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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规划技术规定濮政27号
濮政〔2017〕27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
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5日
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规划编制5
2.1控制性详细规划5
2.2修建性详细规划6
2.3城市设计7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9
3.1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9
3.2建设用地控制10
3.3建筑容量14
第四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16
4.1教育设施16
4.2社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18
4.3停车设施配建25
第五章建筑管理与景观控制25
5.1建筑间距控制25
5.2建筑物退让30
5.3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33
5.4建筑面积折算35
5.5绿地37
5.6商业设施控制40
5.7工业、仓储控制40
第六章交通规划管理41
6.1城市道路41
6.2公共交通45
6.3慢行交通系统45
6.4公共停车场47
第七章市政工程管理47
7.1给排水工程47
7.2供电工程49
7.3邮政及通讯工程50
7.4综合管廊52
第八章地下空间开发53
8.1开发原则和条件53
8.2开发要求53
第九章规划核实55
第十章附则57
附录A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录B
附表1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
附表2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C
附图1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附图2建筑退界距离示意图
附图3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D名词解释
E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1.0.1【目的与依据】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城市工
作会议精神,推进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城乡规划技
术规范,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指导思想】城乡规划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
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低影响开发模
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1.0.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濮阳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
编制,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规划核实等与城乡规
划管理有关的活动。
1.0.4【坐标与高程系统】濮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应统一使用国
家2000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5【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
施。
濮阳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规划编制
2.1控制性详细规划
2.1.1【组织编制及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
其它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编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审批办法》的要求。
用地规模:
片区规划用地面积在10平方公里左右;街坊规
划用地面积,建成区以30—50公顷为宜,新建区域以50—100公
顷为宜。
特殊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确定。
2.1.2【其他要求】创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和内容,
体现分层控制、刚性与弹性相结合。
提高土地的兼容性水平,倡
导土地混合利用。
鼓励建立片区、单元、街坊三层控制性详细规
划编制体系。
贯彻“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新理念,控制居住
区的规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加大道路网密度,提升城市的通
达性和微循环能力。
合理确定城市各类用地结构,公共绿地比例不低于15%,道
路交通用地比例不低于20%,路网密度不得低于10千米/平方公
里,中心区、居住区、办公区道路间距不大于200米。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2修建性详细规划
2.2.1【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控制性详
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鼓励适当降低容积率、建筑密度,提
高绿地率和居住品质。
2.2.2【其他要求】规划用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新建建设项目,
应包含雨水利用设施等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新建居住小区要推广
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的居住小区。
2.3城市设计
2.3.1【总体要求】城市设计应对城市环境形态做出合理安排
和艺术处理。
综合考虑城市功能、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等要素,
协调好用地布局、空间形态、综合交通、环境景观等方面的关系,
突出城市公共空间的人文化、艺术化和个性化,提升城市空间效
率与活力。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
设计三个层次。
2.3.2【总体城市设计】研究分析城市整体空间形态格局及自
然、人文资源要素,提炼和彰显城市历史风貌特征和地域文化,
构筑城市整体空间结构和景观序列,明确城市风貌特征、空间轴
线和景观廊道系统,划定城市风貌分区,确定城市建筑色彩和风
格基调。
确定建筑高度控制原则,划分高度控制分区,提出分区控制
要求。
确定城市标志性节点的布局,明确各类标志性节点的定位、
功能和形象主题。
合理组织城市公共中心、公园、广场和滨水区等开敞空间,
明确公共开敞空间的功能定位、规模和景观建设标准。
2.3.3【重要地段城市设计】规划区内的滨水区、交通枢纽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等重要地段应编制城市设计,落实总体规划中的
控制与导引要求。
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并在规划图
则中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明确地段空间形态、高度控制和开发强度,提出天际轮廓线
及景观控制要求,引导高层建筑适度集中合理布局。
高层建筑集
中区域应进一步提高路网密度。
协调地段内建筑群体与开敞空间之间的关系,合理组织休闲
空间和步行交通。
对城市重要环境设施、城市夜景、绿化景观等进行整体设计
构思,提出意向性设计。
2.3.4【地块城市设计】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房地产、商业
开发等具体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包含地块城市
设计内容。
对建设项目功能、开发规模、空间景观风貌等进行综合策划
和经济分析,提高城市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
编制空间形态设计方案,对单体建筑设计提出控制要求,单
体建筑必须在风格、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
计要求。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3.1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3.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
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按照《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
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应符合《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2.2的
规定。
(2)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应符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
3.3.2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
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
类和代码至少规定至中类。
3.1.2【混合用地性质确定】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照土地
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
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
据。
3.1.3【用地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
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参照附录A),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等。
3.2建设用地控制
3.2.1【用图标准】建设用地红线图应在1:
1000或1:
500现状地
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
图上应
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
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规划用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2.2【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
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
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实测现状地形图为依据。
3.2.3【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
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
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测量成果中明确。
3.2.4【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
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
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未经审批的,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
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可
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选址或规划条件。
3.2.5【用地规划条件内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
施和基础设施配建等强制性内容,以及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
带、公共通道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在有净空限制
的区域建筑高度作为强制性内容。
3.2.6【选址原则】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
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不
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
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或选址论证报告单
独选址。
3.2.7【选址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
(2)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
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1.1.13)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
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的其他规划要求。
3.2.8【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在不影响主要使用功能
的情况下,经论证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进行布
局。
3.2.9【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调整】城市建成区内不符
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
搬迁后的用地应优先安排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
学、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3.2.10【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调整】严格控制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和中小学等项目,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3.2.1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变电站、公交场站、消防站、污水处理厂、公厕、调压站、环卫、道路养护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因功能需要独立设置的,其控制性指标应符合行业规范。
3.2.12【旧城改建开发用地规模】豉励成片开发,严禁插建。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表1规定值。
表1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商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值(m2)
低、多层
高层
10000
10000
20000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1规定,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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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 规划 技术 规定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