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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排水设计规范
雨水排水设计规范
【篇一: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条文说明】
室外排水设计
gb50014-2006
条文说明
规范
1总则
1.0.1说明制订本规范的宗旨目的。
1.0.2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只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关于村庄、集镇和临时性排水工程,由于村庄、集镇排水的条件和要求具有与城镇不同的特点;临时性排水工程的标准和要求的安全度比永久性工程为低,故不适用本规范。
关于工业废水,由于已逐步制订各工业废水的设计规范,故本规范不包括工业废水的内容。
1.0.3规定排水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和基本任务。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镇,都必须制定城镇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城镇总体规划包括各项专业规划。
排水工程专业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城镇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据此,本条规定了主要依据。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原则,编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设计文件。
据此,本条规定了基本任务和应正确处理的有关方面关系。
1.0.4规定排水制度选择的原则。
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和输送各种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分流制可根据当地规划实施和经济情况,分期建设。
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并就近排入水体,可达到投资低,环境效益高的目的,故推荐新建地区采用分流制。
旧建成区由于历史原因,一般已采用合流制,要改造为分流制难度较大,故规定同一城镇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
同时规定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以消除污水和初期雨水对水体的污染;初期雨水由于路面污染和管渠中的沉积污染,其污染程度相当严重,对水体保护要求高的地区,可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
雨水资源是陆地淡水资源的主要形式和来源,在缺水地区,宜对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
1.0.5规定进行排水系统设计时,从较大范围综合考虑的若干因素。
1根据国内外经验,污水和污泥可作为有用资源,应考虑综合利用,但在考虑综合利用和处置污水污泥时,首先应对其卫生安全性、技术可靠性、经济合理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论证和评价。
2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系统相协调包括:
一个区域的排水系统可能影响邻近区域,特别是影响下游区域的环境质量,故在确定该区的处理水平和处置方案时,必须在较大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
根据排水专业规划,有几个区域同时或几乎同时建设时,应考虑合并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因为它的经济效益可能更好,但施工时间较长,实现较困难。
前苏联和日本都有类似规定。
3如设计排水区域内尚需考虑给水和防洪问题时,污水排水工程应与给水工程协调,雨水排水工程应与防洪工程协调,以节省总造价。
4根据国内外经验,工业废水只要符合条件以集中至城镇排水系统一起处理较为经济合理。
5在扩建和改建排水工程时,对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利用与否应通过调查作出决定。
1.0.6规定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要求。
从全局着眼,工业企业有责任根据本企业废水水质进行预处理,使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后,对城镇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损坏,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菌和病原体,不危害操作养护人员,不妨碍污水的生物处理,不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规定排水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规范应及时地将新技术纳入。
凡是在国内普遍推广、行之有效、积有完整的可靠科学数据的新技术,应积极纳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还会不断涌现。
规范不应阻碍或抑制新技术的发展,为此,鼓励积极采用经过鉴定、节地节能、经济高效的新技术。
1.0.8规定采用排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的主要原则。
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1.0.9关于排水工程尚应执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有关标准、规范有: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等。
为保障操作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监控设施等必须采取接地和防雷措施。
由于排水工程的污水中可能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建筑物应按二级耐火等级考虑。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以及室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排水工程可能会散发恶臭气体,污染周围环境,设计时应对散发的臭气进行收集和净化,或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以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规定。
鼓风机尤其是罗茨鼓风机会产生超标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同时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和隔振等措施,以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规定。
1.0.10关于在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尚应同时符合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3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1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3.1.1规定城市旱流污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公式。
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qd和设计工业废水量qm均以平均日流量计。
城市旱流污水,由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组成。
综合生活污水由居民生活污水和公共建筑污水组成。
居民生活污水指居民日常生活中洗涤、冲厕、洗澡等产生的污水。
公共建筑污水指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网点、学校和办公楼等产生的污水。
规定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考虑入渗地下水量的原则。
