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邵店镇突发公共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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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邵店镇突发公共总体应急预案
邵店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家组
2.4应急联动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与信息保障
4.10公共设施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沟通与协作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详见附件7.1):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林木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序、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镇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和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负责。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村、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新沂市邵店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1)研究确定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3)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和应急指挥部;
(4)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在本镇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配合市应急委员会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5)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上一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6)决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结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成立新沂市邵店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
王萍(邵店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
副总指挥:
张可宝(邵店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王亚苏(邵店镇党委副书记)
张敬伟(邵店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朱克龙(邵店镇副镇长)
任江林(邵店镇安全员)
成员单位:
党政办、综治办、农技中心、国土资源所、派出所、财政所,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敬伟,设在综治办。
2.1.3 应急指挥部职责
镇应急委员会员会下设应急指挥部,作为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向镇应急委员会提出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2.2.3 成员单位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
派出所:
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密切注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当地群众撤离。
国土资源所:
负责对灾害和地面塌陷的监测、勘察、预防和抢险工作,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易发地的预测预报,避免由此造成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受损而形成的重大环境污染。
农技中心:
负责对水灾、水库、水文、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
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财政所:
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它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镇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主任由分管政府办公室领导兼任。
在镇政府办公室设立邵店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镇应急联动中心)和应急救援中心,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镇应急联动中心主任由镇应急办公室主任兼任,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执行镇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向镇应急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镇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
(6)指导邵店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7)镇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镇指挥部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公共卫生专家、医疗救护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职责是:
平时为镇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各种建议,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为镇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提供咨询服务。
2.4 应急联动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驻镇有关单位为应急联动单位。
需要前述应急联动单位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由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镇应急指挥部向镇应急委员会报告,经镇应急委员会批准,由镇应急联动中心联络有关应急联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由镇应急委员会制定并负责实施。
3.1 预测与预警
镇人民政府、镇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镇政府有关部门、各监测机构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与预警
镇人民政府、镇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镇政府有关部门、各监测机构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镇应急联动中心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镇政府系统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镇应急联动中心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平台,设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收镇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镇政府有关部门、各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镇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对可能达到一般预警级别的,及时向事件可能发生地通报;对可能达到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预警级别的,按照“统一接警、分项处置”的原则,向镇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由镇应急委员会作出上报或发布预警决定。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镇应急委员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1.3 预警期的先期处置工作
进入预警期后,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转移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重要财产;封锁、撤离或者疏散已受到或即将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1.4 预警结束
可能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报经本级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镇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和解除预警决定,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制度
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后,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信息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分为以下三种:
首次报告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后,镇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部门应在2个小时之内将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对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负责现场指挥人员的联系方式、请求支援的情况等。
后续报告是指在首次报告后,对事故原因态势、人员伤亡与救护、财产损失、现场指挥与处置、需支援等情况由事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进一步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原因、现场情况、发展趋势、人员伤亡与救护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指挥与处置情况、需支援的情况等。
总结报告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得到控制或已经结束,由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如实报告整个突发公共事件的详细情况。
总结报告应当包括:
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包括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镇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3.2.3 应急响应
当镇应急联动中心接到首次报告之后,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报送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
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镇应急委员会。
镇应急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对于达到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责成镇应急联动中心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三小时,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指示,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达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镇应急委员会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和相应应急指挥部。
镇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达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通报,由镇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相关专项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3.2.4 指挥与协调
对于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至少要有一名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专项预案,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单位镇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镇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镇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有针对性地设立以下几个职能组:
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和医疗救护组、人员疏散组、通信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疫情处置组、专家技术组等。
这样更有利于分工协作,保障应急抢险紧张有序地进行。
3.2.5 其他情况的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到镇外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者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镇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镇应急委员会要积极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镇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镇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
镇应急委员会接报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
必要时,镇应急委员会可以向市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
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上升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镇应急委员会做出决定,按规定程序报市应急委员会,由市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
3.2.6 应急结束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镇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镇应急委员会决定,由镇政府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镇民政所应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或农业办公室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护、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
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镇人民政府给与适当的补助。
(5)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抚恤。
(6)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3.2 调查和评估
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镇人民政府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事件调查,提出调查报告,报镇应急委员会。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事件发生过程;伤亡情况,所造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恢复重建等建议。
在本镇发生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或业务部门做好总结调查工作。
镇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镇政府汇报。
3.3.3 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镇里援助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镇里援助的,按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镇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镇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单位的镇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4.1.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2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
4.1.3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
4.1.4 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镇和村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
4.1.5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
充分依靠和发挥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4.1.7 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年初向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和镇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合理部署和配置,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定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4.2 财力保障
4.2.1 镇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镇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镇政府同意,在预备费中列支。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镇人民政府的请求,镇财政适当给予支持;需要市财政支持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4.2.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4.2.3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2.4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4.3.1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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