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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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
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责任制,是指本行发放的全部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本制度实施前发放的全部贷款和利息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按一定比例或全额赔偿及相关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贷款风险和损失,一是指非正常程序造成的贷款;二是指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于收回的贷款。
第二章责任人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
1.分理处信贷员、负责人;
2.支行(营业部)信贷员、负责人;
3.总行业务职能部门信贷员、负责人;
4.本行高级管理层;
5.本行相关权力机构;
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
第五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申请书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和盖章。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同意”。
第六条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行筹建期间发放的贷款其责任人在本行成立后仍负有相应的责任。
新发放贷款,实行A、B角双人调查,A角调查人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贷款管理人员(B角调查人、审查人、独立审批人、审贷委、审贷小组)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责任
第七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
第八条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
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九条原欠不良贷款、原欠正常贷款和新发放贷款,在本行成立后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进行重新界定。
对原欠不良贷款、原欠正常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应指定专
人,对贷款管理责任人分别建立管理责任台账,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
贷款五级分类之前,按原有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并据以考核。
第十条发放贷款时,应签订责任书,明确贷款管理人的责任,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的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
1.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规定,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
2.实行审贷分离进行贷款风险度管理的贷款,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人员分别负45%、35%、20%责任,调查岗、审查岗人员不同意,决策岗人员不得发放贷款;决策人有一票否决发放贷款权限。
调查岗在承担责任范围(45%)的同时,A角调查人承担70%责任,B角调查人承担30%责任。
3.超过审批权限,下级行审核同意并上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下级行调查岗、审批岗、决策岗人员分别负40%、30%、20%责任,上级行审批人员负10%责任。
下级行调查岗在承担责任范围(40%)的同时,A角调查人承担70%责任,B角调查人承担30%责任。
4.调查人员不同意的,本行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高级管理层成员不得发放或指令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决策人为集体决策的,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决策负责人承担两倍责任。
决策人员共同承担的责任不得将决策岗承担的比例责任加权平均。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贷款发放监督岗)也有管理贷款的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比例的责任(会计人员指分管记载相应贷款本息账户的内勤人员):
1.会计人员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贷款到期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款,会计人员未扣收贷款,并不向信贷人员反映或向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的,因此造成信贷风险的损失,按借款人账上资金数(最高不超过贷款额),会计人员负100%责任;会计人员未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或信贷员、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不扣收的(以书面同意为准),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
2.贷款结息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款,会计人员未扣收贷款利息,因此造成贷款利息不能收回的,按借款账上资金数(最高不超过应收利息实际额),会计人员负100%责任。
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信贷员同意不扣的(以书面同意为准),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
3.发放超权限贷款不制止,会计人员应负该笔贷款额10%
的赔偿金,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另有书面通知办理的,会计人员不负责任。
4.会计人员负责部分,记账人员(综合柜员制柜员)负70%责任,复核(事后监督)人员负30%责任(以记账凭证有关经办人员签章为依据,未签章的由主办会计负责)。
5.临柜会计人员有审查贷款凭证要素的责任,贷款凭证要素不齐,造成风险损失,临柜会计人员负30%责任,信贷员负50%责任,支行长或主任负20%责任。
6.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的实现形式有:
1.非全额赔偿;
2.全额赔偿;
3.其他行政处理。
以上实现形式可以并处。
第十五条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包括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六条本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及职能部门对信贷资产质量负全责,对按正常程序发放的贷款若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负管理责任,与其薪酬收入挂钩,对指令下级发放的贷款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全额赔偿
第十七条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额赔偿:
1.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
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
3.实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额农业贷款。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
2.未经本行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或经调查本系统网点已有贷款而未经本行批准新发放的交叉贷款;
3.未经本行批准,擅自向有利害关系人发放的人情贷款;
4.未经本行批准,向关联的董事、监事发放的贷款;
5.未经本行批准,向关联的法人股东发放的大额贷款;
6.超越本行授信范围发放的贷款;
7.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的贷款;
8.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
9.借名、冒名贷款;
10.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
11.绕规模贷款;
12.“定存定贷”的贷款;
13.贷款管理责任人在管理期内的失时效贷款和失职原因放
弃追索机遇而损失的贷款;
14.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九条新发放的全部贷款,如逾期三个月以上本金在2万元(含)以内,实行本息全额赔偿,待责任人收回不良贷款后再退还赔偿。
第二十条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从发现之日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对其他贷款,从贷款逾期三个月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
第五章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之外,新发放的全部贷款,如逾期三个月以上,本金在2万元以上实行本息非全额赔偿,其中本金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内部分按30%进行赔偿;本金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5%进行赔偿;20万元以上部分以行政处罚为主,待责任人收回不良贷款后可退还赔偿。
以上扣罚标准(包括第十九条)按累进制计算。
第二十二条新发放贷款第一年贷款到期收回率必须达到100%,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由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应收而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并入第十九、二十一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
第二十四条本行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对次级、可疑、
损失贷款,要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
对“三违”(即违反《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贷款落实贷款责任要坚持“责随人走”的原则,对一般贷款落实贷款责任制采取信贷员离任审计落实责任人。
对已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要视不同责任和完成落实清收目标任务的好坏等情况,实行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五条贷款五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㈠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1.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够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㈡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
