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部分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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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部分概要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分)
修订稿V2.0
车辆技术和驾培方向修订组
二〇一二年九月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包括以下内容: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配备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规定要求的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2)应配备与各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车辆。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的一种或几种。
1)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2)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3)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10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有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有关标准要求的教练场地、教学设施和设备。
租用教练场地的,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道路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的教练员,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其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2)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的教练员,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其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程序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程序
1.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租用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拟购置教学车辆承诺书(包括教学车辆厂牌型号、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等)证明;若拟购置教学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教学车辆行驶证、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及复印件。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8)(7)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8)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9)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9)(11)拟聘用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名册及身份、资格证明,其中,管理人员(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还应提交学历或职称证明,还应提交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还应提交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10)(12)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质性审查
对已受理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以下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阅。
6.证件发放
对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程序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现有教练员名册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6)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7)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8)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说证明;
(9)教学车辆购置说证明;
(10)拟从事相应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的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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