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捐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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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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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赠
一、基金会简介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设立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简称基金会办公室。
其职责如下:
一、及时调查和了解学校各类基金的设置及管理情况,理顺与基金会的关系,明确在基金会管理范畴内,实行有效规范管理。
二、逐步建立和健全规范管理办法,分类制定各种工作规章和规则,完善各种操作手续。
三、在基金会章程原则指导下,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积极合法地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活动。
四、跟踪了解捐资到位情况,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履行的义务,解决协议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办理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组织专家立项评估及理事会审批,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鉴定验收。
六、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资料,使每一项资金的使用都有案可查。
定期向捐资人提供协议执行情况,实行透明管理,让捐赠人满意放心。
七、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包括基金的增值和保值的具体操作,努力扩大基金的增值额度。
八、承担理事会会期的组织筹备工作,执行理事会有关决定。
九、基金会日常的接待咨询工作。
十、各类捐赠证书、纪念品的制作及发放工作。
十一、其他各种与基金会有关的工作。
二、上海交通大学电力九零校友爱心助学基金
“上海交通大学电力九零校友爱心助学基金”是由交通大学电力系九零届的全体同学捐建的。
为了帮助选择电气专业的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坚定专业思想,电力九零全体同学积极响应交通大学校友会的号召,主动参与“思源校友年度捐赠”活动,出资帮助经济困难的交大电气工程系的学子,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力争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优秀人才。
我们希望交大学子传承交大“饮水思源,爱国荣校”的光荣传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学成后回报社会,为社会多做贡献。
本校友爱心助学基金也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特别是和我们电力有关的所有的人。
电力九零校友爱心助学基金具体实施方案:
一、实施办法
(一)该助学金命名为“上海交通大学电力九零校友爱心助学金”
(二)本助学金是“思源校友年度捐赠基金”的一部分,并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特别是和电力有关的所有的人。
(三)本助学金受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的管理,接受“电力九零校友爱心助学基金理事会”的监督,由上海交通大学电气工程系和校学生处负责本项助学金的评选、“思源校友年度捐赠基金”管理小组审定。
二、助学对象
本项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上海交通大学电气工程系本科两年级同学。
本项助学金为一次性助学金。
三、助学名额与金额
助学名额与金额每年由“思源校友年度捐赠基金”管理小组根据实际能力与需要讨论确定。
四、评选标准
(一)热爱祖国,勤奋学习,立志为社会做贡献;
(二)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承诺毕业后参与思源校友年度捐赠,并指明捐入“电力九零校友爱心助学基金”;
(三)遵纪守法,艰苦朴素;
(四)经济困难,难以承担完成学业所需费用。
五、评选程序
由上海交通大学电气工程系和校学生处负责组织本项奖助学金的申报和初评,“思源校友年度捐赠基金”管理小组审定。
每年将评选结果通报“电力九零校友爱心助学基金理事会”。
本章程报上海交通大学“思源校友年度捐赠基金”管理小组批准后实施。
未尽完善处,由上海交通大学电力九零校友爱心助学基金理事会修订后报思源校友年度捐赠基金管理小组审定。
附件:
捐赠详细
上海交通大学电力九零校友爱心助学基金理事会
三、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上海交大基金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JiaoTongUniversityEducationDevelopmentFoundation,缩写为SJTUED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为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争取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捐赠款结余。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邮编20003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捐助;
(二)管理运作基金;
(三)设立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教师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四)开展教育、培训及咨询和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并聘请若干名名誉理事。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承担本会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成为本会的理事。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由上海交通大学和热心上海交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经民主推荐,协商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确定。
理事由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会提出不再担任理事。
(二)理事履行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接受捐赠和资金的管理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捐赠、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捐赠;
(二)学校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银行利息,证券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三)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资助教师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附带条件的捐赠活动;
(三)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四)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上海交通大学奖学、奖教、助学等项目;
(二)资助上海交通大学教学或科研项目;
(三)用于上海交通大学其他发展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1.学校已有的各种捐赠。
2.国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4.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5.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及购买债券、股票的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的募集坚持在广泛动员基础上自愿捐赠的原则。
通过宣传"科教兴国","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自愿为教育事业出钱出力。
2.通过交通大学遍及海内外的校友广泛的联络,"饮水思源",为本基金募集资金。
3.严格与规范接收捐赠手续。
接收捐赠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
接收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颁发证书,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际惯例,给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款,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一般均可给予优惠免税。
四.基金使用原则
1.基金母本由学校已有的各种捐赠基金和不定向捐款构成。
母本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定向捐款由基金会按捐赠意向实施。
2.凡本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基金使用范围
1.按照捐赠者意愿定向使用。
2.改善办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3.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
4.资助教师、研究生在SCI、EI核心检索源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所需的版面费。
5.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6.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7.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认为需要支持、资助的项目。
六.基金使用审批
1.基金会每年十一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办公室按计划督办实施。
预算计划外的使用项目,由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方可实施。
2.对资助项目,基金会办公室有权组织专家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办公室除提出整改意见外,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常务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七.基金管理
1.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基金会帐务。
2.基金募集、使用接受上海市教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3.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机构设置
名誉理事长:
翁史烈王宗光
理事长:
马德秀
副理事长:
张杰谢绳武叶取源潘永华盛焕烨陶爱珠
秘书长:
张伟
理事:
(按姓氏笔划数排列)
王世桢
王建明
刘共庭
许晓鸣
沈南鹏
沈雯
杨忠和
郑杰
周苏苏
贺彭年
姜建清
施永敏
监事:
王永华
接受捐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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