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2DOC.docx
- 文档编号:11165863
- 上传时间:2023-02-25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9.23KB
法学本科2DOC.docx
《法学本科2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本科2DOC.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学本科2DOC
湘西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实施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凡修完本专业全部必修课程,或已修学分达到全部课程总学分80%以上的学生,经申请可参加毕业论文实践教学。
毕业论文是必修环节,不得免修。
毕业论文的时间为5周,5学分。
一、选题的基本原则
1、在法学专业的范围内选择题目。
2、注意从自己的实际出发,选择自己感兴趣、又比较熟悉的论文题目。
3、要求选题难度适中,小而具体,要具有现实意义。
二、论文要求
1、毕业论文应由学生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必须杜绝一切抄袭、剽窃行为。
学生在专科阶段所作的毕业论文不得直接或者变相用作本科阶段的毕业论文。
2、毕业论文的体裁应为学术论文。
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或者单纯的案例分析不能作为毕业论文,字数不应少于6000字,不超过10000字。
3、毕业论文应当观点新颖、明确、材料翔实、有力、结构完整、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4、毕业论文主要内容包括:
标明、摘要(200—300字左右)、正文(正文一定要层次清楚有一、二、三标题)、注释、参考文献(专著、教材、论文10份以上)。
所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指导教师资料,必须注明引用资料(或著作、期刊等)的书名(或著作、期刊名)、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引用期刊的还必须注明文章名)。
引用其他参考材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
5、论文交初稿时间:
于每四个学期开学时交初稿,交稿时学生应提供电子文档。
并在文章标题下面注明:
姓名、学号、班级、联系电话
三、论文格式:
1、毕业作业电子文档统一使用Word格式,页面设置:
A4纸张,纵向,页边距都设为2CM。
排版格式要求:
2、标题名称(黑体,三号,单列一行,居中)。
3、内容摘要(宋体,小四号,加粗,另起一行)
4、摘要内容(宋体、小四号):
摘要即摘录要点,是对论文内容的简短陈述,提示论文的主要观点、见解、论据或概括地简单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
摘要文字要简明、确切。
论文的中文摘要一般以200—300字为宜。
5、关键词(宋体,小四号,加粗,另起一行)关键词内容(宋体、小四号):
是指用来表达论文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词语,一般选取3~5个词语,之间用逗号隔开。
6、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核心部分,也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其功能就是:
展开论题、分析论证。
正文的内容就是深入分析文章引言提出的问题,运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相结合进行分析论证,揭示出客观事物内部错综复杂的联系及其规律性。
正文撰写的内容反映出文章的逻辑思维性和语言表达能力,决定了论文的可理解性和论证的说服力。
正文撰写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切、准备充分、思维逻辑清晰、层次分明、通俗易懂。
文章层次结构要分明,要有一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和二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和具体内容(宋体、小四号)。
正文行距设为固定值22磅。
一级标题:
一、二、三、……;二级标题:
(一)
(二)(三)……三级标题:
1、2、3、……
结尾部分,文止而言尽,要照应开头,要体现全文的整体性。
全文浑然一体,首尾呼应,既可以给人一种结构上完整的感觉,又可以收到概括全文、突出中心,加深读者印象的效果。
结尾分总结式结尾、说明式结尾、号召式结尾等三种。
7、参考文献(宋体,小四号,加粗)参考文献内容(宋体,小四号):
一般用①②③……列出与论文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目录,至少包括:
作者名、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等内容。
参考文献一般要求不少于5篇。
四、以下是一些参考题目,供大家参考,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选题目,但必须是法学专业领域的。
1、论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
2、论夫妻财产制。
3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4、论反担保5、法治再认识6、论无效合同7、论情势变更原则8、论严格责任原则。
9、 林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10、配偶权。
11论隐名合伙。
12、 论名誉权及其法律保护。
13、 论无效婚姻。
14、 浅谈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15、论缔约过失责任
16、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价值的冲突与选择
18、 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
19、 民事证据立法中几个基本问题。
20、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1、 民事庭审中的质证问题。
22、 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大的思考。
