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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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华富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予以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
《业务规则》: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运作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华富PMC选股系统:
指本基金管理人在美国管理学大师MichaelE.Porter的产业竞争模型(Porter’sModelofCompetition,PMC)的基础上,结合理财团队在中国的投资实践,开发出的选股系统。
该系统首先通过财务指标构建初选股票池,然后通过运用定量及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初选股票池中的个股从所处行业、公司基本面及估值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对个股进行排序,形成精选股票池;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适度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估”的风险控制程序,运用华富PMC选股系统,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低于两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
本基金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
基金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发售,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在基金合同生效前,认购资金利息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退还投资人;
3、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五、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条件成熟时,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
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基金份额净值在每个开放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
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二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基金连续二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六、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盛群
设立日期:
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
100032
法定代表人:
张恩照
设立日期:
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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