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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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温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浙劳社监督〔2007〕13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评价、纠错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
在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环节、各岗位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
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要求。
(二)完整性。
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
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
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和弱点。
(四)有效性。
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
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六)持续性。
内部控制保持持续性,不因机构调整、人员更换而出现纰漏。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
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八条 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除应当共同遵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调配与使用、干部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
第九条 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
对授权的人员与范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岗位轮换或分工调整、常规审计与离任审计等作出明细规定。
第十条 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
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价、违反内控规定的处罚等内容作出明文规定。
第十一条 待遇核发、基金财务、稽核内审、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不得同一人兼任。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设立稽核部门,按要求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明确具体职责。
第三章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三条 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与核定、账户管理、转移与退保、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医疗费用结算、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建立业务审核制度。
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责任。
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设置处理权限。
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
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
第十六条 明确单位领导审批层级和审批范围,建立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大额及重点支付项目的审核制度,强化对大额支付的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实行办事公开。
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第四章基金财务控制
第十九条 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
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
依法建帐,按照不同险种分帐核算,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不得相互挤占。
会计科目设置准确、规范,帐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要求。
记帐依据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帐簿摘要内容准确,能清晰反映业务内容。
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附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基金财务部门应设置会计负责人(主管)、记帐、复核、出纳、财务网管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
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XX不得越岗代办。
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录工作;财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有登记,办理付款业务所需印章不得由一人集中保管。
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
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帐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受理发放或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二十三条 完善基金账务核对制度,对不同账务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据、账实、财务账与业务账相符。
基金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按月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银行账户,按月核对征收部门反馈的征收数额。
基金财务部门应对账目差异进行审核分析、及时处理。
基金财务部门应定期接收并检查委托发放银行、邮局等反馈的发放信息,与会计核算支出明细核对。
基金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现金、票据和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进行检查、核对、登记和管理。
第五章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减少操作过程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内部控制的自动化。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等各类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
完善社会保险数据库,建立数据远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业务系统应设置业务操作、系统维护的记录和可检查功能。
业务系统上所有操作都必须留有记录(痕迹),具有可溯性和可复核性。
业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定期自查或检查操作记录。
第二十九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综合数据。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网络。
业务系统与互联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防止通过网络篡改业务系统数据行为。
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进行加密处理。
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密码管理制度。
经办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密码管理,定期更换操作密码,岗位变动时应随时更换操作密码,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信息系统,确保密码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 加强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
做好防尘、防火、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内控监督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办理情况应每月自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稽核部门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笔录。
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稽核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被检查对象有关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稽核部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制定内部稽核计划并报批;
(二)编制内部稽核方案;
(三)发出内部稽核通知;
(四)进行稽核取证并做好检查笔录;
(五)归纳整理工作底稿;
(六)编制稽核报告;
(七)建立稽核档案。
第三十九条 稽核部门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
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依据内部控制要求制定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具体计划和方案,对监督检查具体计划和方案的有效执行、监督检查过程的合理性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稽核部门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移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四十三条 建立内控考评机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的检查、考评和报告制度。
内控考评工作采取本级自评、上级考评的形式进行。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考评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内控的检查、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限为上年度,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包括单位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四十四条 建立奖惩制度。
对内控工作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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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 社会保险 经办 机构 内部 控制 实施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