23、 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
24、 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2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探索。
26、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程序问题。
27、 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及原则。
28、我国民事上诉审理范围的思考。
29、试论如何完善我国的股票市场。
30、试论合同中的抗辩权。
31、浅析个人所得税。
32、 浅析电子商务立法。
33、论企业破产法。
34、 试论加强和完善我国人大的职权。
35、 试论依法治国。
36、试论票据行为。
37、 试论我国的公司制度。
38、试论不正当竞争。
39、 论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
40、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41、 股市中操纵市场行为及防范的法律对策。
42、 论债转股的法律困惑及其立法政策。
43、论如何从人意识走向法治意识44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辨析。
45、 论走依法治国之路。
46、 法律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47、 “入世”与法律的世界意识。
48、 试论法律文化。
49、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50、 论行政处罚原则。
51、 论行政处罚管辖问题。
52、 试论如何用行政立法来提高行政效率。
53、 论罪刑法定原则。
54、 论犯罪未遂。
55、 论正当防卫。
56、 论教唆犯的构成。
57、 论犯罪中止。
58、 论受贿罪。
59、 论职务侵占罪。
60、 论侵占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61、 论无罪推定原则。
62、 论法律监督。
63、 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64、 试论宪法实施保障制度。
65、 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66、 论代位继承的法律条件。
67、 论财产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关系的区别。
68、 论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9、 论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及法律后果。
70、 试论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71、 论假冒商标罪。
72、 试论第三人。
73、 论反诉。
74、 试论我国庭审模式的改革。
75、 论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
76、 试论举证原则。
77、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
78、 论口供。
79、 论行政认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80、 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81、 试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82、 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的被告。
83、 行政法治与依法治国。
84、 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的保护。
85、 析婚姻纠纷中的第三者插足问题。
86、 浅谈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87、 从我国婚姻的现状看婚姻自由。
88、 试论律师的职业道德。
89、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和刑事代理之比较。
90、 析律师在非诉讼中的作用。
91、 论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92、 我国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
93、 论股票与债券。
94、 抢注商标的法律问题。
95、 涉外经济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96、 论无效涉外经济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97、 行政公文的语言特点。
98、 律师刑事辩护之我见。
99、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100、 浅论沉默权101、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102、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03、 浅论举证责任104、 浅论我机动车辆保险法律争议105、 试论依法治税
106、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07、 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浅析108、 论商品房买卖的违约责任与风险承担109、 浅谈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110、 浅谈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111、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112、 浅谈我国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
113、 探望权法律问题探讨114、 我国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及立法建议
