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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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0
委托代理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篇一: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一定义1:
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关系,代理合同是代理方要承担面对双方的责任,买卖双方都跟代理有关系,彼此间的关系也是通过代理建立的,追责,都是最代理。
居间,是一种服务合同,这个服务就是促成双方成交,就可以收费,买卖双方如有纠纷,需要彼此互相追责。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适用法律。
1、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代理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对合同性质予以正确把握篇二: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多次慎重研讨及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署如下合同:
一、代理销售甲方将座落于河北省磁县高速引线东侯召村南,统盛园小区(暂名)原河北龙巢饮料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万㎡于签署合同即日起正式委托乙方独家策划与销售。
二、合作期限及销售指标1、合作期限:
自乙方进场一个月后开始计算销售时间,销售周期为个月。
如有自然灾害、工程延期等不可抗力因素,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销售周期。
2销售指标:
在销售期内销售项目总额的三、销售价格1、甲方将本项目可供乙方销售的楼宇房屋提出准确清单、价格表,并经双方签字确认销售范围。
如有变动应经双方协商为准。
2、第一个月销售均价为元/㎡,其后根据销售情况双方另行协商销售价格,地下室、商业另定。
四、代理佣金及支付方法1、代理佣金提取:
(1)乙方按照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三)提取作为佣金,超出低价按分成,甲方占乙方占。
(2)在一般情况下甲方不参与销售,特殊情况由甲方销售的给与乙方10元/㎡的销售手续费。
2、结算方式及时间:
(1)结算条件:
①付全款达到95%②分期付款,销售每套住宅达到万元以上首期款为准,甲方按该合同总额向乙方结付提成。
(2)结算时间:
每月为一结算期,每月5号前甲方将上月销售佣金扣除3%的风险金后支付给乙方。
风险金在完成销售指标后十日内支付给乙方。
(3)对于已签订购房合同的退房,乙方已提取销售提成,甲方从下一次发放给乙方销售提成中扣除,所扣额户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平均分配,房屋继续销售,另外计销售业绩和销售提成。
五、甲方的责任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委任任何其他单位、个人销售本项目,如乙方进场后两个月内没有业绩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另请销售公司。
2、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提供销售该项目所必备的相关手续和资料图片。
3、甲方负责提供销售场地并装修,承担装修费用。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协助乙方保证客户看房需要。
5、甲方应提供工程进度表,严格保证工程进度及质量6、甲方负责提供销售所必须的合同、收据、合同章并收取销售款项。
7、甲方负责项目的宣传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8、如在销售过程中出现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人员的造成项目暂停,由甲方出面协调。
六、乙方的责任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房源销售不得捂盘。
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各套价格销售,如发现高销虚报,扣除该套80%的销售佣金。
3、乙方负责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市场调研、项目定位、项目策划、物业管理等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4、乙方负责与上述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以及达到项目的最佳效果。
5、乙方在合同期以甲方的名义进行销售,甲方派专人和乙方联合办公,办理财务和销售手续,并负责一切办公用品。
6、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行负责组建营销机构,培训营销人员,拟定销售计划,实施销售方案。
7、乙方负责销售人员的工资、提成及销售部日常开销,并负责销售部的水、电暖、电话费用。
8、乙方负责进行广告宣传策划,包括宣传单页、报纸广告、电视广告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9、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经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
10、乙方负责销售控制、销售接待、销售谈判、签订购房合同、催缴房款等等。
11、12、乙方每个销售周期做销售总结,针对销售中出现的问题报甲方备案。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七、双方违约责任1、甲方:
(1)任何因有关工期与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客户与公司的纠纷,由甲方负责;
(2)甲方如不按时向乙方支付销售提成。
每超过一天罚滞纳金1%分清责任后在执行。
2、乙方:
(1)不得以虚假之词欺骗客户,只能在甲方编制的书面宣传资料范围内和现房单位及示范单位内对客户进行销售承诺,若私自进行上述承诺以外的口头或书面承诺,经法律裁定为乙方负责的,视为违约,由此引起客户与公司纠纷费用及退房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双倍罚款。
(2)销售款项全部由甲方收取,乙方不得有任何挪用行为,否则,即视为违约并由甲方终止乙方销售权,并追回挪用款项。
八、合同的终止和变更1、在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经济、法律等事宜。
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2、经双方同意可签定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因一方违约,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违约方赔偿受损方人民币十万元整。
九、其他事项1、本合同一式两份,一式四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篇三:
房屋出售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推荐协议文本)本协议下载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
/retype/zoom/fee3d1f37c1cfad6195fa714?
pn=3&x=0&y=0&raww=551&rawh=24&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20.907441016333937&md5sum=c0fa0864c11d8490bda9b3342ca1466f&sign=6d41b93e5c&zoom=&png=273-926&jpg=0-10057”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委托人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如期办理入住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委托期限及方式本协议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此期间受托人为委托人的【】独家【】非独家委托服务提供者。
独家委托服务:
委托人仅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销售房屋的唯一受托人。
非独家委托服务:
委托人除可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销售房屋的受托人外,还可委托其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代为销售。
第三条服务内容
(一)提供与上述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二)寻找房屋买受人。
(三)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助管理上述房屋。
(四)协助并撮合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五)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六)代办上述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七)代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
(八)代理移交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第四条委托出售价格
(一)委托人要求上述房屋的出售总价不低于【人民币】【】元(大写金额:
元)。
(二)实际成交价高于前款约定最低出售价的,高出部分属委托人所有,但受托人有权按实际成价收取佣金。
第五条佣金及支付
(一)在委托人房屋成功出售(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受托人不收取委托人任何费用。
(二)委托人在同受托人提供的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受托人支付相关费用。
标准如下:
1.佣金:
房价款的%;2.。
(三)。
第六条各方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1.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所出售房屋的有效证件及详细资料,作为受托人提供委托服务的依据;2.委托人保证其出售的房屋具备合法出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已征得共有人同意、出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3.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开展的正常经纪活动;4.委托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佣金,并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和变更本协议;5.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内不得与受托人介绍过的客户自行成交;6.委托人如为独家委托的,不得将该售房信息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代为销售;7.
(二)受托人责任1.受托人应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房源是否符合出售条件;2.受托人就房屋交易程序、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等方面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3.受托人应积极主动为委托人提供经纪服务,不得擅自单方终止本协议;4.受托人应按与委托人约定的委托事项要求开展经纪活动,委托事项变化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5.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接受委托人咨询,解答相关问题及相关手续的协助办理;6.受托人充分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推广途径,对委托人房屋进行推介,并协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助交易双方办理相关房屋转移登记手续;7.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8.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9.受托人同时接受交易双方委托的,应向双方当事人如实说明情况;10.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违约责任1.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的上述房屋证件和资料的,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委托人泄露由受托人提供的购房人资料,给受托人、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内自行与第三人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
但双方在本协议第二条中约定为非独家委托,并能证明该项交易与受托人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4.
(二)受托人违约责任1.受托人违背执业保密义务,不当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赔偿;2.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外,受托人还应按照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3.在委托代办事项中,受托人因工作疏漏,遗失委托人的证件、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4.第八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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