政补助18元。
(二)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由乡镇政府、村委会以户为单位负责收缴,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收缴工作,存入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五保户、低保户的个人缴费由县民政局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全额资助,并2009年12月10日前存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县财政局和卫生局在对参合农民参合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的基础上,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和时限,将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新农合基金专户,并将市、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存入新农合基金专户。
五、基金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
按每参合农民25元提取作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一般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
(二)大病统筹基金
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作为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三)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从新农合基金中按比例提取,总体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左右,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
六、补偿方案
(一)补偿模式
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门诊统筹
1、门诊费用补偿
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在属于补偿范围部分的30%计算门诊补偿额,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补偿额40元,按户封顶,户内通用。
单次门诊乡级最高补偿额10元/人,村级8元/人。
参合农民未使用的家庭账户资金,可用于抵减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自付部分。
2、住院费用补偿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元)
补偿比
封顶线(元)
镇级
200
75%
40000
区级
400
65%
市二级
1000
50%
市三级及省级
1500
50%
省外转诊
2000
45%
注:
(1)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恶性肿瘤需要多次住院化疗的病人除外。
(2)参合农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上转减下转免)。
(3)封顶线每人每年40000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包括
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住院分娩补助和二次补偿等。
(4)参合农民住院分娩,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视为本年度参合农民,其不再追缴本年度个人参合费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
各级财政也不再追加相应的补助资金。
(5)在市传染病院、市肺科医院、市沙岭子医院就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的患者,按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
(6)住院前一周与本疾病相关的且在同一医院的检查费用(不包括药品费、治疗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经医院同意到上一级非营利性医院进行检查的检查费用可列入住院补偿范围中。
(7)工(公)伤,打架斗殴、刑事肇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以及由于自身故意造成的自身伤害,如酗酒、吸毒、服毒、自伤、自残、自杀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均不给予补偿。
对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劳动中意外损伤,机械、工具等意外伤害,意外跌落摔伤,农药、鼠药、一氧化碳、误服药物意外中毒,意外烧烫伤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如地震、水灾、火灾、雷电等造成的意外伤害、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8)对于实施政策优惠的补助项目,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偿,合计补偿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总支出费用。
对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农民,先按新农合规定补偿,再执行保险理赔。
3、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13种)
慢病种类
年起付线(元)
补偿比
年封顶线(元)
糖尿病(合并并发症)、高血压Ⅲ期、肺气肿、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病毒性肝炎
100
50%
3000
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100
50%
10000
尿毒症肾透析、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
100
60%
40000
4、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孕产妇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助100元,剖宫产(本人要求的除外)和产科合并症、并发症的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二)补偿范围
诊疗项目:
依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执行。
治疗用药:
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范围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的药品,按照同级别的补偿标准执行,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的药品,补偿比降低10个百分点。
乡村医生依据《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执行。
(三)就诊与转诊
就诊时,经治医生应查验住院农民的身份证明和合作医疗证等证件,核实身份。
1、一般门诊:
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可在县内乡、村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补偿。
2、住院治疗:
市内乡级、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一本通”制度,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的,可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自主选择市内区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补偿。
3、区外转诊:
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至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由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科主任签字,经院长或业务院长同意,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
急(危、重)症的可先就诊抢救,住院当日起7个工作日内凭急诊证明到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补办转诊手续。
患者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不予补偿。
4、外出打工及就读人员:
外出打工或就读人员因病在外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予以补偿。
5、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
由个人提供区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治疗方案等材料,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发放《慢性病专用证》,患者凭《慢性病专用证》到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用于特殊慢病治疗的用药必须在规定的用药范围,超范围用药或与本病无关的药品不予补偿。
(四)补偿程序
1、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参合农民在乡级、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药费用,持门诊收据、处方、《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所报费用先由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人员汇总(村卫生室汇总至乡审核结算处)按规定时间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管理中心审核、财政复核无误后,开出支付通知,由代理银行将报销费用拨付给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从乡镇卫生院领取补偿资金)。
2、区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参合农民住院发生医药费用后,持住院收据及其费用结算清单、病案首页或出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所报费用先由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人员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县合管中心,经合管中心审核、财政复核无误后,开出支付通知,由代理银行将报销费用拨付给医疗机构。
3、区外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
凡经批准转至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或在本市其他县(区)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30天持住院收据及其结算清单、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转诊审批表(市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除外)到县合管中心报销,经合管中心审核,报财政复核后,开出支付通知,由代理银行支付。
4、外出打工、就读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
出院后30天持住院收据及其结算清单、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打工(就读)地证明,到县合管中心报销,经合管中心审核,报财政复核后,开出支付通知,由代理银行支付。
5、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
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持门诊收据、处方、门诊病历、《合作医疗证》、《慢性病专用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就诊医疗机构就地报销,所报费用先由医疗机构垫付,并汇总上报县合管中心,经合管中心审核、财政复核无误后,开出支付通知,由代理银行将报销费用拨付给医疗机构。
参合农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就诊后持门诊收据、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慢性病专用证》、《合作医疗证》到区合管中心审核报销,经合管中心审核,报财政复核后,开出支付通知,由代理银行支付。
6、孕产妇住院分娩报销:
先行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后,新农合再行补偿。
7、意外伤害报销:
因意外伤害参合农民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区合管中心报告,并依据住院补偿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七、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1、在区农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2、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新农合基金的封闭运行,确保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按规定设置科目,日清月结。
每季开展一次自查,年底编制预决算表,并上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
3、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审计制度。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定期检查新农合财务账目。
县审计部门要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每季将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通过媒体或公开栏向社会公布一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村委会每月公示一次,以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4、区合管中心不定期地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收费票据、病历、处方、报销手续等进行检查,防止冒名顶替以及利用假票据、假病历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发生,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区、镇、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受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卫生局的领导、监管,并接受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
1、区卫生局按照《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合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及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对违反新型农村新农合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格掌握治疗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按照规定使用。
严格控制用药目录外药品的使用比例,区级不超过10%,乡级不超过5%,乡村医生用药目录使用率达到100%。
严禁开大处方和贵重药品以及做不必要的辅助检查;辅助检查阳性率要达到65%以上,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要达到80%以上,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开药品价格、各种医疗收费标准。
2、区合管中心要不断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制度、公示制度、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举报查处登记制度等新农合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要定期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开展。
(三)信息管理
健全信息网络系统,完善统计报告制度,通过收集、整理、传递、储存有关信息,及时分析、解决新农合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新农合提供决策依据。
要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汇报情况,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层。
八、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工作责任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保证县合管中心的人员及办公经费落实到位。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引导、资金筹集等工作。
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强化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扎实开展。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是农村新农合健康发展的基础,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通过各种宣传使新农合的政策、具体做法和重要意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和爱护。
要正确引导农民树立“奔小康,先健康”的观念,增强广大农民的社会互助共济意识、健康投资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和检查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进展情况,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县卫生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督导、检查各级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发现、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当好政府的参谋。
区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保证落实配套资金和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合资金及医疗救助工作;区农业局负责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区公安局协助做好参合人员的户口界定工作和打击诈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行为;区宣传部、区广电局负责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区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不合理收费行为;区审计局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管。
各乡镇、各部门都要在实施中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齐心协力地把这项惠民工程抓实抓好。
(四)严格评估,规范管理。
区管委会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县新农合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是农民参合率、资金到位与使用、补偿及农民受益情况、农民的满意度等方面,并结合实际对实施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同时,每年要召开一次有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农合会议,通报新农合的运转情况。
(五)加强督导,严格奖惩。
区管委会和监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全区新农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区委、区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汇报和调度制度,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拖拉、进展缓慢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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