115、 浅析商行担保贷款风险的法律防范116、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117、 市场经济下的职务犯罪118、 浅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119、 试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强制措施
120、 论渎职罪及其预防措施121、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探讨122、 信息化时代的商业秘密123、 债转股的法律分析124、 浅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25、 浅谈正当防卫126、 民事诉讼中法官的释明义务127、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和对策128、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立法思考129、 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五、附:
参照样本
关于刑法目的的探讨
班级:
08春法学本科姓名:
侯杨 学号:
081130478电话:
内容提要:
刑法的目的具有独立的理论研究价值。
刑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不是为了惩罚犯罪。
刑法学界对刑法目的的理论分歧表明“刑法目的是什么”并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
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不同。
对于刑法目的的正确阐明,只有站在国家及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宪法基本价值的高度,只有从刑法的特殊性入手,只有一句宪法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才能具体而深入地得以揭示。
刑法目的应当采取保护主义的立场原则,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是制定和适用刑法的唯一目的。
关键词:
刑法目的刑罚人权
一、刑法目的的定义和研究现状
(一)刑法目的的定义
刑法目的是指立法者创制刑法并通过对刑法的适用所要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它是实践主体所要达到的目标,是观念性、超前性的时间结果。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1】刑法目的或称刑法的宗旨、刑法的价值根据,是指国家制定和使用刑法时统率所有刑法功能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它主要探究的是为什么制定刑法的问题。
“刑法目的在一部法律中处于中心底为,它对于立法和司法上合理控制处罚范围、对刑法条文的科学解释、司法人员正确司法都具有根本之道意义。
”【2】
(二)当前关于刑法目的的研究现状
历来的刑法学者,对于“刑罚的目的”都十分关注———盖因此问题关涉惩罚的正当性和国家刑罚权的合理化与合法化,在“刑法学上实极具价值”,因此不管在什么年代,有关刑罚的意义与目的的论文,都是汗牛充栋。
【3】而对于“刑法的目的”,则很少有论及者。
刑法学界,真正开始关注刑法的目的问题的是木村龟二,在他之前,“关于刑法的目的,基本的论述是关于普通刑罚的目的的问题”,真正把刑法的目的作为研究对象的论著几乎没有【4】。
而在我国刑法学界,“1997年以前,几乎没有人提出关于刑法的目的问题”【5】。
对于刑法的目的是什么的问题,近几年我国一些学者却作出了多种不同的回答。
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刑法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证券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规定的是刑法的目的。
当然,也有学者将第1条归纳为“立法目的”、第2条称之为“刑法的任务”,并试图区分二者。
蔡英【6】认为,这种努力其实并无必要,因为虽然表述的侧重点和详略不同,但二者归根结底表达的还是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和动用刑法的意思,并无实质差异。
刑法理论界对刑法目的的认识不尽相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观点一,认为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目的的两个方面。
“制定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由我国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目的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
”【7】观点二,认为惩罚犯罪不是刑法的独立目的,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把他们割裂开来,认为惩罚犯罪就是刑法的目的,或者认为刑法可以离开对犯罪的惩罚实现保护的目的,或者认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两个平行的目的,都是不正确的惩罚犯罪从其最直接的意义上来说,也可以是刑法的目的,但是它不是独立的目的,不能为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保护人民才惩罚犯罪,从这一点来说,它又是实现保护人民这个根本目的的手段。
【8】观点三,认为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犯罪人的权利。
认为“如果刑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那么刑法就没有必要出台,因为正如中国的那句古话:
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刑法只需存在于统治者的内心深处,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刑法理论也是简单明快的,因为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你犯罪了,那么你就要接受或者监禁或者死刑在内的一切刑罚,至于到底是什么刑罚与你无关,这要看我统治者的心情了。