因当地土质、地下水位、管道和接口材料以及施工质量、管道运行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当地下水位高于排水管渠时,排水系统设计应适当考虑入渗地下水量。
入渗地下水量宜根据测定资料确定,一般按单位管长和管径的入渗地下水量计,也可按平均日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总量的10〜15%计,还可按每天每单位服务面积入渗的地下水量计。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和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测定过管径为1000〜1350mm的新铺钢筋混凝土管入渗地下水量,结果为:
地下水位高于管底3.2m,入渗量为94m3/(km2d);高于管底4.2m,入渗量为196m3/(km2d);高于管底6m,入渗量为800m3/(km2d);高于管底6.9m,入渗量为1850m3/(km2d)。
上海某泵站冬夏二次测定,冬季为3800m3/(km22d),夏季为6300m3/(km22d);日本指南规定采用经验数据,按每人每日最大污水量的10〜20%计;英国规范建议按观测现有管道的夜间流量进行估算;德国atv标准规定入渗水量不大于0.15l/(s2hm2),如大于则应采取措施减少入渗;美国按0.01〜1.0m3/(d2mm-km)(mm为管径,km为管长)计,或按0.2〜28m3/(hm22d)计。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水力计算时,公式(3.1.1)后应加入入渗地下水量qu,即qdr=qd+qm+qu。
3.1.2规定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的确定原则。
按用水定额确定污水定额时,排水系统完善的地区可按用水定额的90%计,
【篇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buildingwatersupplyanddrainagegb50015-2003
4.9.2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9.2)
4.9.4建筑屋面、建筑物基地、居住小区的雨水管道的设计降雨历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屋面雨水排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按5min计算。
2居住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4.9.4)
4.9.5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汇水区域性质、地形特点、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4.9.5中规定的数值:
4.9.6各种屋面、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按表4.9.6采用。
4.9.7雨水汇水面积应按地面、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高出屋面的侧墙,应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一半作为有效汇水面积计算。
窗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和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汇水面积,应附加其高出部分侧墙面积的二分之一。
4.9.8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
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
4.9.9一般建筑的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4.9.10建筑屋面雨水管道设计流态宜符合下列状态:
1檐沟外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
2长天沟外排水宜按压力流设计。
3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
4工业厂房、库房、公共建筑的大型屋面雨水排水宜按压力流设计。
4.9.11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
4.9.12阳台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
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4.9.13屋面雨水管道如按压力流设计时,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4.9.14屋面排水系统应设置雨水斗、不同设计排水流态、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相应的雨水斗。
4.9.15雨水斗的设置应根据屋面汇水情况并结合建筑结构承接、管系敷设等因素确定。
4.9.16雨水斗的设计排水负荷应根据各种雨水斗的特性、并结合屋面排水条件等情况设计确定。
4.9.17天沟布置应以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为分界。
4.9.18天沟坡度不宜小于0.003。
4.9.19居住小区内雨水口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建筑物位置、沿道路布置,下列部位宜布置雨水口:
1道路交汇处和路面最低点。
2建筑物单元出入口与道路交界处。
3建筑雨水落水管附近。
4小区空地、绿地的低洼点。
5地下坡道入口处(结合带格栅的排水沟一并处理)。
4.9.20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的悬吊管应按非满流设计,其充满度不宜大于0.8,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
4.9.21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的埋地管可按满流排水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
4.9.22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泄流量,应按表4.9.22确定。
4.9.24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管与雨水斗出口的高差应大于1.0m。
2悬吊管设计流速不宜小于1m/s。
立管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m/s。
3雨水排水管道总水头损失与流出水头之和不得大于雨水管进口、出口的集合高差。
4悬吊管水头损失不得大于80kpa。
5压力流排水管系各节点的上游不同支路的计算水头损失之差,在管径小于等于dn75时,不应大于10kpa;在管径大于等于dn100时,不应大于5kpa。
6压力流排水管系出口应放大管径,其出口水流速度不宜大于
1.8m/s,如其出口水流大于1.8m/s时,应采取消能措施。
4.9.25各种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
4.9.25确定。
4.9.26雨水排水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流排水系统多层建筑宜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高层建筑宜采用承压塑料管、金属管。
2压力流排水系统多层建筑宜采用内壁较光滑的带内衬的承压排水铸铁管、承压塑料管和钢塑料复合管等,其管材工作压力应大于建筑物净高度产生的净水压。
用于压力流排水的塑料管,其管材抗环变形外压力应大于0.15mpa。
3小区雨水排水系统可选用埋地塑料管、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铸铁管等。
4.9.27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4.9.28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悬吊管管径不得小于雨水斗连接管的管径,立管管径不得小于悬吊管的管径。
4.9.29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立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可小于上游横管管径。
