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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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
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一认定标准和管理程序,全面提高水产品安全质量水平,推进现代水产养殖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是指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定合格、获得省海洋与渔业局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水产品生产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水产品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申请。
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生产和监督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无公害水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负责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的申请受理、审核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产地区域范围明确;
2.产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集中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湖泊、水库:
面积在20公顷以上;
——池塘:
面积在2公顷以上;
——工厂化养殖水体:
面积在5000m3以上。
3.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标准;
4.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和完整的生产、销售和投入品(苗种、饲料、渔药等)记录档案。
5.投入品来源合法并可追溯。
近两年配合各级监督抽查,投入品和养殖产品无不合格记录。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内检员)。
第六条产地使用的各种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投入品。
养殖种苗必须来自合法种苗企业或自繁自育。
产地生产过程中用药必须符合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要求,同时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要求。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申报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
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与审查报告(2014版)》
2.营业执照、养殖证;
3.内检员证书;
4.质量控制措施;
5.生产操作规程;
6.最近一个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7.以“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形式的申报主体应提供农户清单、购销合同范本以及统一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8.产地环境检测、现状评价或产地环境调查报告(原件盖章);
9.产品检验报告(原件盖章);
10.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1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陆表》(电子版);
12.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现场检查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对申请人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现场检查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开展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检测。
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定点检测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及时出具产地检测报告、环境评价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并将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一并发给申请人。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按照《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环境检测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初次申请须进行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
——养殖用水直接来自饮用水源(备用水源)。
——近一年内,产地环境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作环境检测与评价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测结果,并按约定价格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三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
符合要求的,在《申请与审查报告》中签署推荐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在收到县级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与审查报告》中签署推荐意见,上报省级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市级工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审。
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符合要求的,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定,并上网公示7天。
对公示对象无异议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文予以公布,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申请的相关要求和工作程序,将纳入政府网上政务大厅便民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要督促已获得无公害产地认定的单位设立保护性标志。
标志必须标明产地范围、规模、认定机构、申报单位、负责人、有效期、所执行的标准、质量承诺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和认定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1.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2.检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
3.对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生产的品种、范围、种苗来源、投饲、用药以及产出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县域水产养殖产地环境的常态化监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成包括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在内的县域产地环境评估报告,并对产地环境作出趋势性分析。
第二十条加强获证产品证后监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要每年制定无公害产品证后抽查计划,安排工作经费,结合省、市抽查工作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有效期内,每个无公害产地的产品至少抽检一次,做到检测产品和检测参数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获证单位或个人查找原因,限期整改;逾期无法整改到位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1.产地环境检测指标不合格的;
2.连续两次产品检测不合格的;
3.投入品来源非法或不可追溯或使用不当的;
4.生产、用药和投售记录等行业管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
5.拒绝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抽检的。
第二十二条 生产区域位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禁止从事水产品生产范围内的产地认定、行业协会申报的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及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不得擅自冠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名称,不得使用认定标志,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主体名称更改和法人变更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主体名称更改和法人变更的证明文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扩大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范围或变更生产品种的须重新进行产地认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农业部第12号令《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30日后起施行。
原《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浙海渔业〔201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环境检测实施方案
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环境检测实施方案
一、样品的采集
(一)采样点布设
由检测抽样单位结合地形、地势、水体流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布设,并按HJ495、HJ494、GB/T14581和GB17378的规定执行。
1.养殖水源
使用同一水源,每片基地在其水源进水口设点1个;水源不同的,每个水源各设采样点1个。
在浅海、水库、外荡水体和滩涂或网箱养殖中养殖的,不设养殖水源采样点,不检测水源水样。
2.养殖水体
——淡水池塘、海水围塘:
连片1000亩及以下的,每片均衡设2个采样点;1000亩以上的,随机增设采样点1个。
——水库:
连片1000亩及以下的,每片均衡设1个采样点;1000亩以上的,随机增设采样点1个。
——设施渔业:
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均衡设2个采样点;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0平方米,随机增设采样点1个。
——滩涂:
连片滩涂无陆源排水口,面积在1000亩及以下的,每片均衡设2个采样点;1000亩以上的,随机增设采样点1个。
有陆源排水口,每个排水口增设采样点1个。
——外荡:
面积在500亩及以下的,每片设1个采样点;500亩以上的增设采样点1个。
——淡水网箱:
连片网箱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片在养殖区中心区域设1个采样点;超过1000平方米的,均衡增设采样点1个。
——海水传统网箱:
连片网箱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片在养殖区中心区域设1个采样点;超过3000平方米的,均衡增设采样点1个。
——深水网箱:
每个产地在中心区域设1个采样点。
——浅海筏式、延绳式、笼养养殖:
面积在2000亩及以下的,每片在中心区域设1个采样点;2000亩以上的,均衡增设采样点1个。
——以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农户为单位申报的,每满50户设1个点,以此类推。
3.养殖底质
