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防火封堵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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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火封堵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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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火封堵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消防防火封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
年月日1
消防防火封堵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做到相互协调配合以便顺利完成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施工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所有需要消防防火封堵的部位。
4、合同承包范围内包人工、包材料、包机具、包措施、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括乙方各种税、费在内。
5、合同计价方式:
采用包干单价计价,包干单价为元/平方米,合同面积为㎡,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
6、工程质量及验收:
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最终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
第二条工程工期1、合同工期:
总工期为个日历日,开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施工进度完成本工程,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0元的违约金;工期延迟累计达到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承诺无条件退场。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迟,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仅工期予以顺延。
第三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1、工程价款2
(1)、本合同采用包干单价方式计价,包干单价为:
元/平方米,合同面积为㎡,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
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包括主材、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机械费、施工设备费、管理费、施工用水电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测费、利润、税金、承包商应交纳的各种政策文件规定的费用及本工程所包含的各种风险因素、责任等。
(2)、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由总包单位提供接口,乙方自行装表计量,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工用水、用电计费标准向总包单位缴纳或由乙方与总包单位自行协商缴纳。
2、付款方式:
(1)、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办理完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
(2)、剩余的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息。
(3)、乙方在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提供国家足额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成都地区消防部门的验收标准,最终以消防部门通过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为准。
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场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
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全部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部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3、完成所有的工程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按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提请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提请竣工验收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防火封堵施工记录报告报告各2份。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防火封堵施工记录报告和相应的资料后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包括消防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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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进度计划1、乙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及监理提供施工组织及进度计划;、2、甲方应在送达后三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视为有效;3、乙方按甲方审批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并且接受甲方及消防部门的检查及监督。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1、施工中甲方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工程变更。
2、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工期相应延长或缩短。
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条款,按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或消防专业质量检验评估部门的验收标准及合格条件。
第八条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实施甲方权利,对乙方的工程质量、材料、进度、施工管理进行监督及管理。
(2)甲方应及时确认有关的方案、图纸,协调与工程有关的问题。
(3)甲方应及时提供施工所必需的各种资料。
(4)甲方应积极、及时、主动参与决定相关技术方案。
(5)甲方应确保施工场地、水、电等方面满足乙方进场需求。
(6)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7)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防火封堵施工记录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服从甲方及监理对工程质量、材料、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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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总包单位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与总包单位协商好水电费。
(3)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及甲方确认,按监理及甲方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4)工程需要的材料由乙方供应和运输至现场并保证产品质量,乙方负责材料保管。
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进场时经甲方、监理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做好施工安全措施;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成品和相邻物品的保护(如房屋结构、各种管线等);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6)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
乙方在本项目中的项目经理为,乙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必须变更时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人.次;因乙方项目经理工作不力,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且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须更换到位,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
(7)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施工管理协议,甲方在管理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8)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调整、施工配合等所有的问题)停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支付工程款,同时乙方将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9)对本工程按约定进行保修(详见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九条安全生产及卫生防护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乙方自身的防火、防盗、人身、设备等),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规范、标准、条例,必须遵守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消防条例等乙方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费用及相关责任。
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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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标准化文明施工,服从甲方、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并承担与文明施工相关的所有费用。
3、对已完工验收的成品做好保护工作。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已完成验收的成品发生损害的,乙方因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
第十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验收部位: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项目由双方商定。
2、验收方法:
上述部位具备验收条件并经乙方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验收。
验收合格甲方应在记录上签字,乙方继续进行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修改并重新验收,乙方应承担以上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1、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验收后日内提交套竣工图纸和资料。
第十二条保修及保修金1、双方约定为:
保修期:
壹年;保修范围:
所有施工项目。
2、保修期从具体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间发生维修,该维修项目从维修完成之日起另行计算保修期。
3、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在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产品质量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返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包括对第三者的损害),同时甲方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甲方均有权在乙方的质保金作相应扣除。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返修。
4、质保期内,若因乙方施工质量、材料品质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以书面形式(含传真)或甲方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甲方指定时间内解决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自甲方通知发出12小时6
后,乙方仍无回应行动,视为乙方拒绝维修,甲方可动用质保金另行组织维修,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5、在质保期外进行的维修,乙方承诺只收取材料成本费。
6、在质保期内,乙方应由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修工作,定期与甲方沟通。
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
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
若因乙方通讯部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维修费用10%的劳务费。
乙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7、质保金使用及返还1)质量保修金在规定的质保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付给乙方;2)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未能在本条第四款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则视为授权甲方组织维修,并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和质量责任,同时甲方加收维修费用10%的劳务费。
上述费用在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后,乙方负责补足质保金;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维修项目及费用以甲方、实际施工方双方签字的发票为准。
3)乙方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材料、工艺进行维修,对同一问题重复维修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甲方有权视乙方技术不过关而自行解决,费用由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次应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施工进度完成本工程,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0元的违约金。
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同意按甲方的书面通知退场,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累计超过10天的;7
2)、因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善工程所涉及的相关手续而影响甲方使用的;3)、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4、凡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存于甲方的任何利益中直接扣除,且甲方对未扣除的部分有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其它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骑缝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伍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甲方支付完毕工程价款合同即终止。
(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2010年月日日期:
2010年月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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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 防火 封堵 工程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