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图田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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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图田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
宏图田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目录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2
安全奖惩制度……………………………………………………………4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6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1
安全例会制度……………………………………………………………12
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3
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制度………………………………………………14
矿井设备器材入井、使用、维修管理制度……………………………17
安全设备、器材维修管理制度…………………………………………19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21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23
事故统计分析追查处理报告制度………………………………………27
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33
安全举报制度……………………………………………………………35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6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37
安全准入制度……………………………………………………………40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42
安全联保互保制度………………………………………………………4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按照矿年度安全一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和遏制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围绕每年的安全工作目标,用新的思维模式、新的思想观念、新的工作机制、新的安全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规范人的行为控制上,将矿井不安全因素始终置于监控之中,推动矿井安全生产走上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结合矿的实际,特制定矿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
1、杜绝和遏制重伤及以上事故,消除重大非伤亡事故,实现安全年。
2、轻伤控制在4人次以内,微伤控制在6人次以内。
3、质量标准化工作两年内达到三级标准。
二、安全目标分解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矿安全生产平稳发展,矿井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采、掘、安、机、通、地面各系统考核指标分解如下:
1、采煤系统:
轻伤控制在2人次以内,微伤控制在2人次以内,杜绝列一级非伤亡事故。
2、掘进系统:
轻伤控制在1人次以内,微伤控制在2人次以内,杜绝列一级非伤亡事故。
3、机运安系统:
轻伤控制在1人次以内,微伤控制在1人次以内;杜绝列一级非伤亡事故。
5、通风系统:
消灭轻伤事故,微伤控制在1人次之内。
6、其他单位,杜绝轻重伤事故。
安全目标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年度总结,并将其作为单位负责人年底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三、奖惩办法
1、发生一起重伤及以上事故,全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
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属承包单位的,根据合同和安全协议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实行经济处罚;属本矿单位,取消该单位全年度安全奖励,并对该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受伤人次数超过本系统考核指标的,加倍处罚,并对分管领导提出安全警示。
罚款的具体数额按本年度安全一号文中规定执行。
2、因违章造成他人或自己出现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实行经济处罚并送矿“三违”学习班学习。
3、现场带班的班队长在安全工作管理或现场指挥方面因工作失误、失职或渎职,出现工伤事故的,给予200~500元罚款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和认识程度给予处分。
4、工程部、监理等现场管理人员因工程质量监控不严,技术管理不到位、工程设计失误或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处理,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5、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巡查所经过的路线,发现事故隐患不责成处理或措施落实不到位,就离开现场,因事故隐患不消除,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给予200~500元罚款处理。
6、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主管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采取的措施不力,导致工伤事故的,分别给予不低于500元、300元处理,安全队长、分管副队长不低于300元罚款处理。
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认真组织落实,凡到期未处理或处理不彻底,又无充足理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主管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处理。
7、矿每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将给予负有责任的安监员罚款200~500元。
12、单位出现列级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按重伤事故处罚标准处罚,二级非伤亡事故按轻伤事故处罚标准处罚,三级非伤亡事故按微伤标准处罚。
13、发生人身事故和列级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罚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各2000元。
14、发生轻伤以上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副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由上级公司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15、季度内实现安全生产,承包单位按合同和安全协议执行奖励,矿属单位实行季度安全奖,奖励的标准和分配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期内“三违”人员不得奖。
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深化、细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安全行为,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安全奖惩制度。
一、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
二、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法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按照“一井一制”和安全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本规定实施处罚
三、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矿井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班组和个人,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及其负责人;
2、及时排查出隐患并组织处理或发出警报,从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3、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4、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因此尓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矿井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能够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避免安全事故,创新安全管理的情况。
五、有下了情形之一的,矿根据性质、后果、态度及认识程度等给予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2、违反劳动纪律而影响安全生产的;
3、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4、对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的单位或个人;
5、破坏安全设施或正常安全生产秩序的个人:
6、其他不利于矿井安全生产、能够产生事故隐患的各种情况。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的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罚款、扣除奖励等)和行政处罚(警告、停工学习、解除劳动关系或驱逐出矿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罚时应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对待,分别处理。
处罚前要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
2、职工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并由矿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驱逐出矿。
七、对职工实施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八、矿应制定职工“三违”罚款细则,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必须做到有理有据,严禁随意处罚职工。
九、矿对安全、质量等罚款设立专项帐户,作为安全奖励基金的一部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罚款的使用,由矿安检部按月或按季度提出报告,经安全矿长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支出。
罚款主要用于下列奖项:
1、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处理事故、抢险及避免事故等有功人员;
