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种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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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种类
A.1 C429违法行为种类
说明: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的违法行为种类代码
表示:
C4
编码方法:
采用层次码。
代码共分2层,每层均用2位数字表示。
代码
名称
说明
10
质量违法行为
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20
标准违法行为
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30
计量违法行为
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40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指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50
纤维违法行为
指违反《棉花质量监督条例》和《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60
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违法行为
指违反《认证认可条例》条例等法规、规章中有关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规定的行为。
70
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
指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99
其他违法行为
代码
名称
说明
10
质量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1001
生产不符合标准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1002
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1003
生产掺杂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1004
销售掺杂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1005
生产掺假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1006
销售掺假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1007
生产以假充真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1008
销售以假充真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1009
生产以次充好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1010
销售以次充好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1011
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1012
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101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1014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1015
销售失效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1016
销售变质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1017
生产伪造产品产地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1018
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1019
生产伪造厂名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1020
销售伪造厂名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1021
生产伪造厂址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1022
销售伪造厂址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1023
生产伪造认证标志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1024
销售伪造认证标志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1025
生产冒用认证标志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1026
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1027
生产无生产日期或安全使用期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1028
销售无生产日期或安全使用期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1029
生产无中文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1030
销售无中文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1031
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1032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1033
为违法生产的产品提供运输便利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033
为违法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便利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034
为违法生产的产品提供保管便利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035
为违法销售的产品提供保管便利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036
为违法生产的产品提供仓储便利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037
为违法销售的产品提供仓储便利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038
为以假充真产品提供生产技术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039
将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服务业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1040
隐匿被查封、扣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1041
转移被查封、扣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1042
变卖被查封、扣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1043
损毁被查封、扣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1044
生产隐匿厂名产品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1045
经销隐匿厂名产品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1046
生产隐匿厂址产品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1047
经销隐匿厂址产品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1048
生产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1049
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1050
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1051
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1052
用不合格零部件组装的产品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1053
经销用不合格零部件组装的产品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1054
生产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55
销售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56
伪造免检证书、免检标志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57
转让免检证书、免检标志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58
擅自扩大免检证书、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59
生产冒用中国名牌产品
《中国名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060
经销冒用中国名牌产品
《中国名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061
生产违法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
《中国名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062
经销违法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
《中国名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063
转让、伪造中国名牌标志
《中国名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0
标准违法行为
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竞合的违法行为见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
2001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2002
生产达不到国际标准要求采标标志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
2003
未经备案擅自使用采标标志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2004
伪造、冒用采标标志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2005
生产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字样任意一项食品的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
2005
销售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字样任意一项食品的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
2006
生产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的产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
2007
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的产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
2008
生产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六条基本要求的产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
2009
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六条基本要求的产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
2010
生产的食品的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其固形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
2011
销售的食品的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其固形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
2012
生产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
2013
销售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
2014
生产饮料酒食品的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
2015
销售饮料酒食品的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
2016
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
2017
生产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的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五条
2018
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的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五条
2019
生产预包装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者进口食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五条
2020
销售预包装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者进口食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五条
2021
生产伪造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2022
销售伪造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2023
生产冒用他人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2024
销售冒用他人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2025
生产伪造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预包装食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2026
销售伪造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预包装食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2027
生产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预包装食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2028
销售超过保存期食品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七条
2029
提供不实《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030
伪造、冒用、涂改、变造或者转让《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
《进口标准化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31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032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033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伪造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034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035
经销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商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036
经销未经备案商品条码商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037
经销伪造商品条码商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038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0
计量违法行为
3001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3002
未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3003
制造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3004
销售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3005
制造不合格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3006
修理计量器具不合格
《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3007
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3008
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3009
使用经强制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3010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
《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3011
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
《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3012
制造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3013
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3014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3015
`在出版物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3016
制造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3017
销售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3018
进口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3019
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3020
使用非强制检定范围但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3021
制造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3022
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3023
销售未经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3024
伪造计量数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3025
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二条
3026
个体工商户超范围制造计量器具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3027
个体工商户超范围修理计量器具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3027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3028
产品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3029
伪造强制检定印、证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3030
盗用强制检定印、证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3031
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3032
违法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3033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3034
违法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
3035
进口、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
3036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3037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出厂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3038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
3039
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七条
3040
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
3041
生产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合偏差要求的定量包装商品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3042
销售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合偏差要求的定量包装商品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3043
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但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商品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3044
收购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商品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3045
生产、经销没有标注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
3046
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047
集市主办者未在集市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048
集市主办者未在集市上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049
集贸市场现场交易不符合计量程序要求的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050
加油站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有登记造册备案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3051
使用的燃油加油机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鉴定证书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3052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经计量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3053
燃油加油机维修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3054
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鉴)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3055
使用未经批准的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3056
未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3057
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允差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3058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3099
其他计量违法行为
40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400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
4002
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制造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
4003
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部件未进行型式实验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六条
4004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
4005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加安全文件而出厂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八条
4006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
4007
特种设备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施工情况或未及时报送技术资料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条
4008
特种设备的制造、改造、重大维护过程未经法定部门监督检验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一条
4009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冲撞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4010
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4011
对电梯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4012
未经登记擅自使用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4013
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4014
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校验、检修,并作记录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4015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4016
对于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没有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4017
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4018
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4019
对报废的特种设备没有报废和办理注销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4020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4021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4022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4023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4024
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4025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
402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402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402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402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403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参与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4031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
4032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
4033
其他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50
纤维违法行为
5001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而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5002
棉花经营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5003
棉花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5004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005
棉花经营者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006
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007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008
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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