1.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2.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4.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
5.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6.借款人还款意愿差;
7.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银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8.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9.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10.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
11.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12.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3.银行对贷款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㈢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
1.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91—180天(含);
2.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债,支付出现困难;
3.借款人经营亏损,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4.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
5.借款人不得不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
集还款资金;
6.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7.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
8.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造成实质性影响;
9.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以下。
㈣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
1.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2.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3.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阶段;
4.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5.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
6.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触犯刑律,对借款人的正常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7.贷款经过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8.银行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9.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
㈤损失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者说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具备下列
特征之一:
1.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且企业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3.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涉临倒闭,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4.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7.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8.由于借款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已无财产
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9.其他确实无法收回被认定为损失的贷款;
10.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第二十六条责任贷款管理的形态界定
五级分类后,贷款为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界定为原欠不良贷款(含抵贷资产),贷款为正常、关注的界定为原欠正常贷款。
以五级分类为界,新增的贷款为新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原欠贷款,通过界定明确有关管理责任人,在原欠不良贷款控制限额的基础上,年末下降或上升额农户、个私按1.5%奖罚,农村经济组织、工商企业按0.5%奖罚,旬均下降或上升额农户、个私按3%,农村经济组织、工商企业按1%奖罚(按责任额考核到信贷员,收回标准为:
不增加该户贷款,不损失本金、利息,损失按比例扣减,不包括贷款呆账核销)。
原欠不良贷款、原欠正常贷款责任人、原经办人为贷款责任人,现经管人员为贷款管理责任人,原欠不良贷款收回奖励原则上给现经管人员,原欠正常贷款发生不良,原责任人员负40%责任,现管理责任人负60%责任,属违规贷款的原经办人员负100%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以上全额和非全额赔偿,原欠不良控制按各支行或分理处上报的旬报和月报为依据,经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实施奖赔。
第六章扣款和罚则
第二十九条赔偿款项按月申报,新发放贷款按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执行。
原欠不良控制,年底一次性结清,也可以从核发工资时扣收,不作退赔。
原贷款管理责任制中已扣款也不作退赔,但要保证最低生活费(最低生活费暂定为××元)。
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审计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
第三十一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贷款形态,一经查实,加倍处罚。
情节严重的要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贷款管理责任人无经济能力或者无法继续履行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消其过错的,由本行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停止责任人的贷款审批权;
2.停职下岗清收;
3.取消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
4.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5.降低行政职务;
6.撤销行政职务;
7.开除留用;
8.开除;
9.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管理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职下岗清收。
1.新发放的贷款中,责任人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2个百分点以上的;
2.第二次发现严重违规贷款的;
3.发现违法、违纪贷款的;
4.因管理失职,造成贷款损失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四条奖赔考核到人,奖赔兑现由总行设专户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十五条对已核销的贷款呆账,仍应积极组织清收,并可按收回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具体比例可掌握在:
1.内部职工收回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按收回额的×%计提,一万元以上的,按收回额的×%计提。
2.外部收回的,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按收回额的×%计提,一万元以上的,按收回额的×%计提。
在以上比例范围内具体提取标准应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
提取的劳务费,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账,经总行核准后,再作分配。
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包括抵债资产)占比5%以内且贷款规模达到××××万元以上的支行,按每个百分点2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章特别条款
第三十七条信贷人员由本行统一管理,信贷员的聘用和解聘,由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提出,报本行审查确认。
第三十八条对所有贷款管理责任人按原欠正常贷款、原欠不良贷款和新发放贷款分别建立《××商业银行原欠正常原欠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台账》、《××商业银行新发放贷款管理责任台账》后,分支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要按季上报考核表,本行信贷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按季统计,并按单位逐人建立贷款管理责任档案,实行档案管理。
对贷款管理责任人,按考核实行的奖励、赔偿,由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计算考核,报本行信贷管理部门,由信贷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统一审计后确认。
第三十九条对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本行监事会提出申诉。
本行在收到书面申请复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条信贷员离岗审计制度
信贷员因工作调动、轮岗、换岗、离岗休养、退休等原因而离开信贷岗位,对原贷款管理仍承担一定责任。
信贷员离岗前要进行离岗审计,有关责任人和接任信贷员要会同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对离岗信贷员所管理的贷款进行清理,如发现风险较大,则应
由离岗信贷员向本行交纳适当的风险押金后,方可离岗。
风险押金交纳多少由清理结果来确定,在二年内未发生贷款风险和损失,则风险押金仍退还本人。
如有风险,扣除赔偿后,余款退还本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实施后,原制定的各种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与经营责任制考核内容相同的不重复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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