这样的话,一切有关谁应该构成犯罪也就只能依赖于统治者的偏好,在某些时候,可能是有关道德与否的争论。
这样,打可不必担心出现疑难案件,因为我们可以打击想要打击的任何行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因此,在本质上来说,刑法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可见,刑法的根本目的是对刑罚权的限制。
”【9】观点四,认为刑法的根本目的是消灭犯罪。
“刑法是要消灭犯罪,这是刑法的最终极的目的,也是刑法的‘理想’。
刑法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制定的,而是为了同犯罪作斗争,最终消灭犯罪。
然而,只要有人的存在,就有冲突,犯罪就不可能消灭。
因此,消灭犯罪只能是刑法的‘理想’,刑法的目标是朝歌这方向努力,不断向这个状态靠近。
”【10】观点五,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因为各种犯罪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运用刑罚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正是为了抑制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之所以要预防犯罪,是因为犯罪侵犯了法益,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这正是刑法的目的。
”【11】
二、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的区别
张明楷教授在他的《刑法学》教科书中,不仅在“刑法概论”一章讨论了“刑法的目的”,【10】而且还在“刑罚的观念”一章讨论了“刑罚的目的”,可见他对二者是作了明确的区分的。
对此,张智辉教授对“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的关系,作过充分的说明。
他认为:
“刑罚的目的虽然是刑法目的的重要方面,但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刑法的目的,更不能取代刑法的目的。
因为刑罚只是刑法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刑罚的目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的目的,并且包含在刑法的目的之中,但是除了刑罚的惩罚功能之外,刑法还具有其他功能,如规范功能、保护功能、价值评判功能等。
刑法在发挥这些功能时所追求的目的是适用刑罚的目的所无法包容的。
可见,刑法的目的是刑罚目的的上位概念,它比刑罚的目的包含着更丰富的内涵,比刑罚的目的延伸的范围更广。
”【12】周少华基本赞成张智辉教授的上述观点。
【13】他认为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应当区分开来。
否则刑法就会被当作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这势必导致只强调刑法的惩罚性、报应性,而忽视刑法的其他社会功能的后果。
在并合主义的刑法观下,刑法有其自身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则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
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指出:
“刑法的目的固然与刑罚的目的有关,但与刑罚的目的是不同的概念,必须加以区别。
”【14】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翁国梁也认为:
“刑法之目的,学者有称刑罚之目的者。
实则刑法之内容,已包含犯罪与刑罚,故不若称刑法之目的为当也。
”【14】不过,翁国梁先生虽注意到“刑法之目的”有别于“刑罚之目的”,但是究竟不同在何处,则未有论述。
从其具体的讨论看,其实仍然是在说明“刑罚之目的”,只不过他认为称作“刑法之目的”更加合适而已。
但是也有不少学者将刑罚目的作为刑法目的。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是刑法的中枢神经,刑罚目的是刑法的核心目的。
”【15】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四种。
其中,“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包含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
【16】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现存社会的生存条件。
”【17】【18】
三、刑法目的的正确阐述
在探讨了刑法目的与国家权力、宪法价值的关系以后,我们对于刑法目的的揭示还需要回到刑法学的领域中来,只有一句刑法的具体规定,结合刑法自身的特殊性,才能具体而深入地阐明刑法的真正目的。
(一)、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
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在首要位置说明了刑法的目的,尽管对其内容的具体理解存在争议,但都认为这一条就是理解刑法目的的法律依据,至于刑法第2条,有人认为这是刑法的“任务”,不同于刑法的目的。
然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世纪上就是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根本价值目标的具体化。
实现刑法任务的主要形式是“惩罚犯罪”,实现任务的主要内容是“保护人民”,因此,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同时也是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
刑法第1条、第2条归根结底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和动用刑法?
笔者任务,答案可归结到一点:
就是保护人民,或者说保护人民的利益。
有人认为:
“‘保护人民’的提法不合时宜,而且太笼统,‘人民’一词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曾经是与敌人(包括犯罪分子)相对应曾经被广泛用于战争年代;而且,‘人民’一次很抽象,缺乏法律术语所要求的具体性,如果深追一步,刑法要保护人民的是什么?
