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确定的主要任务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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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确定的主要任务一览表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确定的主要任务一览表
序号
主要任务
具体要求
工作开展情况
一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1、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2009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合政办〔2008〕80号)规定:
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每个季度,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安排一次学法内容,邀请有关人员讲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根据我市建设发展工作实际选择学习有关法律。
目前,市法制办拟草《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规定:
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应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重点学习和掌握宪法、组织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
近几年,我市邀请了应松年、吕锡伟、袁曙宏等专家学者进行了《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专题讲座。
3、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把法律知识培训列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总体规划,政府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培训,领导干部每5年应接受1次以上的专门培训。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3年参加1次由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举办的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
《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2008-2012年)(合政[2007]136号)规定: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制度。
强化依法行政专项培训,分批对基层行政机关首长开展集中培训。
目前,市委党校每年定期开展对领导干部的集中培训;市人事局对公务员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市法制办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测试,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二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4、加强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三
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
5、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2007年《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规定: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从我市近几年的公务员笔试、面试工作来看,笔试、面试试卷均由省人事厅提供,面试重在测查考生的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组织能力、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
目前,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录用时对专门的法律方面知识加以测查。
四
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6、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各执法部门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全市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能力测试,对测试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安排离岗培训。
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机制,自2008年起,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从2008年起,市法制办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测试。
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五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7、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按照完善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监督、落实决策责任的要求,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六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8、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
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布,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对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近几年,我市开展了价格听证、立法听证、复议听证等方面的听证活动,如2005年我市出台《合肥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规则》(合政法[2005]25号),并就《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举行了首次立法听证会。
七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9、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前,应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合政办[2008]2号)提出:
政府合同的法律审查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合同审查机构)负责。
未经法律审查的政府合同草案,不得呈送领导审定或提请会议审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合政办[2008]4号)规定:
针对国有资产重组项目和外资项目的谈判工作,市政府分别组建专门的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市政府法律顾问。
八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10、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与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决策会议制度。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凡重大决策,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九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11、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并加强审计监督,将评估和审计结果纳入工作考核体系。
积极推行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
政府规章施行后,实施机关应当按要求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正式的评估报告。
按照《合肥市政府规章评估暂行规定》(合政办[2006]83号)规定,2006年市法制办办会同市畜牧水产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开展了立法评估,此次评估工作是我市首次对政府规章进行的立法后评估。
十
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2、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制定行政决策监督规则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确保行政决策监督的及时、有效。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合政[2007]137号)规定:
行政首长违法决策;违法行使权力;对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或者处置失当等应当问责的具体情形。
并规定了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和问责方式。
十一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13、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草案,要召开听证会论证;公众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应对是否采纳及不予采纳的原因和理由作出充分说明。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在新闻媒体、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04]16号)规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经该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有关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对部门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书面审查意见通知文件制定部门。
未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并予以公告。
14、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合政[2004]136号文件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报纸、网站、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公开发布。
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合肥市人民政府公报》及时刊登。
十二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5、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对报送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建立行之有效的审查机制。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2号)规定:
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及说明;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有关会议决定前,应先交该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办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及说明。
16、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规定:
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机制,要求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告知申请人。
十三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17、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废止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废止。
法制机构受政府委托,每年度应当公布本市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严格实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定期组织清理并及时修改、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自2008年起,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每年度应当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凡未列入目录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实施。
合政办[2007]75号文件规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原起草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等清理建议,并于11月底前将清理建议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工作由本部门负责。
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凡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实施。
从2007年起,市法制办每年牵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十四
改革行政
执法体制
18、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合政[2004]103号规定: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积极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规定:
市执法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督查,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
区执法局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受市执法局委托,在各自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积极拓展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在畜产品安全监管等领域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或者委托许可制度,改变行政执法权在部门间过于分散的局面,逐步实现同一级政府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19、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推行综合执法试点,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执法权的,应当合并组建执法机构。
2007年我市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广电局合并为市文广新局。
2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2009年建立健全部门间执法协调机制。
对不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问题,明确协调的主体、程序、效力,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目前,市法制办拟草《合肥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五
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21、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规范公共财政管理,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到2009年,市级部门全面实现“收支脱钩”,行政和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十六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2、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对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明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细化执法标准,实现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
《关于印发合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3号)规定:
从2008年7月起,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布并实施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定的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落实相关工作制度。
23、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档案。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
24、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本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按照规定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案卷,继续严格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从2004年开始,市法制办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十七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5、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凡未经公告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对违反规定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限期纠正并追究责任。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004年《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市政府令第111号)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并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定期走访等方式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考核结果纳入被检查部门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并作为考核被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的重要依据。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2007年,我市出台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一律使用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做好本年度执法证件注册工作的同时,要摸清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使用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情况,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
十八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2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04年,市法制办办拟订了《合肥市2004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并报市政府审议通过,使得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合政办[2005]87号)规定:
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据《行政监察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的确定和追究。
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搞好分工,强化配合,着力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
同时市政府每年将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制定《合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和追究范围,规范追究程序。
十九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27、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各级政府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2004年,我市出台了《合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请暂行办法》,首次聘请了13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
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察监督。
二十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28、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
积极开办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简易程序。
我市启动了“合肥政府法制信息化系统建设”,申请复议可以在网上完成。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法[2006]35号)规定:
行政复议的接收和处理程序。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95号)规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外,行政复议机关均须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作出解释,不得一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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