——原则上每个产地设1个采样点。
——以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农户为单位申报的,以每满50户农户随机设1个点,以此类推。
——设施渔业、网箱养殖及养殖水体水深超过10米(养殖底栖生物除外)的不作要求。
(二)采样时间
水样和水体底质采样时间均应安排在待认定产地养殖产品有效生长期内即每年三至十一月,设施养殖的除外。
(三)采样数量
按需采样。
(四)采样频率
每个基地均为一次性完成。
(五)现场采样要求
现场采样工作由检测机构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产地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1名工作人员共同承担。
环境样品按设定采样点进行抽样,并按规定填写采样记录单。
采样记录应有产地所在单位公章和现场采样工作人员签名。
样品由检测机构工作人员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二、样品的保存与运输
样品的保存与运输按HJ495、HJ494、GB/T14581和GB17378的规定进行。
三、样品的检验
检测项目和方法按附表1~附表3的要求进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检测方法。
四、结果判定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淡水养殖水质按照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的规定执行;海水养殖水质按照NY5052-2001《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的规定执行;底质按照GB18407.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执行。
本实施方案采用单项判定法,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所检测指标单项超标,判定为不合格。
五、检测费用
检测费用由申请人向检测机构支付。
六、检测报告与环境评价报告
检测机构在完成检测后,出具加盖计量认证章的检验报告,并根据检测结果、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关资料,编制产地环境评价报告。
检测机构将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一式两份交申请人,同时向省级工作机构递交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
附表:
1.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
2.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
3.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底质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
淡水水质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
序号
检测项目
测定方法
依据标准
1
总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
GB/T5750.12-2006
滤膜法
2
汞
原子荧光光度法
GB/T8538-2008
GB/T5750.6-2006
SL327.2-2005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97-2011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
GB/T7469-1987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5750.6-2006
3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1987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5750.6-200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4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直接法)
GB/T7475-19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1987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5750.6-200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5
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高锰酸盐氧化法)
GB/T7466-1987
火焰原子吸收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GB/T5750.6-200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5750.6-2006
6
砷
原子荧光光度法
GB/T8538-2008
GB/T5750.6-2006
SL327.1-200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5-1987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GB/T5750.6-200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5750.6-2006
7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直接法)
GB/T7475-1987
序
号
检测项目
测定方法
依据标准
7
铜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5-2009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486-2009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5750.6-200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8
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GB/T5750.6-2006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1987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GB/T5750.6-2006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5750.6-2006
9
氟化物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7-2009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88-2009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4-1987
离子色谱法
HJ/T84-2001
GB/T5750.5-2006
SL86-1994
10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6488-1996/第一篇
非分散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第二篇
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5750.7-2006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第三版)
SL93.2-1994
11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3-2009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HJ502-2009
12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T13192-1991
13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14
乐果
气相色谱法
15
六六六
气相色谱法
GB/T7492-1987
16
DDT
气相色谱法
海水水质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一览表
序
号
检测项目
测定方法
依据标准
1
总大肠菌群
发酵法
GB17378.7-2007
滤膜法
2
粪大肠菌群
发酵法
GB17378.7-2007
滤膜法
3
汞
原子荧光法
GB17378.4-2007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金捕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
镉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7378.4-2007
阳极溶出伏安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5
铅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7378.4-2007
阳极溶出伏安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6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
7
总铬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7378.4-2007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8
砷
原子荧光法
GB17378.4-2007
砷化氢-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催化极谱法
9
铜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7378.4-2007
阳极溶出伏安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0
锌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7378.4-2007
阳极溶出伏安法
11
硒
荧光分光光度法
GB17378.4-2007
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催化极谱法
12
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GB17378.4-2007
吡啶-巴比土酸分光光度法
13
挥发性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17378.4-2007
14
石油类
荧光分光光度法
GB17378.4-2007
紫外分光光度法
重量法
序
号
检测项目
测定方法
依据标准
15
六六六
气相色谱法
GB17378.4-2007
16
滴滴涕
气相色谱法
17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T13192-1991
18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19
乐果
气相色谱法
20
多氯联苯
气相色谱法
GB17378.4-2007
底质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
序号
检测项目
测定方法
依据标准
1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6-1997
原子荧光法
GB/T22105.1-2008
NY/T1121.10-2006
GB17378.5-2007(海洋底质)
2
铜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1997
GB17378.5-2007(海洋底质)
3
锌
4
铅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GB17378.5-2007(海洋底质)
5
镉
6
铬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491-2009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17378.5-2007(海洋底质)
7
砷
原子荧光法
GB/T22105.2-2008
NY/T1121.11-2006
GB17378.5-2007(海洋底质)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7134-1997
砷钼酸-结晶紫分光光度法
氢化物-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催化极谱法
GB17378.5-2007(海洋底质)
8
六六六
气相色谱法
GB/T14550-2003
GB17378.5-2007(海洋底质)
9
滴滴涕
气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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