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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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中所称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本规定中所称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和中子发生器。
1.2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安全环保局负责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2各单位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放射源、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3放射防护管理3.1许可和备案管理
3.1.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辐射安全许可备案制度。
凡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建立固定放射作业场所,均应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政府环保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3.1.2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1.3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放射性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3.1.4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手续。
3.1.5改变许可证所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改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须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3.1.6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转让许可证。
因故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许可证。
3.1.7放射源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进行转入、转出,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转入、转出。
3.1.8转入、转出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1.9需要将放射源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1.9.1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放射源的核素、活度、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转移放射源的还应提供放射源标号和编码。
3.1.9.2转出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1.10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企业、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2购置与运输管理
3.2.1各单位在购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时,应与销售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
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的合同规定,在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供货单位。
确实无法交回原供货单位的,应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储存单位储存。
3.2.2运输放射源须到当地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得到许可后使用运源专车,并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派专人押运,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得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3.3辐射场所安全与防护管理
3.3.1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3.3.2各单位应有能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储存放射源时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强制通风设施等安全措施。
3.3.3放射源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建立完善的储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
严格履行登记、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源储存室。
应根据放射源的潜在危害程度,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放射源进行定期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3.3.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源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警示标识的,应一并设置。
使用、贮存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划分出控制区、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其入口处应设置有效的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各单位应保证其完好和正确使用,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
3.3.5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办理“集团公司射线作业许可证”;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派专人警戒。
3.3.6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源应于当天运回源库。
特殊情况设临时储存场所时,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并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3.3.7各单位在装置检、维修期间,应落实放射源的安全保卫措施和责任,严格执行射线许可证制度,严防被盗、误操作、误照射等事故的发生。
3.3.8各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3.3.9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的环境辐射水平检测。
3.3.10各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包含放射源、射线装置台帐和辐射工作岗位台帐。
3.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3.4.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并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取得环保部门的“辐射防护培训合格证”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4.2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接受环保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记录每次培训情况。
3.4.3各单位应每年组织在岗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各单位应对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为取得放射工作人员体检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4.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3.4.5各单位应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
各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安排。
3.4.6各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妇女参与接触放射源的任何工作。
3.4.7各单位应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定期将个人剂量计送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并及时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3.4.8各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3.4.8.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3.4.8.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3.4.8.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3.4.8.4个人剂量常规监测的方法、监测结果。
3.4.8.5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3.4.9各单位应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仪器及用品。
放射防护器材、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计量检定。
3.4.10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作业时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携带射线报警仪,必要时穿戴防护用品,以保证可能的受照剂量低于国家允许的剂量限值。
3.4.11各单位应为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安排利用休假时间进行健康疗养,费用由单位承担。
3.5辐射事故管理
3.5.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
3.5.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5.1.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导致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5.1.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5.1.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5.2各单位应急预案中必须要有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的内容,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并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3.5.3在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应立即停止放射作业,启动应急预案。
3.5.4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根据情况也可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3.5.5辐射事故发生后,应按“放射性事件报告表”的要求,在2小时内报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按“集团公司放射事故报告表”的要求,在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并抄送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
同时立即向所在地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安全环保局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防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防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环保考核。
5附件
5.1集团公司射线作业许可证5.2放射源分类表5.3射线装置分类表5.4放射性事件报告表
5.5集团公司放射事故报告表
第二篇:
中国石化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中国石化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所属各炼化、施工、销售、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油田企业参照执行。
1.2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硫化氢中毒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2管理内容及要求
2.1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物料中的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中的硫化氢浓度等绘制动态硫分布图或表,制定相应的加工方案、工艺和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
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
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2.2因原料组分、加工流程、装置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
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2.3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汽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或就地排放。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2.4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2.5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
2.6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帐。
2.7在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硫化氢告知牌。
发生源多且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红色警示线标示区域范围。
装置醒目位置应设置风向标。
2.8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