则仍然需进一步阐释。
”【19】对此,蔡英【6】认为,“人民”一次的确具有政治含义,但同时还具有法律含义;“人民”一次具有非常明确具体的对象所指,并非抽象空洞的口号。
因为:
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由于“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因此,我国宪法框架内的“人民”首先应是一个政治概念,是“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用户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但是,最为刑法保护对象的“人民”,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同时也是以个法律概念。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因此,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民”,泛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任何人”,而不是仅限于按照特定政治标准划入特定范围的“政治人”,其次,从最基本的尝试理解,“保护人民”也有具体所指,即意味着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如果根据宪法规定全面阐释其含义,则我国刑法中的“保护人民”,既包括作为我国人民根本利益集中反映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也包括所有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中国公民的合法利益,也包括受我国法律保护的那一部分外国公民的利益;既包括保护一般人民群众免受犯罪侵害的利益和保护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的利益,也包括保护犯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的合法利益。
【20】
(二)、保护人民的利益就是保护人权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利益,那么人民的利益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从刑法第2条、第13条以及分则共计10章条文规定来看,刑法所保护的人民利益可分为四个方面:
即国家的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健康发展;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正常行使,以及稳定的社会秩序。
其中,直接反映人民利益所在的是人身和财产权利,其他三个方面的利益虽然间接但却与人身、财产权利的实际享有密切相关。
尽管刑法分则对垒罪体系的排列顺序——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意味着立法者站在重视国家公共权力的立场,传递出国家利益优位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优位于个人利益的兼职观念,没有恰当地体现和彰显“人是文明世界中的最高社会价值”这一理念,但在应然的意义上,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全力保护公民的安全、健康、名誉、人格和自由,应该是刑法保护利益的重中之重,是所有利益的核心。
保护公民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和名誉权,财产权等不受犯罪侵害,也不受国家权力的任意摆布和侵犯,实际上就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是保证人们能够切实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前提。
从人权的本意看,人权是每一个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从人权概念产生的社会历史过程来看,人权是一种反抗权利,人权带有革命的性质,人权的核心意义是个人对于国家权力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
【21】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对应关系表明:
一方面,满足人权要求是国家的主要责任和义务,股价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积极地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一保障和促进人权为目的、为限度、为范围,国家权力必须遏制其自身具有的无限扩张的本性,防止权力滥用而侵害人权。
在刑法中,享有人权的主体范围不应添加任何限制;只要是人,就是人权的主题。
因此,人权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权利,也是被害人、无辜公民、善良公民的权利。
【22】在刑法中,由于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种类、主体不同,作为人权主题的个人也就有不同的身份;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和守法公民,享有不受犯罪侵害其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的人权;善良公民可能因为刑罚权的滥用而成为刑罚的对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公民权利可能在有罪判决确定之前就被剥夺,犯罪人被执行刑罚外的声誉合法权利也可能成为恣意行使刑罚权的牺牲品,他们的人权也需要刑法保护。
守法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逮捕、追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受程序法和实体法保障的合法审判、公正定罪和量刑的权利,对于犯罪人来说,属于刑罚执行内容的一部分权利受到限制或者不能行使,但其他未被剥夺的权利仍然合法。
要受到刑法的保护。
在刑法中,由于不同身份的人权主体享有人权的内容是不完全相同的,刑法保护其人权的方式也有区别。
对于被害人及守法公民,刑法主要通过惩罚犯罪来实现保护人权之目的;对于善良公民、被告人、犯罪人,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防止刑罚权滥用是实现这一目的之途径。
(三)“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可作层次之分
将刑法目的归结为“保护人权”,并不排斥在微观的层面对其进行层次之分,研究刑法不同层次的目的不但有助于保持刑法立法的自身协调,也有助于促使司法人员时刻考虑自己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刑法目的,从而正确理解和使用法律,将刑法目的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
有学者指出,刑法目的基本上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刑法的整体目的;第二个层次是刑法分则各章的目的;第三个层次是各个条文的目的。
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是适当的。
在刑法最高目的的指引下,更能准确把握刑法分则各章的具体目的。
受“保护人权”这个整体目的的制约,对刑法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就会摆脱机械执法的阴影,甚至敢于对有些所谓“合法不合理”的刑法规定说“不”!
当然,反过来,刑法整体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第二、第三层次目的的体现于实现。
(四)刑法保护人权的特殊之处
要进一步深入认识刑法的目的,还必须在明确法的理念的基础上,对刑法的特殊性予以充分揭示。
什么是法的理念?
这是法哲上的根本问题。
一般认为:
争议、合目的性、法的稳定性是关于法理念的三个要素。
要保持刑法的争议、合目的性和稳定性,就必须使刑法规范在形式上具有公开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内容上罪与刑的范围和幅度具有正当性、明确性、相称性。
之所以对刑法的形式和内容有多项要求,是因为刑法拥有其他法律不可比拟的最严厉强制措施——刑罚。
刑法的特殊性,首先在于调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学 本科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