2、用于实行罚款返还制度的返还用款;
3、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活动的支出;
4、用于安全培训教材购置及为开展培训工作的支出;
5、安全会议经费等。
十、矿对单位或个人的安全、质量罚款,无安全矿长签字的,不得免除。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规范技术管理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采区设计方案,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二、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要体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现场可行的原则。
三、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简练、数据准确、内容全面、具体,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等符合规定要求。
文本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四、各类设计及技术方案的的审批
1、采区及工作面的设计(包括各类设计图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工程部、安检部、机运部、调度中心、施工单位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审批。
2、新技术应用、大的生产及通风系统调整、较大的技术改造、重要技术参数变更等可行性报告或技术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会审,并按规定报批。
4、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划、计划、演习等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并按规定上报。
五、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
1、各类作业规程至少在开工前5日(措施提前3日)提交工程部审批,不得无故拖延。
工程部应及时安排工程技术人员深入现场、查阅资料等了解情况,并及时报请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
2、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必须执行会审制度,由主持人组织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会审。
一般施工措施由工程部负责主持会审,采掘作业规程和重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主持会审。
3、规程措施的编制人、参加会审签字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4、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人必须参加会审。
5、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可随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6、参加会审人员应做好会审记录,工程部主管人员依照会审记录起草审批意见。
7、参加会审的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规程(措施)上签字,有权责令编制人重新编制,有权否定编制人提出的处理或施工方案。
8、采掘作业规程每月由工程部组织一次复审,并做好复审记录和提出复审意见;若工程停工超过一个月,复工前必须对作业规程进行复审。
巷修及生产准备施工措施使用期超过一个月应进行复审;巷修及生产准备工程中途停工超过七日,复工前应对原措施进行复审。
9、遇下列情况,必须编制补充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1)当作业规程内容不全面时;
(2)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原规程规定的施工工艺,尺寸参数等必须改变时;
(3)施工现场遇到规程中没预计到的大型构造,煤岩变化等情况时;
(4)其他需补充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10、采掘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后,由工程部及时发至相关单位,不得影响贯彻和实施,并做好发放记录并跟踪监督检查,并及时对规程措施贯彻和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发放单位为所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单位,如施工单位、安检部、通风部、工程部、机电部、调度中心等,各单位接到已审批的规程(措施)后,应立即组织与此有关的人员进行学习,并要做好存档工作。
六、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前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传达贯彻,被贯彻人应签字,作业规程贯彻后、开工前还必须对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贯彻效果书面考试,并留档备查;未参加人员在进入施工前必须补贯彻、补考试,否则不准上岗。
七、严禁超越权限进行技术审批,设计、规程和措施等有严重缺陷和漏洞的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八、本规定与执行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要求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1、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以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安全隐患排查是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技术,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隐患进行识别、分析、评价、分级、监控和排除(整改),以消除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2、为规范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程序,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力度,提升隐患排查、控制、整改的水平,矿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总工程师负责制,矿长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全面负责。
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矿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监控,实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跟踪监督和验收闭环管理制度,并进行档案化管理,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又重复出现的,按工作失职进行责任追究。
4、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四定”的原则落实整改期限和责任人。
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矿安检部负责复查和验收,复查和验收必须签署意见,并对复查结果负责。
5、矿每月进行一次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并于每月底将《月度矿井事故隐患排查表》及上月隐患整改情况上报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凡A类隐患必须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由上级公司监控和验收;B类、C类事故隐患由矿安检部进行监控和验收。
二、为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
成员:
矿级高管、安检部、矿调度室、工程部、通风部,机电部等单位领导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三、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小组领导职责
1、隐患整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
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把安全整治责任落实到分管矿领导。
分管矿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随时组织职能单位研究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2、矿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总工程师负责制,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相关人员从技术角度,分系统对矿井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排查,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安全矿长要认真督促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组织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分级分类和管理,对隐患的复查和验收负责。
4、各部门(单位)针对矿现场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上存在的事故隐患,在业务范围内积极组织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做到在规定的限期内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落实。
5、矿各单位要及时将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和当月隐患整改结果于每月30日前上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于下月1日前报送安检部。
对上月已排查但未处理的事故隐患应书面说明原因,安检部汇总后将隐患分级整理后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
6、安检部要认真组织跟踪复查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认真,处理不彻底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整改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7、对未及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后未及时处理而造成事故的,则按照事故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四、事故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A、B、C三级:
A级:
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矿自身解决不了,须由上级公司(部门)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B级:
危害比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协助解决的事故隐患;
C级:
对煤矿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须由区队、各职能单位解决的事故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
顶板、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水害、安全防护及其它。
五、隐患管理
1、矿在年初开展一次深入的年度隐患排查,于1月20日前将排查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开展月度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于下月5日前报级有关部门;各单位对各类事故隐患按分级管理的要求,按“五落实”的原则落实整改,矿每月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2、安检部按隐患类别、级别落实督察责任人,A级、B级隐患每月督查一次,C级隐患及时督查,督查人对督查情况负责并签字。
3、各类隐患由安检部建立台帐,详细记录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和督查人的督查情况。
4、隐患整改完后,由各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矿安检部组织验收,并建立档案。
5、安检人员入井检查在现场发现事故隐患,不能在当班解决的,必须对隐患进行分级,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根据隐患级别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6、A级和B级事故隐患在没有整改前,必须编制事故防范措施、安检部监督措施的编制和贯彻落实情况。
7、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督查人要及时汇报,追查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重新制定整改方案。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是为了全面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或者潜在的各类安全问题,做到早预防,早整治,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抓好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亲自主持(矿长因事可指定人员主持)。
矿级高级管理人员,安检部、工程部、调度室、机运部、通风部、综合部、监理及各施工队等单位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
如有需要,驻矿外协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二、安全办公会议每月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即时召开,通常在每周安全例会之前召开。
矿长应做到会前通知,各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三、安全办公会议重点内容是听取各部门和安检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抓住重点,讲究实效,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精心细致地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的办法、措施,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
四、安全办公会议要检查前次安全办公会上所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要总结经验并予以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或者没有执行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五、安全办公会议要对本矿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处理决定。
六、安全办公会议要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七、安全办公会议有专人负责记录,要准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内容、会议决定事项、发言人及其发言要点等,对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后上报、下发,以便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例会制度
1、矿安全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由矿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一天,提前或推迟由安全副矿长负责通知与会人员。
2、会议参加人员:
矿级高级管理人员,安检部、工程部、调度室、机运部、通风部、综合部、监理及各施工队等单位的负责人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
如有需要,驻矿外协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3、安全例会由矿长主持。
矿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安全副矿长或矿总工程师主持。
4、会议内容及安排议程由安全副矿长预先向矿长汇报,并提前作出安排。
5、安全例会的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指令和法律法规等。
(2)、听取安检部、通风部、机运部、工程部、调度等单位就本周“三大规程”执行情况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现场工程质量控制、零星工程管理、安技措工程进展、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等情况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措施、办法,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针对不同时期,研究制定全矿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办法并组织落实。
(4)、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
(5)、研究矿长认为有需要及时处理或需及时解决的其它问题。
(6)、组织和参加矿重点工程、疑难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现场办公会及决策工作。
(7)、检查和落实上次会议安排的有关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
(8)、需要在会上进行述职的各单位行政正职,必须述职。
6、安全办公会议有专人负责记录,要准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内容、会议决定事项、发言人及其发言要点等,对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后上报、下发,以便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实时掌握入井人员的数量,保证入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生产安全,特制定制度,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入、升井检身制度
1、人员入、升井时必须服从井口检身人员的管理,自觉接受入井检身和人员清点,检身人员对人员的检身情况要认真记录;
2、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3、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和合格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否则不准入井;
4、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完好的矿灯入井;
5、所有人员严禁酒后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6、所有人员入井时必须自觉排队出示《入井资格证》进入副井等候室,无《入井资格证》者一律不准入井。
7、非本矿人员必须由矿安检部签署的准入井证明,并有本矿安全生产部门指定人员陪同,方可检身入井。
8、矿井贯通、形成系统后,所有人员全部从副井入井,非特殊情况,主、风井禁止人员上下。
二、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全矿在用的矿灯一律实行一人一灯制度,做到专人专灯。
在用的矿灯实行编号管理,一灯一号。
2、外单位或上级领导到矿检查、指导工作,需要下井的,必须有矿领导或者主管业务部门陪同,所发出的矿灯要认真记录备查。
3、建立完善的矿灯管理台帐,矿灯号、用灯人员姓名、单位等要做到准确对应。
矿灯管理人员负责对每班发出和收回的矿灯进行严格登记,并做到准确无误。
4、灯房在每次换班2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的人员名单向调度室报告。
5、检身房内设立入井人员登记簿,由入井人员本人在入、升时填写姓名、入、升井时间等,否则不准入井。
6、矿灯管理人员要强化自身工作责任心,在管理好、维护好矿灯的同时,要重点做好矿灯的登记工作,以便实时、准确地掌握井下作业人员的数量。
7、矿设立人员井下定位系统,进一步搞好井下人员清点工作。
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全员素质,增强职工自保、互保、联保能力,奠定安全生产基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第6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目的是为了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上岗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避免安全事故。
二、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职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资质培训与素质培训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抓好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和警示教育,切实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把强制教育培训转到“以我为主”的正向安全教育培训上来,让每一位干部职工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自觉学习安全知识,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三、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四、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具体组织实施。
矿安检部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计划制定、实施、组织、存档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下列人员须由相应的、国家认可的安培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否则,不得上岗:
1、矿长:
必须取得二级培训资质机构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2、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二级培训资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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