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
上述场所操作岗位应配置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30mg/m3。
凡进入装置须随身携带硫化氢报警仪;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现场浓度。
所使用的检测报警仪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校验结果记录备查。
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2.9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当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在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选用防硫化氢型的滤毒罐。
禁止任何人员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2.10进入含硫化氢介质设备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取样分析硫化氢含量及氧含量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
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2.11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要按照《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12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污水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等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并有专人监护。
2.13硫化氢检测仪器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一切动火作业,迅速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立即进入戒备状态。
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要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2.14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2.15凡进入含硫化氢环境的人员均应接受硫化氢防护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包括硫化氢的基本毒性及防护知识、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检测仪器及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工作区域硫化氢分布、急性硫化氢中毒急救措施等,每年培训1次。
2.16外来人员(含承包商)应接受硫化氢防护相关培训并执行本规定。
2.17硫化氢岗位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及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2.18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并将结果向员工公布、存档。
2.19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畅通;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2.20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及时送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抢救,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三篇: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安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成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的通知
为了加强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单位领导讨论决定成立“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
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由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组成,全面负责并执行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一、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机构
(一)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
本单位成立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院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工作
1、人员组成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职责
(1)决定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成员;
(2)制定放射防护管理的相关规定(3)制定放射防护管理相关年度预算;(4)审核放射防护管理相关费用支出(5)监督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工作(6)管理并监督放射诊疗项目的开展(7)定期召开(每季度一次)工作例会。
(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
本单位成立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执行本院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工作。
1、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职责
(1)制修订相关制度工作内容:
1)制修订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2)制修订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
3)制修订大型医用设备(含放射设备)管理制度
(2)许可管理工作内容:
1)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变更、校验和注销2)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变更、校验和注销3)办理放射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审批工作4)负责许可证书的保管工作3)办坦放射诊疗而技术项目的4负贰许可证书的保管工作4)负责许可证书的保管工作(3)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内容:
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办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内容
1)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2)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3)组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4)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5)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内部培训
6)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妥托具有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放射卫生技术股务机构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办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5)放射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内容
1)建立放射诊疗管理工作档案并及时更新
2)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录入工作(6)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工作内容
1)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2)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
3)联系检测机构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性能检测及防护检测
4)联系计量检定机构对放射防护检测仪器和质控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7)日常管理工作内容:
1)定期组织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完成检查和整改记录2)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完成放射诊疗管理自查工作(8)应急工作内容
1)制定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在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依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第四篇: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xx人民医院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二、放射治疗工作制度
三、放射防护安全责任制度
四、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五、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
六、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七、核医学科放射性操作及防护规程
八、gelunardpx-nt双能x线骨密度仪操作规程核
九、geinfiniavchawkeye4spect/ct操作规程
十、放射防护应急预案十
一、dsa机房管理制度十
二、介入放射科工作制度十
三、西门子dsa操作规程十
四、介入科各岗位责任制度十
五、介入科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十
六、放射剂量监测计划十
七、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一、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他们的健康与安全。
2.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放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3.医院指定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放射安全和防护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放射诊断与治疗的专业技术及操作常规进行定期的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每四年参加一次符合要求的教育培训与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建立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个人剂量监测的工作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5.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建立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做好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6.因进修、教学和科研等需要短期或临时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在体检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
二、放射治疗工作制度
1.医院开展放射治疗,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
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2.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3.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4.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5.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
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7.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三、放射防护安全责任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医院制订本制度。
2.医院使用放射源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放射性治疗技术和医用辐射许可证;按照规定完成各种许可证的换证、变更等事务;并严格按其许可的范围及要求开展工作。
3.医院成立放射防护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医院的放射防护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使医院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与要求。
包括:
组织防护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所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技术操作常规等的经常性学习与培训;与医院放射防护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的制订和持续改进;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等等。
4.医院指定防护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日常事务性工作。
如:
有关放射防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射线装置的安全情况等的经常性检查、监测工作;防护工作管理档案的建立、各种安全检查监测台账记录;等等。
5.强化放射防护安全管理。
6.在放射工作场所的出入口、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室及含密封型放射性核素装置等放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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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中国 石化 放射 防护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