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知识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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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知识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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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知识111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一、基本知识
1、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责、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目录由卫生部、安监部门、劳动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6、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安监部门:
职业卫生日常监管;
卫生部门:
职业病防控治疗;
劳动部门:
职业病防治费用保障。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职责是: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人数超过100人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专职人员,100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内容:
A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
B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基本知识;
C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D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3、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操作规程。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岗位变动、更工艺、料、技术设备导致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4、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5、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①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②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③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⑤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⑥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6、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
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8、有职业危害的单位、场所、岗位,应公开公告,救置警示标记,公布相关规定、要求、数据。
9、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防护用品,设置、配置各种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按要求进行维护,检修。
应专人进行日常检测危害因素。
10、有职业危害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①初次申请职业卫生许可证或有交效期满需持证的;
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③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不准转移,私自承接职业危害作业,不准隐瞒危害因素作业。
13、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准欺骗隐瞒职业危害后果。
14、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应对劳动者建立健康档案,劳动者离开时,应无偿提供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劳动者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的全部资料。
不准安排未成年工、有职业禁忌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危害作业。
1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②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④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⑥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⑦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⑨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⑩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1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按规定报告、处置,并承担所需费用。
发现职业病人或锭似职业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17、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应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18、依法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
1、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③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⑦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⑧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⑩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安监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②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③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④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⑤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四、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6、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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