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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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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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
(单位名称):
本人(单位)申请从事(填写经营围)
经营,经营场所位于(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
。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本人(单位)对告知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规定期限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人(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法定许可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承诺以上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相应责任由本人依法承担。
告知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文化娱乐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具体容如下:
1.选址:
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3.视距
3.1电影院:
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5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3.2影剧院观众厅长度:
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
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
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4.视角:
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1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
5.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m2),音乐茶座、卡拉0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
6.照度:
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1x。
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1lx。
剧场前厅为60lx。
7.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
观众厅及其他场所厅(室)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8.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
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9.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
3)。
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
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10.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11.场所应设有禁止吸烟标识。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生活娱乐场所提供一年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
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游泳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具体容如下:
1.游泳场所的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
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3.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4.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
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常年开放的室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5.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要求并没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
6.为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7.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
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8.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9.室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10.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11.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游冰场所提供一年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GB/T17220-1998)
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监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份由申人存。
2.申请人对告知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住宿场所)
一、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国家标准》GB9663-1996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在督管理条例》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之规定,主要包括:
1.选址和面积
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宾馆饭店和面积大于1000m2的饭店。
2.设计和设施的卫生要求
(1).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来光系数以1/5~1/8为宜。
(2).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
盥洗室每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及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
卫生间地坪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成机械通风装置。
(3).旅店必须设消毒间。
(4).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5).旅店的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6).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被套、枕套(巾)、被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
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床上用品更换规定。
清洁的卧具应符合CB9663--1996规定。
(8).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洁消毒。
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溃、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GB9663--1996规定。
(9).客房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符合GB9663--1996规定。
(10).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
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11).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洗、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12).各类旅店应有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外无蚊蝇孳生场所。
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13).店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
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14).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15).旅店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二)经营场所的微小气候包括温度、湿度、风速、甲醛、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照度、噪声、总风量或新风量等以及有关卫卫生指标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应当按相应卫生标准检测符合卫生要求;能提供**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
(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按《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取得《健康证》,才能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法制的培训,合格率80%以上。
(四)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自身管理组织和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的办理
1.中请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完善的申报材料(详见公共场所卫生办证领知);
2.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承诺文书后,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副本,待所有建设项目完成并提供竣工验收认可书及现场审查符合许可条件后再予以发放卫生许可证正本;
3.本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件,申请人应到贵德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卫生计局窗口领取,从交承诺书第2日起,逾期5个工作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四、行政管理要求
1.获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的法律、法规;
2.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室)、宾馆住宿、公共浴室、游泳场所、商场、书店经营活动;
3.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四年更换一次,
五、监督与法律
1.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于许可证颁发后二个月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如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告知的许可条件或有其他造法行为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或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迫究其过错责任;
六、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办证窗口联系:
联系:
投诉:
8553386
告知人:
贵德县卫生监督所(盖章)
承诺人:
(签名)
年月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美容美发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具体容如下:
1.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同时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区、烫发区,烫、染工作区及燃气热水器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2.美容和美发场所应当各配消毒间或者消毒设备及消毒柜,美发场所还应配置皮肤病专用工具一套。
3.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配备足够的工作衣帽。
4.应有储藏间和足够的储藏柜。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美容、美发场所提供一年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来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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