4.9.30屋面雨水排水管的转向处宜做顺水连接。
4.9.31屋面排水管系应根据管道直线长度、工作环境、选用管材等情况设置必要的伸缩装置。
4.9.32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中长度大于15m的雨水悬吊管,应设检查口,其间距不宜大于20m,且应布置在便于维修操作处。
4.9.33有埋地排出管的屋面雨水排出关系,立管低部应设清扫口。
4.9.34雨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可按表4.9.34确定。
4.9.35寒冷地区,雨水立管应布置在室内。
4.9.36雨水管应牢固地固定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上。
【篇三:
雨水口布置要求】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第12.1.4条雨水口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道路汇水点、人
行横道上游、沿街单位出入口上游、靠地面径流的街坊或庭院的出水口等处均应设置口。
道路低洼和易积水地段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雨水口。
二、雨水口型式有平箅式、立式和联合式等。
平箅式口有缘有平箅式和地面平箅式。
缘石平箅式雨水口适用于有缘石的道路。
地面平箅式适用于无缘石的路面、广场、地面低洼聚水处等。
立式雨水口有立孔式和立箅式,适用于有缘石的道路。
其中立孔式适用于箅隙容易被杂物堵塞的地方。
联合式口是平箅与立式的综合形式,适用于路面较宽、有缘石、径流量较集中且有杂物处。
三、口的泄水能力,平算式口约为201/s,联合式雨水口约为301/s。
大雨时易被杂物堵塞的雨水口泄水能力应乘以0.5〜0.7的系数。
多算式口、立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经计算确定。
四、平算式口的算面应低于附近路面3〜5cm,并使周围路面坡向雨水口。
立式雨水口进水孔底面应比附近路面略低。
雨水口井的深度宜小于或等于1m。
冰冻地区应对井及其基础采取防冻措施。
在泥沙量较大的地区,可根据需要设沉泥槽。
五、雨水口连接管最小管径为200mm。
连接管坡度应大于或等于10%,长度小于或等于25m,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0.7m。
必要时口可以串联。
串联的雨水口不宜超过三个,并应加大出口连接管管径。
雨水口连接管的管基与雨水管道基础做法相同。
七、平面交叉口应按竖向设计布设口,并应采取措施防止路段的雨水流入交叉口。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87
第3.5.7条口的型式和数量,应按径流量及泄水能力确定。
在道路纵断面凹处和路面低洼集水点,应设置口;在地下管线顶上,不应设置口。
在道路交叉口处,应以不发生雨水在交叉口漫流为原则,按径流趋向和等高线设计要求设置雨水口。
雨水口的间距,宜采用30〜80m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5雨水收集
5.5.3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低洼处,顶面标高宜低于地面10〜
20mm。
5.5.4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集水能力,且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m。
5.7雨水排除
5.7.2当绿地标高低于道路标高时,宜设在道路两边的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50mm。
5.7.3雨水口宜采用平算式,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
5.7.2推荐雨水口的设置位置和顶面设置高度。
绿地低于路面,故推荐雨水口设于路边的绿地内,而不设于路面。
低于路面的绿地或下凹绿地一般担负对客地来的雨水进行入渗的功能,因此应有一定容积储存客地雨水。
雨水排水口高于绿地面,可防止客地来的雨水流失,在绿地上储存。
条文中的20〜50mm,是与6.1.11条要求的路面比绿地高50〜100mm相对应的,这样,保证了雨水口的表面高度比路面低。
5.7.3推荐雨水口形式和设置距离。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宽度一般远小于市政道路,道路做法也不同。
设有雨水利用设施后雨水外排径流量较小,一般采用平算式均可满足要求。
间距随雨水口的大小变化很大,比如有的成品很小,间距可减小到10多米。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6.5.5场地间距,一般为30-80m;低洼和易积水地段或少雨地区,的数量,宜适当增减。
平算式,算面应低于附近地面3cm,且四周坡向雨
水口。
6.5.6城市型道路雨水口间距,宜按表6.5.6的规定设置,纵
坡小于3%或雨水集流的地段,的间距要适当加密或采用横隔道路的多算雨水口。
城市型道路间距表6.5.6
6.5.7应设置在集水方便并与雨水干管检查井或连接井的支管短捷处,不宜设在建筑物门口、人行道出口和地下管道顶上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6.4.6条,应位于集水方便、与雨水管道有良好连接条件的地段。
口的间距,宜为25〜50m。
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
大于50m。
其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
当道路的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的数量应适当增加。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outdoorwastewaterengineering
gb50014-2006
4.7雨水口
4.7.1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形式确定。
4.7.2间距宜为25〜50m。
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
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4.7.3当道路纵坡大于0.0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
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4.7.4深度不宜大于l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
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有冻胀影响地区的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条文说明:
4.7雨水口
4.7.1规定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雨水口的形式,主要有平篦式和立篦式两类。
平篦式水流通畅,但暴雨时易被树枝等杂物堵塞,影响收水能力。
立篦式不易堵塞,边沟需保持一定水深,但有的城镇因逐年维修道路,由于路面加高,使立篦断面减小,影响收水能力。
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经验确定。
雨水口布置应根据地形及汇水面积确定,有的地区不经计算,完全按道路长度均匀布置,不仅浪费投资,且不能收到预期的效益。
4.7.2规定间距和连接管长度等。
根据各地设计、管理的经验和建议,确定雨水口间距、连接管横向串联的个数和连接管的长度。
为保证路面雨水宣泄通畅,又便于维护,雨水口只宜横向串联,不应横、纵向一起串联。
对于低洼和易积水地段,雨水径流面积大,径流量较一般为多,如有植物落叶,容易造成雨水口的堵塞。
为提高收水速度,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雨水口,或采用带侧边进水的联合式和道路横沟。
4.7.3关于道路纵坡较大时的设计的规定。
根据各地经验,对丘陵地区、立交道路引道等,当道路纵坡大于
0.02时,因纵坡大于横坡,雨水流人雨水口少,故沿途可少设或不设。
坡段较短(一般在300m以内)时,往往在道路低点处集中收水,较为经济合理。
4.7.4规定的深度。
雨水口不宜过深,若埋设较深会给养护带来困难,并增加投资。
故规定深度不宜大于1m。
雨水口深度指雨水口井盖至连接管管底的距离,不包括沉泥槽深度。
在交通繁忙行人稠密的地区,根据各地养护经验,可设置沉泥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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