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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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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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化妆品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序号
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金额
法律依据
1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
1.罚款;
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
3.责令停产。
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2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1.罚款;
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
3.责令停产;
4.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1.罚款;
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
3.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4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1.罚款;
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5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上规定外其他有关规定。
1.警告;
2.责令停产;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序号
案由
违反法律
违反法规
处罚的法律依据
处罚的法规依据
处罚内容
备注
1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2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
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2.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4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二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5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规定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1、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行政处罚事项
来源:
2011年08月21日字体:
大中小
应受处罚的行为
处罚依据
可实施处罚的种类
实施主体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84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
卫生部门
经营条件变化时未依规定处理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或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
(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安排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87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92条:
: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
(一)项: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
卫生部门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
(二)项: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
卫生部门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三)项: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
卫生部门
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1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四)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第19条第2款: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
(二)、(五)款进行查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2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88条:
: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十)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
(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帐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
(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或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安全法》第91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不符合要求,未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
(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
(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不能保持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正常运转与使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
(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不符合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0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
(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经营资质并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0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
(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2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
(一)项: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
《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部门
豆制品在贮存、运输、销售过程违反规定冷藏要求
《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22条:
豆制品在贮存、运输、销售过程违反本规定冷藏要求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罚款
卫生部门
餐饮业经营者、食堂等采购豆制品时违反送货单制度有关规定
《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23条第3款:
餐饮业经营者、食堂等采购豆制品时,违反送货单制度有关规定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罚款
卫生部门
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建立台帐
《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24条:
豆制品生产经营者不按本规定建立台账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罚款
卫生部门
餐饮经营者违法现制豆制品有关规定
《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25条:
餐饮经营者违反现制豆制品有关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罚款
卫生部门
餐饮服务单位购买、使用亚硝酸盐
《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14条第2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购买、使用亚硝酸盐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罚款
卫生部门
经营和使用亚硝酸盐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或台帐,或未按规定保存记录
《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第2款:
生产、经营和使用亚硝酸盐未按本规定建立销售记录或台帐,或未按规定保存记录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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